校园性侵的治理与防范

【主题导引】2018年1月,一封来自大洋彼岸的举报信打破了新年的宁静——旅美华裔女学者罗某公开实名举报其博士生副导师陈某,举报信内容指向12年前的一起性骚扰事件。与罗某一同公开曾遭受陈某性骚扰的,还有其他5名女学生。无独有偶,同年4月5日,北京大学校友李某在网上发文,要求南京大学文学院教授、原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沈某对其在北京大学中文系任教期间导致某女生于1998年自杀事件负责。接连曝光的“校园性侵门”事件,也引发了整个网络舆论现象级的讨論。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陕西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在内的二十余所大学的学生纷纷公开呼吁母校关注性骚扰,建立反性骚扰机制。实际上,校园性侵不仅仅发生在大学,“魔爪”越来越多地伸向低龄儿童,尤其是那些缺乏父母关爱,缺乏正确引导和性教育的儿童。对于性侵者而言,目前的惩罚机制根本不足以对其产生震慑作用:校园性侵事件从立案举证到最终胜诉均困难重重且惩罚力度不够;对于受害者而言,其相关举动实际上纵容了性侵者:传统的“遮羞”思维以及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之后反而会认为是自己的错等原因导致其往往没有站出来为自己维权发声;对于其他人而言,一些为“性侵者”辩护的人实际上在为虎作伥:这些人卑劣地认为强奸是因为女性总是“嘴上说不要,身体却很诚实”,谈恋爱总要有一个人先耍流氓,每个女人都有被强奸的幻想等。而上述这些均是校园性侵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校园性侵的治理与防范刻不容缓,为此,本刊特邀几位专家学者对此问题展开理论与实务上的研讨。
詹姆斯·努尔教授以女教师性侵学生为例分析了教师不当性行为的引诱模式,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其指出,大部分人都会注意男性教师,因为在涉嫌性侵的教师中男教师占多数,但是目前对于女教师性侵学生的案件也并不鲜见且不可忽视;教师性侵学生的主要引诱方法有建立特殊关系、让被害人保守秘密等;教师性侵学生的主要征兆有明显过分地偏爱某一学生并给予学生特殊对待,花费过多时间与某一学生单独相处,在课外与学生相处时间过多等;同时,他也提出目前解决教师性侵行为的做法值得商榷,需要引入雇佣教师程序标准化、教师信息和背景调查标准化、成立专门的部门记录教师的不良信息等预防措施。
李振勇博士主要分析了校园性侵行为的法益,进而提出预防校园性侵的相关举措。其指出,校园性侵损害的法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人格权;二是受害人的受教育权。由于校园性侵相关立法仍有不完善和改进之处,以及校园性侵中潜在的二次伤害,受害人往往倾向于不报案,而这些实际上均是法律的边界。对此,我们应当做到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增加教育机构的特定义务,加重校园性侵者的惩罚力度,完善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责等。
俞小海法官主要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校园性侵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提出了诸多较为科学合理的建议。其指出,我国尚无规制校园性侵的专门法律,刑事立法关于惩治校园性侵行为的条文经历了一个由粗疏到严密的过程,司法政策则一直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就实体层面的从严而言,司法实务一方面应准确把握“明知”的认定规则,另一方面需对校园性侵所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同时,还应通过发布判例等形式为校园性侵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直观参考和有效指引。
张宇和黄金洪检察官也主要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了校园性侵的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对策。他们指出,处理校园性侵案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分以及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采信等问题;预防校园性侵应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儿童性侵罪犯信息的披露和从业限制机制等。(李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