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看罗马帝国早期的元首政制

    提要:本文尝试借助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分析罗马帝国初期元首政制的特色。笔者认为,直到最近二三十年,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及三大“权威类型”的政治社会学理论才引起罗马史学界的重视。这一理论契合了过去一个多世纪中,罗马帝国政治史学术路径的转向。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将韦伯的“合法性”概念放到奥古斯都时代的政治史语境下,系统考察奥古斯都“合法性权威”是如何缔造的。此外,结合韦伯提出的“遗传超凡魅力权威”向“传统型权威”与“法理型权威”过渡的论述,本文通过实例强调了罗马帝国早期“王朝合法性”与“君主统治合法性”之间的共生关系。

    关键词:罗马帝国;马克斯·韦伯;合法性;君主制;君主统治;王朝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20.04.004

    “合法性”(Legitimitat)并非仅存在于政治学或社会学理论中的空头概念。在现实领域,任何政府或执政党都必须思考其权力根源是否牢固的问题。关于“合法性”的定义和内涵,西方政治学和政治思想史研究领域存在大量讨论。大体而言,19世纪及以前,该词通常被解释为“不受质疑的统治权”(unccntested right to govern)。这是从统治者出发,自上而下给出的定义。在该视角下,统治者拥有的权力(Macht)是定义“合法性”的标准。到20世纪早期,德国著名思想家、政治理论家,被誉为“现代社会学之父”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对“合法性”的定义进行了重塑,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后世对该词的理解和使用。韦伯用“支配”(或译“统治”,Herrschaft)这一术语来界定“合法性”。他强调“合法性统治”(legitime Herrschaft)取决于被统治方对统治方的意志或命令所表现出的“服从”,进而让统治者获得“合法性权威”,即被统治者承认并接受统治者权力这一事实。

    韦伯将“合法性权威”划分为3种类型:“法理型权威”(rationale Herrschaft)、“传统型权威”(traditionale Herrschaft)和“超凡魅力型权威”(charismatische Herrschaft)。在“法理型权威”中,“服从”意味着对统治者制定的法律、规章和秩序等理性法则的认同,其突出体现之一是法律或理性规则下的“官僚制”。对来自上司决策或命令的服从,意味着对官僚体系赋予该上司的权力的遵从而非其它。“传统型权威”强调的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积累的传统习俗对维系被统治者的忠诚所起的作用。如在传统父家长制社会(patriarchal society),代代承袭的习俗观念使家长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地位。“超凡魅力型权威”又译“卡里斯玛型权威”。它建立在下属对单一个体具有的超凡能力或个人魅力的景仰和信服之上。因此,在该支配类型中,个人能力或魅力可以有意识地通过个人神化、英雄崇拜等方式加以缔造或强化。总体而言,韦伯对合法性统治的论述视角是自下而上的,强调的是被统治者在观念层面对统治者所表达的认同和服从。另外,值得强调的是,以上3种“权威类型”被韦伯视作“纯粹化类型”(reine Typen或译“理想化类型”),这意味着它们并不单独存在于任何现实社会之中,而是混合在一起,甚至难以区分彼此的界限。因此,只能从最宽泛的层面说,在近现代社会中,“法理型权威”在维系下属对统治者忠诚度方面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相比之下,在近代社会之前,“传统型权威”和“超凡魅力型权威”则具有更突出的特征。

    而羅马帝国早期,随着政体的转变,元首统治合法性及其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从罗马史研究来看,自蒙森(Th.Mommsen)以来“合法性”也始终是罗马帝国早期史的核心问题之一。通过对相关研究史的梳理,不难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和关于“权威类型”的阐释在罗马史学界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笔者认为,结合罗马帝国史研究的路径转向来分析,在韦伯的相关理论与帝国早期政治发展的实况间又有某些契合之处。下文将围绕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及三大“权威类型”在罗马帝国早期史研究中的学术接受情况做一简要回顾,然后聚焦在尤利乌斯—克劳狄乌斯王朝(Julio-Claudian Dynasty,公元前27年—公元68年)尤其是奥古斯都(Augustus,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在位)统治时期,尝试性地将韦伯的“合法性”理论运用到罗马帝国早期政治史研究中,并就这一概念在罗马史学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一、围绕“合法性”展开的学术史

    较早思考罗马帝国政权合法性问题的史学家是比韦伯年长10岁的德国同胞蒙森。他认为,在奥古斯都时代,名义上的“国家法”(Staatsrecht)和罗马共和国相比并无实质性不同,因为元首统治的根基是共和国的法律和制度,而元首拥有的权力,一如共和国时期其他的高级政府官员所掌握的权力,来自于元老院的动议并以人民的名义授予。从这一视角出发,正如弗莱格(E.Flaig)所总结,蒙森认为罗马君主制从根本上缺乏“合法性”基础。但另一方面,蒙森也意识到罗马元首实际拥有的专制性权力,这使得该政体和共和政制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他选用一个新词形容这个夹在“共和制”和“君主制”之间特殊的政治形态,也就是著名的“双头制(dyarchia/Dyarchie)”。

    蒙森对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思考,仍是在传统的阐释框架下进行的。反观韦伯对“合法性”一词所做的颠覆性改造及支配类型学等理论创新,在很长一段时期却并未引起罗马史学者的重视。一方面原因在于这部分内容来自于韦伯晚年的讲义,题材涉及面极广泛又极分散,韦伯还未来得及系统加以整理便匆匆逝世。1965年,德国学者豪斯(A.Heuss)在《历史学杂志》(Historische Zeitschrift)发表的论文中,对韦伯在希腊—罗马古史研究中所产生的影响力做了近30页的综述,议题涉及土地法、农业经济、城市史等,然而他对韦伯社会学理论中影响深远的“支配类型学”却只字未提。

    又经十余年,1976年,法国学者韦恩(P.Veyne)的代表作《面包与竞技场——历史社会学与政治多元主义》出版。和同时期许多古代史专著不同,该书的一大亮点在于将社会学中的不少理论融合到对古代史的分析中,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和“权威类型”被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韦恩充分借鉴并吸收了韦伯所提出的“超凡魅力型权威”在强化统治者“合法性”中所起的作用,即强调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景仰和支持是维系统治者“合法性”权力的重要手段。但他也指出“超凡魅力型权威”的根基并不能简单的归因为被统治群体对统治者自发产生的忠诚,而是统治者受到认可的权力催发出的崇拜情绪导致的。从此出发,被统治群体对皇帝效忠的心理效应分析是本书的一大特色。

    韦恩之后又经过十余年,才出现另一部对韦伯的“合法性”理论进行深刻反思的学术著作。1992年,在弗莱堡大学任教的弗莱格出版了《挑战皇帝——罗马帝国的篡位》。该书对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在罗马帝国史(元首制)中的实践给予了相当积极的回应。它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在罗马元首制时代,对皇权构成挑战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元首制的哪些政治特征导致外界对皇权的挑战频繁不断地发生?弗莱格审视了韦伯定义下的“合法性”,首先区分了其使用范围。正如他所指出,从韦伯视角出发,元首政制的合法性和皇帝统治的合法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于前者而言,对“合法性”的使用没有问题,但若将该词用在个体统治者身上就显然不合适了。原因在于皇帝的统治经常面临挑战,因此并无所谓的“合法性”可言。他进而提出用“接受理论”(Akzeptanz-System)来取代“合法性”。在他看来,“接受”比“合法性”在外延上有更大的弹性和包容度。即,一名君主受到拥护和支持,就表明其统治是“可被接受的”;反之,如果发生叛乱或篡位,则其统治就“不再被接受了”。在该书出版后的十余年中,弗莱格又陆续发表数篇论文进一步阐释这一思路。

    英美罗马史学界对韦伯“合法性”理论及“纯粹权威类型”的充分重视要等到新世纪的来临。美国学者安藤(C.Ando)2000年发表的专著《帝国意识形态与罗马帝国的行省忠诚》,洋洋洒洒500余页。作者通过将目光聚焦在奥古斯都及其后继者所具备的父家长形象上,提出罗马元首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神化了的元首“超凡魅力”的权威基础之上。他认为,来自于以皇帝及其家族为代表的统治层,由上至下的帝国意识形态输出和由地方精英发起的从下至上的投诚形成一股合力,确保了思想层面被统治者对皇帝及其家族统治忠诚度的维系。安藤的研究相当程度上受到了韦伯“合法性”理论的启发。在罗马史学界,它是首部对韦伯“合法性”理论给予重视的英语专著。

    但并非所有人都认可借助社会学的概念工具研究古代史的路径。美国学者伦登(J.E.Lendon)就对韦伯“合法性”理论在罗马政治史研究中的实践价值持彻底的否定态度。他在21世纪初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分析了韦伯的三种“纯粹化权威类型”在罗马史研究中造成的混乱现象。伦登认为盲目套用韦伯理论只能得出自相矛盾的结果,对历史研究毫无益处。譬如,在元首制时代,皇帝统治的任意性和武断性是和以“官僚体制”及“法治”为特征的“法理型”相背的。同时,他也不认可罗马主要依赖“传统”或统治者个人的“超凡魅力权威”来统治。在伦登看来,韦伯的“合法性”学说并不能为研究者透过经验性的历史事实提供有力的理论分析。罗马帝国存在几个世纪的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该体制的有效性,罗马史学者并不必然需要借助“合法性”这一理论来为之正名。

    数年后,德国学者佐默(M.Sommer)具体分析了“法理型”、“传统型”和“卡里斯玛型”三大权威贯穿于奥古斯都统治中的情况。论文对弗莱格的观点做了一定补充,尤其是指出除了罗马帝国在政治制度上的“合法性”外,还有皇帝个人统治的合法性及王朝的合法性两个维度(前者已被弗莱格指出)。他以大量具体实例反驳了伦登“韦伯理论无用”的论断,在笔者看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事实上,如果暂时撇开韦伯的理论,观察过去百余年中罗马政治史研究的路径转向,可以发现这种变化和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同样存在某种契合之处。作为法学家的蒙森一向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考察政权和个人权力的构建。然而,自20世纪中叶以后,尤其以布莱肯(J.Bleicken)、迈耶(Ch.Meier)及霍克斯卡普(K.-J.Holkeskamp)为代表的德国史学家认为,即便是在共和国时代,罗马也从没产生过一个成文的、清晰而系统化的国家制度。他们尝试打破蒙森范式,更多是从贵族精英的生活方式、习俗和价值观等政治文化而非政治制度出发,开辟新的研究路径。与此同时,20世纪下半叶,罗马帝国政治史学者们也逐渐将焦点从皇帝和贵族下移到形形色色的被统治群体,在元首和不同阶层之间的互动中观察罗马皇权的性质。英国古史学家米拉(F.Millar)在上世纪70年代出版的《罗马世界的皇帝》一书,将罗马皇帝统治的本质定义为“皇帝即皇帝所做之事”(the emperor is what the emperor did)。換句话说,皇帝的诸多角色和身份很大程度上是由被统治阶层定义的。在大部分时间内,皇帝都在做着“分内之事”,被动地应对来自帝国不同方向的请求或挑战。包括上文提到的韦恩和安藤的著作,都是从“沟通”出发考察皇帝同处在不同位置上的被统治者如罗马平民、军团士兵和行省民众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杰作。尤其是安藤的著作,将视角又从对传统和祖先习俗(mos maiorum)的强调聚焦到统治者个人,对其所具有的“超凡魅力权威”进行深入分析。

    综上所述,通过对过去一个世纪以来学术史的扼要回顾可以发现,从蒙森到米拉、韦恩再到安藤的研究,罗马帝国早期政治史的研究路径大体沿着韦伯的理论指引的方向推进。一方面,自蒙森以后,“统治合法性”的建构不再仅仅来自于统治者一方,而在很大程度上将视线转移到了下层的被统治群体。另一方面,借助三种“合法性权威”这一理论工具观察过去100年左右罗马政治史研究的路径,笔者认为对“法理型权威”的重视逐渐向“传统型权威”和“卡里斯玛型权威”倾斜,后两者成了当下罗马政治史研究领域关注的重点。如果说在过去100年中,直接回应韦伯“合法性”理论的学者并不算多,但罗马帝国早期政治史研究范式的转变却是和韦伯这一重要理论创新不谋而合的。下文将借助元首制初期的实际例子对这一理论进行细化解读。

    二、对韦伯“合法性"理论在罗马帝国早期政治史研究中的反思

    根据韦伯的理论,政权的“合法性”不是统治者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结果,而是来自于被统治群体的认可。带着这一视角翻阅文献,可以注意到,奥古斯都对于其能否得到不同阶层的民众支持非常重视。这从以下几个具体史实中可见一斑。公元前2年,由元老院、骑士阶层和罗马人民一道授予奥古斯都“祖国之父”(pater patriae)头衔。当奥古斯都的继子盖乌斯(Caius,公元前20年—公元4年)和卢奇乌斯(Lucius,公元前17年—公元4年)在14岁时,罗马人民和元老院一道任命2人为执政官,骑士阶层则向两人赠送银质长矛、盾牌,并给予其“青年元首”的称号。据塔西佗(Tacitus,56年—120年)记载,14年奥古斯都去世时,执政官、禁卫军长官、粮务官、元老、士兵和平民先后向其子提比略(Tiberius,14年—37年在位)宣誓效忠。19年对资深元老卡尔皮奇乌斯·皮索(Calpumius Piso,公元前43年—公元20年)的审判法令突出体现了元老、骑士、平民阶层对提比略及其家族统治同心同德、精诚团结的局面(尽管这一官方描述和塔西佗《编年史》的相关记载形成鲜明对比)。上述内容被刻意强调,这种从被统治者视角出发,强调元首权力得到被统治阶层的认可和顺从的事例,契合了韦伯定义下的“合法性”内涵。

    不过,正如弗莱格所指出,统治者个人统治的合法性与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是两回事。这意味着,在文献中要对“皇帝统治”(emperors rule/monarchic rule)和“皇帝制度/君主制”(emperorship/monarchy)进行辨析。塔西佗强调,内战结束后,罗马和意大利的权贵以及各行省事实上已接受奥古斯都确立的“新秩序”(novae res)——奥古斯都的个人地位高于其他任何人、以共和之名行帝制之实的政治现况。因此,奥古斯都逝世时罗马君主制作为政治体制已得到不同阶层的一致认可。当然,当机会来临时罗马人并非完全没有从制度上改弦更张的想法。卡利古拉(Caligula,37年—41年在位)被刺后,元老院在当晚集会,其中一派提出恢复“自由与法律统治”的建议但并未成功。不过,这一例子只能被视作个案,而且遭到在场大多数元老的否决这一事实反而印证了在凯撒之死两三代后,君主制已然经受住了考验,而共和政体就像美丽的乌托邦,属于无法往复的遥远过去。事实上,正如弗莱格专著所力证的那样,罗马帝国历史上发生的大大小小的篡位和谋反活动,没有一例是针对政治体制本身的。它们无一例外都意在推翻元首个人的统治。罗马民众广泛接受了这种统治形式,也就意味着罗马帝国初期并不存在皇帝统治“制度化”的急迫需求。

    如果说“君主制”的合法性因被普遍接受而不亟需正名,那么统治者个人权力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则完全是另一个问题。m因此,不难理解对于帝制讳莫如深的奥古斯都,终其一生都在想方设法加强个人统治的合法性。首先,他不断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获所希冀的职权:如在公元前27年得到设有驻军的大部分行省的统帅权;公元前23年第一次辞掉执政官后分别获得两项重要权力,即行省高级治权(imperium proconsulare maius)及保民官大权(tribunicia potestas)。这些权力都是通过公民大会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其次,惯例和传统在奥古斯都治下占据重要地位。他不遗余力地将自己打造成罗马传统道德和祖先习俗的卫道士。其中,奥古斯都获得的“祖国之父”称号尤其值得一提。虽然他从未真正动用过这一私领域中的权力来管理政府,但这具有强烈的象征寓意。在自传中,奥古斯都自豪地宣称,虽然自己“并不比其他同任的同僚持有更多權力(potestas),但在权威(auctoritas)上超越了所有人。”此处的“权威”并非指法定“统治权”,而是说个人具有的崇高地位、无与伦比的影响力和威望;这给予他政治决策中的优先裁决权。此外,奥古斯都的形象逐渐被神化。他死后,为纪念奥古斯都而成立的祭祀团体“奥古斯塔利斯”(Augustales)遍布意大利,也出现于部分行省。而在帝国东部,对奥古斯都的祭拜甚至在他活着的时候就已经流行开来。

    因此,作为元首的奥古斯都,其个人统治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手段、传统力量以及个人形象神化3种方式得到巩固,大体可以对应韦伯“合法性”理论学说中的3个纯粹化类型——“法理型”、“传统型”和“超凡魅力型”权威。这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上述三者问的关系并非孤立而是相互关联的;同一社会系统下存在着3种类型相互交织的情况。如奥古斯都的“威望”,是他本人“卡里斯玛型权威”的一个体现,但他对传统的利用和改造(如“国家之父”头衔),无疑极大增加了个人威望。其次,前已述及,统治合法性的前提在于被统治一方对统治方的信服。在奥古斯都时代,这包括下属对元首所持官职及相应法定职权的遵守,以及在罗马传统规范下对“国家之父”这一崇高地位的遵从,也有超越以上两种类型在精神层面对奥古斯都个人的神化和崇拜。塞姆(R.Syme)在其名著《罗马革命》中曾给出一段精到的论述,是对“超凡魅力权威”所做的极佳注解:

    与其说奥古斯都是一个人,还不如说它是一位英雄,一名领袖、权力的化身和崇拜的对象。奥古斯都是神的儿子,他自己的名号表明他并非凡人;因此,奥古斯都与普通人之间拉开了距离。他喜欢自己的目光能够引起旁观者的敬畏;凡人是不敢与他对视的。奥古斯都的雕像反映出他希望呈现在罗马人民眼中的形象——年轻、但严肃忧郁,肩负着责任和命运赋予他的重任。

    可以看出,奥古斯都采取以上手段巩固个人统治合法性,主要因为它契合来自被统治阶层的呼声和期待。其精明之处正在于能正确把握和回应这些处于不同层面的被统治者的需求,扮演多样化的领袖角色。这是确保个人统治长久稳固的一个根本要素。相比之下,其后的几任皇帝,在面对不同群体时并不能这般游刃有余地适应多面角色,因此他们在统治期间遇到了更多的挑战乃至遭遇失败。

    漫长的皇权制度化建设和不牢固的君主统治合法性确立之外需考虑另一因素,即王朝“合法性”的建立。王朝的合法性之所以异常重要,是因为一旦某个政权在同一家族中持续数代就可以有效充当相对虚化的制度和不稳定的个人统治问的调节器。换言之,一旦王朝根基稳固,个体统治者则不必急于制度性的建设,而被统治群体也相对容易接受出自该统治家族者的统治。以尤利乌斯—克劳狄乌斯王朝为例:该王朝的5位统治者虽非出自同一家族,但均来自于由血缘和亲缘关系凝固而成的同一紧密的亲族集团;这无疑有利于王朝合法性的塑造。在卡利古拉被刺后,禁卫军最终还是选择了与尤利乌斯家族关系密切的日耳曼尼库斯(Germanicus,公元前15年—公元19年)之弟、提比略之侄、卡利古拉的叔父克劳狄乌斯(Claudius,41年—54年在位)为新元首,这迅速得到元老院的支持。尼禄(Nero,54年—68年在位)死后东方出现多起冒尼禄之名的谋乱行动。69年—70年内战中穆奇亚努斯(Licinius Mucianus,卒于75年)支持维斯帕西亚努斯(Vespasianus,69年—79年在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后者有两个儿子且提图斯(Titus,79年—81年在位)已成年并建功立业。弗拉维乌斯王朝(Flavian Dynasty,69年—96年)初期,维斯帕西亚努斯公开宣称其继承人只能从提图斯和多密提安(Domitianus,81年—96年在位)中选择,却并未在元老院和军队中引起任何不安。以上事例均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即王朝的建立是政权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来源。

    对开辟新政权的皇帝来说,建立王朝事关重大。尤其奥古斯都这样的开朝皇帝,在其统治“合法性”中“超凡魅力型权威”所占分量尤重。但是,皇帝本人也不得不考虑如何将极为个人化的“超凡魅力权威”传承下去。与此相契合,韦伯则提出了“遗传超凡魅力”(Erbcharisma)的概念:“超凡魅力乃是一种得自遗传的品质;因此,超凡魅力体现者的家属——特别是其最重要的血亲——当会分享这种品质。这是遗传超凡魅力的情形……”韦伯针对“超凡魅力权威”的“变体”——“遗传超凡魅力”的这一补充非常重要。不过应该指出,这种情况其实更适合解释诸如古代中国的君主世袭制,尤其是嫡长子继承制一类较为稳定的王权体系。对元首制初期而言,由于此时君主制政治生态尚未成熟,奥古斯都试图将其“超凡魅力权威”遗传给继承者也便不如韦伯所言那么轻松。塔西佗详细描述了14年秋在罗马元老院上演的那场有关提比略的“登基”闹剧即出色的例子。尽管元老们众口一词地希望提比略担负元首的担子,但阿西尼乌斯·加路斯(Asinius Gallus,生卒年不详)不合时宜的发问及提比略欲迎还拒的姿态给读者留下深刻印象。学者往往从罗马帝国政治中别具特色的“拒绝文化”(recusatio imperii)出发来解读这段文献,但当某个极具“超凡魅力”的领袖将权力交给继承人时,后者能否如韦伯所说,将这份“卡里斯玛”继承下来是带有疑问的。如果继承人的“威望”(auctoritas)不足以和前任相比,就容易发生动荡。提比略上台伊始,发生在潘诺尼亚和日耳曼边疆的士兵骚乱可以非常有力地印证这一点。因此,除非改朝换代,每一代统治者通过遗传的方式将“超凡魅力”(可以是累积性的)传递下去,对于缔造王朝的“合法性”能够起到积极作用。韦伯指出:“就遗传超凡魅力而言,对它的承认不再是基于个人的超凡魅力品质,而是基于他通过遗传继承而获得的地位之合法性。随后的发展方向可能就是传统化或者法制化。”

    同时,他还强调,“这意味着超凡魅力与特定个人的分离,因而成为一种可以让渡的客观实体。特别是,它可以变成官职超凡魅力(charisma of office)”。而所谓“官职的超凡魅力”,即当权者推行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建设,将极度依赖个人的、不稳定的“超凡魅力权威”向“法理型权威”倾斜。如71年的《维斯帕西亚努斯大权法》(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将授予前朝及本朝皇帝的特权以文本形式固定下来,为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上,元首制时期罗马统治者的地位已凌驾法律之上,甚至其言论都可成为法律规范。对皇帝效忠,即恪守他带有法律效力的言论。25年,一支西班牙使团前往罗马元老院请求为皇帝及其母亲奉献一座神庙,提比略援引奥古斯都的例子,并说他本人把老皇帝的一言一行视作法律,所以才不得不遵照先例去做。虽然塔西佗说,提比略的意思是不希望给人造成一种爱慕虚荣的印象,但奥古斯都的言行显然已经被奉为法律,而且成为被援引的先例。尤其是在君主制传统缺失的元首制早期,奥古斯都的一言一行都被视为典范,他生前所拥有的名号、肖像、甚至起居的住所,在其逝世一个世纪后都成了可堪凭吊之物。

    提比略接受西班牙使团捐赠神庙的事例具有代表性,因为奥古斯都的话既是作为法律来援引,同时也是逐渐形成的帝王传统的一部分,给后人提供了“先例”和“典范”(exempla)。借助逐渐形成的王朝传统,援引这些先例,既加强了个人统治的合法化,又使王朝的合法化根基越来越牢。对提比略时代帝国中央发行的26种不同样式钱币进行量化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其中高达四分之一刻画或涉及先帝奥古斯都,且所有类型的钱币上均有题铭“圣奥古斯都之子”(DIVVS AVGUSTVS PATER或F DIVI AVG)。克劳狄乌斯并非出身尤利乌斯家族,也未被奥古斯都过继为子。41年成为元首后,他即改名提比略·克劳狄乌斯·凯撒·奥古斯都(Tiberius Claudius Caesar Augustus)。尼禄无论是父系还是母系,都可追溯至奥古斯都,这在其统治初期发行的钱币上表现得十分明显。正如荷兰学者赫克斯特(O.Hekster)所指出的那样:“即便在某些特殊时机——譬如新王朝建立或当朝皇帝缺乏嫡生子之时——王朝递嬗思想(the notion of dynastic continuity)也是極其重要的。”可以说,对前代留下的政治遗产的合理利用,能对个人统治和王朝的合法性起到推动作用。

    三、结语

    本文试图借助韦伯在社会学研究中提出的“合法性”理论以及三种“权威类型”,观察并分析罗马帝国初期元首制的政治特殊性。阿克提乌姆海战(Battle of Actium,公元前44年)后,奥古斯都众望所归地成为罗马唯一的统治者。罗马共和国已然混乱坍塌,走向帝制已是不可逆转的大势。奥古斯都成功抓住这一机遇,以“元首”身份进行统治,并以隐蔽方式对政治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民众对奥古斯都的新政治身份和经他改造的政治体制表示服从,并对他日益积累的权威和声望表达景仰和崇拜,使其统治得以延续多年。奥古斯都生前无与伦比的政治威望最终顺利地交给了他处心积虑扶植的家族后继者。被统治群体对奥古斯都的崇拜也部分转移到其继承人身上,成为提比略等后人施行统治的一個重要筹码。但由于“超凡魅力型权威”的个性化因素和不稳定性特征,提比略接手帝位之初,就试图将这种“遗传超凡魅力”转向法制化和传统化的渠道。这成为君主个体统治合法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还加强了王朝的合法化,成为王朝赖以延续的推动力之一。

    在罗马史研究领域,韦伯的“合法性”理论最大的贡献在于他所提倡的自下而上的观察视角。尽管直到最近二三十年,它才引起罗马史学者的重视,但在过去一个世纪中,这一理论与罗马政治史学术研究的历次路径转向相契合。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若将“合法性”理论运用到罗马史研究的实践层面,还需要考虑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变量。对理论的生搬硬套,抑或相反怀着先入之见进行批判,只能曲解理论提出者的本意,也必然会遮蔽其闪光之处。每名研究者当然有选择或者拒绝采用某一理论的权利。但笔者认为,仅就从事政治史研究的专业学者而言,拿纷繁复杂、矛盾重重的历史语境做放大镜来寻找理论中存在的无法自洽的缺陷,或许能够某种程度上弥补该理论存在的不足,但对自身研究不会有太大的推进。结合罗马帝国早期的例子来说,1世纪初期的罗马,正处在一个旧制度已崩溃、旧法律和传统依旧强大、新传统仍在形成的夹缝期。韦伯社会政治学理论的积极意义恰在于,它为关注这一时期特殊政治生态的历史学者提供了一套分析问题的便利工具或启发性的视角,因此具有积极的学术意义和参考价值。

    [作者王忠孝(1984年—),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讲师,上海,200433]

    [收稿日期:2020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