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态检察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 生态检察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司法实践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宜春市社科规划项目《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司法实践与思考》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斌,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27

    江西省检察院于2015年8月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 专项监督活动,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提出“生态检察”,确立了“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综合治理,注重凝聚合力,服务生态文明”的工作思路,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摆在全省检察工作突出位置。 有学者认为,生态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生态保护,通过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得以执行和遵守的法律活动。 笔者颇为赞同,下文就结合宜春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若干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推进公益检察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若干探讨,以求对生态检察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一、宜春市检察机关的生态检察司法实践

    宜春位于江西省西北部,自古被誉为“江南佳丽之地,文物昌盛之邦”,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堂邑候陳婴奉命来此筑城立治,因“城侧有泉,莹媚如春,饮之宜人”,故名宜春。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宜春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污染和破坏,宜春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创新,积极探索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依据《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宜春生态检察模式,着力构建修复补偿、服务保障、执法监督并重的新格局。201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滥伐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件17人。约谈诫告12人次,发出检察建议11份。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共计40件49人,提起公诉210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案件7件11人,受理并审查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30件,依法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8件23人。2017年江西省检察院确定樟树市检察院 为全省的生态检察试点单位。

    2017年12月26日,袁州区法院依法对江西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梁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治理费五万元。2018年7月18日,由高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高安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徐某继续对已成活的猴樟树进行养护,确保其所采伐樟树数量3倍的樟树树苗(114株)的成活率达到85%以上。并由高安市林业局负责监督。2018年8月15日,丰城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丰城市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参加了诉讼,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金某自愿同意在2019年3月至4月在原砍伐树木的地点(或丰城市林业局指定的其他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杉树树苗、马尾松阔叶树树苗或者油茶树树苗等树苗共计42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需达到90%以上。另外,被告金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3万元,以保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2018年9月6日,铜鼓县检察院起诉的铜鼓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职一案在铜鼓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确认被告铜鼓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对铜鼓县茶山林场葫芦洞采石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被告铜鼓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恢复葫芦洞采石场的生态环境。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宜春市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的具体举措有两点。一是重点打击污染生态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多发性刑事犯罪;二是对负有生态环境资源监管职责的环保、水利等行业主管行政机构的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法律监督,确保生态保护两法的实施达到无缝衔接。2017年1月,袁州区检察院针对“江西兴源路沿石有限公司毁林案”向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依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于同年3月24日通过公、检、法三家联合执法的方式圆满解决此案。2018年初,宜春市检察院先后成立了派驻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的专门检察室,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台阶。二、宜春市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及定位问题

    2017年《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个法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司法救济机制的正式建立,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均有突破性的进展,但缺陷也是比较明显的,比如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规定的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还存在落实层面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环保公益组织的知识专业性与检察机关的司法职权性完美配合可以共同推动公益诉讼案件的解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两者在主体方面的冲突问题。 在检察机关的“两反”即反贪污贿赂与反渎职两个主要职能部门并入国家监察系统后,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可谓干劲十足,期盼能拓展出新的职权范围。我国环保公益组织正处于发展过程中,还很不成熟,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诸多优势,它有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司法经验丰富的检察队伍,还依法享有案件侦查、法律监督等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地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前期,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应协调好与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之间的关系,发挥主要作用,引领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二)生态检察中的案源与机构设置问题

    从目前宜春市检察机关的生态检察司法实践来看,各县、市、区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来源主要是以林业公安和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为主,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整体上与生态检察相关的案源还是比较匮乏的。生态检察工作的开展一般会涉及到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案发地的基层政府,此时部门间的工作衔接与配合、信息沟通与共享就显得尤其重要。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环保部、公安部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着力破解检察机关在生态检察工作中的三个难点问题,即发现线索难、立案监督难、监督处理难。随后,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环保、公安以及检察机关在打击环境犯罪中的工作职责与程序。

    环境法法律体系庞杂,它是一门小而广、技术性极强的学科,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很少接触专业环保知识以及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如批捕、侦监、公诉等在生态检察中的作用无需多言,一直都是打击环境犯罪的主要力量,精兵强将一般也集中在这几个部门。因此,尽快充实民行检察官队伍或成立专门的生态检察部门,建立生态公益诉讼专家人才库,多渠道提高生态检察办案能力应成为检察机关当前的紧迫任务。

    (三)生态检察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1.证据收集的技术难题。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且生态环境受损案件的损害状况成因复杂,对于直接的破坏、污染生態环境行为较容易认定,但是损害结果与破坏、污染生态环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关联程度的举证更是一大普遍难题。一般的生活常识与办案经验在此无能为力,必需依靠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手段和专门的技术设备。另外一个问题是对收集来的证据进行选择判断。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大部分证据是由公安部门或环保部门收集移交过来的,这类证据一般都具有技术性、复杂性和易灭失性等特点,对于大多数是文科出身的检察官而言选择判断困难会非常大。如果办案检察官还想自己去收集这类证据,那就更是难上加难致束手无策的境况。

    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首先需要鉴定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的范围、污染生态环境的程度,最大的技术难题则是对污染损害环境具体金额的鉴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由具备评估能力和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九江市检察院2017年在办理该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因为江西省当时还没有一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 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委托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冶炼厂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进行鉴定评估。经评估,冶炼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数额为68.3万元。 最终,该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了案件标的,九江市法院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同样为68.3万元。

    2.证据收集的资金问题。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环境损害案件的调查取证费、损失评估费、鉴定费等资金支出是一个普遍性难题,特别是目前环境污染的评估鉴定费用非常高, 上述诉讼成本由检察机关或环保部门承担都不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由被告承担的方式解决, 而这既非长久之计,也不利于司法鉴定的及时开展和证据的及时固定与收集。证据收集上的困难导致宜春市各级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局限在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层面,或由于证据不充分,只有接受法院调解结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污染环境行为人的震慑力。

    生态检察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履职,监督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现法律的震慑功能,以创造性举措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践行绿色崛起,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提供法律支撑。

    注释: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R].http://www.jx.jcy.gov.cn/tjzj/jcgzbg/201806/t20180629_2257489.shtml.

    生态检察:司法框架里的尝试与创新[DB/OL].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practice/201803/t20180321_1852454.html.

    早在2016年3月29日,樟树市首例涉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在樟树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樟树市检察院用于恢复植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该案的刑事部分结果:金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在办理“金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也曾向丰城市法院提出,由它担任公益诉讼原告的主张。经沟通、协调,较好地解决了这个冲突,即丰城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身份参加诉讼。

    2018年10月22日,江西省司法厅批准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江西博正司法鉴定中心、江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家单位具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实现了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零的突破。

    http://jj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79715.shtml.

    2017年12月,在新余中院审结的“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一案中,应急监测费用及专家技术咨询费高达1952433元。

    2017年抚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江西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两被告承担了鉴定评估费用1.6万元。

    参考文献:

    [1]唐永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突破[J].法制与社会,2014,4(上).

    [2]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

    [3]刘华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J].当代法学,2016(5).

    [4]李劲.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定位的再认识[J].法学论刊,2016(3).

    [5]李建明.优化权能结构: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实质[J].河南社会科学,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