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短视频“洗稿”行为的路径研究

    张诚

    

    【摘要】短视频“洗稿”行为,作为短视频产业蓬勃发展的伴生性产物,其本质上是一种剽窃行为。本文从受众观念转型、MCN机构内容生产模式、产品市场价值观主导、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失衡等方面对短视频“洗稿”行为进行分析,阐述了其社会危害与治理困境,并结合行动者网络理论提出了短视频“洗稿”行为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短视频? ?洗稿? ?自媒体? ?MCN? ?内容生态

    【中图分类号】G220? ? ? 【文献标识码】A

    “洗稿”这种现象最早出现在新闻出版领域,其含义是指新闻传媒通过一系列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其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在现在新闻领域,这种现象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一则是因为新闻媒体内部的把关人制度是一道严密的“防火墙”,在严格的把关下,“洗稿”现象已不多见;二则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坚持以公共利益至上,“洗稿”作为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与新闻媒体的价值观并不兼容。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与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解放了大众的表现欲与表达权,而信息的易获得、媒介的易接触,却使得自媒体“洗稿”现象频频出现。自媒体人采取“洗稿”伎俩增加用户黏性,获得大量流量,从而骗取平台的补贴、广告分成和排名奖励。②当短视频热度不断提升,市场红利凸显,“洗稿”也开始被应用于短视频行业。目前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洗稿”做出明确界定,但“洗稿”本质上就是一种剽窃、抄袭行为。

    2021年开年,博主“我的阿油”与“房琪”相继在微博发声,质疑自己的作品被其他博主抄袭,网友纷纷留言支持博主维权。而在此之前,越南一视频博主也曾因在造型、服装、场景、拍摄手法与叙事方式方面与博主“李子柒”高度雷同而被网友戏称为“越南版李子柒”。不论是博主本人发声质疑还是网友戏称,折射的是目前短视频“洗稿”行为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并且在短视频的性质判定上公众已达成了较为基础的共识,即短视频“洗稿”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创作者的维权困境也反映出目前社会公众对短视频的侵权属性以及在治理路径方面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对短视频“洗稿”进行全面审视,分析其动因、危害以及研究其治理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短视频“洗稿”的现实动因

    由中国新闻网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1月到2020年10月期间,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等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覆盖作品量超过1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非独家作者被侵权率为65.7%。③从目前的数据看,短视频“洗稿”行为正愈演愈烈,而在这种趋势背后有着多重现实动因。

    (一)由“文本盗猎”到“大众参与”的受众观念转型

    美国学者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认为粉丝的“文本盗猎”行为是一种对文化参与权利的争夺,粉丝通过对原文本的挪用成为参与建构并流传文本意义的积极参与者,建筑起一个新的大众文化体系。④在传统媒体主导时代,受众通过对文本的盗猎行为,融入自己的思想,使之成为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文化,来宣扬自己的政治要求或者文化要求。⑤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的能动性得到质的提升,他们不仅可以在网上进行频繁的沟通,也可以借助各种媒介参与文化生产。

    以短视频平台为例,受众不仅是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消费者,也是内容生产者。在创作过程中,受众的劳动成果——短视频又“异化”为平台的内容商品,供其他受众消费。因而,短视频平台致力于营造一种参与性的文化生态,首先是为受众提供了便捷的参与工具,如抖音推出的剪映App,包含剪切视频、增加字幕、添加音乐、调整字体、变声、滤镜、转场等功能;其次,短视频平台定期推出一系列激励措施,鼓励受众参与。同时,短视频平台的受众也是粉丝,他们“粉”的对象既包括以博主为代表的人,也包括以短视频为代表的物,这种“粉”表现为态度层面的认同和行动层面的模仿,媒介的易接触性与平台的可参与性则放大了模仿的几率。例如博主“刀小刀sama”在抖音发布甩头发换装视频后,大量受众跟风模仿。这种模仿的作品不仅是“文本盗猎”、短视频文化领域的“大众参与”,也可看作是一种“洗稿”行为。

    (二)MCN机构以内容农场模式开展经营

    “内容农场”最初是指新闻网站通过夸张的标题、关键词以及其他引诱策略骗取点擊量,从而谋利。内容农场模式的目的并不是产出优质内容,而是依靠噱头蹭热门话题聚集流量,获取经济回报。短视频领域的内容农场更为隐蔽,规模也更大。⑥近年来,短视频竞争已成红海之势。为了更快变现,MCN机构应运而生,但MCN机构鱼龙混杂,部分MCN机构采取内容农场模式进行经营。与普通网民出于喜爱、跟风、娱乐等动机参与“洗稿”不同,内容农场模式下的MCN机构“洗稿”行为是为了通过内容吸引受众,获取关注,从而赚取商业利益。

    短视频行业是一种注意力经济,这就要求制作者持续、稳定地产出内容,快餐文化下最快捷、最简约的解决方式便是“洗稿”,一些MCN机构通过“洗稿”为所服务的制作者提供创意支持,从而维持其曝光度和粉丝黏性。而这些被“洗稿”的作品一般具有一定受众基础,因而符合市场逻辑下风险核验的标准。在剧情类短视频中,“洗稿”现象最为常见,不但会“洗稿”相类似的短视频,也会“洗稿”影视作品,甚至是文学作品、动漫作品等。

    (三)点击率至上的价值观成为主导

    对于绝大多数自媒体而言,市场效益是他们最为核心的诉求。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生产主体虽然也包括新闻媒体,但自媒体与普通网民占据了数量上的绝对多数。在点击率至上的价值观主导下,如何实现点击量的最大化、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他们最为核心的关切。为了获得粉丝打赏、广告分成、带货收入、平台补贴、排名奖励、订阅付费等利益,部分自媒体采取“洗稿”行为,压缩创意成本和短视频策划制作时间,不断生成“洗稿”作品,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大部分自媒体人媒介素养较为欠缺、版权意识模糊,对“洗稿”行为存在认知偏差,文化素养与媒介素养的欠缺加剧了“洗稿”短视频的行为。

    (四)侵权成本与维权成本失衡

    当发现短视频被“洗稿”后,原创作者的维权途径有两种:

    第一种是最常见、成本最低的途径,即向短视频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由于短视频是眼球经济和瞬时经济,热度来得快、散得也快,当平台经过审核、判定“洗稿”行为成立,删除“洗稿”视频后,话题的热度期已过,原创作者辛苦创作的作品已经大大贬值。而对于洗稿主体来说,“洗稿”的处罚较轻,且在原创作者投诉、平台核验的周期中,流量已经基本收割完毕,经济效益已经获得。

    第二种维权途径是向法院进行上诉,这种途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首先,短视频体量小,洗稿主体往往“一稿多洗”或“多稿多洗”,取证困难。其次,即使“洗稿”成立,由于短视频总收益偏低,情节较轻,对“洗稿”主体的处罚也偏轻,但维权者却要为此付出较大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即使胜诉,原创作者得到的赔偿也与付出的成本不成正比。这种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的失衡,一方面使原创作者在面对侵权时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却使洗稿主体越发肆无忌惮。传播者自身在金钱的逐利下形成较为统一的“无版权”情绪,受众对于“洗稿”行为并未给予强烈的抵制和道德谴责,这样一来,便为“洗稿”提供了道德通行的资本。⑦

    二、短视频“洗稿”的社会危害与治理困境

    作为一种投机取巧的内容生产手段,通过“洗稿”得来的作品本质上是一种伪原创,大量伪原创内容充斥在网络空间,会带来多重社会危害。

    (一)侵蚀原创生存空间,削弱平台竞争力

    通过“洗稿”产出的短视频以“真实”外衣示人,但其实质是伪原创。“洗稿”主体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批量化“洗稿”,流水线般生产短视频。工业化生产的伪原创内容充斥在短视频平台,不断侵蚀压缩原创的生存空间,无形之中造成对原创作者积极性的打击。得益于部分MCN机构专业的分发能力以及海量的伪原创内容,“洗稿”主体更易集聚注意力与收获经济报酬,而真正用心创作的原创却无人问津。长此以往,原创作者或是迫于竞争压力转而加入“洗稿”队伍,加剧“洗稿”现象,或是被迫离开短视频行业,造成对原创作者的逆淘汰。早在2018年,哔哩哔哩UP主“游戏咖啡馆”曾因质疑UP主“敖厂长”发布的视频《超级玛丽水下256关传闻》存在“洗稿”行为,而被后者粉丝大肆谩骂与攻击,导致其被迫关闭账号、离开平台。對于平台而言,当触及上升天花板,平台之间的竞争由快速增量转向盘活存量。何以盘活存量?优质内容依然是第一关键,“内容为王”的法则在短视频行业依然应验。但伪原创内容并不算优质内容,“洗稿”现象不仅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也会不断降低受众的媒介接触期待值,最终致使短视频平台竞争力削弱,危害平台长久发展。

    (二)威胁文化产业健康成长

    从表面上看,短视频“洗稿”现象大幅提升了平台的内容供给,且伪原创内容“洗稿”自有独创性,并非粗制滥造,在短期内的确会促进平台用户活跃度不断提升,造成文化产业虚假繁荣。但点击量不断攀升的背后却是对公众信赖度与期待值的过度消耗,当原创内容逐渐枯萎,伪原创内容堆砌起来的虚假繁荣泡沫极易分崩离析,威胁到文化产业的稳定发展。一旦短视频“洗稿”现象泛滥成灾,也会间接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美誉度造成损害,不但不利于吸引外资,也不利于内容出海、文化输出。此外,不论是文化产业的繁荣还是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都依赖于有价值的输出,而通过“洗稿”得来的伪原创短视频并不具备这种价值。在越来越强调文化软实力的今天,短视频“洗稿”行为无疑是倒行逆施,其代表的文化追求也不利于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2021年1月,在微博拥有超700万粉丝的博主“我的阿油”发文质疑博主“张子凡Scofield”抄袭其创意。几乎与此同时,抖音视频制作者“房琪”也在微博发声质疑其视频被博主“李晓萱”故意“洗稿”,并登上微博热搜。尽管通过微博发声获得了关注度,但博主的维权之路仍然十分艰难,“洗稿”主体往往会推诿扯皮、拒不承认,被“洗稿”的创作者往往也会因为精神疲惫放弃维权,长此以往,必是对文化产业的恶性消耗。

    (三)侵害短视频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原创作者而言,依据《著作权法》,短视频“洗稿”行为直接侵害了其著作权。其次,对于平台的普通用户来说,用户通过流量点击、投币打赏、付费订阅等方式消费平台的短视频内容,“洗稿”行为对用户构成了消费欺诈。再次,对于短视频平台而言,创作者在注册账号时与平台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其中包括原创内容的输出,依据《合同法》,创作者以“洗稿”手段获取平台提供的奖励、分成,违反了合同义务,侵害了平台的正当权益。最后,对于短视频行业而言,“洗稿”主体与协助进行“洗稿”的机构采取“洗稿”行为参与短视频竞争,压缩原创生存空间,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涉嫌商业欺诈、非法经营,侵害了其他短视频主体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是2020年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诉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起因是创作者在剪映App发布的女生节为爱充电的短视频模板被二被告发布在其运营的App上并提供下载服务。经创作者授权,二原告依法享有此模板的著作权以及传播权,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侵害了其对该短视频模板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作为文化产业领域的一种新现象,短视频“洗稿”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其在治理方面依然面临多重困境。

    第一,短视频著作权难以认定。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⑧当原创作品被侵权时,《著作权法》是创作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武器。但短视频的著作权至今难以认定,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具有原创性的短视频,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目前大部分短视频的创作并非完全独立完成。因为在制作过程中创作者或多或少都会利用到相关制作软件,如剪映、快影,这些软件中的素材被视作属于“公有领域”,而“公有领域”的元素不具备独创性。以甩头发换装热门短视频为例,其中的特效与配乐由剪映等视频制作软件提供,换装后出现的静态图片由美图秀秀等软件制作。根据著作权认定依据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创作者只是选取了“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了不同组合,在表达上缺乏独创性,并且短视频时长过短、可供分析的内容元素不多,著作权难以认定。

    第二,洗稿手段隐蔽,识别方式不足。

    短视频“洗稿”通过对人物设定、活动背景、服装道具及叙事情节等方面进行调整,在外观上与原创作品有显著差别,需要通过对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对比才能发现,因此短视频“洗稿”更加隐蔽且难以觉察。相较于新闻“洗稿”、自媒体图文“洗稿”,短视频“洗稿”的检测难度更加困难。现今,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检测文字与图片“洗稿”的精准度已大幅提升。如通过文本相似度检测软件,可以有效检测文字“洗稿”行为;通过“百度智能云”的“翻拍识别”与“媒介内容审核”功能可以检测图片“洗稿”行为。但目前针对短视频的人工智能识别技术主要集中在涉黄、涉暴、违禁、灌水、logo识别与公众人物识别等方面,主要是对短视频静态画面进行分析,而无法以“整体观感法”分析短视频的内容,因而依靠AI技术现今难以检测出短视频“洗稿”行为。人工审核则面临着“洗稿”主体“一稿多洗”“多稿多洗”,甚至跨平台“洗稿”,“洗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现象,审核难度大,除非获得举报线索,否则审核员难以发现“洗稿”行为。

    第三,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面临困境。

    短视频“洗稿”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是部分投机分子抱着侥幸心理,钻法律条文的漏洞,谋取私利。“洗稿”是否违法?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我国在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认定“洗稿”等一系列抄袭行为的重要标准。⑨但《著作权法》并未对“洗稿”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对作品的认定条例中,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解释也不够清晰,因此在判定作品是否构成“洗稿”时,缺少可供参考的法律依据。短视频“洗稿”虽然与传统的版权侵权有相似之处,但作为新兴媒体环境下的产物,又与版权侵权存在不少差异之处。在《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洗稿”的量刑、行政处罚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既为“洗稿”主体留下了投机取巧的可操作空间,也使执法人员在监管与执法过程中面临困境。

    三、“行动者网络”视角下的短视频“洗稿”治理路径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巴黎学派提出了“行动者网络理论”,其代表学者拉图尔(Bruno Latour)认为,行动者网络核心要素包括行动者、转译者、网络,“行动者”不仅指行为人、社会群体、组织等人类行动者,还包括文化观念、技术、制度、关系等任何通过制造差别而改变事物状态的非人的存在。⑩在短视频“洗稿”现象中,人类行动者包括政府、平台、行业协会、MCN机构、自媒体与用户;非人类行动者包括法律、政策、技术以及网络伦理道德。而在这些行动者里面,政府、平台及用户作为最具活力的重要行动者可以引领其他行动者,发挥治理短视频“洗稿”行为的关键作用。

    (一)政府: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引导多元主体共治

    目前,《著作权法》中对“洗稿”行为的界定与处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作为核心行动者,政府首先应推动法律完善,对现行《著作权法》補齐短板,厘清网络“洗稿”的界定标准,使具体的监管和执法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洗稿”涉及网络空间治理与社会治理,政府应牵头联合科学共同体、法律界人士、短视频从业人员与相关部门,围绕治理“洗稿”集思广益。再次,短视频“洗稿”行为涉及互联网行业、视听行业,政府应引导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网络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协会对短视频“洗稿”行为达成共识,引导其在“洗稿”治理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最后,不断完善短视频行业的准入机制,同时也应拟定退出机制,对于明知故犯、情节重大、屡教不改的“洗稿”主体,应毫不犹豫地责令其退出短视频市场。

    (二)平台:重塑原创保护机制,加强跨平台协作

    目前短视频平台的原创保护机制主要聚焦在打击搬运短视频、冒充公众人物、盗用影视作品等方面,对于“洗稿”的治理还稍显薄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平台应重塑原创保护机制,由“洗稿”后的处罚扩展至事前的预防警示与事中的严格审核转移。

    第一,制定相关内容创作规范,明确“洗稿”的惩罚措施;加强对创作者与MCN机构的资质审查,建立失信名单,提高准入门槛,开展版权普及教育;破除“唯流量论”的价值观,将平台的帮扶政策由扶持流量向扶持原创倾斜。

    第二,完善内容审核制度,形成机器审核+人工审核相协同的内容把关机制,压实保护原创、抵制伪原创内容的把关制度;优化算法审核技术,加大对“洗稿”识别算法的研发投入。

    第三,建立快速响应、专业科学的举报评议申诉机制,引入法务人员和专业人士参与内容审核,既不放过“洗稿”行为,又不冤枉真正的原创。

    第四,对于治理“洗稿”现象,平台合则两利、分则两害,平台之间不应壁垒高筑,而应相向而行、加强协作。

    (三)用户:提升媒介素养,强化维权意识

    对于短视频创作者而言,“洗稿”行为也许会带来短期利益,但依赖“洗稿”进行创作、盈利,无疑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即使侥幸逃脱法律上的制裁,但“洗稿”行为在道德层面为公众所鄙视,也与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长期从事“洗稿”行为,极易引发“洗稿”主体的认同焦虑与心理障碍。只有坚持输出有价值、正能量的原创内容,才是短视频创作者的正道。网络社会日益复杂,创作者需要与时俱进,提高媒介素养与版权意识,面对被“洗稿”的行为,积极向平台举报,或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普通短视频用户而言,短视频良好的内容生态既为多元主体所共享,也仰赖多元主体共建共治。用户通过付出流量费用,或是打赏订阅等消费短视频,而短视频“洗稿”则是对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面对“洗稿”现象,用户不应抱持与己无关的心态漠然视之,而应积极向平台提供举报线索,维护健康向上的网络生态。

    四、结语

    不管是从短视频行业看,还是从整个文化产业看,短视频“洗稿”行为都是弊大于利,放任自流只会导致愈演愈烈,不但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恶性竞争,更会伤害到我国的文化肌理。因而以政府为核心的行动者要积极介入,对其进行调试治理十分必要。从更大的层面来说,唯有切实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方能促进我们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

    注释

    ①张文德、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年第2期。

    ②杨春磊:《论自媒体洗稿的违法属性与治理路径》,《中国出版》,2020年第24期。

    ③《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摘要)》,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微信公众号,2020年12月3日,https://mp.weixin.qq.com/s/ZWVFxEGYNmH5QnDbEtCrdw.

    ④[美]亨利·詹金斯:《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式文化》,郑熙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⑤汪金汉:《从“文本盗猎”到“公民参与”:詹金斯的“参与性”媒介受众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⑥王佳航:《短视频MCN中的内容农场模式及算法治理》,《当代传播》,2020年第2期。

    ⑦范海潮、顾理平:《自媒体平台“洗稿”行为的法律困境与版权保护》,《出版发行研究》,2018年第11期。

    ⑧谷永超:《自媒体“洗稿”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青年记者》,2019年第21期。

    ⑨张乾:《互联网时代“洗稿”现象的可责性及保护路径》,《出版广角》,2020年第5期。

    ⑩吴莹、卢雨霞、陈家建、王一鸽:《跟随行动者重组社会——读拉图尔的》,《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莫家辉、俞锋:《网络“洗稿”的法律属性、社会危害及治理策略》,《中国出版》, 2019年第24期。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影视传媒学院)

    (本文编辑: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