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法治建设格局动态变化及发展新思路

    王腾茜 张双喜

    摘要:生态法治建设是新时代历久弥新的议题,是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必须把握的一环,是素来有山水美誉的西北地区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因此,在关注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基础上,梳理近年来青海省的生态法治建设动态,缕清青海省生态法治建设的基本进程和变迁逻辑。从而立足青海省生态法治建设现实需求,探索青海省在生态法治建设转型期的新思路,有着非常鲜明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生态法治;青海省

    一、生态法治建设的科学内涵与探究意义

    生态法治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中,我国生态法治建设需要统筹从科学生态立法、严格生态执法、公正生态司法到全面生态守法的全方位体系。目前,我国处在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系统分析青海省生态法治建设的成果,可以从全方位视角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与不足,对推动新时代我国西北地区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生态法治建设的相关政策內容及法律法规纳入分析范畴,以内容分析法为主,对近年青海省生态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回顾,可对我国类似省份生态法治建设的优化提供决策参考。

    二、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我国生态法治建设饱经艰难,历久弥新,对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经历了“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转变历程。

    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立法逐渐落实,逐步构建全面、系统、严格的生态法治建设体系。2018年《宪法》修订之际,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等并举,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我国生态执法配套体系也在不断完善,[1]不过生态执法的社会效果与关键性社会地位形成了鲜明矛盾,成为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阻碍。生态司法是生态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我国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示范法政策,并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筑起了法治高墙。李明义表示,推进生态司法建设的根本行动指南就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可以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民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生态保护的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自觉守法与参与决策成为生态法治建设中的新常态。董洪光认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步骤,营造良好的生态环保氛围,才能更好地提高公众参与生态守法效果。[3]

    迄今,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稳步推进,已经初具立法、执法、司法、手法的系统化体系,但体系独立划分后显现出规范性不足问题。同时,针对新时代生态法治体系建设的新模式以及地区特色生态法治建设规划,尚需根据客观现实权衡后开展科学制定。

    三、青海省近年来生态法治建设的成果回顾

    鉴于特殊的自然条件与地理位置的具备,青海省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青海省已经开展生态法治的本土化建设进程,且取得一定实践成果。2010年开始,青海省政府就对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针对性规划,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等。2015年,青海省实施了关于生态文明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颁布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6年,起草《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年,青海制定出台《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2019年,青海实施《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4]整体而言,青海省在生态法治建设的探索中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但仍任重道远。青海省因其独特的生态地位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良好契机,但青海多元民族文化的特点也为构建青海生态法治体系带来了一定困难。原生态习惯法和新时代生态法发生碰撞,势必导致接受新时代生态法治思想进展缓慢,这表现在公民素质和生态意识提升的艰巨任务上。

    四、青海省生态法治建设的发展新思路探究

    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然而,特殊省域的生态法治建设,需要充分立足本土省情和生态环境,实施以保护生态文明、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为内核的“生态立省”战略,才能更好地完成本土生态法治建设。[5]

    因此,新时代背景下,青海省在构建生态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做好转型准备,探索适合青海生态法治建设的新思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立足国家方针,融入地方特色的生态法治建设方式

    针对青海省的生态法治建设,要以依法治国为思想基准,同时考虑民族特色和地域特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是依法治国,各地区不能成为独特的个体,要全面顺应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省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部分。青海省作为我国西北关键生态保护地区,要注重国家生态法治建设的运行轨迹与发展要求,贴合本地生态法治建设的特殊需求,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建立健全适合青海省情和少数民族实情生态法律政策体系。

    2.改良直接强硬领导手段,塑造自觉生态保护意识

    青海省生态法治建设能否成功,与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密切相关,也与公民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强度不可分离。生态法治建设是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更是关乎青海省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重要环节。考虑到我国民众的生态法治意识尽管逐步提升,但仍为薄弱。不过,在生态法治建设过程中,基层政府需要全面改善简单粗暴的强制性执法管理方法,发挥领导干部的引领作用,同时要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我们已然借助依法治国思想建立起的“硬约束”,依靠基层管理人员执行并监督,若再建立民众的自觉守法意识的“软约束”,可以丰富并强化生态保护的守法意识。因此,通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建立有效的生态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可以形成上下互动、内外一体的生态法治建设体系。

    3.明确体系顶层设计,严格把控实施过程,配套实施体系

    首先,生态法律法规体系要有相关配套体制机制的推行和实施,在充分调研生态保护管理体制的成果及困境基础上,也可将切实可行的改革成果上升为地方立法,建立本土完备的生态法治建设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体系,从而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其次,要注重生态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增长矛盾的调和,巧妙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设立垂直化的环保部门,跳脱传统地方政府束缚;再次,通过建立环境执法联动机制,搭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桥梁与执法机制,切实化解生态违法问题的治理困境。

    4.扭转经济重于生态固化思想,明确科学政绩观

    尽管生态法治建设被广泛认可,但具体执行到各省市,或多或少都会出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调和失控的问题。对青海省来说,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并重,再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设生态安全屏障转变,这并不意味着要保护不要发展,而是要将发展与保护统筹起来。其实,地方全面发展的成绩不只是经济增长率,环境治理成效也是地区发展水平的考量要素之一。只有青海省政府树立起科学的政绩观,正视地方发展的表现维度,才能在实践过程中,依然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法治建设。因此,通过正确处理青海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的矛盾,保证青海省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实现民众福利的双向增加,才能可持续地实现生态法治建设。

    在美丽中国建设中,青海省为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生态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优秀的样板,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指导意义。青海素有山之宗、水之源的美誉,其“生态文明建設”的特殊性是中国的建设标杆,这也是青海省对于中华民族的责任和价值所在。通过系统化分析,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的核心内涵与关键历史进程,有助于科学引导青海实现生态法治建设转型升级,为青海制定环境与经济同步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推动我国生态法治建设精准变革。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青海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与青海省法学会立项的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青海片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A-1802)的阶段性成果。

    注 ?释:

    [1] 金自宁:《现代法律如何应对生态风险——进入卢曼的生态沟通理论》,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8辑),法律出版社,2012(213)。

    [2]李明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环境司法根本指导[J].中国生态文明,2019(01):16-18。

    [3]董洪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研究[D].渤海大学,2018。

    [4] 王丽萍,王鹏.《青海省基层地区构建生态法治文化体系的路径探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8(07):90-93。

    [5]白廷举.“生态立省”战略的理论蕴含和制度安排——以青海生态法治建设为例[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2(02):8-12。

    (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