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课外活动面临的安全困扰与出路

    侯福海

    课外活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以外的各种知识性、娱乐性和实践性活动。课外活动在增长学生知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和培养学生良好个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近年来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出于安全考虑,许多中小学校都缩减了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对学生校外活动更是避之惟恐不及。中小学开展课外活动面临着所未有的困境,严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一、产生原因

    有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由于课外活动遭受意外伤害的比例与过去相比并没有明显上升,与国外相比,也大体持平。但是,目前中小学课外活动面临的安全困扰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烈。究其原因,不外乎这样几个因素。

    1.家长的“独苗”心态

    我国中小学生尤其是城市学生基本上是独生子女。从家庭结构上看,独生子女是构成现代家庭基本三角中不可缺少的一边,也是其家庭未来的希望所在。因此,与过去多子女的家庭相比,今天的家长所承受的心理压力要大得多。资料显示,近40%的独生子女父母最担心的事情就是孩子发生意外伤害或生病。正是由于家长的这种“独苗”心态,使得家长对课外活动本身不“感冒”。如果孩子课外活动中出现了意外伤害事故,家长往往情绪失控,痛不欲生,很难做通工作。反观国外,由于家长没有中国人“养儿防老”的传统心态,注重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能力,因此对课外活动很支持,对课外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意外伤害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2.社会舆论的压力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中庸之道”,缺乏西方社会的冒险精神,因此社会舆论对课外活动的认识和支持不够。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社会舆论在同情弱者的心态下,很难站在学校这边。譬如,有的学校出于安全考虑,组织学生春游前让家长签定类似“生死状”的责任书,招致了媒体的一致抨击。学校的做法固然欠妥,然而很少有媒体去关注此类事件中学校的苦衷,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3.教育主管部门的自保心态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肩负着指导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责任,从学生身心发展和关心下一代的角度出发,应当主动组织一些活动并为学校开展的课外活动“保驾护航”。但是,出于自保的心态,一些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待课外活动,往往采取不鼓励甚至限制的态度。加强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因噎废食,牺牲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年一度的清明祭扫,是教育主管部门最紧张的时候,他们往往三令五申严禁任何学校、教师组织除扫墓以外的活动,其自保心态可见一斑。组织课外活动一旦出事,对学校和教师的处罚尤重,在这种“高压”之下,学校和教师在奉命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时无不高度紧张。

    4.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过去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以后,善后工作很容易,很少有家长找学校的麻烦或者去法院打官司。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一些家长认为,学生进入学校以后,监护权就自然移交给了校方,学生一旦出事,便唯学校是问。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监护关系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往往“十个官司九个赔”。有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多年后,家长与学校仍然纠缠不清,学校不仅为此支付了大笔赔偿费用,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也受到了影响。面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后的巨额赔偿,学校对课外活动的组织当然是能省则省了。

    二、应对策略

    组织中小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必然面临安全问题的困扰。出于安全考虑,不少学校为了减少风险,采取了压缩或取消课外活动的极端做法。长此以往,不仅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素质教育也将成为泡影。如何应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面临的安全困扰,消除学校和家长的安全顾虑,保障课外活动的正常实施成为当务之急。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设立专项保险和基金,减轻学校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中小学校是非营利机构,一旦出现意外伤害事故,高额的赔偿费用学校难以承受。国家应当鼓励国内外的保险机构经营“学校责任险”业务,把学校的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还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学校自筹资金设立各级赔偿基金,鼓励社会团体设立赔偿基金,弥补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家长来说,应该加强保险意识,为子女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

    2.制定相关法规,为课外活动“松绑”

    国外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很少出现家长找学校麻烦甚至状告学校的现象,其原因在于相应的法规非常完善。反观我国,由于法律存在盲区,一旦意外伤害事故产生,学校就处于不利的位置。近年来,教育部、各省都相继出台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有关条例或处理办法,其中规定,课外活动中的一些意外伤害事故,符合条例或办法规定情形,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可以不承担责任。条例的出台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了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但是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细化和明确,而且在目前学校与学生是否为监护关系司法界还有争议的情况下,这些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低,要发挥它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法律位阶。

    3.加强舆论宣传,促进家长和社会心态的转变

    条例的实施与校方责任险的推行,为课外活动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如果家长和整个社会的心态不发生转变,中小学课外活动就无法长期稳定的开展下去。譬如,上述条例在社会上公布伊始就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看法不尽相同,不少人认为,这是为学校推卸责任。由此可见,即使有了相关法规的出台,仍不能保证社会舆论都站在学校一边。新闻媒体对舆论的导向具有重要的影响,媒体应当以上述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契机,从中立的角度、更深的层次去报道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对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观念。社会各界也应从关心下一代的大局出发,为中小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主动分担学校组织课外活动的风险。

    4.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将可以避免。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2008年9月1日晚,作为开学第一课,以“知识守护生命”为主题的学校安全教育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全国广大中小学生通过电视一起接受了一次安全教育。学校是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学校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放到第一位,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麻痹。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自护能力差的状况,学校应当通过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强化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前,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给予学生足够的提醒,防患于未然。作为家长也需要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学校承担起孩子安全教育的责任。

    作者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第二中学

    (责任编辑 田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