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与船长的沉默权

庄志洪
海上运输是
世界贸易的主要承载者,世界上绝大多数货物的交付是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的。海上运输的背后是无数辛勤劳动的海员,海员驾驶着船舶航行于世界各个地方,身处各种各样、完全不熟悉的法律体系的管辖之下,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海员职业性质非常特别,需要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最近几年,在发生海上事故后,海员被拘留甚至被刑事诉讼的案例时有出现,其中比较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COSCO FUSHAN 轮,船舶在美国海域发生事故以后,船长及部分高级船员均被拘留。在事故发生以后如何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和权利,保护船东的利益和权利是船长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就《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与船长的沉默权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何为《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
《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分为七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相关的简介,介绍了指南的有关宗旨和背景。
第二部分则定义了一些相关的术语,如海员、船舶所有人、海事、海事调查等。
第三部分到第六部分则分别规定了港口和沿岸国、船旗国、船员所属国、船舶所有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做法。
第七部分则规定了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经国际海事组织第91届法律委员会审议,以法律委员会第LEG3(91)号决议通过了《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 因此,《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的制定对于港口国、沿岸国、船旗国、海员所属国等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应如何保障、尊重海员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具体而言,在进行海事调查时应该保证海员的基本人权和经济权利;对被扣船员提供必要的住宿、膳食和医疗,以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条件;对所有的海员一视同仁;确保被扣海员可以与家庭成员、船员工会、大使馆、法定代理人、船舶所有人进行私人交谈;确保海员在调查中免受强迫和胁迫;确保海员不会因为配合调查而受到报复;确保接受调查的海员尽快回到工作岗位等。
二、何为“沉默权”
沉默权——不自证其罪法律。
沉默权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而保持沉默。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又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三、船长的沉默权
当船舶发生事故以后,如何为船长自身获得最大的权利及如何保证船东最大的利益,这是船长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虽然我们不希望事故发生,但是,当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以后,冷静和妥善地处理事故本身会为我们及相关的责任划分赢得主动的时机。
如果事故发生在中国海域,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没有沉默权的明文规定,并且根据我国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第二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对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主管机关对有关方面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船舶如果在中国海域发生事故以后,船长应该而且必须严格地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进行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如果事故发生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协约国,特别是在《大陆法》国家或《普通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或在公共海域而事故处理地为《大陆法》国家或《普通法》国家的法庭,船长应明白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能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海上事故后公平对待海员指南》中同时还对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其他规定。
在第七部分,13.1条规定了应该对船员提供适当的语言翻译服务;13.2条规定了确保船员充分了解其不自证其罪的权力,海员在向港口国、沿岸国、船旗国的海事调查官陈述时,应充分了解其陈述在将来可能被用于追究其刑事责任;13.3条规定了海员在向港口国、沿岸国、船旗国的海事调查官陈述前,他们有权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13.4规定了海员配合调查的义务:在考虑到不自证其罪权力的同时,海员应尽可能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港口国、沿岸国、船旗国的调查。
船长在事故发生以后,除了应该保存和尽快完善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外,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为了船东的利益,特别是在一些不太友好的国家内,必须充分了解该《指南》所赋予给船长和船员的权利。
简单地说,船长和船员享有“沉默的权利”,既“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无论如何不应主动地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和船东“装”进去,把事态和责任扩大。
一块普通的钢铁,在骑手的手里,它可以被加工成马蹄的铁掌,发挥它的功能。但是,如果它到了智者或能工巧匠的手里,它却可以被加工成时钟里的发条,其功能和价值将会百倍地叠加。
一条普通的法律、法规,到了我们曾经身经百战的船长手里,也许就可以变成一个维权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