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业疫情环境下常见法律问题解答(劳工篇)

    张辉

    新冠疫情的爆发,对工业经济的运行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现在大量企业迎来复产复工,而因疫情爆发而积累的劳资纠纷及合同纠纷也会相伴而生。针对这些可能发生的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对一些常见多发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帮助。

    1.2020年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按照时间阶段分别计算处理如下:

    (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假期属于延迟复工假,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勞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可复工企业)。

    (2)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假期属于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可复工企业),无安排员工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

    (3)2020年2月10日至1个工资支付周期: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至复工日或解除劳动关系日:假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此外,由于禁止提前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的,企业不具有主观恶意,原则上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在此建议企业应在复工后尽快发放工资,并及时向员工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2.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

    3.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5.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1)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d的自行隔离观察。

    6.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7.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8.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疑似患病,或者劳动者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支付在此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9.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10.员工被隔离或确诊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应该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1.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得将上述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2.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3.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如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在当前情况下,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1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5.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答:只要劳动者在提出离职申请时是其真实意愿且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的,应当有效。

    16.用人单位要开工,劳动者不愿复工怎么办?

    答: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17.因疫情防控影響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临时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1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答:可以,但要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9.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20.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最后,需要提醒诸位建材企业的朋友,现阶段疫情虽然得到有效缓解,但是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控制,即便复产复工仍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的防控要求,这不仅是为了顺利复产复工的保障,也是企业规避行政法律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索引及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就业促进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4.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产复工的若干措施》、《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5.《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