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研究现状、社会原因及预防

赵天水
内容摘要:刑法学界对无差别杀人犯罪较为低迷的研究态势与该犯罪的高发态势之间形成鲜明对比。现有研究中对该类犯罪的概念基本达成共识,尚需对特征进行厘清:应当结合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对“心理异常”进行理解;将突发性极强、被害人群特殊、示范效应强作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特征,略失合理性。另外,以菲利对社会原因所阐释的三要素说为视角,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存在三个维度,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二元化的经济结构是制度之维,文化价值目标与实现手段之间的不对等是道德之维,独立性和团体意识不足是文化之维。相对应地,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预防亦从制度、道德、文化三个角度展开。
关键词:无差别杀人;社会原因;菲利;制度;道德;文化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即冤有冤头、债有债主,讲究睚眦必报,这种报复的冲动源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由此可见,同态复仇以彼此之间存在纠纷为前提。与该报复类型不同,一些报复行为的实施者与受害者之间并无纠纷,此种行径极易引发民众的恐慌和舆论的哗然。如2018年6月28日11时左右,上海市徐汇区世外小学浦北路校区门口有1名黄姓男子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其中2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件中的黄姓男子与家长、儿童之间并无矛盾。此悲剧发生后不久,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39岁的妇女刘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学生受伤。这又是一例彼此无纠纷而发生的伤害行为,此种现象并非中国大陆特有,亦非新生现象,如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秋叶原杀人案、新干线杀人案和“5.21”台北地铁杀人案等。此前在国内发生的米脂赵泽伟杀人案、天津张义民驾车行凶案、红河杨永寿爆炸行凶案、南平郑民生持刀行凶案、北京姚锦云驾车行凶案等都无一不反映出此类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可见,此种行为类型不同于纠纷型的犯罪行为,其具有自身特点。又我国改革开放目前处于深水期和攻坚期,社会转折时期矛盾复杂、多变的特点使得此类行为数量多发。鉴于自身特点明显、数量多发的特质,此类行为理应引起理论界的关注。然而,现有研究更多倾向于对概念和特征进行描述,尚未体系性地结合预防政策提出对应措施。本文拟在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该类行为的特征、与其它犯罪类型的区分作出评判,并期冀以菲利关于社会预防的观点作为切入点对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预防提出一种可能性,以弥补现行预防措施中被忽视的一角。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不能穷尽一切社会原因及预防措施,提出的观点只是社会原因和预防措施的冰山一角。不足之处还望求教于方家。
一、对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研究现状的述评
将“犯罪针对没有任何矛盾冲突的人,罪犯不会也不想从杀人中获得任何实际益处或者补偿的杀人行为”定义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情形首见于《法制日报》驻东京记者张超于2010年5月25日刊发的短文《反思日本21世纪“无差别犯罪事件”》,该文重点对日本制定《关于对在心神丧失情况下制造重大伤害人员的医疗与观察的法律》、修改《枪刀剑管制法》的背景作了分析。其后,我国著名犯罪学学者张小虎教授用两篇论文对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概念、特征、现状、核心罪因作了剖析,并对其与恐怖主义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之间的异同点作了深入研究。
张小虎教授认为,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并列举出九项特征: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并无组织依托;行为动机的社会不满性;行为人多有寻死念头;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行为对象的同时多人;实施行为的公然无饰;杀人手段的残暴无度;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其中,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与犯罪动机的社会不满性,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并无犯罪组织依托、行为对象同时多人、实施行为公然无饰,也是无差别杀人作为一种独特犯罪类型的重要特征。可以说,张小虎教授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总结的很全面。亦有部分学者提出此种犯罪具有突发性极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人心理异常、被害人群特殊、示范效应强的特点。
笔者认为,对“心理异常”应当予以准确理解:“心理异常”是心理学概念,其在刑事领域适用的目的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然而,不能机械地认为心理异常的人有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我国《刑法》第18条只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結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在认定心理异常的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先后对心理异常的人是否是精神病人及是否在事发时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进行判断。另外,将突发性极强、被害人群特殊、示范效应强作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特征,略失合理性:
首先,多数无差别杀人犯罪具有工具性强的特点,但不能据此认为所有无差别杀人犯罪都具有预谋性抑或突发性。多数无差别杀人的实施者持有杀伤性工具,体现出犯罪的预谋性较强。“日本奥姆真理教在创始人麻原彰晃的指使下在东京市中心的数个地铁站投放沙林毒气毒液”、“郑捷下午先到超市买了1把约30公分的水果刀及1把瑞士刀,到了龙山寺站后从第3节车厢开始挥刀砍人”、郑民生的持刀杀人行为、米脂赵泽伟的持刀杀人行为都彰显出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工具性特征。然而,不能将此特点绝对化,少数犯罪分子虽随身携带犯罪工具却没有明确的实施时间,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突发性。如日本新干线主犯小岛被捕后向警方供称,“在列车上心情郁闷,继而萌生杀意,认为砍谁都好”。由此可知,有预谋抑或突发性极强,都不是成立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必要条件。
其次,“被害人群特殊”或“示范效应强”的特征难以得到验证。米脂赵泽伟因上初中时受欺负而埋下怨恨,初中毕业十余年后回母校对学生持刀行凶;由于公交车发生火情后乘客难以脱身,因而有多起针对公交车实施的纵火案件。是否能够将上述两种类型视为被害人群特殊?笔者认为,人群的特殊与否,缺乏明确标准。有论者将上述两种类型纳入被害人群特殊的范畴,而其在分析前并未就区分人群的“一般”与“特殊”提出标准,因而不具合理性。另外,不能仅凭不同案件发生时间的间隔较短就认为前一案件对后一案件具有示范效应,同时还需仔细辨明是否存在犯罪黑数以及行为人对犯罪所持态度:其一,“任何时候、任何国家,犯罪黑数的存在都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应当说,后一案件的主犯之所以实施犯罪,既有可能是受前一案件影响,也有可能是主犯实施过该类犯罪,在此犯罪属于犯罪黑数且主犯持连续犯罪故意时,就难以判定其所实施的犯罪是受“前一案件”的示范效应所致。因而,在没有对前、后案件之间影响因子、影响程度进行辨明时就贸然断定存在因果关系,缺乏科学性。其二,后一案件的主犯是否效仿前一案件的犯罪模式,得根据主犯对前一案件犯罪模式的接受渠道、接受速度、所持态度和模仿程度进行综合评定,不能仅凭前后案件的时间间隔短就认为具有示范效应。
其他研究还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对无差别杀人行为冠以其他称谓。如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个体恐怖犯罪等;其二,对发生在特定场所的无差别杀人犯罪进行研究,如对发生在公交车和校园内的犯罪进行分析;其三,对无差别杀人犯罪进行心理学分析。
笔者认为,无差别杀人犯罪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独狼恐怖主义犯罪、个体恐怖主义犯罪存在诸多不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点应是极端暴力,这种暴力针对的对象既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而从字面上可以发现,无差别杀人犯罪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的恐怖主义犯罪都具备一个典型特征——组织的依托性。组织拥有的强大资金实力是恐怖主义犯罪得以施行的关键,如果脱离恐怖主义分子对组织的依托而去分析犯罪,会使得恐怖主义犯罪的外延与一般犯罪存在混淆之处。与之相比,无差别杀人犯罪不以组织为依托,具有个体实行的特点,不能将其归类为恐怖主义犯罪。因而,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相比时,张小虎教授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定义具有辨识度。再者,对无差别杀人犯罪进行心理学分析,无疑会在明确群体心理病症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进预防效果。但得避免浅尝辄止的表面研究,需要用详实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如此方能准确描绘出无差别杀人犯罪分子的心理曲线和犯罪规律。此外,对特殊场所的无差别杀人犯罪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寻找犯罪规律,进而有针对性的加以预防。然而,犯罪分子对场所的选择是有意还是随意?是否会因场所的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犯罪规律?对这两个问题需要首先给出答案,否则研究的科学性就会遭受质疑。
二、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无差别杀人犯罪是犯罪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但是是否应当将犯罪原因全部归因于个人,就离不开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是否实施犯罪,固然是犯罪人个人基于意志判断作出的选择,但此种意志是否完全自由,得出的结论不同必然会对犯罪原因的解读产生影响。本文将社会原因作为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得以频发的主要原因,以期在此框架下为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预防提供方案。
(一)犯罪原因的历史脉络
犯罪原因的演进与对下述内容的回答密不可分:人类是否存在自由意志?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还是行为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还是预防?刑法学将上述不同答案间的交锋视为旧派与新派的纷争,亦标志着犯罪学逐渐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旧派认为人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自由作出判断,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行为及其实害,刑罚的目的在于对业已发生的实害进行惩罚,注重报应的正义性。而新派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的产生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刑罚的目的并非针对已经发生的危害,而是著眼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可以说,旧派注重“自由意志—行为-惩罚”,而新派注重“非自由意志-行为人-预防”。从“行为”到“行为人”的转变,正是犯罪学独立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亦使得犯罪原因的发展出现转机。就旧派而言,其认为犯罪是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与生理基因、社会因素没有关系,刑罚的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的行为予以惩罚,并未考虑“人”实施犯罪的个性化特征,忽视了人的具体化与立法抽象化之间的巨大差异。与之不同,新派注重人所生存的环境和个性化特征,人不能完全基于自由意志去实施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与其生理基因抑或所处社会环境存在密切联系,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抽象立法所规定的行为,而是应当具体考察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并认为对业已发生的犯罪进行处罚没有任何意义,而是应当将刑罚的视角伸向未来以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笔者认为,与旧派相比,新派对“人”所处环境和具体危险进行评估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在新派内部,围绕“人”的犯罪原因,有犯罪人类学派与犯罪社会学派之间的分歧。犯罪人类学派以龙勃罗梭为代表,其提出“生来犯罪学说”,这种理论是龙勃罗梭在运用体质人类学等学科方法进行大量人体测量、尸体解剖和对获得的资料进行多方面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由于该学说极端化地将犯罪原因归咎于人的生理构造,使得其遭致诸多诟病,也迫使龙勃罗梭对自己的理论作出修正。“随着龙勃罗梭对生来犯罪人的认识的转变,生来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变化。”然而,这种将生理构造促成犯罪予以极端化的主张,在目前看来是片面的,但却开启了一个研究犯罪的新时代,陈兴良教授将其誉为“片面的深刻”。“恰恰是这种片面,代表了一种否定性的力量,一种革命性的、批判性的力量,成为人类思想发展的伟大原动力。”
针对这种“片面”性,犯罪社会学派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良意见。作为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以及“犯罪学三圣”之一,菲利主张犯罪的产生并非个人自身生理基因完全决定的结果,而是由生理基因、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三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应当说,菲利较为科学地揭示出犯罪原因,这亦是本文分析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原因的理论依据,不过本文主要立足于社会环境分析犯罪原因。菲利指出社会环境包括“政治、道德以及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等所有其它条件。”依此为依据,笔者将从政治、道德、文化三方面探讨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又由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优越性,我国国情决定了影响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政治因素并非政治制度而是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即制度结构上的不合理。因而,本文将从制度之维、道德之维、文化之维三方面分析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分析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原因的角度有很多种,本文只是尝试把菲利的社会原因三要素说作为一种新视角,进而为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社会原因的解读提供新的可能性,并不奢求毫无遗漏地概括出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原因。
(二)制度之维
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二元化的经济结构是导致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频发的制度之维。
李强教授认为中国社会是倒丁字型的社会结构,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消极影响作了分析。“造成该结构的主要原因是城乡的分隔。该结构造成了持续的社会结构紧张,社会群体之间需求差异太大,社会交换难以进行。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从该结构和结构紧张上得到解释。”可见,不合理的社会结构极易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再者,我国长期存在二元化的经济结构,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相互交织的场景每天都在上演,“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种结构性的不平等,从而形成巨大的社会结构张力,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社会紧张,使之成为一部分犯罪的重要社会根源。”
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部分主犯来自于农村,由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在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他们或者在城市打工遭受歧视,巨大压力下琐碎的生活纠纷就极易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闸口;或者在经济收入微薄的情形下花钱治病,却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在经济绝望之下走向极端,对社会充满敌意。前者如2009年湖南安化重大刑事案件的主犯刘爱兵,他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初中毕业不到20岁就随母亲常年在外打工,平时很少回家。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巨大反差的映衬下,其在城市多年打工积累的不满和压力却因一点小事被激发、扩大和极端化。“从刘爱兵的本人经历来看,一个返乡农民工突发心理问题,不排除是本案主因。多年来,农民工游走在城市边缘,他们学历不高,文化水平偏低,社会关注度不够,特别是可能因为在外面受歧视,容易诱发仇视社会的情绪。”后者如2010年陕西南郑幼儿园惨案的主犯吴焕明,其之所以实施犯罪与其患有多种疾病而无钱医治具有莫大关联,而有病难以得到医治的处境与城乡二元体制下医保制度的差异密切相关。作为农民,吴焕民医治疾病的花费难以得到报销,无疑是其焦虑、对人生绝望的主要原因之一。“吴焕民是陕西省南郑县村民,身患多种疾病,多次医治未见好转,对治疗失去信心,思想压力大。思想极度焦虑、担忧、内心恐慌。患病后,吴焕民曾多次在家人面前流露出轻生想法,而且于2010年4月下旬两次自杀未遂。”
李汉林研究员用调查数据来检验结构紧张与失范之间的关系,“发现社会地位结构、组织结构、角色结构、权力地位结构、收入水平与教育水平结构上的差异与分化确实导致了失范感受的产生。诸如个体的失范、不满意度、相对剥夺感、地位不一致等负面感受很大程度正是缘于客观的结构分化快于制度整合而引起的失衡与紧张。”因而,在不合理的社会结构、二元化的经济结构背景下,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社会地位结构、组织结构、角色结构、权力地位结构、收入水平与教育水平结构上的差异与分化,必然会导致农民产生相对剥夺感和地位不一致的负面感觉,外出务工人员对此感觉应当更为明显,容易引发失范感受的产生。
(三)道德之维
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面临的道德困境在于文化价值目标与实现手段之间存在不对等性。美国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默顿发现某些社会结构是怎样对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明确的压力,使其产生非遵从行为而不是遵从行为。他主张,“由于对成功目标在文化上的过分夸张,致使人们在情感上便不再赞同规则。……由于把目的抬高而产生了手段的非道德化,即手段的非制度化。换言之,对占主导地位的成功目标的强调,已经与对实现这些目标而要采取的制度化程序的强调日益分离。”在此理论支撑下,其探索出五种个体适应模式的类型:遵从、创新、仪式主义、退却主义、反抗。遵从是社会中最为广泛的存在,由于其并非越轨失范行为,因而本文并不对此类型进行分析。这五种个体适应模式在“文化目标”、“制度化手段”方面的不同关系如“表一”所示。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发生的诸多无差别杀人犯罪都具有相似的道德困境:部分犯罪人不是没有理想和追求,而是在文化价值目标与实现手段不对等的情形下,最终其人格走向极端而实施自杀式的无差别杀人犯罪。如1986年吉林敦化黄泥河列车爆炸案造成33人死亡、12人重伤,犯罪人邱凤国之所以实施如此性质恶劣的犯罪,与其曲折的工作、恋爱经历有關。邱凤国的理想是“像爸爸一样做个正式工人”,但连续5次的考试落榜与他没有背后送礼存在关系,最后去了生存条件十分恶劣的林场做了临时养路工。后来,有人给其介绍了两个中意的姑娘,这两个姑娘分别因为其没有正式工作和没有礼钱而不了了之。周边人包括家人在慢慢疏远他。“邱凤国对人生失望,开始筹划自杀。现在推测,邱凤国准备在林场通往外面的火车上引爆自杀,这样会大大的报复林场。之所以选择在2号车厢乘客郑燕旁边引爆,是因为郑燕的相貌酷似邱凤国的初恋女友黄某。”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邱凤国起初的个体适应模式为“遵从”,其对文化目标、制度化手段皆持接受态度,随着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的分离,通过合法手段其难以获得理想的工作岗位和恋爱体验,其最终选择“反抗”,用自杀来实施大范围杀人的目的。由此可见,对于有理想追求而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而言,其犯罪想法并非一朝一夕所形成,而是有一个过程。
(四)文化之维
文化因素对犯罪类型和手段的选择存在影响。由于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导致彼此犯罪特征有所不同。从罗马时代以来,西方社会就对私人财产格外重视,奉行个人主义,注重个人价值的张扬,强调理性化。与之形成对比,我国传统文化注重社会伦理,奉行团体主义,个人应顺从于统治阶级,强调情感性。
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注重团体意识,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整体思维,情感性较重。以家庭关系为例,在现代社会,传统文化所体现的团体意识、整体思维、感性理念依然存在。如子女依赖父母的情形较为严重,具体体现为:子女成年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才会与父母分开居住;子女更像是父母的附庸,子女很多事情上得服从父母的认识和选择,子女的话语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子女成年以后依然会在经济层面严重依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依该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负有抚养义务。然而,受我国传统文化影响,多数子女成年后依然依赖家庭。与之相比,欧美国家更为注重独立意识、个性化思维和理性观念,反映在家庭关系中体现为:子女成年以后就会外出居住,不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注重对个性化思维的培养,父母与子女之间更多是朋友关系,尊重彼此的认识和选择;子女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去供自己读书和生活,而不是严重依赖家庭。
笔者认为,不同文化在对各自民族性产生影响之余,植根于民族性深处的文化因素亦会对犯罪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部分犯罪人缺乏独立意识,性质孤僻,依赖家庭,在与社会不断隔离的基础上其思维观念难以与社会主流价值达成一致,易形成极端思想;其二,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团体意识要求人需要获得社会认可才能体现存在感,部分犯罪人由于孤僻的性格,难与他人融洽相处,在难以获得社会认可的情形下,行为人极易产生厌世情绪。前者如米脂杀人案中的赵泽伟,“他爸给他找的售货员的工作,活儿那么轻松,他爸还给他带钱,他都不去。他这么大的人了,什么活儿都不干,天天就等着吃,不懂得珍惜父母”。在村民眼里,“性格内向”已经不足以形容赵泽伟,他们有一个更形象的词“劣把式”,用以指称游手好闲、好吃懒作的人。又如2010年“3·23福建南平特大杀人案”主犯郑民生,“郑民生自从马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辞职后,一直待业在家。由于长期没有工作,加上以前的积蓄也很少,他只能靠向亲戚借钱生活,并与母亲以及六哥郑民建一起,挤住在一间破旧的老房子中,靠哥哥的帮助解决吃饭问题”。没有固定工作、生活无着,是郑民生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郑民生被抓后自供实施犯罪的原因:一是被医院辞退,工作无着;二是恋爱失败;三是受一些身边人员闲言刺激”。后者如“7·5杭州公交车纵火案”包来旭,“包来旭性格孤僻内向,与他人很少交往。在浙江暂住期间,犯罪人换过多个打工单位,常年孤身在外,有厌世情绪”。再如2013年厦门快速公交车纵火案犯罪人陈水总,“陈水总与亲人、邻居关系不睦,且和妻子皆无固定工作,生活窘迫,因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他为此多次上访。最终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虽然不能说文化因素对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但应当将其视为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因。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家庭关系极易使人过分依赖家庭而不愿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在没有工作难以获得满足感和个人价值之际,行为人容易产生否定自身价值和存在意义的极端想法,也容易在封闭的空间内使思想走向狭隘。另外,传统文化注重团体意识,在团体内获得认可容易提升人的价值感,而诸多性格孤僻的人远离团体,虽然较好的呈现出人的个性化特征,但显得与主流价值格格不入,极易在难以获得社会认可之余走向极端。
三、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预防
对犯罪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的恶行加以惩戒,使犯罪侵犯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然而,借助于事后的惩罚措施根本无法达到降低犯罪率的目的,这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密不可分。从降低犯罪率角度而言,预防应当比惩罚更能收获实效。因而,研究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通过了解犯罪特征、犯罪现状进行有效预防,切实降低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数量。犯罪预防工作不是单一性的依靠国家,而是需要综合治理,最为关键的就是要重视从社会原因入手去破解犯罪预防所面对的困境。“犯罪预防就是要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犯罪预防的首要选择就是要从社会预防着手。”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社会预防与上述社会原因密不可分。
(一)制度预防:消弭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我国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使得城乡在社会地位结构、组织结构、角色结构、权力地位结构、收入水平与教育水平结构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农民的获得感还有待大幅提升。消弭不合理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在增进农民的获得感之余,还有利于降低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内在动因。
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和福利政策,保障城乡居民的获得感成比例。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我国双重二元经济的转换过程后发现,“农村内部二元经济结构演进轨迹分化会对居民收入差异形成‘倒U形变动的影响,导致农村居民收入差别呈现区域性差异的事实。”换言之,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异较为明显,农民的获得感较低。只有通过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才能使得不同区域之间达成平衡。可以说,不可能使所有的农村都成为城市,也不可能把所有农民都变为市民,但具有庞大基数的农民群体是一个国家健康运行的根本。在现行体制下,坚持城市与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差别对待,二者享受的社会资源和政策支持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如此会使得农民在获得感无法得到满足之际爆发社会矛盾,犯罪也就难以避免。在分配社会资源和福利政策时,应当坚持合理性,即在分配社会资源、制定福利政策时应当平衡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需求,使得各个区域所获得的资源总量与其自身需求相一致。
(二)道德预防:营造文化价值目标与实现手段相一致的公平秩序
根据默顿的理论,在目标与方法发生断裂的场合,极易引发越轨行为。虽然此理论难免存在一些瑕疵,但其对于解释犯罪原因及其预防有着重要意义,这一点已有学者论证。默顿的社会反常理论重在说明公平正义对降低犯罪的作用,这与公平正義对解决社会矛盾所具有的作用具有重大关联。
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不渝追求的理想目标,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使人们公平享有劳动机会和劳动成果,促进平等发展,逐步消灭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使得每个人平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进而使得主流的文化价值目标与每个人所能付诸实施的手段之间保持一致。因而,在营造良好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机遇、充分实施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之际,公平正义充分实现了降低犯罪的效果,这与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不可分。“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体,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大多数人认同的、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质,所以公平正义就是如何处理利益关系问题。即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与公平正义的链接点,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坚持公平正义。”换言之,公平正义是对公民不同利益的一种合理处理方式,最终的处理结果指向社会矛盾的化解。另外,公平正义与公民政治认同存在内在联系,“公平正义的治理模式不是仅仅造福于一少部分人,而是能够造福于全社会,能够给个人及社会带来持久的幸福。公民政治认同的‘同,代表了一种共同利益,这是公民政治认同的共同的伦理基础,也可称为‘共识。‘共识的前提是不同利益。而不同利益能够达成和谐并形成共识,就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即只有公民认同文化价值目标与实现手段之间的合理关系,才会产生政治认同,进而达到不同利益关系之间的平衡,使得犯罪率有所降低。
公平秩序并非仅指司法领域,而是需要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医疗、司法等社会的方方面面予以实现,逐步将其内化为道德规范。只有让公民在每次实施行为时感知到公平,才会逐渐在其内心种下信仰的种子,进而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
(三)文化保障:增强个人的独立性和团体意识
文化对个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在对无差别杀人犯罪采取社会预防措施时,家庭对个人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文化的影响。个人不应过度依赖家庭,但也不应严重脱离家庭,保持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合理关系使得公民在体会家庭温暖之余,打消犯罪的想法。
增强个人的独立性,既是传统文化的需求,也是新时期对公民的要求。自力更生是传统文化所宣扬的优良精神,新时期的社会更加复杂,家庭以及个人承受的各方面压力较大,解决好生存、生活问题需要个人继续发扬自力更生的独立性,这亦是公民获得尊严的重要方式,能够从中寻得存在感、价值感和获得感。
增强个人的团体意识,可以有效降低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数量,这是因为团体意识与集体主义价值、耻感文化密切相连。“集体主义价值趋向,羞耻感,家庭伦理与教育的传统,正是这些看似与犯罪预防不相关的文化因素,与有效的司法机制相结合,促成了日本社会低犯罪率成就……在耻感文化中,犯罪越轨行为则是集体的耻辱。耻感文化是靠外部约束力的行为,人们对估计会引起罪恶感的行为感到耻辱。”应当说,在盛行集体主义价值,讲究团体意识的社会中,犯罪越轨行为被视为亚文化,被主流价值所不齿,相应也会遭受周围人群的鄙视和反感,耻感对潜在越轨者、犯罪者有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