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电商客户信息保护研究

    蔺泊豪

    摘 要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网购更是让人们的生变得越发快捷方便,但是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时常发生的电商客户信息侵权事件,因此本文以个人信息的利用和保护结合为创新点,探究在互联网视域下,如何努力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就保护电商客户信息安全提出具体建议,从而为我国内电子商务及信息化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前景。因此,在网络购物日益盛行的环境下,协调好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对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具有显著地意义。

    关键词 电商 信息泄露 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TP3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20)03-0063-02

    随着中国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的信息基础,中网民人数剧增,网上购物的人数也逐渐增加,大众的生活因为信息化,而变得越发便利,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进行选购,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在网购让人们生活变得越发便利得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普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成了另一种被叛卖的商品,普通消费者或许感受不到,但是毋庸置疑,这种个人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确实会让我们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变化,真是因此本文选择以互联网视域下电商客户信息保护研究作为研究方向,探究互联网视域下电商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

    1 互联网视域下造成电商客户信息泄漏的隐患

    1.1 商家过度收集客户信息

    商家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来源基本都来自以下两种,首先是消费者在进行注册时,所填写的个人信息,此外就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候的搜索、浏览、收藏时的个人偏好痕迹,就目前我国的电商环境而言,商家对于这些信息和偏好存在过度收集的情况,这些信息也会带给商家一定的经济效益[1]。商家会对这些基础信息进行筛选,随后分类加工并加以利用,随后通过分析这些信息,可以对消费者进行特征归纳,进而了解这些消费者的爱好与经济实力,商家在进行营销活动时,就可以开展精准的营销推广,不但可以极大的降低营销活动的推广费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下单的成功率,因此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商家也会无所不用其极的进行客户信息收集,即便商家过度收集客户信息的初衷是有利于消费者,是为能够对消费者需求与爱好有更深入的了解,进而为他们提供更全面与细致的服务,但是也没办法保证在这过程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1.2 条款条例过于霸道

    现在各大网购平台,都有各种极为霸道的条款条例,例如用户在注册一些网购账户时,就出现一大堆隐私条款,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会直接点击“同意条款”,来快速进入后面的流程。事实上,消费者也并没有选择拒绝的权利,一旦消费者点击“不同意”,那么会直接退出,而不点击同意时,也会提示必须点击同意条款,才能注册成功,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能违心接收上述条款,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了平台。

    诸如此类的格式化条款下,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媒体平台中常常会看到类似的报道。这种姿态强硬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处在十分弱势的地位,面对这种固化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2]。商家则一味向消费者强调获得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权利,然而在合理利用和保管个人信息的责任上却置之不顾。消费者能够选择的只是接不接受商家的条款,在互聯网市场下,消费者唯一能够选择的就是让两个同样存在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商家中的哪一个滥用自己的信息而已。

    1.3 网站对网络技术的不良运用

    第一,互联网上存在的不良软件会利用电脑内置的监听设备和软件,将消费者的个人行为记录下来[3]。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光会在浏览平台时被强制推送一些广告信息,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会发布钓鱼信息,设计一种供消费者网络支付的虚假平台,窃取消费者的资金账户。

    第二,和第一种利用cookies软件追踪用户外,商家还能通过挖掘用户信息掌握顾客的隐私。若是习惯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一定知道,一旦利用某一电商平台搜索过某种商品,就会在该平台留下浏览痕迹,这种痕迹会保存在个人账户的信息中形成记录。商家能够利用平台中对用户浏览行为的记录日志,更深层的掌握到用户的访问规律及轨迹,从而利用这些信息分析出用户预期的消费倾向,进而展开更加精确的营销,为用户推送贴心服务,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分析用户浏览商品的时常和频率,能够更加精确掌握客户的真实需求,便于商家及时开展对接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符合预期的选择,确保销售的成功。然而,这种方式对于普通商家来说,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及时间,对商家运行平台的技术要求也比较高。在这种方式下,商家更多是为了售卖自己的产品,获得更多的客户,虽然看起来其利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但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这些规则展开服务,这种服务未能规范运行的情况下,也会造成信息安全隐患。

    2 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优化策略

    2.1 客户应提高自我保护

    消费者群体必须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习惯,通过学习更多的信息保护知识,了解更多的应用使用技能,自觉培养健康的网络购物习惯[4]。一是要强化账户保护思维,注重个人账户密码隐私。这也是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时应该做到的第一层防护。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1-2个月更换一次密码,在密码的设置上采取更加复杂的组合模式,减少密码被破译的可能。二是消费者应该尽量模糊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在创建网站信息时,对于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模糊化处理,在不影响商品寄送的情况下,对于个人收获地址进行含糊处理。比如说在收货人填写时,隐去真实的名字,采取网名代替。在收获地址的填写上,可以只具体到某一小区,甚至选择将地址设置为工作地点,使用固定电话作为联系方式,尤其独居女性,可以写附近的快递点代收,这样不但能起到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而且也可以保护自身安全。

    2.2 网站应自律监督

    互联网行业中,虽然有专门的协会负责商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然而,由于互联网市场的广阔性,协会无法做到对其方方面面都监管到位,这种监管对着会员成员外的企业监管能力也很有效。放眼全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1999年就曾针对这种情况做过详细的调研,专家认为行业内部的自律条款,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很有效的。该组织为了号召更多的商户关注消费者信息保护做出了许多努力,也制定了许多互联网行业准则去规范违规行为。近年来,美国相继成立了将近10个旨在提高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性的专门组织,包括了涉及计算机安全及协调的几个协会,以及涉及信息系统的安全审查控制的相关协会,这些组织结合各自关注的领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及准则。尤其是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商家从业资质认证、信息交流渠道、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以及行业自律准则等角度的规章制度,让网络安全倍增助力。借助相应的自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使其自觉维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有效的降低了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性,让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受到规范。同时,我们必须明确,这种互联网行业内部自发形成的规则和制度,只是商家之间的行业约定,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强制意义。违反了行业准则,也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惩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泄露个人信息获得经济利益的诱惑是巨大的,仅仅依靠行业内部的自律准则,不能保护好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依靠法律强化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用行业规范替代法律的规范作用,因为行业规范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 界定明确的法律法规

    一是要就商家在销售中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方法予以规制,通过相关法律明确其使用的界限,提高商家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也规范商家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5]。二是相关部门要持续推进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结合目前群众关心的知情权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便于司法部门结合法律规定,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处理,对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打擊。三是立法主体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网络购物领域违规利用消费者信息的普遍表现,让法律法规规制的内容更加的细致全面,结合泄露个人信息的不同方式以及泄露个人信息的类型的差别,综合分析购物平台上最容易被泄露的信息类型,对保护的类型、责任的轻重做出明确界定,从而保障消费者的信息能够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于电商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尚在起步阶段,到完善还需循序渐进,目前对电商客户信息侵权的情况也呈现出了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因此消费者除了需要自己重视信息的保护外,还应该由国家或者网购平台更新消费者信息保护的技术,必要时可以寻求国家协助等。笔者根据网络购物情况下,消费者对自身隐私保护的状况,结合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给出了一些参考意见,也收获了不少的研究心得。然而基于个人能力限制,本论文还有需要改进的部分,今后会结合文章不足,持续予以改进[6]。

    参考文献:

    [1] 邹莉.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困境[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01):9-12.

    [2] 姜素红,张可.论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2(06):73-76.

    [3] 倪明,王咏,孔秋芳.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探究[J].梧州学院学报,2020,30(04):47-52.

    [4] 彭冉.从消费者角度谈C2C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J].中外企业家,2016(01):113.

    [5] 王锐.云产业发展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机制研究——基于成本-收益视角[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4(03): 22-32.

    [6] 李贵娇.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民法救济[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36(11):55-59.

    黄河科技学院,河南 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