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赔礼道歉

    关键词 赔礼道歉 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郭宇擎,辽宁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14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需要侵害人内心的悔过,在实践中很难强制执行,而且强制执行的方式也受到了合宪性的批判。赔礼道歉的广泛适用一度遭到司法实务的怀疑。虽然现在其作为侵权法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的地位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肯定,但是其仍然不能当然的适用于合同法领域,现行合同法领域仍然没有赔礼道歉的相关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这样一种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可能并不看重合同的财产利益,而更关心因合同不能履行而给自己造成的非财产损失。比如委托相关机构为自己报名某考试的合同。例如:某培训机构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帮乙报名某考试,乙除报名费外给付50元报酬。但是由于甲的疏忽,没有在考试指定的期间内给乙报名,导致乙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在这一合同中,乙并不关心合同中的财产损失,只关心由于甲的疏忽而使自己错失了考试的机会从而给自己造成的精神上、心理上的伤害。在这类行为中,由于没有侵权行为,乙不能通过侵权请求对方对自己赔礼道歉,而其本身又不在乎合同中的50元财产损失,将其损失补回也不能再次取得参加考试的机会,所以此时其利益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甚至对于乙来说其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在这种合同中,受损害人不能通过合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赔礼道歉是否合理?这就需要我们从“赔礼道歉”的地位、功能和性质来探讨其适用范围,尤其是在合同违约责任中适用的可能性。二、“赔礼道歉”的地位、功能和性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使用“赔礼道歉”这一词语。赔礼道歉起初只是一种道德上的概念,仅表达侵害人内心的愧疚,表达自己内心的良心关怀。在很多时候并不关心受侵害人是否接受,有时甚至并不关心受侵害人是否了解自己的愧疚与歉意。但是,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关心受侵害人的感受。如今,“赔礼道歉”已经上升为法律,且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但是,法律上的“赔礼道歉”的范围不可以过于广泛,应当与道德上的“赔礼道歉”进行区分。在道德上,人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的人对自己赔礼道歉。但是“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强制执行,所以不可以随意适用,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适用。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是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员,他们往往基于自己道德上的认识而宽泛的主张任何有损自己利益的人对自己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这就导致在合同法领域存在大量的赔礼道歉的诉求。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侵害人对受损害人赔礼道歉,真诚表示歉意来填补被侵害人的心理创伤,弥补精神损失,使被侵害人能够尽可能地平静情绪,减缓侵权带来的心理伤害。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应当包括金钱赔偿方式和非金钱赔偿方式,“赔礼道歉”应为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亦或是非金钱赔偿方式其中的一种。 在本质上说,能够最大限度的缓解受侵害人的心理伤害的方式应当是非金钱方式,因为该方式通过一定的行动弥补受侵害人的精神伤害,只有在非金钱方式的履行不足以完全填平受侵害人的损失时才能求助于金钱方式来弥补。“赔礼道歉”在本质上是侵害人的内心的愧疚,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受侵害人的心理感受,侵害人真诚悔过时一般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减轻受损害人的痛苦。三、现行法中关于“赔礼道歉”规定之分析

    在现行法上,“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出现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中,在合同法领域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赔礼道歉的相关规定。在关于赔礼道歉的法律中,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情形中,而对于当事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能以财产方式替代的其他损失,当事人只能请求相关人员承担财产赔偿或补偿责任,而不能适用赔礼道歉。

    基于现行法的规定,有学者主张,既然在现行的合同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将“赔礼道歉”纳入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所以在合同领域不能直接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对此,笔者持不同的意见。首先,《民法总则》作为民法领域原则性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各个分则中的基本法具有统领作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将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从文义上来说,不管是侵权领域还是合同领域均适用,尽管合同领域没有相关的单独规定。其次,赔礼道歉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之一,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侵权责任的专利,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在合同领域增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知,“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在体系上也可以融入到合同领域中的违约责任中。四、违约与侵权竞合下“赔礼道歉”规定之分析

    根据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赔礼道歉应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这种源于侵害人内心的愧疚与良知的表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侵害人的痛苦。目前来看,精神损害赔偿仅规定在侵权领域。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且侵权时,基于侵权和违约的竞合,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在违约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则会削弱二者之间的差异,现有的竞合机制也会受到影响。在这一背景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仍然包括一定程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比较法上的分析

    在法国,起初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比较消极,在民法典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随着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出现,法学家们渐渐意识到法律的不足,进而要求对法律进行解释,有限度地承认在合同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德国,起初限制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但是在实践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非财产商业化”理论。但是该理论不能包括所有的违约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除了金钱方式的抚慰金之外,还有其他的更能缓解受害人内心痛苦的履行方式,如赔礼道歉。在美国,法律上以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下适用为例外,司法实践中也采用这一立场。

    虽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各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认可,理论方面也没有系统的研究,但是大多数国家对以精神损害赔偿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态度也有所转变,基本上能够达到有限度的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完全否定的程度。在我国的法律中也可以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其更符合实践的需要。

    (二)侵权与违约竞合的不足

    侵权和违约都是债的产生方式,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都具有救济的属性和一定程度的补偿性。但是,传统观点认为违约和侵权也有很大的区别。大部分学者认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是违约和侵权根本区分。由于违约和侵权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和可预见性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在适用的时候应该有所区分。有观点认为,由于侵权一般针对绝对权产生,违约一般针对相对权产生,这就使得基于相对权受到损害的法益一般是财产法益。而由于精神损害主要填平的是非财产法益,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融入到保护财产法益的合同法当中,且即使在合同之债中产生了非财产法益,基本上也是加害给付、瑕疵履行等符合了侵权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合同领域增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考虑。首先,违约和侵权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但是该差別真的如此之大,以至于二者在很多方面都不能兼容,使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融入到合同的体系之中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到惩罚性和可预见性的方面。第一,在实证法上,在违约和侵权两个领域,确实是在特殊的侵权行为上才会存在惩罚性赔偿,而违约责任一般是以填平为原则。但是在理论上来说,侵权和违约的区分并不能阻碍目的在于遏制违法的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何况,精神损害赔偿,不管是采用金钱方式的抚慰金还是非金钱方式的赔礼道歉等,其目的也是为了填平受侵害人的心理创伤,一般来说也不具有惩罚性。第二,虽然在侵权法上保护的是相当因果关系下的固有利益,但是这种相当性和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是可以转化的,二者所保护的利益都具有正当性。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害时,对于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不管是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都应当是有所预见的,这是一个正常的人在行为前应当考虑的问题。其次,受损害的人真的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以致于没有必要加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吗?笔者认为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关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理论上采用的一般是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而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择一消灭模式。这种竞合的观点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不利于受损害方利益的保护。由于受损害方往往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在面对违约和侵权时,往往不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而且就算受损害人选择侵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还会面临举证困难等方面的问题,进而导致受损害人在审判后觉得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甚至会对国家的法律不信赖,进而损害法律的权威。五、总结

    在现行法上,不管是从文义上还是从体系上,都没有排除合同违约中“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赔礼道歉”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理论下,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完整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域外法律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的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态度,这不利于相关人员利益的保护。

    注释:

    朱晓平.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11):49-54.

    杨显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中国式建构[J].当代法学,2017,31(1):114-122.

    冀宗儒.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救济的局限性[J].人民司法,2005(9):60-62.

    叶名怡.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J].交大法学,2018(1):12-22.

    柳经纬.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问题探讨——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为对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1(7):5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