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理念在未成年犯生活技能教育中的应用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生活技能教育 处理情绪能力 循证矫正

    作者简介:高紫轩,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17一、循证矫正研究

    (一)循证矫正研究的概念与特点

    循证矫正是近二十年来在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地迅速发展起来的先进矫正理论、方法和技术。循证矫正,本意是“基于证据的矫正”,其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矫正实践,把研究成果和矫正实践结合起来,强调在矫正中使用已有“最好的研究证据”——那些已经被研究证明能够明显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项目和政策。与传统矫正相比,循证矫正实践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矫正或干预措施最终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为判断标准,将有限资源用到真正需要的罪犯身上。(2)重视罪犯参与。罪犯作为矫正活动的一方积极参与矫正活动。循证矫正实践充分考虑到罪犯在文化水平、生活经历、性格偏好、风险需求等方面的特点,确保“对症下药”。(3)强调犯因需求为中心,寻找证据来验证什么样的项目能够对矫正犯罪起作用,从而有效的减少重新犯罪率。

    (二)循证矫正研究的原则与方法

    国外在多年研究基础上已经总结出循证矫正有效开展应遵循的8个方面的原则,值得我们在循证矫正的实践中参考及应用:(1)精准评估风险与需求原则,即通过可靠工具评估个体或群体性罪犯风险与需求并采取相应的措施。(2)强化内在改正动机原则,通过发掘罪犯发自内心的改造动机,保证改造行为的持续性。(3)目标干预原则。该原则具体细化为:一是风险原则,即主要的资源优先应用于那些具有较高再犯罪风险的罪犯。二是犯因性需要原则,即寻求犯因性需求,在对罪犯进行的矫正集中于其最重要的犯因需求。三是因人施教原则,即为犯人提供矫正服务时,充分考虑其个体特征。(4)运用认知行为治疗方法提供技能培训原则。(5)正面强化原则,证据表明如果应用奖励方式来强化正面行为,更容易产生效果。(6)在自然社区中施以持续的支持原则。(7)过程考核原则。矫正机构必须定期评估罪犯的认知改变。(8)反馈评估情况原则。对罪犯的进步的反馈,有助于增强最后改正的动机。二、生活技能教育与处理情绪能力

    (一)生活技能教育的起源与内容

    “生活技能教育”最早是一个心理健康的教育项目,由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心理卫生处于 1991 年首先提出。 “生活技能”,即一个人的心理-社会能力,是指一个人能有效地应对日常生活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生活技能和生存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纽约总部,1998 年)版本,未成年生活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十种能力的培养。其中,每两种能力是相互对应、相辅相成,由此共构成 5 个方面 10 种能力:(1)做出决定的能力;(2)解决问题的能力;(3)创造性思维能力;(4)批判性思维能力;(5)有效的交流能力;(6)人际关系能力;(7)自知力;(8)表示同情能力;(9)处理情绪能力;(10)缓解压力能力。

    (二)处理情绪能力与未成年人攻击性行为

    处理情绪能力是生活技能10种技能之一,是有关个体识别、处理自身情绪并影响他人情绪的技能。处理情绪能力主要体现在个体对愤怒、抑郁等负性情绪的處理上,其中对愤怒情绪的处理与未成年攻击性行为及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培养易怒未成年犯处理情绪能力符合循证矫正理念要求

    对易怒未成年犯开展处理情绪能力教育符合循证矫正理念要求。第一,易怒未成年犯是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是需要投入资源的干预群体;第二,未成年犯可塑性较强,相对于成年犯以同样的资源对他们进行矫正,效果更为明显;第三,笔者在寻找“证据”过程中,发现国内外学者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对青少年群体及未成年犯的攻击性行为、愤怒情绪进行研究,并形成大量的成果,为本次循证矫正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三、处理愤怒情绪能力培养方案的设计

    本次培养方案遵循循证矫正的强化内在改正动机、运用认知行为治疗方法等原则,在认知行为疗法、人本主义、宽恕干预等理论指导下,一共设立九个单元,每次90分钟,每周1个单元。方案的每个单元活动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单元活动之间又具有连续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有层次性和系统性。表1是各个单元的名称及活动目标。

    

    表1:各个单元的名称及活动目标

四、培养方案的实施和实验研究

    (一)研究目的

    采用准实验研究框架,把被试随机分为干预组与控制组,对干预组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干预,控制组不做特殊处理,通过量化分析,检验培养方案的有效性。

    (二)研究假设

    与控制组相比,培养方案能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干预组愤怒情绪的控制力,使干预组被试在与愤怒有关的指标上有明显降低。

    (三)参与学员的选择

    采用采用状态-特质愤怒表达量表 2(STAXI-2)对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6个未成年犯收押中队634名未成年犯普遍施测,其中剔除漏题数及掩饰分较高的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560份, 从中筛选出测验分数前10%的未成年犯作为本研究的被试群体,共56名,再剔除即将刑满释放及文化程度低的未成年犯,确定32名未成年犯作为被试群体,然后随机分配,16名未成年犯为干预组,另外16名为控制组。

    统计结果显示,在接受培养方案前,干预组和控制组在状态-特质愤怒表达量表2、攻击问卷的各个维度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说明两组被试在愤怒情绪控制和表达水平上是同质的。(见表2)

    

    表2 :干预组vs控制组前测差异检验(M盨D)

    (四)数据处理

    利用spss19.0数据分析软件,考察干预组和控制组在培养方案实施前后的变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五、培养方案的评估结果

    (一)实验统计结果

    表3结果显示,干预组在培养方案后,除外部表达和愤怒两个因子有所增长外,其余因子都表现出向好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尤其是愤怒的内部表达在0.05水平上有显著差异,说明干预组被试通过训练后学会改变方式,用被人接受的方法合理表达自己的愤怒情绪,情绪控制技能有所提高。

    

    表3:干预组各因子前后测差异检验(M盨D)

    表4结果显示,控制组在状态愤怒上无显著差异,说明结果可靠。

    

    表4:控制组各因子前后测差异检验(M盨D)

    (二)訪谈结果

    培养方案结束后三个月,我们运用自编访谈问卷对参加研究的干预组成员进行追踪访谈,以成员近期的表现情况。评估效果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活动收获、情绪管理、行为表现、他人反映。结果显示培养方案的效果在教育结束后三个月内得到了较好的保持。

    (三)结论

    通过统计实验结果及后续访谈内容可见,培养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未成年犯愤怒情绪的控制力,尤其在愤怒的内部表达上表现出显著的效果,未成年犯通过参加生活技能之处理愤怒情绪能力的培养,不再将自己的愤怒情绪压抑在心里,而是寻求合理、适当的表达和宣泄,从而降低了攻击性行为的发生频率。

    参考文献:

    [1]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治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M].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编印,2012.

    [2]郭健编译.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M].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编印,2012.

    [3]陶琳瑾.高愤怒特质青少年的宽恕干预研究[D].江苏:南京师范大学,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