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台融合趋势下国产法制剧的精品化发展方向

    张开扬

    【摘要】网台媒介的深度融合不断扩大着受众的收视选择权。2019年的国产大型法制剧《因法之名》采取网台联播的形式,以“平反冤假错案”为主题,讲述了两代人为追求事实真相和维护司法正义所付出的巨大牺牲和努力。该剧在制作上体现了主创团队的匠心、良心和精心,从三个维度展现出了法制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启示国产涉案类法制剧在创新上应做到法理性和人文性、真实性与虚构性以及严肃性与趣味性三个方面的高度统一。

    【关键词】网台融合;《因法之名》;法制剧;价值展现;创新启示

    2019年4月14日,北京卫视播出45集大型法制剧《因法之名》,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制作中心同神州、唐德、伟盛等影视文化制作公司联手打造,以平反冤假错案为线索讲述两代司法工作者之间的情感纠葛和观念冲突,用浓浓的人文情怀书写了时代变迁下中国司法实践和理念的发展进步。作为国内首档以“冤假错案”平反为主题的电视巨制,《因法之名》先后在台网两个渠道热播,其内容品质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对于剧中相关敏感司法话题,该剧又是如何进行价值引领和艺术表达的呢?这些问题值得思考探究。

    一、“三心制剧”:探析《因法之名》网台热播奥秘

    《因法之名》的“三心”分别是指画面的匠心制作、剧本的良心打磨和阵容的精心配置,主创团队用高度的艺术情怀和深厚的职业素养创作了这部作品,为行业在创作、生产法制剧方面树立了高标准、新榜样。

    (一)“传受协同”生产机制与画面的匠心

    在当下网台融合趋势下,影视剧内容的优劣往往决定着市场运作的成效,也决定了观众接受的满意度。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因法之名》摒弃了以往单向的传者思维,将受众纳入生产流程中,深入挖掘用户需求,合力开发媒介资源,建立起一整套基于效果的内容生产机制,将受众与传者统一于市场价值的交換实践中。

    在“传授协同”生产机制下,法制剧提升市场竞争力和艺术品质的关键在于“匠心”。《因法之名》主创团队的“匠心”体现在对每一个画面真实感的严苛要求。该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神州电视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等联合出品,与上海凤凰卫视神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等联合监制,严把内容关,整合利用媒介资源,有效提升了产品的内容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一是在道具选择方面,剧中频繁出现的老式滑盖手机以及公检法各单位配发的旧式桑塔纳和吉普车等成功唤起了观众对那个年代的特殊记忆,使画面具有一种怀旧的美感。二是在场景布置方面,剧组并没有以“刺激眼球”为目的刻意渲染凶杀现场的惨状,而是用镜头为观众聚焦罪犯遗留下来的痕迹,为案件真相预设伏笔并一步步地诱导观众深入思考,体现出一部优秀涉案法制剧应有的专业水准和匠心精神。

    (二)“网台同步”传播形式与剧本的良心

    4月14日晚,《因法之名》在北京卫视品质剧场低调上线,每天19:30两集连播,首播收视率0.57%,随后一路攀升至1.4%,多次拿下收视冠军。网络端由PPTV同步更新,引发新一轮收视热潮。《因法之名》台网同步正是媒介融合趋势下对电视行业的新突破。首先,技术通常是社会变革的先导因素,为生产力发展开辟了新的可能性。互联网的出现,重塑了传播生态,改变了以往单靠内容制胜的模式,竞争平台逐渐转移到渠道领域,占据流量入口成为新的风向标。为了实现传播的最大效力,生产者会采取媒介融合、联合作战的策略,根据不同媒介的特点,统筹分发布局,以期形成协同效应。观众不再是台网争夺的对象,而是可以共享的资源,多种媒介参与到传播的过程中,拓宽了传输渠道,给《因法之名》带来了巨大的流量。其次,台网播放机制能够弥补单一渠道的缺陷,形成互补的效果。电视媒介的高普及率和黄金时段播放增强了《因法之名》的宣传效果,然而,电视媒介本身具有线性传播的特点,使得节目播放一般遵循既定的顺序和频次,具有瞬时性和不可回溯性,观众在观看过程中要服从节目编排,选择的自由度很小。然而,互联网的点对点传播模式对此起到了很好的弥补作用,内容资源同步更新并存储在既定的平台以供下载和重复点击,个人作为独立的节点可以自主安排观看的时间和空间,防止因内容断层引发的弃剧危机。

    “台网同步”对法制剧传播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故事本身足够吸引人,那么借助传播渠道的升级拓展,无疑能够得到更多观众的认可与接受。但如果故事不够“硬核”,那么传播范围和效力的提升无疑会造成反效果。因此媒介融合时代影视剧生产要从讲好故事开始,而抓好剧本质量则是讲好故事的必要前提和先决条件。《因法之名》的剧本极为扎实、严谨,真实表现了我国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复杂性。剧本创作者赵冬苓是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编剧委员会副主任,对创作法律题材影视具有浓厚兴趣。在接受采访时她曾说:“假如还能拥有一次人生,自己仍然会写律师、法官,写当代犯罪问题。”[1]在创作《因法之名》剧本时,制作方为赵女士提供了三个创作选择,但是她几乎没有犹豫就选择了自己所钟爱的法制题材。良心剧本通常不能用商业时效来衡量,要提升故事的艺术魅力,就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其他资源。《因法之名》的创作周期长达一年,仅仅全本大纲就出了十二稿,写作中为了提升故事的逻辑周密和情感表现力,作者反复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赵冬苓说:“这种剧我创作起来异常艰难,但这是我的兴趣所在,不是钱可以决定的事情。我既然选择了这部剧就希望它能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2]创作期间,赵冬苓广泛调研走访一线检察官和公安干警,用搜集到的丰富一手资料对剧本进行充实和完善,体现了一名剧本创作者的职业良心。

    (三)“宣娱并重”作品功能与阵容的精心

    作为影视艺术的一个类型,法制剧也具有娱乐性质。面对当下网络剧“颜值即流量”的审美风潮,《因法之名》没有盲目跟风,而是根据自身题材的严肃性和宣教性特征,采取了当红小生和实力演员相结合的阵容搭配,体现了作品教化功能与娱乐功能的有机统一。

    演员方面,最高检影视中心的上一部现象级热播剧《人民的名义》在演员阵容上采用的是“明星颜值+戏骨演技”策略,但是从市场反响来看,观众对剧中“戏骨”的认可超过了“明星”,这表明法制类影视剧还是要多用演技精湛的成熟演员,当红小生虽有颜值和流量,但是稚嫩粗糙的演技无疑会消解主旋律作品的严肃性,影响观众对剧中价值理念的认同感。《因法之名》的主要角色几乎都是实力派演员,譬如观众熟知的张丰毅和李幼斌分别饰演检察官邹雄和刑侦队长葛大杰,剧组根据第二代角色的外形特征与内在气质在年轻一代演员中选定了石天琦、隋咏良、李小冉等。总体而言,新老两代演员在剧中都有着出色的发挥和表现。

    二、“三维展现”:解读《因法之名》剧作的传播价值

    随着网台相继热播,《因法之名》的价值意义至少在三个方面展现出来,即法制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

    (一)法制价值:逢时而生触及司法公正痛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必须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同时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3]即证据裁判规则下的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的入法表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建设迈出了伟大的一步,也是我国尊重与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要求。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长期以来‘严打犯罪、从重从快运动风暴的惯性思维影响,疑罪从无原则一直得不到各级司法部门的贯彻落实,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是‘从轻发落‘暂缓执行予以处理,从而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让无辜群众蒙受不白之冤,破坏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4]。近年来,“呼格案”“聂树斌案”等陈年错案已经成为阻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一大社会痛点。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制作中心2019年推出的“重头大戏”,《因法之名》通过典型个案的演绎,具有传播疑罪从无司法原则、助推人权保障宪法理念、促进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现代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作用。该剧从刑事司法专业角度,以具体的个案揭示了20世纪遵循有罪推定、口供至上和排斥疑罪从无原则的深层原因。剧中受害者柳莎莎的被害身亡引发了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的高度关注,上级领导抽调公、检、法机关的骨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召开专案大会,下达限期破案、结案的行政命令。专案组为了保证命案必破,本着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精神,以有罪的眼光去收集、采信那些存有疑点的证据,在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以“疑罪从有”的思维方式把唯一的嫌疑人许志逸“按时”送上审判席,由此造成了一桩冤假错案。

    该剧彰显了检察机关直面错误的勇气和敢于纠察的决心,情节中不乏对人情冷暖和官场问题的揭露,如果度把握不好,很可能演化为纯粹控诉相关人员不作为的反面宣传片,损害法律的权威,同时给检察机关带来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所以,传播效果的评判不仅要落实在市场的经济价值上,还要体现对法治建设的引导。信息时代,传统的说教手段很难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传者不得不另辟蹊径,通过故事输出的方式进行观念影响,《因法之名》通过多情节的选择和组合,为观众设置了观看议程,从而将受众的注意点从冤假错案本身转移到对法治精神的强调上。

    (二)艺术价值:创新思维带来两大核心看点

    相比以往的涉案类法制剧,《因法之名》在创作思维上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人物塑造与叙事方法两个方面。以往国产的法制类涉案剧在人物塑造方面具有严重的“扁平化”问题,警察、检察长以及法官等角色因为代表国家法律形象,其伟大、正义和无私的一面经常被过度放大而脱离现实,这违背了恩格斯所提倡的“再现典型环境中典型人物”的现实主义创作原则。英国小说理论家福斯特曾说:“扁平人物称为单一性格人物,而现在有时被称作脸谱化人物,按照扁平人物的特征看,一部作品中的所有人物,差不多都可以用一个句子概括完全:他们的存在仅仅为了表现一个简单的意念或特性。”在《因法之名》中,无论是正面人物还是反派角色,都是按照“圓形人物”的标准进行塑造和表现的,为观众展示出每一个人物内在的多元与复杂。刑侦队长葛大杰尽管嫉恶如仇,作为退伍军人的他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在许志逸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受同事牺牲的影响,情绪激变之下做出了一系列非理性决定,对冤案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检察官邹雄外表看来是一个刚毅坚韧、不畏困难的人,但他却在上级限期结案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面前选择了妥协,放弃了一名检察官对案件的合理质疑,让观众看到了人物的另一面。

    《因法之名》的另一大创新之举是分别从两代人的视角展开叙事。一桩冤假错案导致少年许子蒙从此失去了曾经拥有的幸福家庭,在欺凌和歧视中长大的他变得沉默寡言,内心充满了阴郁愤恨。人生道路尽管处处坎坷,但许子蒙并没有沉沦堕落,相反他勤于小说写作并获得了大量粉丝和美好生活。然而以邹雄和葛大杰为代表的老一辈人却始终固守偏见,不愿意接纳这个“罪犯后代”,甚至以粗暴武断的方式先后阻止许子蒙和邹桐与葛晴的正常恋爱。毕业于政法大学的新一代检察官邹桐和青年律师陈硕,对当年的许志逸旧案不断产生质疑,坚定地认为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要求和证据规则,许志逸有被冤枉的可能,于是便毅然踏上了为冤案平反、还好人清白的道路。两代人之间的冲突与误解代表了新观念与旧思想的激烈博弈,引导观众去理解和同情以许子蒙为代表的罪犯家属,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关注、帮扶这一特殊的社会边缘群体,体现出作品的人文主义情怀。

    (三)历史价值:纪实改编记录法制进步亮点

    意大利文艺复兴三杰之一的达·芬奇曾提出过“镜子说”,认为“文艺作品取材于现实生活,是对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真实映射,可为镜鉴之用”[5]。国产涉案法制剧一向有现实主义创作传统,如《12·1枪杀大案》《西安大追捕》《征服》《惊天大劫案》《黑白大搏斗》等作品均根据真实案件原型改编而成,为观众展现出了不同时期的中国法制景观,用影像讴歌了几代司法从业者打黑除恶的成绩亮点。

    因受到种种现实不利因素的影响,冤假错案一向是影视剧创作的题材禁区。从中国电视剧事业发展起步至今,还未曾出现过以批判视角对当下司法实践进行反思的作品。2019年最高检联合各影视制作机构出品的《因法之名》打破了国产法制剧对“冤假错案”的长期缄默状态,赵冬苓本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刚接触《因法之名》这个题材时就知道难写,但还是希望搏一搏,尽自己一份力来记录中国法治的进步。”作为一部根据真实要案改编而来的纪实法制剧,《因法之名》深入而全面地展现了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成熟与完善,表达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享有公平正义的时代最强音。

    三、“三个统一”:启示法制剧的创新走向

    《因法之名》为国产法制剧在网台融合时代,内容如何精品化生产带来“三个统一”的重要启示,分别是法理性与人文性、纪实性与虚构性以及严肃性与趣味性三个方面的整合统一。

    (一)法理性与人文性的统一

    由于大众会对“观察对象的行为进行解码分析,并设想出属于自己的行为,进而根据外部环境因素实行自己的设想”[6],所以,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理精神是法制剧创新的核心价值取向。《12·1枪杀大案》《红蜘蛛》以及《西安大劫案》等作品均以“善恶到头终有报”的故事模式向观众展示了一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中国法制环境,客观上培养了公民遵纪守法的理性意识,为建构社会和谐氛围作出了重要贡献。

    《因法之名》通过讲述“许家冤案”的平反过程,论证了疑罪从有的法制观念必然导致两个错误结果:一是放纵罪犯,二是冤枉好人,但疑罪从无则只会有一个错误结果,从而深刻阐明了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是法制进步的时代趋势,这是作品法制理性的深刻体现。同时,法制剧中蕴含的理性观念绝不能以宣传说教的形式进行传播,而要用带有情感温度的故事去引导和说服观众,让观众积极主动而非消极被动地接受主旨思想,将法制理性和人文感性在作品中达到和谐统一。《因法之名》在叙事方面有两条清晰的线索:一是按照时间顺序揭开冤案平反的完整司法过程,体现了“注重证据、合理质疑”的司法精神。二是作品从人文关怀立场出发,围绕冤案给相关人员造成的悲剧性影响进行反思。作为冤案的直接受害者,许志逸含冤入狱十七载,人生的珍贵年华白白葬送于监牢中。许子蒙仅仅因为一个“出身问题”受尽了周围人的歧视与侮辱,在“黑暗”环境中长大的他一直默默地承受别人带给他的各种伤害。而当年因为嫉恨故意隐瞒关键指纹证据的痕检员陈谦和多年来一直惴惴不安、遭受着良心的反复谴责。两条线索在剧中相互交织,穿插出现,通过揭示“冤假错案给无辜的人造成了不可治愈的伤痛”,向社会呼吁关爱罪犯家属,尊重和保护每一位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纪实性与虚构性的统一

    对比国产法制剧与欧美国家的罪案剧,可以发现两者在创作风格上都有纪实主义倾向,但差异在于国产涉案类法制剧强调历史真实,善于改编真实发生过的案件。而欧美国家罪案剧(侦探剧)则强调细节真实,即具体情节与现实逻辑的合理对应,并不注重案件本身是否确有其事。《因法之名》一方面继承了国产法制剧的纪实传统,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剧本,使作品具有很强的现实映射意义;另一方面也吸收了欧美经验,对细节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为观众还原了一线司法工作的真实面貌,使该剧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

    《因法之名》这部剧辩证统一了艺术创作中的“真”与“美”,在证据分析、痕迹比对、申诉程序等细节表现上严格把关,在细节上给观众营造出很强的真实感。剧中许志逸为求摆脱嫌疑,隐匿了妻子被害现场的凶器,但结果却惹祸上身导致自己成为案件的最大嫌疑人。这一细节设计与观众的日常生活经验高度一致,反映了人们为了自保常常会在不利处境中选择错误行为,增强了观众对案情真实性的认可。该剧的虚构性主要体现在主要人物之间的情感矛盾和观念冲突并非还原现实,而是在忠于案件基本脉络线索的基础上展开合理虚构,实现了艺术创作中“虚”与“实”的完美统一。

    (三)严肃性与趣味性的统一

    由于主题思想的严肃性,法制剧往往在叙事风格上给人一种严肃刻板、压抑沉重的印象。从传播学“使用—满足”理论角度分析,受众在影视接受过程中“并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根据自身需求积极主动地选择接受对象,因此媒介的传播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主体需求的满足程度”[7]。沉重压抑的观剧体验显然不是观众所需要的,《因法之名》的主创团队大胆创新,给平反冤假錯案这个严肃故事加入了不少幽默风趣的元素,让原本压抑沉重的话题具有了轻松活泼的色彩,观众通过在各大网络论坛中留言,对这一创新表达了充分认可。

    严肃人物的喜剧化表现是该剧趣味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刑侦队长仇曙光在工作中严谨认真,对任何案情疑点都要追查到底,直到排除自己的怀疑为止。表现了人物严谨、刚毅、干练的性格特征。但是几场生活戏为观众展示了这一人物也有滑稽可爱的另一面,例如在向DNA检验员夏雨表白示爱的情节中,仇曙光因缺乏经验而做出的各种出格行为也给观众带来了预料不到的喜剧效果,使整个画面风格从冷峻刻板转向了活泼俏皮。特殊情境中的一些反逻辑设计是该剧趣味性的另一重要来源。作为凶杀案的嫌疑人,许志逸在面对警方询问时竟然滔滔不绝地引用中外名家观点理论为自己辩护,而葛大杰和仇慕的文化程度都不高,当许志逸引经据典夸夸其谈时,二人便流露出“有苦说不出”的尴尬表情,使原本严肃压抑的审讯场景散发出轻松幽默的气息,让观众获得了新奇、愉悦的观赏感受。

    参考文献:

    [1]卞芸璐.《因法之名》编剧赵冬苓:落笔冤案平反,是因为对法治有信心[J].法人,2017(7):86—87.

    [2]卞芸璐.《因法之名》编剧赵冬苓:落笔冤案平反,是因为对法治有信心[J].法人,2017(7):86—87.

    [3]陈卫东.疑罪从无:从求真到求真也求善[N].人民法院报,2018-08-15.

    [4]夏先鹏.见证: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法制成就[J].政协天地,2019(1):22.

    [5]张荣军,王宙.达·芬奇“镜子说”中的现实主义审美艺术理论[J].四川戏剧,2009(4):78—79.

    [6]班杜拉.思想和行为的社会基础:社会认知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69.

    [7]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65.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传媒艺术与文化博士生)

    编校:王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