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假诉讼罪的相关问题

    仲昭宇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指用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随着社会的多元发展,人们越来越多诉诸法律解决问题,法律在保护人们利益的同时,也在被不法分子滥用。虛假诉讼罪的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具有很强的危害性。然而,不仅在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争议,理论界对其学术问题也存在意见分歧。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虚假诉讼犯罪的情况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虛假诉讼罪进行解析。围绕虚假诉讼的类型、国外定罪模式、构成要件中争议最大的客体、客观方面来探讨,抛砖引玉,试图为司法实务中合理科学和准确地使用虚假诉讼罪做出指引。

    众所周知,维护立法得以有效的运作,核心点就是提升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维护好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形象。如果以上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会极大地影响虚假诉讼罪在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认定,进而亦会影响法治发展的进程以及最终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虚假诉讼;司法秩序;三角诈骗

    一、探究《刑九》虚假诉讼罪提出的背景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是维护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屏障,而试图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借此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必定会导致法律的天平倾斜,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虚假诉讼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且具有法益侵害性,应将其上升为犯罪行为。近年来,国内频频发生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管理秩序等行为,且虛假诉讼行为类型多种多样。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危害性,应立足于法律层面重新审视虚假诉讼行为。本文将主要围绕《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進行解读与探讨。

    二、实践中我国虚假诉讼罪常见类型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归纳,主要有十类:自然人民间借贷,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问题,不动产归属纠纷,被告下落不明时的财产纠纷,破产,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集体、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或房屋抵偿债务,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涉及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等。”如此划分,将会导致法律适用复杂化,降低了司法适用的效率,而且分别涉及案件事实、主体、行为方式等标准,很难满足类型化的要求。然而要彻底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万变不离其宗。纵使虚假诉讼行为类型多样、五花八门,只要对症下药,可将虚假诉讼行为一网打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归纳,再参照西班牙对虚假诉讼行为有区分的定罪模式:针对财产性的是诈骗罪,针对伪造文书的是伪证罪,可以化繁为简,简化为财产这一核心要素。根据虚假诉讼行为人的目的、对象、客体等要素为区分标准,可将实践中虚假诉讼行为分为侵犯财产型和非侵犯财产型两类。

    (一)侵犯财产型

    侵犯财产型虚假诉讼多发生在买卖合同、自然人借贷合同案件中。此类案件主要有自然人借贷纠纷、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和夫妻离婚诉讼的共同财产分割。大致有非法占有型和逃避强制执行型两类情形,这两种情形的区别主要在侵犯他人财产的方式与直接目的上有所区别。首先,在直接目的上,非法占有型是为了增加自己财产目的,而逃避强制执行型是为了避免自己财产的减少;其次,在方式上,非法占有型是行为人是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转变为自己财产,逃避强制执行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的积极财产转移给他人,躲避相应的债务承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对方同意篡改双方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据、凭证中重要的信息,或者直接伪造相关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意图侵犯他人财产。逃避强制执行的虛假诉讼多表现为行为人欠下大量债务,因不想还债承担责任或者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提起虚假诉讼,将积极财产全部转移到他人名下。

    (二)规避、利用法律或者政策型

    规避、利用法律或者政策型也即非侵犯财产型虚假诉讼,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不同于第一种类型,并非不侵犯任何个人或单位的财产利益,而是国家经济利益、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等非财产法益,这种行为一般不属于刑法调控的范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例如,在上海有房屋限购政策,一些夫妻多会选择离婚,以达到购买多所房屋的目的(此时不具有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目的),但仍然是假离婚。这种政策虽然是为了人性化周到考虑,但会造成法院的假离婚案件数不胜数,浪费了司法资源,无形中扰乱司法秩序。实践中,侵犯国家利益,规避国家政策因其更不容易被司法人员查获证据,且能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和承担相对较小的刑事风险而在日常生活中更广泛。

    三、探究虚假诉讼罪客体

    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危害行为具有紧迫侵害性的法益。理论界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复杂客体说和选择性客体说。

    (一)复杂客体说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客体不是单一的客体而属于复杂客体,其中包括司法秩序——司法管理稳定的状态和他人合法权益——财产和非财产这两种法益,但两者有主次之分,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主要客体,即本罪所侵害的主要社会关系,他人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次要客体。这也是本罪在刑法中被归于“妨害司法罪”一节的原因。但司法秩序是主要客体,并不意味着次要客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就是附带的或小于司法程序的价值,而只能说在虚假诉讼罪中司法秩序更具有基础性。

    (二)选择性客体说

    张明楷教授认同这种观点,他提出:“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果认为虚假诉讼罪是复杂客体,则成立虚假诉讼罪就需要危害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的同一时间又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复杂客体“同时性”这一特征。然而,这与刑法条文对该罪罪状的表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背道而驰。“或者”即表明对于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是选择性的关系。结合上文论述,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归纳为两种:第一,于“侵害财产型”而言,在实践中多出现一种情形——单方侵害性虚假诉讼案例:行为人以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四、解析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

    (一)以捏造的事实

    所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虛假民事诉讼,即是用以虚假的证据拼凑的与真实情况不符合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危害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除了捏造事实例如伪造虛假合同,提起虚假诉讼,还包括形式多样的故意隐瞒、明知不报的行为。

    (二)提起民事诉讼

    从宏观上来看,虚假诉讼罪的适用领域仅限于民事诉讼,一定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有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只要有诉讼行为存在,只要人们心中还存在一丝贪欲,就必然存在一些不诚实的因素,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展开和运行。”也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行为既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中,也可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但是无论是从法条还是理论上来看,虚假诉讼罪都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因此,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必要捏造事实。所以虛假诉讼罪不应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这也是出于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考虑,同时也间接节约了司法成本资源。

    从微观上看,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任何一个程序中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无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倘若行为人不是在上诉时提交虚假证据,无法构成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而是在诉中提交虚假证据,考虑到当事人多少会有胜诉的当然心理,继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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