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建设的多元主体职责

    蒋健+熊丽英

    [摘要]农村社会建设领域存在着社会组织发展不良、农民自身主体性体现不足、政府成为事实上的唯一主体和各建设主体的权责不清协同不够等问题。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我们要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指导下,明确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会建设事业、发挥农民作为农村社会建设的主体性和主人翁精神,协同配合、勇于担当,才能开创农村社会建设的新局面。

    [关键词]农村;社会建设;主体

    社会建设在农村的开展形成农村社会建设方面的理论。农村社会建设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维度。其一,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关系国计民生社会事业的推进和发展;其二,农村社会各类风险矛盾的预防和化解机制的确立。农村社会建设关系到广大基层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农村各类社会事业的良性发展是先头,能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其共享祖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农村社会各类风险矛盾的预防和化解要求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上述两方面的各项任务的推进,归根结底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具体的组织群体去的。农村基层政府、各类农村社会组织、农民本身三大农村社会建设事业的建设主体缺一不可。

    就像企业是市场经济建设主体一样,农村社会建设也应该有相对明确的主体,但当今,社会建设主要是由政府在操作和实施,真正的社会主体缺位。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事业的兴办、社会风险矛盾的预防化解存在着政府一揽子包办处理且实效欠佳,农村社会组织及农民本身参与不足,已然不能够适应当前新形势下的农村社会发展要求。毫无疑问,建立多元的农村社会建设事业参与主体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一、农村社会建设首先应以人为本

    人是社会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以人为本,不仅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而且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人是社会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具体说来,农村社会建设应力求我们工作的中心是围绕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围绕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中心任务。

    社会发展是普遍联系的,过去城市发展、工业发展,农民和农业为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了大量转移就业劳动力、廉价的初级原材料,而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均生活水平得到质的提高,农村的发展速度却跟不上城市脚步,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阶段,因此从国家宏观层面上来讲,哪怕是生活在城市的普通市民,都有为农村社会建设事业添砖加瓦的义务。城市里运行良好的社会工作组织也应把城里好的经验、模式带到农村去应用和发展。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农村社会建设的多元主体应包括所有关心和支持农村社会建设的人、社会组织等。而直接关系农村社会建设实效的党和政府、农村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农民本身则成为其直接主体。

    二、农村社会建设现在并将长期由党和政府主导

    胡锦涛曾指出“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农村建设发展方面的大政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农村社会建设事业得到良性发展的保证。党中央2004年至2015年连续十二年发布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确立的各项惠农政策归根结底是要靠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去组织落实的。

    我国农村社会事业普遍底子薄弱,农村社会建设事业又很大程度上是福利性公益性的,意味着在其投入上存在资源资金支配量大、投资回报少甚至零回报、社会其他企业主体参与积极性欠佳等诸多现实。党和政府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做好主导者的角色,动用行政力量,运用财政工具,制定政策安排来发展基础的、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诸如硬件设施、基础教育、扶贫救助等各项社会公共事业。因此,农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面临的核心的问题是物质资源特别是资金的短缺。今后要做的一方面是建立面向三农倾斜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共财政分配机制,使真正投入到农村社会建设方面的资金量得到有效提升。令人鼓舞的是,2005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已明确提出把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方位作为政策导向提出来。之后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各级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上用于三农支出的比例得到有效提高。

    再次,要通过社会体制改革,切实推动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转变职能,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综合配套制度,创新让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方式、模式,在注重公益、福利性主导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制度安排,积极培育、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合法参与准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建设上来,让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本全面参与公共服务生产供给,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1]。

    同样在农村社会组织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展的现状下,首先,农村社会治理应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基层党委、优秀党员的桥头堡作用,做好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再次,要充分认识农村传统乡规民约、农村宗族势力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因势利导朝着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另外,农村乡镇基层政府要切实转换传统视角,从家长式、全能型、行政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加深与老百姓的血肉联系,使官民矛盾失去生长土壤。

    三、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建设事业应积极参与并大有作为

    社会建设的一个本质要求,是建立以社会自我管理和公民广泛参与为前提的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我国城市,多地出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深度合作”的动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等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新格局正在形成。

    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社会组织发展尚不健全。长期以来,农村社会空心化严重,农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制度化参与农村社会建设与治理有名无实。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社会组织建设越来越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的迫切任务。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激发农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2]。在农村社会建设领域尤其要注重发展“民营及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和“自治型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

    民营及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在农村多以兴办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农业科技培训等形式存在,它们的存在发展对于改善农民生活、提升农民的文化技术水平,有效弥补政府缺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治型社会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小组成员自发组织的协会等,上述自治型社会组织还能参与农村各类社会矛盾的解决,起着调节纠纷、防控风险、代表利益诉求以体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应当说,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也已经步入深水区,农村社会组织得到良性发展的外围要件已日趋完善,今后一段时期其在深耕农村社会建设领域的作用也越来越显现,必将大有作为。

    四、广大农民在农村社会建设中要发挥主人翁精神

    农村社会建设也应依靠生活在广袤农村的农民本身,做到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充分调动农民自身的主体性、积极性、创造性。值得一提的是,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农村建设事业的主要主体。但单个的个人并非就是现实的农村社会建设的主体,只有其具备主体意识、拥有专业知识及能力并作用于农村社会建设这项事业上来才能真正叫做主体[3]。我国当前农民存在的现实情况是:普遍受教育程度仍然较低,受传统封建思想制约程度较大,对他人、基层政府的依赖性大,权利责任意识、自主意识依旧薄弱,群体松散而没凝聚力。这些问题都严重掣肘农民发挥在农村社会建设中的实效。

    发挥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体现农民主体性至少包括三层含义:首先,要明确认识农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是重要主体;其次,维护和增进农民作为重要社会主体的主体地位及其权益;再次,引导农民成为与时俱进的新农民、现代社会的重要主体。农民主体性的提升、维护过程即是农民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如何唤醒农民的主人翁意识,重建农民自信与自觉,使农民主动参与改革、共享改革红利,进而更好地与政府、社会组织双向互动应是如今重点关注的方面。这不仅仅是指在农村社会建设领域要注重的,在事关三农利益的农村经济文化生态改革上也是如此。

    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沿海产业转移、我国对外贸易压力增大,大量农民回乡就业创业,内需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急需提升。农村社会建设事业能够吸纳回乡农民就业,增强农村社会活力。党和政府要尊重农民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各种创新、尊重农民在事关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和参与农村改革发展红利的分配权。总言之,基层政府、各类农村社会组织、农民本身应注重协同配合,明确和强化自身作为农村社会建设主体的具体责任。勇于当担、锐意创新,才能开创当前农村社会建设事业的新局面。

    [注释]

    [1]吴宗友,姚明会.安徽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主体定位及运行机制[J].学术界,2009(139):60-68.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DB/OL].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5/0202/c64387-26488558.html,2015-02-02.

    [3]章征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体问题探析[J].改革与开放,2009(11):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