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治理发展创新的理论逻辑

喻卫斌 雷琼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社会治理发展经历了1978—1992年的夯实基础阶段、1993—2012年的现代化发展阶段和2013年至今的创新发展阶段。在坚持与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相结合的过程中,广东社会治理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发展道路,构建了实现广大人民公共利益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了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治理制度;广东社会治理是对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人民主体论”的精神品质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关键词:改革开放;广东;社会治理;理论逻辑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8)05-0038-09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8-05-005
一、引 言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部署: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等。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既需要充分分析社会治理实际情况和形势,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也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科学地总结、概括社会治理的理论发展,将理论构筑于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
广东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具有标杆性意义。改革开放40年来,广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一;与此同时,经济发展的红利也在不断释放,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广东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彰显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功绩,验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和制度的优越性。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参加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处提出了“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其中“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成为新时代广东社会治理创新的驱动力和导航标[1]。
本文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为基础,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尝试回答广东在改革开放中如何破除机制体制束缚,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等问题。
二、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治理发展实践
中国改革开放始于1978年,广东开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先河,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党的改革开放总体路线、方針、政策的指引下,广东的社会治理领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时间的推进及内容的变化看,广东社会治理的实践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1979—1992年:夯实基础阶段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消费各方面,都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广东在彻底摆脱“两个凡是”精神枷锁,改革计划经济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秉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懈探索,在转换政府职能、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框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
一是实施了一系列激发社会活力的政策举措。1983年,广东着手对“企业办保险”体制进行改革;1984年,在部分地方实行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社会统筹;1985 年,广东省政府在各县市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2]426-427的政策,进一步向地方下放财政管理权,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982年,广东省委、省政府陆续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政策;1986年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制度;广东省政府批转《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最早推开社保改革,推动了广东社保制度化建设。
二是改革基层社会治理结构。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也随之成为历史,国家在198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明确规定了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的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http://www.npc.gov.cn/npc/zt/qt/gjxfz/2014-12/03/content_1888093.htm这一规定为全国基层社会治理奠定了法的基础。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提出政社分开,建立经济组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改革拉开序幕。1989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1992年,广东在全国率先实行直选村干部,佛山市里水镇麻奢乡通过村民一人一票选举的形式,选出了新一届领导班子,开创了直选村干部的先河。
这一时期广东社会治理经过夯实基础,确立了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的基本框架,实现了改革的平稳过渡,通过国有企业改革、简政放权,构建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新的社会治理格局,拓宽了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渠道,明确了市场作为社会资源配置手段的合理地位,激发了市场、社会和政府的活力,为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松绑,社会发展活力增强。由于处于改革开放初期,政府、社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基层社会自治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1992—2012年:现代化发展阶段
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明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同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其确立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广东社会治理领域的改革也相继深入展开。
一是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边界。1992年,广东省政府颁发了《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政府的管理边界,目标是促使企业成为能够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行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包括:自主制定商品经营种类,自主定价,自主决定厂区内的建设项目,自主决定招工,自主任免行政管理干部,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形式,自主发放工资,自主决定税后留用利润中的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自主使用自有资金,扩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以及允许企业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其他企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全面开放为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政企分开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进一步推动并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明确权责、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推动现代公司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内部改革,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等。1994 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现代企业试点工作方案》,确立了试点企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建立各种管理制度,转换经营机制。1995年启动试点单位的全面改革。1997年,深圳制定了《深圳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率先对政府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成为广东省推行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的先锋。这些制度文件的推出,有力地推动了广东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厘清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边界,政府由一个单纯的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广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基层社会自治政策,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精简乡镇机构,建立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保持农村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201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性质、管理职能、人员构成、选举办法、村民会议职权、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置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地规定。这一政策搭建了广东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平台,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是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广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2000年3月,广东省政府颁布了《转发省体改委关于整顿规范我省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营业的社会监管体系,赋予中介机构执业自主权,实行“编制脱钩”“人员脱钩”“财务脱钩”“职能脱钩”“名称场所脱钩”等,划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管理边界。2002年,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行政管理的职权,将行业协会的功能定位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政府行业管理的参谋助手”等,强调行业协调自律、广泛开展行业服务活动、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为培育广东社会治理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活动、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一阶段广东的社会治理创新成果是建立了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社会治理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社会治理的绩效增强。
(三)2013年至今:创新发展阶段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管理”与“治理”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理念、方式和体系的根本性转变,标志着社会治理进入创新发展阶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广东社会治理实践紧紧围绕党中央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向前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首先,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下放124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78项由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削减各类重复的证明和盖章环节;提高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能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持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取消省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破除了中介服务行业垄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建立涵盖省级1 004项、市级13 124项、县级51 231项行政许可子项的全省事项标准体系,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名称相同,破解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其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進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将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再次,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拓宽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范围,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在工商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职能等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交由市场或由社会力量承担。
二是构建法治政府。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提高立法质量;进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全面清理230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废止规章60项、打包修改规章13项,有效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为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贯彻落实的监督指导,广东省政府认真贯彻《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办法》,推进审理机制创新,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印发《关于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工作的通知》等。
三是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新格局。推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广东省社区(村)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自然人事项指导目录(试行)》,推进城乡社区提供“一窗受理”高效便捷公共服务;修订《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出台《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基层组织活动。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积极推行村(居)民自治工作,完善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议事会、理事会等协商平台建设,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推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让基层群众在协商实践中获益。在社区建设方面,深入开展社区多元治理、综合服务、智慧服务,并积极探索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探索了如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多元融合新机制、“活化赋权”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光明新区社区基金会助推社区治理创新、龙岗区“民生大盆菜”创新社区治理、坪山新区枢纽型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等新模式,在全国社区治理创新实践中走在前列。
四是构建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了让人民群众共同享有治理成果,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深化养老服务的“放管服”改革,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这些政策和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有益于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真正实现让全体老百姓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此外,为加强对社会突发事件的管理,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对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制定了应急处理和补偿措施。
这一阶段的发展特点:初步形成了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以及市场在配置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人民群众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作用、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和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主导作用。
三、广东社会治理发展历程的特征标识
广东的社会治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和创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它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社会治理思想的基本原理,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区域特色;它开创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社会治理发展的新境界,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其特征标识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了社会阶层分布和利益格局的巨大改变,社会制度、时代、体制都在实现转轨,经济成分多元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等凸显出经济结构发展中的不合理因素、分配结构的不均衡等矛盾。广东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基础上,以发展市场经济、激发经济活力为主线,紧紧围绕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结合本地情况和区域发展特征,在深入开展企业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简政放权、激发社会活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开放40年的探索和发展证明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发展道路的正确性,实现了市场、政府、社会在公共资源配置上的有机结合;通过改革创新所建立的具有广东特色的社会治理思想体系,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广东社会治理改革的实践与创新让我们对西方的公共治理思想、福利国家、治理话语等有了更加清晰地辨识,纠正了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研究中西方色彩浓厚、中国特色不足的倾向,能科学地、正确地看待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治理政策的调整,正确地总结和学习西方社会治理思想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共有规律。
(二)构建实现廣大人民公共利益的社会治理体系
广东的社会治理体系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要求,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意识和水平,从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到两权分离,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管理权限,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进一步明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和社会不合理的干预,充分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改革宗旨。通过改革基层管理机制体制,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人民公社取消后,广东积极推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基层管理机构的建设,培育发展基层治理组织,维护人民权益。通过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单靠政府提供已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广东拓宽社会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主体和渠道,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整合起来,形成了多元的社会治理格局。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公共资源投入效率,广东在探索中形成了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格局,并在明确主体权责、明确主体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方面进行了有效地尝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际参考价值。
(三)以法治为基础形成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
制度是发展道路、完善治理体系构建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社会治理始终围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的指引下,在市场和计划结合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实现了两者的有机融合。
一是重新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向企业让利为起点,采用利润留成、利改税、拨改贷等改革措施,调整了国家管理企业的方式;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采取村委会选举、居民委员会建设等方式,构建了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以界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界限为起点,实现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相对独立,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二是创新了社会治理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以追求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片面地依赖市场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自发性,计划的手段对市场起到了约束作用。市场和计划手段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调节公共产品和资源的分配,可保障贫困人群的经济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生存条件。广东的社会治理制度在密切围绕党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合本地的社会保障制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保障全省人民的共同利益,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宗旨和目标,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是构建了依法治理的制度体系。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围绕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制定了政策法规,涉及教育、医疗、卫生、安全、养老等多个领域,以法的独立权威规范和约束社会治理主体,代表人民意志,规定社会治理主体权力、责任、义务的边界,让社会治理行为更加顺畅,促进了社会治理的公平公正,让人民拥有更加充实、更有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广东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
理论逻辑反映的是事物的内在联系,不仅表现出相关事物之间的逻辑继承、逻辑脉络和逻辑发展,而且表现出相关事物之间的复杂的逻辑关系。结合广东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和特征标识,广东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社会治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与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不仅符合无产阶级专政社会治理理论的基本原则,而且以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贯彻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社会治理理论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著作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原理》《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资本论》等都蕴含着非常丰富的社会治理思想。马克思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治理出发,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与资本主义社会治理的本质区别,明确了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国家不过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3]584,资本主义国家“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4]33,资本主义国家和政府对劳动的监督和干涉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 [5]431,同时也包括那些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所产生的“特殊职能”,由于社会治理建立在公共的社会生活与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之上,行政管理机构不得不局限于形式上的、消极的活动。由此看来,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6]559,他们的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7]191。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治理的专制特征,资本主义国家无法超越自身的阶级局限,其社会治理活动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的社会治理由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必将为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所取代,无产阶级应主动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广东在实践中无疑践行了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基本内涵,始终围绕广大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调整政府、社会的关系,从赋予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开始,界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允许鼓励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共产品提供的多元主体化。这些都是对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继承,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社会治理理论的发展。
(二)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社会治理的精神实质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马克思十分重视激发人民的力量,激发无产阶级的斗志,发挥人的潜力。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社会治理中对人民力量的尊重和依靠。
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消灭了封建专制制度,实现了“政治解放”,然而政治解放并不是真正的人的解放,“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歸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3]46。恩格斯指出,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专制制度,那些由最初的简单分工建立起来的“特殊机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6]110。在新的自由的社会,国家必须被废除。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实现人类解放的必经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6]445。在这个阶段,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中的主导力量。马克思在《巴黎公社》中指出,“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充满生气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6]195,公社作为真正的人民民主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公社由人民自主管理,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随地撤换被选举者;对所有的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消除旧政权的压迫性质,实现普选制、罢免制、工人工资制等。这些治理措施无不证明公社是一个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政治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同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当前,党的十九大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社会治理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元的治理主体结构,人民既是治理的主体,也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人民当家作主”的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精神实质。
(三)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社会治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社会治理的“公平公正”体现在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主要体现在治理过程中主体的地位。马克思认为,社会平等是历史的、客观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平等的过程,社会平等也是相对的、现实的,其价值取决于历史发展条件,其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6]435-436。首先,巴黎公社实行普选制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在公社里的人民,这些代表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被罢免。其次,建立责任制。公社的一切官吏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切实做到了以真正的责任制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在所有公职真正变成工人职位的时候,这些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明确使命,各负其责,才能成为人民的公仆。第三,执行监督制。民主监督是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有效措施。马克思认为,社会治理权力的运行要受到有效的社会监督,就需要将治理职能交给直选出来的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恩格斯肯定了直接民主制是社会监督有效的重要保证:社会公众不要总是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社会治理者应秉承治理就是服务的理念,作为人民公仆,理应置于人民批评和人民监督之下,实现人民治理社会[6]191-198。
另一方面,“公平公正”体现在结果的分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社会总产品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联合劳动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扣除和按劳分配共享发展的成果\[7\]432-433。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共享发展思想,是建立在物质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物资极度丰富的前提下,人摆脱了“异化劳动”,摆脱了对“物”的依赖,进入了自由全面发展的阶段,在此时,社会产品可以实现按需分配,共享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实现完全的分配共享无疑违背了马克思所设定的共享前提。然而,无法平均分配并不意味着不能共享发展,在建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前提下,社会治理已经突破了政府单一治理的局限,成为“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治理活动,体现着社会治理领域,即公共服务与公共保障领域均等化的内涵,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社会治理思想与当代相结合的产物。
五、广东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与社会治理实践的统一
(一)广东社会治理发展的实践是理论逻辑形成的现实土壤
其一,广东社会治理的理论体系是以广东整体的发展为基础的。马克思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 [6]544广东社会治理制度的确立、体系的形成、道路的坚守是在对改革开放40年来发展实际经验的总结和概括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挖掘、提炼的结果,不仅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而且体现了改革开放实践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开拓、勇于创新的改革品质。
其二,理论与历史是一个有机的统一过程。理论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与实践相结合并且与时俱进的动态发展过程,广东的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是对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社会治理思想与广东改革开放的现实和实践的有机融合,是我党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总结,是充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结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理想的坚守和灵活运用,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新情况、新思维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发展特征。
其三,广东社会治理的发展是党中央政策法规与广东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联动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奠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经济体制的改革触发了社会治理体制的全面变革,从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社会管理”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再到十九大提出“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经历了治理理念由“管理”转为“治理”、治理方式由单一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并用发展、治理体系由政府主导到形成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巨大转变过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体系。我国的社会治理既不是对资本主义“善治”“福利国家制度”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社会治理思想的简单继承,而是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在当代治理社会的成功探索。而在广东这个处于中国改革开放前沿发展的标杆,这种特色更加鲜明,广东的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改革开放的标桿、历史的发展证明。
(二)广东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广东社会治理取得的重大成绩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是我党历来所坚守的优良传统。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3]11广东社会治理的理论、政策,绝不是巴黎公社社会治理的一成不变的沿袭,“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4]45。只有跟随社会发展的实践变化,我们才能把握适合于中国、适合于广东的社会治理发展理论与实践,这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与广东实际乃至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必要性。习近平同志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理论,指引着人民改造世界的行动。马克思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2018-05-04).http://cpc.people.com.cn/n1/2018/0505/c64094-29966415.html.
此外,堅持与具体实际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质的要求。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区别于一切其他理论的最显著特征[8]。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社会治理的理论不是刻板的教条,而是在实践中与时俱进的、发展着的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广东走在时代的前沿,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把马克思社会治理的基本原理同改革开放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地探索制度创新、理念创新、体系创新,围绕经济建设,以人民为中心改革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了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人民创造与人民共享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格局[9]。
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与实际的结合既包含运用马克思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社会治理的实际问题,又包含着广东社会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提升和理论化,在实践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强大的生命力,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核心因素,广东社会治理发展创新的成功正是我党对这一原则的坚守的必然结果。社会治理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也是一个理论发展的过程,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发展,最终落脚于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发展创新的根本方向。
参考文献:
[1] 郑佳欣,丁建庭,戎明昌.新使命: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牢记嘱托 走在前列”系列述评之二[EB/OL].(2018-03-17)[2018-05-15].http://news.southcn.com/gd/content/2018-03/17/content_181125329.htm.
[2] 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广东历史大事记(1949-10—2004-9)[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 田鹏颖.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社会工程形态[J].中国社会科学,2016(8):24-46.
[9] 韩庆祥,陈曙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理论阐释[J].中国社会科学,2018(1):5-16.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Guangdong has gone through the following three stages: the solid foundation stage from 1978 to 1992,the stage of modern development from 1993 to 2012 and the stage of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from 2013 to the present.In the process of adhering to the Marxist social governance theory,the social governance of Guangdong has always adhered to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socialist social governa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constructed a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to realize the public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formed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The social governance in Guangdong is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xist social governance theory,upholding and developing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 of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the spiritual quality of the “theory regarding people as the main body”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Marxist social governance theory.It is the product 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Marxism and the concrete practice.
Key words: reform and openingup;Guangdong;social governance;theoretical log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