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研究

    摘要 在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仍然存在着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和庭审质证流于形式等问题。而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司法权的过于强化、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认识能力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司法案例与统计数据出发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困境及成因进行剖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环境民事公益案件中鉴定意见采信难题的方法。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意见采信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意见采信实践样态

    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填补环境损害,一经“面世”就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捧。笔者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关键词,以“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为设定时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共128份裁判文书。同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让司法鉴定在其中拥有了比一般案件更大的被需求性。在检索到的128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中包含关键词“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为31份,鉴定意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拥有着高占比。

    鉴定意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高占比与科学性让法官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经常赋予鑒定意见“超然地位”。因此,很多人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败的关键在于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的采信过程中,法官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结果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一份鉴定意见是否能被采信,最终取决于法官。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意见采信规则研究应着眼于法官的行为1,通过如何加强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认识来完善对此类鉴定意见的采信。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意见采信困境分析

    鉴定意见如何采信一直是困扰法官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意见的采信遭遇难题。

    (一)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领域,由于涉及的争议焦点多为一般人所不了解的复杂、专业的问题,因此需要借助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帮助。而鉴定意见具有的科学性容易让法官过分信任鉴定意见而直接采用。在检索到的包含“鉴定意见”关键词的31份环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中,法官完全采信鉴定意见的为29份,法官部分采信鉴定意见的为2份,几乎达到了对鉴定意见的“绝对信任”。

    (二)庭审质证流于形式

    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专业壁垒”,常常把握不到技术要点,提不出合理异议,导致整个质证流于形式。2

    司法实践中,造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质证流于形式与其他诉讼类型的庭审质证虚化的的一个特殊原因在于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意愿不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人较之于普通诉讼而言有其特殊之处。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特别是部分被告经济实力不足,在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之前,大部分被告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其的资金与精力大都用于应对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不甚上心也疲于应对。在对前文检索到的31份裁判文书进行样本分析可知,被告人因同一事实已承担了刑事责任或作为同一案件的刑事被告人的有15份,占比接近50%,有4件案件被告没有请诉讼代理人,有1个案件被告方甚至无人出庭,法庭是在只有原告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缺席审判。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很少会申请鉴定人出庭。同时,由于通知鉴定人出庭要耗费一定的诉讼成本,出于诉讼成本与审判实效的考虑,很多法官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也采取消极心态。

    三、导致鉴定意见采信问题频发的二重性因素解读

    综合分析,造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意见采信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导致:

    (一)司法权的过于强化

    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涉的环境污染问题牵涉面广、影响范围大,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有更强的职权性。因此我国在设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通过强化司法权与借用行政资源的方式来确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到实处。3

    司法权的强化主要表现在法官对整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把控。无论是“指导”原告提出“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还是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和为原告进行委托鉴定都体现了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强化。与此同时,法院还可以运用行政资源解决司法问题。例如法院在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除了可以选择委托鉴定外还可以参考对环保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再结合环境被污染破坏的程度、后果等等因素进行确定。

    司法权的强化有其的积极作用,比如说在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时法院可以进行综合考量与平衡。法院在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或恢复生态责任时可以综合考量被告在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之前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行政罚款、履行了一定赔偿金和生态恢复资金的情况。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强调环境损害救济的同时,也开始兼顾预防原则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中4,法院在审理确定被告需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将被告缴纳行政罚款的行为与防污采取的积极措施等折抵了被告因超标排污造成的部分损害。

    司法权的强化能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确保被告责任被依法追究,有利于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但是,过于强化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容易使司法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了“过于主动”的角色。表现在鉴定意见的采信方面就是法官对鉴定意见采信的强力控制,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在采信鉴定意见时“孤军难战”。

    (二)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认识能力不足

    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评判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个问题在法官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尤其明显。所谓“隔行如隔山”,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很难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案件所涉专业知识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因此,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使自由心证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案件时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法官在审理时要凭借本身的学识、逻辑思考、经验、常识等等来对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法官对鉴定意见认识不足的问题,对于证据裁判原则及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首先,囿于经验与知识的不足,法官可能在认定鉴定意见时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下会削弱证据裁判原则的适应基础。众所周知,鉴定意见的出现正是因为鉴定人具有法官所缺乏的科学知识,但在审查认定鉴定意见时又要求法官正确评判认定这些他们缺乏的科学知识,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与难度。其次,缺乏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会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判断,限制了自由心证原则的运用。再次,专业知识的匮乏会使大众对于法官能否正确认定鉴定意见产生质疑,进而削弱司法权威性。

    四、发挥多方专业辅助力量

    我们不能指望审理环境民事公益纠纷的法官普遍成为环境专家,了解环境诉讼的每一个专业问题。因此,我们能做的是发挥多方专业资源的联动作用,形成辅助合力,加强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认识,使之更好地运用和把控鉴定意见。

    (一)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被表述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专家意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专家辅助人主要以鉴定意见的补充者或替代者发挥作用。

    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问题与看法,在有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鉴定人再针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与看法进行反驳或答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还可以以“专家意见”的形式成为鉴定意见的替代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3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在河南省企业社会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等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5中,法院就是在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以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为依据认定被告需支付的具体环境修复费用。

    然而,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也会带上一定的倾向性与主观性,特别是当专家辅助人作为“补充者”时,其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发声,司法解释中对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表述也让法官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客观性、中立性持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天然的不信任感以及专家辅助人不可避免的偏袒性,法官需要一个更加客观中立的“专家”对案件所涉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帮助其形成关于鉴定意见是否采信的自由心证。

    (二)中立型法官助手:司法技术人员

    司法技术人员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是“中立型”的法官助手,在鉴定意见采信过程中其以独立于控辩双方的中立身份向法官提供关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意见。

    司法技术人员作为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聘请,与法官也不属于上下级隶属关系,因此其提供的专业意见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客观性,也更能让当事人信服。具体来说,司法技术人员可以从鉴定程序启动到鉴定意见采信的不同环节为法官提供实质性的技术帮助。6

    实践中司法技术人员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困境。在很多法院特别是部分偏远地区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专业背景与法律知识都相对匮乏,对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性知识了解不是很深,提供的意见相对贫瘠。同时,司法技术人员与审判人员之间没有形成对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的考评联动机制。7司法技术人员独立于业务庭,无办案责任的压力,一些技术人员因此缺乏辅助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动力。权力与压力的双重缺失让司法技术人员的专业意见不能及时、高效、保质保量的提供,因此,法官需要一个能与其共享审判权力与义务的专家,辅助鉴定意见的采信。

    专家辅助人、司法技术人员共同帮助法官采信鉴定意见,帮助法官形成對鉴定意见采信与否的自由心证。在审查鉴定意见的过程中,法官心证的形成可细化为五个阶段:第一,审查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司法技术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等等;第二,审查鉴定材料是否来源真实,鉴定的方法、依据及专家意见作出的依据以及过程是否科学、客观;第三,审查鉴定意见及各方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专家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关联性的大小;第四,审查鉴定意见及各专家意见的推理是否符合逻辑,结论是否准确唯一、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能否达到证明标准;第五,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内容是否具备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在这五个阶段,专家辅助人、司法技术人员都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形成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目的。

    参考文献:

    [1]何家弘.简明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霍宪丹.司法鉴定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

    [4]李玉华,杨军生.司法鉴定的诉讼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5]陈如超.民事司法鉴定中的法官行为规制[J]法商研究,2018,35(02)

    [6][日]佐久间泰司,平野武,张英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以近年的制度改革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6(06)

    [7]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6,1(53)

    [8]孟勤国.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行为——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研读[J]法学评论,2013,31(01).

    1 孟勤国.司法鉴定规则应重在规范法官行为——最高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1号判决书研读[J]法学评论,2013,31(01).

    2 陈如超.民事司法鉴定中的法官行为规制[J]法商研究,2018,35(02).

    3 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第53页。

    4 详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冀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

    5 详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豫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

    6 [日]佐久间泰司,平野武,张英.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以近年的制度改革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6(06)

    7 陈如超.民事司法鉴定中的法官行为规制[J].法商研究,2018,2(133).

    作者简介:李媛(1989. 10-),女,汉族,湖南娄底市,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汉族,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