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及完善

    郑郁郸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存在的难点、认定标准的变化及对共同认定制度的完善探讨下我国离婚案件实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点;认定标准;制度完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

    1.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困难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往往会存在着共同债务认定举证困难的问题。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常识,加之中国人固有的碍于情面等原因,导致在进行举债时往往不注意留存相关的凭证和证据。而从目前的离婚情况来看,在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基本处于敌视及对抗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双方进行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争取财产并尽力避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如若是双方共同借款的还好办,但如果仅为一方对外借款,另一方以不知情或非共同债务为由予以否认的话,借款(举债)一方将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因为夫妻关系的隐密性,外人及法院也不容易对此进行辨别、认定,这是导致法院认定难的第一原因。

    2.现行法律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设计,在价值理念上应以寻求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和谐统一为指针,在认定标准上采用实质主义,以所负债务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为旨归[1]。但根据目前的《婚姻法》来看,虽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不够详细,在实际解决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体操作中往往能以据此予以认定。由于生活中法院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需要考虑到很多实际情况。不同的债务纠纷案件也存在着差异性,这就使得法院相应的审判实践缺乏详尽的依据和参考,其审判结果也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的需求。这就要求《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内容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案例分析,不断的优化相应的实施细则[2]。

    3.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产生相应的共同财产,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就需要从共同财产中扣除。这就表明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要想更好的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就必须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但是当前很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和划分标准模糊不清,有部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划分也不明确,根本无法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家庭共同经营的财产,使得最后在进行债务清偿时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不清的问题,这也让法院的认定及审判程序更加复杂,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变化

    1.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为了更加有效及正确的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更加公正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我国对《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方面进行了新的修改,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认定标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例如,旧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很难实现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现行的《婚姻法》更加明确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民间借贷的认定应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債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上述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体现了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共同债务应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这一宗旨。

    2.明确规定了家庭日常生活债务

    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方面还明确提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债务这一概念。其具体表述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对原有的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这就表明不管配偶一方是否知情,只要负债一方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嘲。

    3.修改了夫妻连带清偿的要求

    《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还修改了夫妻连带清偿的要求,在以往的规定中,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也无论配偶是否知情,所产生的债务都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另一方具有连带责任。但是新的规定将这一表述改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修改使过去的连带清偿责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夫妻双方无需再无理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了,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一方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并非用于家庭共同所需,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不需要另一方承担清偿责任。该条款的修改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1.夫妻双方平等自愿

    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对于夫妻提出的共同债务认定需要遵循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所谓的平等也就是指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力,那么同时对于所负的债务也有着平等的清偿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逃避这一法定义务,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自愿是指夫妻双方在进行共同债务认定时,可以自主协商或作相应的约定,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二人的意见及决定。

    2.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相关联原则

    在处理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要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联系。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划分不明的夫妻二人,法院应当先执行相应的财产分割程序。在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及厘清之后,再根据财产的划分判决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债务的偿还应当优先从共同财产里进行抵扣,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侵害。

    3.保护妇女儿童及弱者原则

    在进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处理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循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虽然夫妻双方在债务清偿上具有平等的偿还义务,但是在具体金额的分配上可以有一定的倾向性,适当照顾妇女及儿童,如果双方离婚还兼有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应当适当的向弱势群体一方倾斜,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及偿还能力在债务分担上给予一定的照顾,以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实务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一些难点,但我国的《婚姻法》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改,既要打击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又要解决部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法律的修改及完善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姜大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 04).

    [2]洪晓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构建——基于浙江法院案例的数据分析[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6).

    [3]何长春,张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之困境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