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问题研究

    刘妍麟

    摘要:随着保险业发展速度的加快,保险投资资金的不断增多,使保险资金私募股权投资逐步成为国内保险机构扩展投资领域、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但与私募股权投资高收益相伴的是不容忽视的高风险。本文将对我国保险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研究,并对风险防范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

    1我国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1.1我国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现状

    保险公司主要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要成为有限合伙人即进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需要获得股权投资牌照,到目前已有国寿、人保、平安、太保、太平、安邦、泰康等十几家保险公司拿到,例如国寿集团投资了国寿(苏州)城市发展产业投资企业,国寿(上海嘉定)城市发展产业投资企业、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顺风股权投资企业、TPG等私募股权基金。

    2015年9月,保监会发布《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到目前已有2家保险私募基金获批,分别是光大永明、昆仑健康保险等7家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的合源融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面临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对我国保险资金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生了巨大影响和多重风险。

    1.2我国保险资金私募股权基金内外部风险

    (一)外部环境引起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良好的外部市场能为私募基金来带稳定的发展环境,但市场行情波动也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我国宏观经济面临在经济下行和周期性放缓的双重压力,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2016年私募股权投资方向由制造业、医药生物、机械自动化传统行业等转向科技、文化、教育、传媒等新兴行业。私募股权投资高风险、高收益,期限长,流动f生较差,然而保险资金追求的是高于负债的稳定收益,私募股权投资不确定性大,因此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需要注意市场风险。

    (2)法律及政策风险

    我国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其合法地位还未得到认可。目前已颁布的金融体系的法律均不涉及私募行业,我国还未专为私募基金立法,缺乏具体性规范性的私募基金操作法,仅《证券法》、《公司法》等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因此私募基金监管不明确,缺乏明文指导,监管难度大。

    同时,保监会制定严格的标准和高门槛限制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到现在为止仅设立两家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可以看出,各保险公司对于进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较为谨慎,监管机构的重重限制和严格监管使得保险资金需要谨慎操作,防范法律和政治风险。

    (二)内部环境引起的风险

    (1)决策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的决策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决策过程中,由于缺乏对投资环境、投资项目的有效风险评估,导致决策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从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决策风险主要体现两个地方:一是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原则在保险行业受到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保险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是集团的一个部门,基金管理活动中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因此在进行投资决策过程中会受到集团公司的影响。二是保险公司进入私募行业时间较短,对私募股权这个新领域认知不足,短时间内不能迅速接受,存在较强的固定收益类投资思维惯性,这也导致保险公司缺乏私募领域的投资能力和行业竞争力。

    (2)道德和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的道德和信用风险由来已久,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纰漏机制不完善以及监管层意识的不足造成的。信用风险是指当市场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操作错误,导致私募基金的发生损失甚至崩溃,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而导致投资者发生损失的风险。而道德风险是由于基金管理人的不道德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老鼠仓”,“徐翔内幕交易案”,北京华融普银、金源鸿基等基金为吸引客户而承诺高额返利而投资失败无法按期归还本金及收益等案例都体现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道德和信用风险。

    (3)人才风险

    我国保险行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时间更短,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长期以来粗放经营理念的影响,观念闭塞防范重重,在用人、选人制度上不能与行业匹配,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仍显不足,不能提供专业人才发挥的空间和有效激励机制。二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速度满足不了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

    2防范保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风险的措施

    2.1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外在环境的完善

    (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乱序现象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限制了保险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但是我国私募基金还是一个金融行业中的新兴行业,还不是很成熟,不论是私募从业人员本身还是监管部门都对私募基金认识不够,因此国务院可先制定规范指导性文件,监管部门在实践中积累了足够的监管经验后再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二)明确监管部门,坚持适度监管

    金融行业的外部监管包括政府机构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行业也是一样。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坚持适度监管原则,法律中仅规定了少量禁止性规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还在成长阶段,监管宜粗不宜细,保监会应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门槛,给予中小保险公司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配置保险资金的机会。同时,保险私募基金由保险公司控制,而投资与资本市场,应同时受保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应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层次和职责范围,做到权责对等,确保监管部门履行其职能。

    2.2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内部环境的完善

    (一)建立保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体系

    除了外部监管的政府机构和自律组织监管,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应该建立多层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规范化、合规化的监管。加强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这有利于树立合规守法理念,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过程控制,防范基金内部环境造成的风险,提高保险资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效益。

    (二)及时掌握政策信息调整对应策略

    政策风险具有实时l生,难以预测,其影响范围同样难以估计。政策变化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投资方向以及规模改革的风向标,逆向选择将对私募基金带来较大风险,降低政策风险需要及时掌握政策信息,提前调度,未雨纲缪;也要掌握最为先进的行业运作模式,对行业成功案例进行及时学习,对于失败案例也应当引以为戒。

    (三)加强股权投资人才储备,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能有效提高管理人绩效,发挥其最大潜能,解决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利益协调问题。对于目前保险公司来说,急需培养一支成熟理性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队伍,既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又能敏锐发现投资机会,增加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