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关键词 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 健全法制

    作者简介:王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83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在传统的司法过程中,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了法院等司法机构发挥效能。但是健全的法治中包含的环节较多,司法机构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拓展民事案件解决手段时引入行政裁决的方式有利于促进法制的多元化,对于一些经济性、专业性更强的案件能够有更加公平的裁决办法。将司法审判和行政裁决相结合,二者能够相互制约和补充,更加高效的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一、需要行政裁决来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因

    (一)健全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法规中的一种裁决手段,但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必须要不断加以完善,确立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行政裁决的概念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根据当事双方的要求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这种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层面的裁决,对弥补依靠《民法》来解决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很大帮助。根据国家颁布的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力度的意见指导来看,提升行政裁决的地位是落实和健全行政法律的重要举措之一[1]。其次,行政法律兼顾了法律性和行政性,相较于法院等司法机构对民世界分进行裁决的方式,行政裁决能够更加灵活高效的对特殊案件进行处理。而对裁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当事方仍在有继续上诉的权利,对完善民事纠纷处理的流程有了更加完善的补充。

    (二)构建多元机制

    在过去对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大多采取了调解和上诉两种方式,不利于构建法制多元化的局面。在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引入行政裁决有更重要的价值性。首先,由行政机关来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帮助司法部门缓解民事案件的压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矛盾点也在逐步发生变化,民事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引入行政裁决的手段可以提升民事纠纷处理的效率,使民众的问题能够得到快速解决。其次,在民事纠纷中有一些专业性或经济性更强的问题,单纯依靠司法的手段解决有时很难予以最公平的判断。行政裁决的手段更加专业,处理流程简单,且可以根据民事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划分给予最准确的解决。在行政裁决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也能够带领其他的行政法规手段发挥效能,互相补充协调,找到更加优化的民事纠纷案件解决方案。二、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立法缺位

    我国施行行政裁决的处理办法已有近40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行政裁决的效能逐步突出,但仍然缺乏专门的立法来保障其权利,行政裁决处理的使用条件受到了限制,导致许多本能快速处理的案件堆积在司法部门得不到处理,一些民众的维权期限长达数年之久。行政裁决的处理手段散落在一些专项的法规法规中,如《环境保护法》《专利法》等,而缺乏一个专门的法典来保障其行政权利,导致行政裁决处理办法的落实较为困难。按照国家法典和裁决处理的结构来看,司法手段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手段,如果将所有的压力都施加在司法手段上,不利于构建案件处理多元化。

    (二)裁决效力不足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规支持,行政裁决手段的效力不足,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得到执行,扰乱了行政裁决的有效性。从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决流程来看,对行政裁决结果必须执行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只有行政复议一项内容,而在内容纷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涉事主体不能有效执行行政裁决的处理结果,转而将案件重新置于司法的方向。这种方式不仅增加了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流转周期和涉事主体的诉讼花费,还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和司法部门的压力,是一种非良性的民事纠纷处理流程。

    (三)缺乏衔接机制

    行政裁决和司法审判之间需要建立一定的衔接机制,有利于将事件处理的周期缩短,提高民事纠纷处理的效率。从裁决的过程来看,涉及到了证据获取、认定和调查等多个流程。由于行政单位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对结果判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为了保证行政裁决结果的公正性,需要将行政与其他处理机制构建成流通环节,相互之间能够实现证据支撑和协作。针对不同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合理选择司法审判和行政裁决的方式是目前拓展案件处理的重要手段。

    (四)裁决主体多样

    我国的主要行政单位種类很多,如果要将民事纠纷案件流转到行政部分进行处理会出现主体多样、领域重叠的问题,与精简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能的初衷不符。以专利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可以参与行政裁决的行政单位包括了商标委员会、专利委员会等。尽管交由主管单位进行裁决有利于发挥其专业价值,但是这种对于裁决主体的不定划分反而可能引发一些争议。还有一些行政单位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过分以来专业知识,忽略了与案件实际情况之间的联系性,导致了裁决结果不公的情况发生。三、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地位的措施

    (一)健全法律法规

    想要切实落实行政裁决的效能就必须有专门的立法支撑,避免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充足的公信力。首先,在对行政裁决法案制定的过程中应该更加关注细节部分,将一些案件受理的细则做以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与司法机关职能不匹配的情况。首先,立法的权利应该由全国人大专门研究和制定,国务院可先行出台一些限制性的规范,逐步增强行政裁决的效能。行政裁决管辖权利的划分也应该做出明确的规范,如按照地域、级别等不同的划分手段,会给最终受理案件具体的行政单位确认带来一定的影响[2]。其次,强有力的法规支撑能够逐步将行政裁决的全力发挥出来,但是盲目出台政策可能会给案件的处理造成负面影响,有关的政府单位应该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周密的准备后施行法规,保证每一个对民事纠纷裁决的方式都是公平正义的。

    (二)确立行政衔接

    行政法规中明确认定的行政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裁决,还有一些如复议、诉讼的内容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发挥行政裁决效力的过程中,应该关注与其他行政手段的衔接方式,完善行政裁决处理办法。首先,行政裁决处理过程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督,不能有超出法规要求的判决处理,这也是对行政裁决权利限制的重要原因[3]。行政裁决的过程必须要透明,公平的裁决和处理能够增加民众对国家公权力部门的信任程度,在推广行政裁决的过程中,这种信任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其次,一些民事案件的内容较为复杂,有时会包含了一些子案件,在对这种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时,应该依照主要矛盾的类型进行判断。若主要矛盾集中在民事问题方面,则可以由司法部门集中处理。若主要矛盾集中在行政问题方面,交由行政裁决则更加有效。

    (三)建立程序正义

    完善的行政裁决处理流程是扩大其影响力最基础的保障,作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准确告知涉事双方正规的处理流程。首先,民众选择由行政机构来实现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节和裁决工作必须是一种自愿发出的主动行为,不能由外界事物的干预而产生。这种自愿的方式能够维护行政裁决处理的公信力,是民众对行政部门公平性信赖的体现。其次,在参与了行政诉讼后,要根据民事纠纷类型的差异将案件交给对口的行政单位进行处理,增加案件处理的专业性。相较于司法部门,行政裁决的处理方式更加灵活,能够在充分了解案件内情的基础上以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和裁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处理的公平性[4]。最后,如果涉事双方中有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还可以再次利用司法申诉的方式进行复议,将该案件转交由法院部门再次进行判决处理。行政裁决的处理程序也必须形成闭环,并根据案件类型做好积累工作,保证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能够尽量减少同类型民纠发生的概率。

    (四)划分审判裁决

    司法审判和行政裁决之间有一定的重叠,二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为拓展民事纠纷案件解决手段的多元性提供了基本保障。一方面,司法审判和行政裁决都可以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判定,且结果都具有法律效率。在案件已经完成了行政裁决后,司法部门应该给予裁决结果充分的尊重。如果涉事双方对裁决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申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链能够推翻判决结果,一般都应该维持原有的裁决结果[5]。另一方面,在涉事双方向司法部门提出审查行政裁决处理过程中的调查方式和权利时,司法部门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法规的限制进行审查,适度限制行政权利,避免出现权力扩大的情况。在施行行政裁决处理的费用认定问题上,也可以参照司法部门的相关规定来收取诉讼费用。

    (五)明确裁决范围

    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该互相明确使用行政裁决手段的主要范围,确保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的专业性与高效性。首先,行政裁决是能够代替司法部门发挥同样效率的一种行政手段,其裁决的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进行裁决范围划分时必须细致到位,否则可能会引发不公平的裁决结果,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不良影响。在授权行政单位发挥裁决职能时要通过派发专门的文件进行授权,明确行政权力的范围避免扩大,保证裁决结果准确[6]。其次,根据民事纠纷案件类型差异,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民事纠纷案件更适合运用行政裁决的手段进行解决,如税务案件、环境侵权、小额纠纷等。司法部门应该积极宣传行政裁决处理的优点,使更多的民众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主动选择行政裁决处理手段。四、结语

    总之,将行政裁决和民事纠纷案件相结合能够有效地落实依法治国的建设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民众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由于国家的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更为充足权威,这种解决方案有利于扩充民事纠纷案件解决的方法,是提升法制多元化的重要手段。在落实和发挥行政裁决效力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法规作为支撑,划分司法审判和行政裁决之间的关系,明确适应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类型和范围,做好法规中各類事项的衔接工作,使裁决的效力能够更加突出。

    参考文献:

    [1]李瑞昌.论社会治理新格局展位下的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方略[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20-24.

    [2]马佳.论我国行政处理民事纠纷机制的完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1):36-40.

    [3]郭修江.一并审理民行争议案件的审判规则——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J].法律适用,2016(1):74-81.

    [4]杨国平.对行政裁决和谐主义功能的重新审视[J].理论月刊,2010(8):112-114.

    [5]施蕾.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疑难问题研究——以行政裁决的救济方式为中心[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8-60.

    [6]安丽娜,胡洪玉.台湾地区行政解纷机制研究及其借鉴——以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为视角[J].财政研究,2005(12):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