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分析我国环境保护举措的演变

摘要:《环境保护税法》的公布是我国环境保护举措演变过程中重要的节点 。本文结合2017年新公布的法条,详细比较两种征收模式,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环境保护举措的演变,分析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制度演变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1-0015-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1.008
Analysis of evolv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in China from sewage fischarge fee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Wang Shuxin
(Shenya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Station, Shenyang Liaoning 110069, China)
Abstract: The promulg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Law” is an important node in the evolvemen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Based on the newly published law of 2017,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two modes of levies in detail, and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the evolu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in our country and analyz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changing sewage charges in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es.
Keywords:Sewage charg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2015年6月,我国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对将要启动的环境保护税的基本内容进行阐释。经过一年半的酝酿,于2016年12月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7年4月17日由我国政策法规司正式颁布,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环境保护税法》的公布,标志着国内以往实施的排污费很快会被环境保护税这一新概念所代替。
1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发展回顾
1.1 排污费发展回顾
排污费制度与环境保护税收是我国两条并行的基于价格对环境管理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1982年,我国首次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对排污进行收费。2003年开始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系列法规规章,从单因子浓度超标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总量收费,提高收费标准。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
1.2 排污费发展的问题总结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排污费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1)经济惩罚力度不足,征收标准与实际治理成本相差过大;(2)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计量不够精确,很难准确评估合适费用;(3)收费类目暂不全面,部分污染物存在豁免状况;(4)收费收缴率并不高,协议收费制度不完善。
1.3 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建立历程
为解决排污费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排污费缴费制度转变为更为透明的税收制度的呼声高涨,建立更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度正式提上日程。2004年,我国税制改革中牵涉排污费税改的主要有两点内容,即“强化税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与社会之间的统筹协调”以及“合理的但适宜采用税收形式的收费要加快创造条件改为收税”。2007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原环保总局共同启动我国环境税收设立项目,并结合国内外重要实践进行参考。于2013年,国家财政部等三个部局单位正式向国务院申请设立环境保护税的请示,并于2014年正式提交关于“排放税”的环境税草案[1]。2015 年 6 月,我国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4月17日由我国政策法规司正式颁布《环境保护税法》。新法计划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环境保护税法》的公布,标志着国内以往实施的排污费很快会被环境保护税这一新概念所代替。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公布,在我国实施长达35年的排污费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2 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的差异比较
多个角度比较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可以更客观地发现改革对我国环境保护体系的促进作用,并能加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税内涵的理解,提高纳税意识。
(1)征收范围的对比。排污费的征收范圍相对较狭窄,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噪声的费用征收。而改税后,基本收费范围未变,将前两种征收对象更名为大气和水污染物,提法更加科学合理。同时,环境保护税中将征收危险废物的费用排除出税务系统,而是作为危险废物另行收费。(2)优惠设置的对比。环境保护税的优惠设置较排污费更加清晰明确,优惠力度更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符合国家标准范围内的农业生产及流动污染源排放、合法污水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点排放的污染物等采取免税处理[2]。环境保护税对各类流动污染源的划分更详细具体,根据门类及具体情况设置不同优惠政策。此外,环境保护税对于达到国家减排标准的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减税力度。(3)征管模式的对比。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主要依托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发挥作用,全面实施企业申报、正式征税、环保配合及信息共享的操作流程。环保部门负责统计整理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需要缴纳的税款额。税务部门结合环保部门的反馈,进一步确定不同企业的污染物类型及实际排放量,确定税收费用,新的征管模式更加科学合理。
3 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看我国环境保护举措的演变
我国国内环境保护举措的演变,主要体现在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转变。具体包括以下四点。
(1)从“花钱买污”到“保护环境”的演变。征收排污费时,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排放的污染物量缴纳相应水平的费用。然而并没有限额排放量,一定程度上忽略对环境的保护。环境保护税则通过法律限制企
业排放量,监督企业按照实际排放量纳税。并且对排放量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减税优惠,以环境保护为根本目标。(2)从污染排放到污染治理的演变。排污费制度的设置主要是基于经济成本,控制管理污染物排放,而环境保护税则主要基于环境成本。在实际的排污费征收过程中,不少区域排污费低于环境治理成本。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会放弃对污染物的治理,而直接通过花钱买污将污染物排放出去[3]。环境保护税的设立,通过税额减免节省企业生产成本,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污染治理过程,同时也实现对环境的保护目标。(3)从随意粗放到强制精细的演变 。由于相关的配套机制及法律条例的不完善,排污费制度实行过程有明显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缴纳不及时或拖欠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环境保护税通过配套的强制性政策及法律法规大大提高纳税率,相关制度也更加精细化,针对不同的污染物类型制定了不同的治理要求与纳税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污染治理工作中,全面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展。
4 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的演变意义
环境保护税取代排污费,对环境保护的决心及收取相关费用的性质都有重大改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如下。
(1)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及监督管理作用。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相对较低,征收范围也不大,因此排污费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环境资源的保护并不充分。不少企业认为排污费是破坏环境缴纳的赔偿费用,国家并没有限制其对环境的破坏。而环境保护税则重视环境保护,将环境污染及治理成本反馈给企业或个人,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对整个环境的具体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4]。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强制性与法治性相对更强,纳税企业或个体的缴税行为属于基本义务,并且需要对自身税务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征收效果明显优于排污费。(2)有助于丰富环境保护资金来源。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之后,就可以将此类税收划至环境相关财政预算体系中,征收到的税费一方面可以用来完成环境治理工作,另一方面也能用来作为环境保护储备金。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区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大大丰富环境保护资金来源,减轻政府的环境保护压力,提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使环境保护税发挥更全面的作用。(3)有助于完善国内绿色税收制度。绿色税收制度主要是指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制,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绿色税收制度,大大提高国内绿色税制的丰富性与全面性,并促进国内绿色税制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提高绿色税收制度的法治性。
5 结论
相比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的内涵更加丰富,与我国近年来提倡的资源付费理念以及谁破坏生态环境谁付费的理念非常一致。环境保护税的设立标志着我国环境相关税制的重大改革,同时也体现出我国清费立税行动的坚定决心,对整个环境的保护有很大推动作用。尽管征收环境保护税比排污费更具科学性,但是当前国内制定的环境保护税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可以进一步扩展征税范围,例如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控制、流动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及引起雾霾的颗粒物排放等。
參考文献
[1]张月月.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思考[J].西部财会,2017,(4): 16-18.
[2]吴健,陈青.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的制度红利思考[J].环境保护,2015,43(16):21-25.
[3]郑直.“排污费”到“环保税”的可喜一步[J].瞭望,2016,(37):7.
[4]马亚洲.浅析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J].商,2014,(37):197.
收稿日期:2017-11-10
作者简介:王姝欣(1981-),女,工程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