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及其完善

    关键词 公司法 债权人 保护 路径 九民纪要

    作者简介:何晓安,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58

    自2013年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以来,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路径也发生了变化,从事前保护转向事后保护,从静态保护转向动态保护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其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等常见公司法争议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本文拟对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路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九民纪要的思路进行新的思考,为债权人保护路径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一、公司法下债权人保护路径之现状及其问题

    我国公司法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多种路径:有对抗性的,也有非对抗性的;有事前风险防范方式,也有事中监管制度和事后救济途径。常见的保护路径包括公司信用和信息披露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制度、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等。

    (一)公司信用和信息披露制度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14年8月颁布了配套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原则、公示主体、公示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2014年2月亦上线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进行公示。笔者认为,该些举措系我国公司信用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有益创新,为社会信用公示体系的建设打下了基础,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信息披露渠道分散。现行我国公司信用和信息披露渠道主要分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以及某些特别注重公司信用情况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例如建设工程行业)。债权人如需了解某公司的信用、信息,需通过不同部门、层级的渠道进行查询,耗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信息披露标准笼统、公示质量不一。虽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初步建立,但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联网机制仍未完善,而且有的部门长期以来信息透明度低、基础数据薄弱,导致公示信息内容少、信息不完整。而且各地系统管理水平差异较大,人性化查询措施未到位。

    第三,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权威性。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信息公示、年度报告等内容由公司自行填报而无需政府部门审查核实,但经公示系统公示后则成为官方信息。这种内容单方性和平台官方性的矛盾直接损害了公示系统的公信力,也给债权人等查询主体造成困扰和误导。

    第四,信息披露内容有限。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关键性财务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可想而知大部分公司一般不会主动公示该些信息,导致公示信息基本无可供债权人判断公司真实资产情况的内容,公示信息的实际效用低。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我国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引入该制度,主要以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为法律依据。此前因该些条款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讨论。2019年出台的九民纪要第二章第四节对该制度的适用思路、常见情形、审查要素等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重塑了该制度的审判标准,是对公司法的重要补充。但笔者认为,总体来说该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规范文件地位亟待提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涉及债权人、股东和公司三方的重要权益,而且随着债权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该制度适用情形会逐渐增多,亟需由国家层面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规定,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虽然九民纪要相关条文构成了该制度的重要部分,但九民纪要毕竟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现行的规定尚未建成层次化、体系化的制度。

    第二,部分问题仍未统一裁判标准。九民纪要对某些争议问题并未进行过多阐述,例如一人公司的人格否定认定标准问题、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体范围狭窄、结果要件限定范围模糊问题 、“资本显著不足”与“以小博大”之区别及其判断时点等问题 ,还有一些特殊的例如子公司债权人要求母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等情形。

    (三)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制度

    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趋势使得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职权需要制度制约,以免损害股东、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六章从任职资格、义务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一直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前述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可操作性不高、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前述条款只规定了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后对公司、股东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为债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仅适用于破产、清算的情形。而九民纪要首次确立了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可加速到期的裁判精神,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执行不能”和“恶意延期”两类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作出了统一与突破,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该规范与前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样,均存在类似的规范文件地位亟待提升的问题,還有个别债权的偿付无法覆盖全部债权而与破产程序中的“概括清偿、公平分配”原则存在冲突等问题。

    二、公司法下债权人保护路径之完善

    (一)完善公司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公司信用体系缺失、信息严重不对称是造成公司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极易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实缴制缺位后,公司交易相对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会相应增加,亟需构筑与认缴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监管体系 。因此,笔者认为该路径完善可从以下几点出发:

    第一,扩大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范围,从而延伸至公司资本、资产、财务等信息,以及公司信用评级、重大投资、贷款信用、处罚涉诉等关键信息,以使被披露信息能全面体现公司的实际运营和资产情况。

    第二,拓展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创新披露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或信息平台公司向社会提供信用调查、评级、咨询等征信服务,且可参考欧盟多数成员国的“信用局”制度 ,建立多层次、多方参与的公司信用和信息披露体系。

    第三,强化公司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持续性和时效性的抽查、审核,严格落实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公司内部人员连带责任方面的追究。

    第四,建立公司信用评级体系,设定科学、公正的信用评级国家标准,设定严进宽出的信用评级保障机制和降级处罚机制,实现对我国企业信用分级机制,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完善股东出资制度

    要建立并完善以资本催缴制度为前置程序、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为保障路径的股东出资制度。在现行认缴资本制度下,认缴数额、方式、期限等均可由股东自行决定,容易催生钻空子的行为。但股东出资催缴作为公司内部自治行为,程序较为简单,若强制要求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则未免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公司内部的资本催缴制度。催缴程序执行主体可以参考美国和日本的出资催缴程序,由董事会作为具体实施机构 :一方面,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十分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和股东出资情况;另一方面,催缴义务可纳入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范围内,考虑到现行法律对公司怠于履行出资催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并未有明确规定,将公司责任向个人责任转化将有助于提高履行催缴义务的积极性 。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完善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制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关于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尚不够明确且缺乏有关债权人救济途径的规定。有学者主张可借鉴英美法中的“商业判断规则”来构建董监高的勤勉义务标准 。笔者认为,应严格规制公司董监高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适当对前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进行扩大解释,建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忠实勤勉义务制度,并赋予债权人可靠的救济路径,特别是针对董监高违规信息披露、协助进行抽逃出资、非法分配利润等情形中的连带责任,以防止董监高滥用职权,维持各方利益平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总结

    根据《公司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目标之一。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应注重对公司设立、运营甚至破产、清算时期的持续、谨慎的监管,也应要求公司对外披露关键信息,适当限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等内部人员的权力。就我国目前法律制度来看,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路径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完善。笔者建议可从公司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出资制度、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学习、吸收域外有益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注释:

    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J].法律适用,2014(7):34-39.

    高铭泽.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J].现代企业,2020(3):76-77.

    何德辉.《九民纪要》下公司人格否认之“资本显著不足”情形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 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上海市法学会,2019:9-12.

    沈贵明.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J].法学,2014(4):98-107.

    曹玉华.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李东侠,郝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J].人民司法,2014(5):13-18.

    富梦婷.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司債权人保护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