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定牌生产中商标侵权问题的探讨

    梁立明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7-160-01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关于涉外定牌的概述出发,根据涉外定牌在生产中构成商标侵权的司法实践,从商标侵权问题的构成要素、商标使用以及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衡量等方面,对涉外定牌生产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 涉外定牌 定牌生产 商标侵权 侵权探讨

    我国涉外定牌的生产中,围绕定牌商标所构成的侵权问题,近些年已经出现了较多的法律纠纷与诉讼,但是我国对此却并没有做出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法院对此的判决也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探究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理论分析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涉外定牌的概述

    涉外定牌生产,又称为OEM,在我国又称贴牌加工,主要是指加工方根据约定,为委托方加工使用特定商标或品牌的商品并将该产品全部交由委托方销售或经营,委托方根据约定向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贸易方式。

    二、涉外定牌在生产中构成商标侵权的司法实践

    瑞宝国际贸易公司起诉永胜轴承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方永胜轴承公司由于接受美国公司的委托,依据美国公司要求来进行定牌加工,该公司在所生产的轴承上标出了涉案商标RBI,而RBI商标是原告方瑞宝国际贸易公司在我国拥有注册商标权的专属商标,且其核定使用的产品同样是轴承。经查明,美国公司并不拥有RBI商标的专用权利,同时永胜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公司RBI商标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故我国法院认定被告方永胜公司在涉外定牌的加工行为侵犯了瑞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我国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的商品上,当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时,排除混淆可能性的适用,直接认定国内的加工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商标侵权问题的构成要素分析

    根据对诸多类似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涉外定牌加工的定牌行为在很大概率上被认定侵犯了商标持有人专属权,但实际上,海外定牌生产中的定牌加工行为,存在不被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商标法的更新速度,与飞速发展的社会情况之间构成了一种矛盾冲突,导致在司法判决时,相关判决部门把此类案件强制依据尚未更新完成的商标法规来判决。

    依据传统形式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来看,损害的存在往往是法律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原告方只有在被损害后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被告方也只有在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才应当被法律要求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基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即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的结果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联系、侵权行为人在其主观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等。

    但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判定和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行为人的主观错误并不是其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它只是在判定被告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时才会被考虑到的因素。在涉外定牌的加工与生产中,关于商标的标注主要来自委托方,且商品在生产后并不进入国内的消费市场,这就不会导致国内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商品过境后进入的是国外消费市场,商品的所有者享有国外合法的商标所有权,进入的也是国外合法的商标权市场,且整个生产与销售过程,并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类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对国内商标权的侵害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因此,这种定牌加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满足侵权行为构成要素,因此存在不被视为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二)侵权问题中商标的“使用”与国际贸易利益衡量

    在商标侵权问题中,由于我国法院的判定主要依据就是我国的《商标法》,在这部法律中,第57条的第(2)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在实际认定中,争议在于定牌加工企业的定牌行为是否构成了我国商标侵权的“使用”。

    《商标法》中所述的商标“使用”,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使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常将“使用”视为“用了”的同义词,它代表的主要是一种具体的动作,而法律中常将“使用”视为“为了商业目的而用”,即商标的使用要满足商标所具有的功能。商标的主要功能就是使消费者更易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只有商品“行销于市”,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从中获利,才可将其定义为“使用”。

    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存在商标权的公平竞争,关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也是以制止混淆与欺骗为目的,因此,关于定牌加工生产的商品,若在全部出口的前提下被判定为侵权行为,则主要是出于商标地域性的保护目的,主要保护的是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若被判定位不侵权,则主要保护的是加工方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垄断权,而保护知识产权则有利于激励创新和激励创名牌。国家法律应当根据不同经济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以及不同国际贸易政策适当调整其侧重方向,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国内经济的利益平衡。

    四、结语

    综上所述,關于涉外定牌生产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我国对于涉外定牌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决,给从事涉外定牌生产中相关企业的发展前景蒙上了较大的阴影。因此,探究商标侵权问题的构成要素、商标使用情况与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衡量,可以进一步降低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安雅毓.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2]曾婧炜.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