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劳死”现象的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陈西玲

    【摘要】现阶段,由于我国的工时制度不完善、最低工资的不合理以及工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进而出现了过劳死的现象,为此,笔者在本文就我国“过劳死”现象的法律规制完善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关键词】过劳死;法律规制;完善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劳动形态也越来越多元化,而近年来,劳动者“过劳死”的现象屡屡发生,而这也引发了社会对“过劳死”现象的思考。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劳动者的自由人格,成为企业、政府以及社会都致力解决的问题。为此,针对我国“过劳死”现象在法律界的盲区,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以约束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过劳死的法律属性

    过劳死字面意义为因为过度劳动而导致出现的死亡。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压力和竞争压力不断增加,社会对过劳死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强调人的精神状态转向因为过度劳动而出现健康问题的名词,比如,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因为劳动强度超过了身体的承受能力而出现的猝死现象。现阶段国际上对“过劳死”这一现象的定义是因为工作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过大、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 的亚健康状况,并因此导致突发疾病,并最终导致来不及救治而丧命。对于“过劳死”法律属性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端,其中包含了职业病说、工伤说、侵权说等。

    (一)职业病说

    将“过劳死”法律属性定为职业病的观点是将其作为一种职业病进行规制和防范的,这一观点的立足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企业行为。比如,日本将“工作过度”定义为职业病,并直接将“过劳死”这一现状纳入职业病的一种,以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说

    将“过劳死”现象界定为工伤是现阶段我国学界认可度较高的观念,也就是将“过劳死”视为工伤的一种。之所以会将其纳入工伤,大致是因为大多数的过劳死现象都符合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超负荷工作而出现过劳死现象,而且没有劳动关系就不会出现过劳死的情况,也就是说,因为企业为了获取额外利益不惜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使得劳动者在劳动中出因为超额的工作任务而出现过劳死。而工伤也是指因工负伤,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的植物行为,而伤则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所以将过劳死界定为工伤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曾有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的具体实践。

    (三)侵权说

    持这一观点的论述认为过劳死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民事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的损害结果,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过劳死的案件中,企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侵权,虽然,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导致劳动者的死亡,但是,用人单位却违背了国家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时间以及劳动强度的规定,而这也是导致劳动者出现过劳死的主要因素,为此,将过劳死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也是合理的。

    二、我国“过劳死”的法律规制现状

    (一)工时制度不完善

    过劳死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大都是因为劳动者承担了较长时间、较大负荷的工作,而他们的身体素质根本无法适应这样高强度的工作。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工人过劳死的问题,不得不让人们思考我国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劳动法》中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以及工作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并明确指出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每个周至少休息一个工作日。相比国内,美国规定劳动者的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对加班时间的上限没有提出硬性的规定。当然,过劳死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大都是因为劳动者过度加班导致的,而我国对加班程序、加班补偿也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的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之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可以超过36小时。立法的内容相对比较完善,对企业来说要想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但是我国的立法因为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套实施,又缺乏严格的监督,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如果按照国家法律内容来从事管理工作就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这也可能会直接导致很多中小企业的破产,这样一来,就使得很多用人单位钻法律控制,以谋取企业利益。

    (二)最低工资的不合理

    现阶段很多中小企业的用工压力较小,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较低,要想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就必须加班以获取额外收益。而这与我国的最低工资设计不合理有关,很多企业也借助劳动者的这一心理,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工资来迫使劳动者自愿加班,但是不管是加班费的计算还是用人单位对违规安排的赔偿金,都是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础的,我国对员工最低工资的规定大都是以满足当地人生活的基本开支为标准的,而且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权大都是由省级政府决定的,对不同的省内城市则还可以执行不同的标准。另外,国家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在员工薪酬发放方面可以钻法律空子,进而就出现了损害员工权益的现象。而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我国最低工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最低标准往往难以满足劳动者的日常生活需要,而法律对一周工作时间限制所得的工资也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心理需求,此时,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较高的加班报酬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愿意付出额外的劳工时间,以换取更好的工资收入,尤其是对很多当下的外出打工年轻人,他们自觉自己年轻,精力较好,所以在工作中也就付出更多的劳动时间,最终则可能忽视了自己的健康状况,比如,前几年的富士康跳楼事件,就像社会各界折射出了我国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较大的工作压力。为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会制度不完善

    工会是结合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的中间力量,是解决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重要组织机构,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影响。比如,在工时制度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就必须首先征得相关工会组织的统一,而工会只要依照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限制用人单位的工时设计,就可以帮助劳动者减缓工作压力,进而就会降低出现过劳死的问题。另外,对于最低工资无法满足劳动者日常需要这一问题,工会也可以通过与企业的协商,适当提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水平,以帮助劳动者减轻生存压力,减少劳动者迫于生存压力而出现的过度劳动的问题。但是我国的工会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国家立法中没有对工会权利的明确规定,工会没有劳动执法的权力,对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劳动法规的问题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国家规定工会必须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整仲裁才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就注定了我国的工会权力是虚权,并没有掌握实际的制约用人单位的权力。

    其次,工会群众性组织的地位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工会本身是工人阶级自愿组合而成的群众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虽然立法给了工会一定的职能,但是工会内部依然存在职工入会率较低、工会经费困难等问题,而这些直接影响了工会职能的发挥。

    三、完善我国“过劳死”现象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将“过劳死”纳入工伤制度

    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过劳死现象的发生,我国应该将“过劳死”纳入到工伤制度中,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中却没有与过劳死相适应的规定,而且对工伤的判断主要是通过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等因素开展,对过劳死的法律救治以工伤为依据,是因为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赔偿的范围对劳动者相对有利。但是现阶段如果以工伤制度来对过劳死现象进行赔偿,就对我国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国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将过劳死纳入到工伤规制中,让这一情况下的赔偿不仅在社会保险的赔偿能力下,而且还使得过劳死的劳动者家属获得相应的补偿,以缓和社会矛盾。

    (二)完善我国的工时制度

    为了避免国家法律成为难以执行的“空中楼阁”,我国应该针对国情适当的修改国家法律,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新兴职业不断涌现,这也使得劳动者的工作类型也发生了变化,为此,只有完善国家的工时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针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发生的变化,对于法律对工时的规定,政府可以通过对遵守工时制度的企业进行补助、或者退税奖励等凡是,减少企业因为放弃员工加班而可能出现的紧急损失,与此同时,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对于劳动者的自愿加班行为,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整改或者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减少劳动者被迫加班情况。

    (三)完善我国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者依法约定的实践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支付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帮助劳动者维持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工资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为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最低工资立法,确保劳动者的最低工资能满足其正常生活的开支,使其在面对企业提出的加班条件时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开支而被迫加。在制定最低工资时,相关部门还必须结合各地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合理设计最低工作标准,以根据人们的实际需要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减少劳动者的生存压力。

    (四)完善我国工会制度

    首先,我国应该确保工会职能的独立性,确保其可以独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争议时,能够主动站在劳动者立场发挥自身的职能。其次,确保工会财政的独立性。工会组织要向独立的行使职能,就必须做到经济独立,为此,我国政府应该为工会运作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减少工会对企业的依赖,使其成为真正为劳动者服务的组织。最后,明确工会的劳动执法权。对工会来说,只有真正实现了立法为其设定的职权,才能在单位危害劳动者权益时能够发挥其职权,帮助劳动者争取最大限度的工资水平和休假时间,并通过减少加班安排,减少过劳死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

    过劳死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此,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通过对工伤保险制度、工时制度以及工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减少劳动者在劳动中可能出现的被迫劳动现象,进而不断减少过劳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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