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监察职能的分析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都选择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发挥环境监察职能,但收效甚微。因此在积极强化环境监察职能的过程中还需要从法律、经济等多个角度出发,灵活运用多样化的手段以有效实现对环境监察职能的强化,更好地维护我国生态环境。本文将着重围绕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监察职能进行探究。
关键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环境监察職能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8)01-0214-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8.01.124
Using law and economic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functions
Zhao Junping
(Yangcheng Coun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Jincheng, Shanxi 048100, China)
Abstract: All along, our country has chosen to adopt the mode of administrative order to play the role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but with little success. Therefore, in the process of actively strengthening the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function,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flexibly apply diversified mea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y to effectively strengthen the function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and to better safeguar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China.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use of legal and economic means to strengthe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functions to explore.
Key words: legal means; Economic mean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function
我国长期致力于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力求建设绿色环保的中国。但在面对各种违法环境法的行为活动中,我国环境监察部门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应有职能,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基于此,本文将尝试通过立足法律和经济两个层面,对运用这两种手段强化环境监察职能的策略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1 影响我国环境监察职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1.1 人员因素
目前在我国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当中,基层工作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即懂环境法,又具备较高综合素养和环境监察能力,能够数量掌握和操作各种先进监察技术的优质人才较少[1]。由于缺乏充足的人才资源作为基础保障,因此也对我国环境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一定阻碍。
1.2 法律因素
目前在我国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新《环保法》是以原先《环境法》为蓝本,通过对其中较为模糊的概念定义等进行明确以及补充完善,使得我国的环境监察执法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针对眼下我国雾霾、沙尘暴等频繁发生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还专门制定推行了《大气法》,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有效细化落实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由于现有法律中的环境监察流程规定相对比较复杂,监察人员在履行自身环境监察职能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从而即便在发现企业出现随意排污等违法行为时也难以立即对其采取相应的惩处,而在这一漫长的工作流程中,企业很有可能继续从事违法生产、排污等。此外,由于环境监察部门的权利尚未进行有效集中,且分散在基层的环境监察与执法大队、机构等众多,因此也在某些程度上削弱了环境监察能力。
1.3 资金因素
环境监察工作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发挥职能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运用各种各样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取证设备等,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环境监察工作的资金投入相对比较有限,因此同样对监察职能的发挥产生了阻碍作用。另外,一部分企业为了追究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且相关负责人本身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因此也会出现铤而走险进行违规生产、违法排放等行为,不利于环境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
2 利用法律与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监察职能的措施
2.1 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环境监察职能
2.1.1 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环境监察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需严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标准要求,对各企业开展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在对企业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中,如果发现企业确实存在违法排污、生产经营等行为,则需要依照我国制定的《新环保法》对企业进行相应惩处[2]。我国最新出台的新《环保法》、相应配套办法、《大气法》等与环境监察有关的法律本身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且在原有基础上均加大了对环境污染企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环保法》当中增加了行政拘留,按日计罚等,执法人员一旦查实企业中的违法排污等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启动按日计罚,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处罚后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此外,其还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如实公开环境信息,对于不公开或是造价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将对其进行罚款和公告处罚,而在新两高司法解释当中,则将企业对监测数据造假这一行为,列为破坏计算机罪,执法人员可直接将涉案人员或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治型国家的建设当中,一方面企业需要依法接受环境监察。另一方面,我国环境监察人员需要有效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秉持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完成环境监察工作,在文明执法下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国家生态环境。
2.1.2 注重加强相关宣传教育
笔者曾经在参与环境监察工作时发现有一小部分企业领导和负责人虽然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但并不清楚应当如何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等具体流程,可见在我國大力提倡建设绿色中国并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下,企业受到各方压力基本能够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但由于目前我国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因此使得环境监察工作成效一直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因而在实际的环境监察工作中,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企业明确掌握国家的各项环保政策和规定要求,进而有效减少“不知法犯法”的情况。对于“知法犯法”的企业则应当将其树为“典型”进行从重处罚,使得其他生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出现污染问题。
2.2 利用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监察职能
2.2.1 征收污染税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之下,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逐渐复杂,需要承担的竞争压力也在持续增加,因此为了尽可能缩减生产成本,一小部分企业会选择违规排放或是使用污染较高、成本低廉的材料设备。针对此类只要经济效益不要生态环境的企业,需要按照最高税率对其征收污染税,使得企业对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以此有效敦促排污单位尽快转变粗放式的生产方式,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杜绝随意排放废气、废水等情况的出现[3]。除此之外,环境监察部门可以通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企业的污染排放等情况,并在严格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企业污染排放的具体种类、数量等责令企业缴纳污染税,同时在此基础之上要求企业缴纳相应的罚款,在重罚之下严厉惩处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但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我国部分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城市中出现了“排污权”买卖的问题,即企业通过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税款,即可购买相应的“排污权”,从而逃脱监管肆意排污。为此,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监察力度,积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主动号召社会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向监察部门提供真实举报信息,一经查实需要加倍对企业征收污染费用,直接责令企业停产整治环境污染,以此有效促使企业落实好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
2.2.2 需加强监管
对于环境监察部门来说,对企业征收污染税并非主要目的,而是通过利用此种经济手段使得企业能够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性以及危害生态环境的严重性。但除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情况进行有效监察之外,环境监察部门还需要积极加强对企业污染源和海洋环境等现场监察力度,从源头上根除环境污染问题。在主动了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运转情况、污染事故处理进程等情况下,通过主动为企业提供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治污设备采买等服务,以此有效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3 结束语
在当前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环境监察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严格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监察,采用征收污染税、责令涉事企业单位依法缴纳罚款或停产等处罚手段,从而对环境进行有效改善和保护。
参考文献
[1]龙爱华.伊犁州环境监察能力现状调查与分析[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14,11(04):43-46.
[2]邓丽晶.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的强化管理措施分析[J].科技展望,2015,25(28):181-182.
[3]蒋丽娜.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水平[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23(03):122-123.
[4]姚申君,吴健平,易敏,於家.GIS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J].环境科学导刊,2013,(06):77-80.
收稿日期:2017-12-14
作者简介:赵君平(1976-),女,大学,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