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修订必要性与可行性探析

    朱鹏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7-180-02

    摘 要 国家核电管理先进与否、实践经验多少与其核电厂质量有密切的关系,核电工程安不安全,也受核电厂质量影响,核电厂质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各国家都纷纷通过立法、颁布条例等方式来确保核电厂质量合规,以此来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2011年日本发生的核泄露仍旧历历在目,这是世界上第三次重大的核事故,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环境也造成了重大污染,此次事件给核工业界敲响了警钟,在日本发生核事故后,我国随即发布了“核安全国四条”,重点在于核安全的监管,在该背景下,对正在运行和在建的核电工厂进行安全监管,下面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工作质量保证的角度,谈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关键词 质量保证 必要性 可行性

    一、HAF003修订的必要性

    (一)HAF003出台具有历史局限性

    改革初期,核电事业开始发展的时候,HAF003形成了,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使得当时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和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关于安全法规方面,也是没有相关条例。出于种种原因,才使用了IAEA的50-C-QA,但是IAEA的发展也不是很完善,存在一些问题,所以HAF003也会有相应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管理者职责界定不清晰,质量保证也不突出,HAF003中只有小部分有提到管理者职责,即“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那部分质量保证大纲的状况和适用性定期进行审查 ”但是部门和级别没有详细说明,从实际情况来看,质量管理有无效果,质量保证大纲能否行之有效,都是管理部门领导决定的,因此,不明确管理者质量保证职责是不行的。(2)工艺过程控制章节随意拓展,50-C-QA来源于10CFR50App.B,这一章节简单粗暴的把特殊工艺拓展到全部工艺过程,虽然要注意控制不能完成、或者难以进行工艺检查的过程,但是简单复制到全部工艺,这明显违背了质量管理,也没有逻辑性可言。(3)关于不符合控制的这一章节有缺陷,该章节只是描述了不符合性出现在物项、过程、体系上,这些不符过于局限,缩小了范围,有失偏颇。(4)规定模糊,实际执行困难,例如虽然规定了质量保证人和部门报告的对象是足够高的管理部门,那么问题来了,足够高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来界定,再比如纠正措施中提到的关于质量严重损毁的,严重的程度该如何确定,执行的标准困难。

    (二)HAF003在实践中,已显现出一些问题

    虽然已经按照HAF003的标准执行了几十年,遇到的情况也大大小小,在此过程中积累了相关经验,确保了核电工程能安全稳步运行,但是HAF003依旧是不完美的,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HAF003对于管理者和执行者的职责权限规定较为笼统,只是大范围确定了职责,但是细小的情节没有落实,这样就会造成为了保证质量,拖延进度和提高成本的可能,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时,各部门会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其次,HAF003对于质量保证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太过于突出,组织章节中都是要求质量保证职能部门如何如何,这样的后果就是大家认为质量问题就只归质量保证职能部门负责,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实施的实际情况如何是质量保证职能部门的事情,其他部门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每个职能部门的权利有限,不可能全方位大包大揽,质量保证部门也是如此,这样就使得质量保证工作的开展较为形式主义。再次,在不符合控制和纠正措施环节,因为没有对严重做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会发生互相推诿的现象,执行也会讨价还价,避重就轻。最后,没有关于其他核设施应用HAF003的导则,把HAF003实施全部简单运用到所有核设施上,做法不当,其他核设施用HAF003的方法难免会产生偏差,不具有统一性。通过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需要HAF003进行修订,无论是总体设计、制定、实际操作性都需要进行改动,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此对我国核安全工作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三)核电质质量管理有了长足发展

    1.IAEA核电质量管理的发展。从50-C-QA发布以来,IAEA在质量保证方面,进行了两次大的变动,一次是1996年,一次是2006年发布了50-C/SG-Q(1996)《核电厂及其他核设施安全质量保证法规》和GS-R-3《設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无论是内容还是结构,两者都有比较大的变动,下面对变动进行分析:

    结构上,50-C/SG-Q(1996)关于法规和导则,有了清晰的界定,法规是要满足的基本要求,导则是基本要求的方法。是根据过程模式展开,各章节之间的关联性较强,使用者理解方便,运用快速,按照引言、管理、实施、评价4大模块进行展开,质量活动相关的在一章。

    内容上有以下变化:(1)更加兼容,为了能与其他标准进行融合,不再使用质量保证术语(2)高层管理者的职责也清晰了,明确其在质量保证的职责和作用;(3)质量保证不再是质量保证职能部门的事情,管理者、实施者、评价者都有确保质量、安全的职能(4)贯彻落实“PDCA”理念,评价内涵也延伸了,管理者自我评价和独立评价的内涵进一步延伸。(5)强调绩效是基础,符合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实际工作绩效更重要,强调时效的重要性。(6)质量保证都进行了细化,具体质量保证给出来详细的说明,为的就是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7)注重员工的素养,在人员培训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和新标准。

    GS-R-3《设施和活动的管理体系》借鉴了ISO900标准,吸收了其中成功的经验和先进的理念,从原来的质量管理,到现在的安全、健康、环境、保卫、经济等多方面的管理。不再使用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的名称,采用了综合管理体系的名称,GS-R-3的变化如下:(1)考虑体系的共同特点,不再采用核电工程控制的诸多要素,比如工艺的过程、人员的设置和培训、设计、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监察、管理部分审查等要素;(2)控制与验证要求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可能性、实用性大大降低;(3)管理者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管理体系的评审内容也有了明确具体的内容,增加了管理体系的评审实操性;(04)引入了“PDCA”理念,对预防措施有了新要求;(5)对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要求有了规定,这两个方面GS-R-3从发布以来,很少有国家采用,只有欧洲一些核能国家采用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