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想象竞合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 想象竞合 犯罪 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陈啟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国有企业党建与生产经营之间的融合、国有企业常用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20一、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定义及分类

    想象竞合犯,从根本上来说,指的是思想观念和想象的多种罪名的重合。简单来说,一个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的過程中却触碰到了多个犯罪的客体,并且触碰了多种犯罪罪名的状况。例如,一个行人A想要杀死另一个行人B,行人A向B扔砖头,之后不仅将行人B杀死,并且扔砖头将B砸死之后砖头反弹还将旁边的行人C砸伤,行人A的行为就属于想象竞合犯。行人A触碰了两种罪名,一种是将行人B砸死,另一个是将行人C砸伤的罪名。在我国颁布的《刑法》之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和定罪的规定,因此,可以根据相关的罪数理论知识,选择两种罪名中较重的犯罪行为作为处罚,也就是行人A将会受到第一种的刑法处罚。在想象竞合犯的处罚之中,选择最终的罪名进行处罚已经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和实践应用。

    在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划分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的划分种类。第一,有的学者想要将想象竞合犯划分为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与异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两大类,然而在我国颁布的《刑法》之中,对应的该同种罪名却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罪名,因而此种划分的方法没有得到对应的支持。另一种划分方法却是将想象竞合犯根据自身的罪过形态和停止形态对想象竞合犯进行严格的划分,这种划分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但是却没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实施该种划分方法没有一定的价值。还有一种可能的划分方法是根据想象竞合犯自身整体的规范化体系中的地位,价值以及应用进行对应的划分,而不是机械化的进行划分归类。

    (二)想象竞合犯的主要构件

    1.犯罪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想象竞合犯中,犯罪的行为只有一个。而实质数罪和牵连犯等其他的犯罪行为却有多个犯罪行为,有些学者按照犯罪的行为结果,性质以及犯罪的个数来进行对应的定罪,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对于一些极特别的犯罪案例并不能进行合理的定罪。因而就需要按照“因果关系说”来进行对应的划分定罪,也就是全方面的考虑犯罪行为,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进行定罪较为科学合理。在因果关系中,一个行为就是指犯罪人实施了一个危害其他行为人的结果,也叫做“一因一果”,如果犯罪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多个危害其他行为人的结果就叫做“一因多果”,也属于一个行为。而多个行为造成了一些危害结果则是“多因一果”,就属于了多种犯罪行为,就不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构件要求。在想象竞合犯之中,只要犯罪人实施了一个犯罪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犯罪的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等其他,都不会对想象竞合犯造成对应的影响。

    2.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多种犯罪的罪名

    在想象竞合犯中,最显著的特征是造成了多种罪名,但是对于多种罪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则认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多种罪名就属于同种多罪。然而,也有学者对这种说法持反对的意见,根据《刑法》第55条前段的规定中,系置重于被害法益之个数。总的来说,就是指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罪名,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并不会因为被害法益之是否相同而有异故也。这种说法具有片面性,甚至来说,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想象竞合犯并不同于实质数罪,主要的原因是犯罪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的行为,如果一味的将同种罪名归类与数罪名的话,想象竞合犯的各个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在实际上均相互重合,仅仅是在客观数量上进行堆积,而数量上的堆积并不能影响到罪质,完全可以按照一个罪名进行定罪,所以,同种罪也是一种罪。再者,如果将同种罪属于想象竞合罪的话,皆可能会导致一些严重的罪名进行轻微的判刑,使得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例如,一个行为人开枪致使一人重伤,三人轻伤,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的话,就是根据最重的进行对应的处罚,也就是对重伤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三人的结果却没有采取处理,这就造成了罪刑不一致,对犯罪人的判决较轻,对于其他三个受害人不公平。反之,若是按照一罪进行处理,就可以进行综合的评价,将其他三个人轻伤作为情节的考虑,尽可能的做到罪责刑的平衡。

    3.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对应的重合关系

    重合关系主要是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甚至是不完全承认交叉关系三种。不完全承认交叉关系并不太适用于想象竞合犯的重合关系之中,主要是前两种。重合关系在不同的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划分。又因为我国颁布的《刑法》中,相关的规定彼此之间较为复杂,从而使得一些犯罪之间构成了重合,但是在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其中的一种犯罪最符合该犯罪的本质特性,最终完整的评价该种犯罪行为而对其他的法条进行排斥。

    (三)想象竞合犯罪要件的特征

    1.危害行为的特征

    对于想象竞合犯罪自身的危害行为的特性来讲,有两种学说,第一种就是多种结果的学说,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然而却同时造成了多种结果进而触犯多种罪名。另外一种是多种客体的学说,这种学说通常是指想象竞合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触犯了多个犯罪客体,自身危害的本质是侵犯了多个犯罪客体,指的不是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一般犯罪的客体指的是所有受到刑法保护并且被想象竞合犯侵犯的社会关系。

    2.主观罪过的特征

    对于想象竞合犯的罪过判断,目前在我国的《刑法》中有三种观点,首先是单罪过学说,主要是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身意识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过失,也就是想象竞合犯基于一个罪过,进而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然而却造成了数种罪名。第二种是多罪过学说,主要是认为犯罪者本身的犯罪行为具有多种罪过,自身的本质是实施了一个犯罪的行为,却造成了多种罪过,也就是形成了多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最后一种是单罪过或多罪过学说,这种说法综合了前两种学说,也就是想象竞合犯的主观上可以基于一种罪过,也可以同时具有多种罪过。

    (四)想象竞合犯罪本质的相关解释

    1.实质一罪说

    想象竞合犯,又叫做想象数罪,实质一罪说主要是指想象竞合罪仅仅是在外表形式上组成了多种罪名,从而触犯了多种罪名,在结构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又因为只是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就使得与实质数罪的性质与有所不同,仅仅是想象中的数种罪名,而在实际上是一种罪名。

    2.实质数罪说

    该种学说认为,尽管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却造成了多种犯罪行为,因而,该想象竞合犯应该与其他数罪进行同样的处罚。主观理由是犯罪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多种危害的结果,从而触犯了多种罪名,而对于犯罪的构件来看,其他的要件与实质数罪的构件相同。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与多种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的关系,如果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分别进行结合,就会构成多种罪名,但是却产生了交叉的作用。因而,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属于多种罪名而不是一罪。

    3.折衷说

    这种学说,主要是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既不是一种罪名,也并不是多种罪名,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罪名。也就是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多种犯罪构成,构成了多种罪名,但又因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在进行处罚的过程中,与一般的數罪处罚要有区别。

    4.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是在犯罪行为数与犯罪数相同的观点上进行区分,也就是认为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构成多种罪名,所以,认为想象竞合犯仅仅是多种罪名的竞合,也就是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然而却触犯了做种罪名,但是多种罪名之中任何和一种罪名却不能完全的评价该种犯罪行为,因此,应该是多种罪名的形态。而另一种观点却是,想象竞合犯仅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多种罪名之间却是共同应用这一犯罪行为,因而与多种罪名的数罪是存在不同的,因而根据不能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仅仅是想象中的多种罪名,而不是实际中的多种罪名,因而是一个罪名。二、想象竞合犯罪中的处罚原则

    (一)数罪并罚学说

    该种学说主要是认为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不同本质的多种罪名,也就是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了多种不同性质的罪名,因而按照一个行为进行处罚,不能很好的体现出公平性。因此,按照多种罪名进行处罚才能够完全的体现处罚的公平性。

    (二)一罪处罚学说

    一罪处罚学说,认为想象竞合犯应该按照一个罪名来进行对应的处罚,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实质上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多种罪名中最严重的来进行处罚,而其他情节较轻的处罚已经不再适合进程处罚,也就是“从一重处断说”。当前,在众多的想象竞合犯的罪名处罚中,已经得到了多次的应用。

    (三)具体分析进行处罚学说

    该种处罚的学说,主要是根据想象竞合犯所造成的罪名来按照具体实际情况来进行对应的处罚。主要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如果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犯罪行为,造成了一个或者多个犯罪行为,而犯罪的行为之间存在包含的关系,则就应该按照“从一重处罚说”进行对应的处罚。第二种是想象竞合犯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之中,有本身预期的犯罪结果,同时又有本身危害行为之外的危害结果,从而造成了多种罪名,这种行为应该按照最严重的一种罪名来进行对应的处罚。第三种就是想象竞合犯的行为人处于多种犯罪意识,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故意的形成了多种犯罪结果,这就需要按照《刑法》中,将不同的犯罪结果认定为不同的罪名,从而按照多种罪名进行对应的处罚。三、结语

    简单来说,在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罚判刑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并不是属于简单的处罚,属于一个繁琐的问题,因而就需要相关的判刑人员多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处罚学说,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对应的处罚,这样才不会存在判决不合理的想象,促进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蒋兰香.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的重构[J].中南学院学报,2003(3).

    [2]林亚刚.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J].法律科学,2004(1).

    [3]刘士心.罪犯形态竞合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4]刘宪权.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