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民职业教育体系特点及启示

    王立宾+肖少华+韩秀莲

    【摘要】美国凭借少量农业人口却创造出无与伦比的农业经济收入,这与其长期推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美国政府在健全农业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教育机构及技术推广机构、保障资金渠道、确立准入制度等措施为农民职业教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同时这些先进的经验对我国农业职业培训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美国;职业农民;培训体系

    【中图分类号】G7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16)09008003

    一、美国健全的农民培训教育法律基础

    法律法规是保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根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品出口国,美国在法律上极为重视对农民的职业教育。美国政府为改变农民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19世纪开始就逐渐以法案形式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在1862年美国就开启了世界农民教育培训之先河,通过了《莫里尔赠地法》为早期的农业职业教育奠定法律基础。在1887年至1936年短短的50年间,美国联邦政府先后颁布了《哈奇法》、《史密斯—利弗法案》、《乔治—里德法案》、《乔治—埃雷尔法案》和《乔治—迪尔法案》等一系列具有农民培训特色的法律法规,规定联邦政府对农业职业培训教育的义务和责任,并加大对各州农业职业教育推广机构的政策、资金支持的力度。

    另外,美国不间断的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尤其是对农民培养特定领域,2002年的美国联邦政府农业法,特意增加了对新型农业牧场及牧场青年农民的相关补贴性计划,针对连续经营农牧场的新农牧场主予以农业基础性教育、农业能力培养、农牧场技术培训,并提高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法律修改将培训、土地交易、技术创新、引进、贷款、环境维护等都囊括其中,同时也鼓励其他性质农场主积极参与该计划。2002年农业法将申请机构的25%经费作为资金预留,专门用于帮助弱势新农牧场主、农业雇工的培养和发展,并一次性直接拨款800万美元支持青年农业组织,支持美国童子军、农村4委员会、FFA青年组织进行试点项目。而2012年美国的农业产业改革、食品、就业法案更是提出了建立健全全美农村信息交换中心,联合图书馆、信息机构将农业信息放在农业发展的突出位置。2012年法案进一步提出实施美国农业就业与职业基金项目,以帮助本国农业雇工的技能发展,并为农民提供培训信息、交通住宿的培训补贴,同时该法律中重建农村社区;发展安全通信公共系统以及高校与土地基金合作等法律规定极大地推进了美国农民的现代化发展进程。

    二、美国完整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

    美国能以少量农民人口维续着农业经济正常运转,除了拥有法律提供的政策保障外,最重要的是其健全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农业职业教育双轨化

    美国农业职业教育机构主要有正规农业教育和一般性农业推广机构两种形式,两轨道协同发展,共同影响着美国农业的发展。美国正规农业教育机构由于19世纪初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院校的资金和土地法律法规的颁布,财政的投入力度逐渐增大,使得高等及初等农业教育机构迅速发展,人数和规模也与日俱增,同时农业院校学科的专业分类不再局限于教学、科研,而是将农业技术推广也纳入了农业院校的教学内容。所以现在美国的农业职业教育院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科研、教学及推广这三个方面,教师必须在教学工作外承担科研和技术推广两项任务,其比例为50%、 25%、25%,这种任务分配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师的理论性及实践性学术能力,保证了美国农业技术的传播和提升。

    除了农业院校,美国各州还有州立性质的农业试验站,推广机构可以说遍布全美各州、市、县。农业推广机构一般重视州内农村管理的同时,培训当地农场经营者农产品营销知识和加工知识,对特定农业生产技术进行实用性培训,主要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农场园艺设计管理以及农业机械相关知识等内容,提高了美国各州农场主的农业专业素质,也增强了当地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尤其二战后,基于美国农业从业人口急剧下降及农民老龄化等显著问题,联邦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设立了3 000多个农业技术推广站,专门负责老龄化农民技术培训以提高美国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这一措施让美国农业生产效率很快恢复并为后来农业强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农业培训内容多样化

    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农业教育机构与推广机构的双轨化培训体系,所以也让美国农业教育内容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4H青少年农业培训发展计划。上世纪初期,为改善当时农业生产的严峻形势,美国政府从改变当时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入手,推广新型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在农业部等多部门的协同规划下提出了4H青少年农业发展计划。所谓4H计划就是培养农村新型农民的头脑(Head)、双手(Hand)、心灵(Heart)和体魄(Health),并以美国农村地区学校为主要载体,向新农民传输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知识。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4H的培训内容不再局限于农业的生产方法,还有农场的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商业内容。该计划除了依靠学校外,还同四健会、未来农民等非政府组织进行农业基础培训,在美国各州的中学设立农业项目实践基地,提高了美国青少年的农业管理能力。其二,农业项目培训内容。除了4H 计划外,美国农业教育非常重视以农业项目来培育职业农民农业文化知识,以农业项目的传输来推动促进美国新时代农民自发建立农产品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开发、加工、销售。农业项目教育内容主要以美国各个州的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站为载体,向农民提供专业种植技能、生产技能、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企业管理等知识培训。同时美国各州还以农场孵化器培训内容对农业项目予以辅助,帮助农民接触资本市场。农场主孵化器培训主要通过创业培训来让新型农民参加农业产业培训,创造与农业企业接触机会并获得企业的技术与资本投资。最后,美国农业教育还有社区、社区经济发展教育。美国对农场主培训重视社区环境教育内容,将农业生产与农业废弃物的治理、农业旅游的发展、农业土地使用等各个特色内容都融合在了农业社区及经济发展教育的教学体系中,不仅推动了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而且还让可持续的环境概念深入人心。

    三、美国严格的农民职业准入制度

    美国为提升农业发展力和改变农民传统低端落后的阶层属性,让农民职业与银行业、工业等行业一样属于经济分工范围,美国社会为农民及农业职业资格设立了严格完善的准入机制。

    根据美国农业部数据统计,美国在30年代中期农场数量高达680多万个,而截止2014年仅存约250万农场,与此同时美国农民的数量也由30年代的1.2亿下降至2014年的不足150万,究其原因主要由于美国农民资格具有完善严格的准入机制,不仅对从事农业的职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同时对农业土地买卖严格审查,极大地保证了农民职业的稳定性和农业发展基础。同时美国对农业职业中农场主的培训主要分为技术教育证书和职业技能的培训证书,并辅以农业绿色资格标准,不具备相应证书的人,难以进入农业职业领域,并难以购买和继承农场。

    另外,美国农业及农业部门还积极建立了农场主的等级制度,对州县农民数量以及养殖、种植等农业活动参与人数、农业产量都有着严格的数据统计。同时,美国政府为鼓励职业农民注册制度的推进,在信贷、补贴及纳税等方面对注册农民进行支持,使得注册的职业农民在政府的保护和支持政策下,获得更多的农业资源并提高了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总之,美国农业部门和教育部门采用制度化的准入制度,对农民资质进行严格管理,在提高农民准入机制的同时,也为培养现代化职业农民提供了更大的政策及资金空间。

    四、美国多渠道的农民培训经费来源

    美国农业教育的迅速发展与其能够获得稳定的培训经费有着直接的关系。美国政府为了建立完善的农民教育资金体系,采取多种措施将政府、农业培训机构及农民结合在一起,共同归纳入资金体制下:

    首先,美国通过多部农业性法律明确规定农业培训的资金额度,例如《哈奇法》《莫雷尔法》《史密斯—利费法》都明确规定美国各州每年必须提供具体额度的培训资金用于当地农民职业教育,同时当地公立培训机构不能对参训农民收取任何的培训费用,还必须要发放给参训农民相应培训的补助,鼓励当地农民参加农业职业培训。其次,为吸引美国农村青年人回归农村,保证农业后续力量,降低农村农业人口平均年龄,美国政府以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社会保障一系列资金优惠激励懂经营、懂技术的青年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及经营活动,尤其对农业大学生采取专门措施鼓励他们从事农业工作。可以说,美国政府在农业及农业教育上给予了极大地政策倾斜,让农业教育及生产摆脱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实现了农业及农业教育的协同发展。

    五、美国农业职业培训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农业教育实现了体系化的建设,从法律、教育、资金及准入制度多个方面保证了本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而我国虽然和美国国情不同,但是同样作为农业国家,必须积极地借鉴美国职业型农民培训的经验。

    首先,我国农民职业教育必须完善法律体系。美国农业法律及农业培训法律一般以5年为限进行适当修订,但是我国一般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对农业法进行修订,对农业教育内容的重视程度极低。我国必须借鉴美国农业法律法规,明确农业培训资质、农业培训资金制度、农业培训方式等内容。其次,我国农业职业培训必须着眼于农民培训体系的整体规划。农民职业培训不仅需要物质支持,还需要法规政策体系、农业科学体系、农业评价体系、农业职业反馈检测体系的共同发展。再次,我国必须着手建立职业型农民资质审查制度。我国农民资格仍停留在原始的继承传统上,子承父业现象极为普遍,这就需要我国农业部门加大对农民,尤其职业农民资质体系的建设力度,加大对青年农村劳动力的技能传授,让有资质、有能力的农民参与劳动生产,以知识密集型农业代替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农业参与模式。最后,我国应保证农业及农业教育的资金渠道畅通。我国政府一方面要以法律法规明确各省、市、县财政支出中农民职业培训比例,将农业财政开销纳入各地政府工作中,同时要保证农业培训资金的专款专用,保证我国农民职业培训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要加大对企业走进农村、走进农业教育的扶持力度,让社会资金有序的纳入农民培训活动中。尤其在农民培训的教育主体上,我国可以在原有农业院校教学基础上,对相关农业课程进行改革,提倡双师型农业教师走入农业生产及经营一线实践,实现农业及农业教育问题第一时间发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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