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立法配置协调性研究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罚金刑 立法配置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江西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法秩序恢复视角下罚金刑数额裁量研究”(14FX19)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何军兵,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08

    罚金刑,因其经济性和人性化而已备受关注。环境犯罪罚金刑立法的合理配置,对治理环境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视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罚金刑之立法配置,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罚金刑适用方式不协调、无限额罚金制配置过多等诸多问题。这些立法瑕疵严重影响到立法的权威以及环境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完善环境犯罪罚金刑立法配置则是有效打击和治理环境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立法配置概况及评析

    我国自1997年刑法正式确立环境犯罪,在第六章第七节专门设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节确立了14个环境犯罪罪名,而且14个罪名都配置了罚金刑,但这些配置存在诸多不协调问题。

    (一)无限额罚金制的普遍适用不利于环境犯罪罚金刑立法基础的落实

    在所有的环境犯罪中,罚金刑数额方式一律都采用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如《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而且单位环境犯罪也一律采用无限额罚金制。以犯罪和刑罚内容的刑法规范的制定与适用都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的规定, 而这有赖于立法的明确性。无限额罚金制对罚金数额不作任何具体规定,属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这种模糊性的立法既看不出立法对严重环境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的立法导向,也看不出对轻环境犯罪刑罚轻缓化趋势。虽然这为法官灵活机动地适用罚金创造了条件,法官可根据犯罪情节等多种参考因素作自由裁量,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和功能。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无限额罚金制将罚金刑数额的裁判完全交给法官,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异常大的空间,而一旦法院的权力失去控制,必然会导致司法恣意和擅断,那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现象就很有可能发生。

    (二)部分罪名罚金刑适用方式配置不协调

    一般来说,在我国划分重罪和轻罪的标准是自由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即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 从罚金刑配置和当前我国刑罚配置趋势来看,对于法定刑三年以下的轻罪,在罚金刑的配置上一般是选处制,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并处罚金制。按照刑罚配置协调性要求,罪行与罪行之间所配置的刑罚轻重应整体平衡。 对环境犯罪罚金刑配置来说,应该遵循同罪同罚原则,即相同的自由刑的配置,其对应的罚金刑的配置应该也是一致。

    自由刑配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属于轻罪,罚金刑的配置应为选处制,当前立法确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的罚金刑配置是单一选处制,与该要求相符。“污染环境罪”等犯罪 是复合制,其中法定刑的自由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罚金刑的配置也是选处制。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中法定自由刑配置同样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罚金刑却是必并制,明显与刑法谦抑性要求不符。

    我们再来看法定自由刑的配置“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选处制。而法定自由刑配置同样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其罚金刑的配置却是并处罚金,同样与刑法谦抑性要求不符。二、环境犯罪罚金刑配置的立法要求

    为了能更好地遵循我国环境犯罪罚金刑配置之立法基础,环境犯罪罚金刑的立法应该遵循以下方面的要求:

    (一)明确性要求

    法乃行为的一个标准和尺度,而该标准和尺度的明确与否则决定了法能否被遵守。因此,“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规范的”。 法定刑是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标尺,只有清晰明确,才能为司法人员行使刑罚权提供可行的依据,能为司法者有效适用,更不至于造成刑罚权的擅断与恣意。而法定刑的模糊性,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权力恣意行使提供了条件。同时,明确的刑罚也为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进行了准确的评估与预测,更容易为人们有效遵守。

    可以说,刑罚的明确性乃是刑法的生命力。对于环境犯罪罚金刑的配置,当然也必然要遵循明确性的要求。

    (二)协调性要求

    刑法的协调性是刑法系统性内涵的一次延伸,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刑事立法活动所创制的刑事法规在体系上、在内在逻辑上严密一致,在内容上统一和谐,在罪刑关系上协调一致,而不存在矛盾、冲突甚至相互否定的现象,同时与外部法律环境、其他法律规范也应协调一致。 刑法的协调性可能包括多方面的协调性,如刑法内容的协调、刑法形式的协调;既包括刑法内部的协调,也包括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外部协调。

    一般来说,主要的仍然是指犯罪之间的刑罚协调。 即同罪同罚,异罪异罚,罚当其罪。一般来说,刑事立法的协调性,是立法技术上的要求,严密协调是刑事立法科学性的标志。而且刑事立法的協调更是刑法正义价值的要求。只有做到罪行与罪行之间所配置的刑罚轻重整体平衡,犯罪情节相同或近似的罪行配置相同或近似的法定刑,不同犯罪情节所配置的法定刑配置不同的法定刑,这才体现了罪行均衡的价值,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