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范:源起、困境、应对研究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刑法规范 源起 困境

    作者简介:罗平,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05

    目前,数字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数字经济之下,网络游戏得到了快速发展,产生了各种各样虚拟性货币以及虚拟性装备。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同时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较大便利性和快捷性。但与此同时,造成了很多法律性问题。我国针对于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条文还是缺乏完善性,法学理论界针对于虚拟财产保护途径还正在不断完善当中,其中,虚拟财产是否等同于传统意义上财产都存在着一定争议。司法工作过程当中,面对有关虚拟财产犯罪案件,如何才能够实现法律保护以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都存在着一定困境。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新生事物,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不能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任由其不规则发展。一、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范起源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范起源进行探究,学者目前没有达成统一共识。理论渊源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犯罪法律保护当中的一大部分。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其主要包括下列几个观点。知识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并不能够将网络虚拟财产特点涵盖进去,网络币、游戏道具是服务商提供,用户不可能无限对于网络币或游戏道具进行复制,只有在游戏当中申请或者购买获得。网络全球化之后,不受到地域的限制,任何地区都可以登陆。物权说则认为用户具备了对于虚拟财产支配性,但是,虚拟财产并不完全具备物权所有属性,和传统意义上的物又有不同,如果单纯将网络财产规定为物权、债权或者是知识产权都是片面的思想,网络虚拟财产基本上处于混合占有局面。不仅仅展现出物权关系,而且体现出一种债权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性数字化以及可转移财物,可以通过现实的交易将其变现,转换成为货币,所以具有现实财产内涵。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多司法实践当中都有着案例,应当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之内。

    另外,当前时代背景之下网络日益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了公民日常拥有和接触的东西,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符合国民期许。可以从刑法角度对于财务虚拟财产性质进行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物品上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以及利益关系,性质上属于多重属性新型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范畴当中,有利于促使国内虚拟财产市场安全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支配性、真实性、虚拟性、价值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额度、数量、类型大量增加,盗窃虚拟财产无疑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了其财产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危害,所以需要与时俱进,不能够固守传统停滞不前,其中,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以及韩国和美国,由于网络发达,已经网络虚拟财产范畴之中实施了刑法规制。二、实证中现存问题以及困境法理思辨

    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网络才虚拟财产保护不够到位,这样直接影响到了虚拟财产保护工作,其中《民法总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对于数据产权制度进行完善,但是,对于虚拟财产权利内容以及权利属性界定还是存在着较大商榷空间。目前刑法当中,法律方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也没有得到明确规定,这样无法有效对于侵犯虚拟财产非法犯罪行动进行制约和规制,进而实际司法执法过程当中缺乏法律条文依据,直接影响到执法的力度和效果。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明显立法漏洞问题。仅仅依赖于主体封号、赔偿、投诉等等并不能够杜绝网络虚拟财产非法犯罪行为,无法有力的对于犯罪进行打击,难以切实规范网络虚拟财产市场秩序,对于公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危险。由于司法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造成了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逐渐扩大化,呈现出猖獗的态势,对于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其中,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罪名主要是为了保障信息网络秩序的安全性,但是僅只是针对于虚拟数据可以起到一定间接性保护的效果,无法全面涵盖以及评价某些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电磁数据。国内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缺乏相对准确科学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工作过程当中,面对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案件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情况产生,这样造成了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法律适用混乱性,量刑过程当中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性处罚,无法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由于刑法规范和引导功能难以得到切实发挥,这种状况之下就对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造成了重大损害。针对于侵害网络财产犯罪进行分析,虚拟财产价值证明问题,是当前虚拟财产犯罪进行定罪关键性的一大部分。另外,财产犯罪事实当中,犯罪数额是不可忽略重要一大组成部分,通过财产丧失程度来衡量其对社会危害性程度,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可以根据上述内容进行定罪量刑。目前,针对于财产性犯罪数额认定方法主要是参考盗窃刑事案件,法官会根据控辩两方所提供证据进行判定。三、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应对策略

    (一)司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体系

    开展司法实务过程当中需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解释,其中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作是一种财物,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以及区域性特点,但是,法律也应当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这是不言而喻的。其中,不乏犯罪分子通过采取不良手段来获得虚拟财产,直接损害了公民权益,需要遵循法律对其进行寻罪责刑。其次,司法工作过程当中,法律具有普遍约束性。最后,由于危害虚拟财产对于社会也造成一定危害,所以需要将网络虚拟财产侵犯作为刑事法律保护范畴,要进一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相关解释进行合理规范,促使法律安定性得到保持,避免新生事物经常性出现而造成法律条文过度的频繁修改。在实质性正义和法律性正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峙和紧张关系,司法解释要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不良行径进行统一化规范,保障同案同判,实现国内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