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商民主视角下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柳涛

    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不仅属于西方,在中国社会中,也存在着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协商政治实践。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政治协商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社会各阶层反应的利益需求随着观念、主体等冲突的多元特征而面临更大的难题。尤其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种利益不平衡差距明显,从各方面都使决策的实施出现困难,也因此影响了科学民主的决策。所以政治协商制度必然会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对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研究与建设性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必不可少,这对于中国共产党构建更广泛更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防止腐败、实现更大化的社会公平以及应对全球化过程中的政治影响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协商民主的涵义

    协商民主理论是基于多数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发展起来的现代民主体制,这表现在,作为国家平等自由的公民,需要以自身的公共理性为标准,以国家的公共利益为最高诉求,通过互动和协商,使得达成合理的决策。这样不仅是得出的决策符合更多人得利益,可以使决策赋予更高的合法性。其基本涵义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体制、权利分立及制衡、选举以及政党政治;既强调代表的智慧与能力,也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承认多元分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广泛参与和对话;强调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诉诸公共利益,以及公开利用理性;合法性源自公民的广泛参与、偏好表达与共识达成;协商是规范性理想与经验现实的结合。

    二、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种民主形式。从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已有60余载。2006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党的文件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包括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以使社会各界对于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现了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优势和特点在于:既可以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又能兼顾到各界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党专政的弊端,又能避免多党因利益诉求不同而导致的社会不安。1991年两会期间,江泽民同志在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这也正是我国政治的特色,也是西方无法了解与理解的,这样,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追求。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现为多种表现形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以及政治协商制度。

    三、协商民主视野下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与完善

    (一)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之一,随着我国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有了可观的发展和进步。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及社会各界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可以更大程度的参与到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人民群众也可以更广泛更平等的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这些也都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但即使在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发展并日趋完善的现状下,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协商中的参与主体间的地位难以达到平等

    在我国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中国共产党大部分时间处于政治协商的主导地位,这就有可能出现由于权利地位、经济条件等因素不平等而导致政治协商结果不公平的现象,从而可能出现精英控制政治协商活动,经济富裕团体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而出现权利斗争的情况。所以,如果决策权力和执行权力高于民众的协商权力,就会出现决策权力和执行权力凌驾于协商权力之上的问题。

    (2)协商过程中法制化、程序化不足

    协商民主是公开的、制度化的民主治理形式,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也必须有法制化作为其运行的根本保障。现今,政协组织的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功能指向以及政协的一切活动都是没有法律条文的直接规范的。所以,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的缺失,会导致人民政协在运作时显得有些随意而不够严谨和权威。而政治协商的程序化也是其有效权力得以发挥的基本要素。目前,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规定因缺乏明确的可以操作的依据而显得过于笼统。即使执政党的文件也明确规定“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但是在具体哪些问题哪些内容该纳入决策程序,怎样纳入决策程序,以及如果不纳入会有怎么样的监督后果等待并没有具体明晰。

    (3)民众的参与度与代表性不够

    协商民主要求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就共同的问题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以达成可以体现最多人利益的共同目标。协商民主强调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并发挥效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源自中国的革命历史和现实国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的参与者分别联系和代表不同群体,包括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社会各界及少数民族等,通过人民政协这一平台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职能。这样的设计,又使政治协商有了一些代议性质。另外,在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中,农民这一中国人数最多的利益群体在政协界别中至今缺位当然也没有足够的委员可以代表其利益。由此可看出,我国政治协商中的民众的参与度与参与方式,都还有拓展和深入的较大空间。

    (4)民众监督机制的缺乏

    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缺乏有力监督措施。第二、缺乏有力的监督效果。第三、民主监督区域不平衡。

    (二)协商民主视野下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性思考

    任何制度若要良性的开展和使其价值真正的实现,都有赖于主体的到位、程序的规范、制度的确立以及各种环境改善等各方面因素的科学的设计。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协商民主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新形式与大趋势,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经验与有效结果,那么,在分析了我国的政治协商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关联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我简单提出以下几种建议:

    首先,提供政治协商参与主体间的平等的协商平台。 政治协商参与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平等的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益于促进协商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以形成良好的合作协商关系,对我国的政治协商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第二,提高政协活动中的法制化与程序化。制度化最重要的就是法制化。将人民政协的各项协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把执政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指导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上升为法律意志。有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同时有利于巩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科学、合理的程序,是协商民主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严肃的政治活动的基本手段就是程序化,程序化也是当前人民政协特别需要完善的。

    第三,有效拓展协商参与面。不断扩大、不断制度话的多元与多向的政治参与可以是协商活动更有效更正常的运转。

    第四,培养公民作为参与主体的参与意识。发展和完善我国协商民主,政府与公民层面的努力都不可或缺。培养公民的主体参与意识,不可一蹴而就,要有正确的引导,一步一步的积累参与协商的社会资本,促进协商民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提供动力。

    第五,提高对加强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一是发展民主评议机制。组织政协委员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可以对被评议的单位和个人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和动力,使之可以真正实现其在岗职责,也就因此可以收到有效的监督效果;二是完善听政议政制度。诚邀党委、政府等有关的责任人就国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政协委员介绍说明问题具体情况,以使政协委员了解现实问题,同时可以使他们及时有效的对工作进行监督,这就是参政议政的形式。把舆论监督实践到政协民主监督当中去。增强民主监督的力度,同时扩大人民政协在社会工作中的影响力。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出路,对于完善我国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必不可忽视。最后,还要构建社会大众网络监督机制。

    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政治协商制度是中特色协商民主的组织形式之一,是中国长期革命实践的伟大创造。政治协商制度与祖国同命运、共发展,共同见证了祖国的强大与进步。在协商民主的视野下,探讨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完善的措施,具有现行的实际意义。发展我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与选择。我们应该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各界爱国人士的共同努力,我国协商民主定会发展的更加顺利,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也定会向前迈进。

    [参考文献]

    [1]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杭州:浙江社会科学,2005.

    [2]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薛荣哲.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太原:山西政协报, 2007.

    [4]十七大报告学习.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

    [5]浦兴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