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关键词 公司法 债权人 公司股东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简介:郭志武,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11

    目前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格独立制度在很多公司都有着重要应用。实际应用中,针对公司债权人来说,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主要载体,从而对其承担无限责任。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则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的责任。然而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这些制度却成为了股东逃避个人债务的工具。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公司采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手段,来杜绝一些人格独立制度的负面使用,这有着一定的应用意义。一、《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念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具体来讲,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两种制度体系。其中内部反向否认制度的有关主体是公司股东,通过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成为自然人的形式,让公司能够享受一种自然人的权利,从而不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外部反向否认制度,公司的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为主要目的,提倡通过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合的方式,用股东财产来偿还整体债务,从而降低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两种制度形式,目前司法实践对此仍然有着一定的争议,所以就更需要对《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完善,能够让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是广大学者和专家需要深层次研究解决的问题。二、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股权执行程序

    首先为了保证股权执行程序的合理性,建立起反向人格否认制度非常有必要。一般来讲公司在为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利用股权作为抵押。这种制度在法律中虽然也有着明文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整个程序是没有不足的。比如公司股东出现了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转让的财产会高于在公司所持有的具体股票。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股权程序执行以后,债权人仍然会有着竞技出入,出现较大的效益亏空。而且有关股权执行程序标准也不够统一,缺乏一种规范性程序执行,往往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容易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债权人的效益难以保证。[1]因此通过股权执行程序可以看出,股权抵押并不能够取代反向人格否认制度。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有着撤销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很多公司债务人为了减少自身的债务,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进行责任逃避,对债权人造成了很大的利益侵犯。然而以撤销权的使用现状来看,一些债权人的实际权益并不能通过撤销权得到保证,这主要是因为撤销权的执行和相应的债权人知情条件有着矛盾冲突。比如针对一些公司股东出资不合理的情况,公司债权人并不会进入深入地考察,导致知情条件缺乏不能让撤销权执行正常展开。而且即便是在债权人知情的前提下,对于一些股东的相关财产转移和债务逃避行为,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甚至不能证明股东在主观上是一种刻意行为,这就让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受到了一定障碍。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有着必要之处。

    (三)代位权和财产保全制度

    另一方面,代位权和财产保全制度上,也有着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建设的重要性。其中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当债权人发现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有着滥用职权行为时,就可以使用这种制度。这种制度主要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一些股东的实际行为并不会被债权人全部知晓,尤其是一些恶意转让财产的行为,在行为发生以后再利用财产保全制度,就不能对债权人的权益做出保障。最后代位权制度就是指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对债务人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代替”,比如债务人面临公司发展情况不作为,此时就可以充分运用代位权制度。然后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股东不作为的情况很少出现,因此代位权的使用遭受了很大限制。通过这两种制度的使用弊端可以看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有着一定的存在合理性,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三、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性研究

    (一)保障司法实践公正

    在一些司法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和司法公平正义的原則进行结合,让司法个案的公正得到充分体现。比如通过对一些股东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分析,这些行为在带来极大损失的同时,在解决避免措施上,运用其他制度所取得的作用都比较有限。而合理运用的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会让公司对其他股东以及相关的债权人承担起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即便是有着股东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发生,并且是在无法证明金额情况和摊销的情况下,通过这种制度的损失反向否认,从而就可以合理的认定出只需要公司负责连带的责任,并不会使其他的债权人或者股东造成实质利益上的侵害,充分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运用会完善连带责任规定,为公司发展提供较为完整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司法处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司法的实质正义和司法程序正义,需要通过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对一些司法过程的缺陷进行弥补,是正义实现的必然。

    (二)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能够起到一种鼓励投资的积极作用。不过独立人格制度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却不能发挥有效作用,非常容易对其他债权人的自身利益造成损害,一些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为了促进法律制度完善,需要对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否认,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法》进行更改以后,公司在注册资金的最低金额限制标准上有着降低,这极大促进了投资力度的增加。[3]另外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经济的发展,对债权人进行权益保护的难度也有着明显的增加,所以从这两点出发,需要通过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和一些更有力执行措施才能有效维护债权人权益。并且在《公司法》中,由于有着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支持和认可,这就导致了一些公司通过多个子公司的方式,来逃避一定的侵权责任。然而在反向人格制度下,这些公司的独立人格都会受到否认,因此无论是公司的投资还是财产转移,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能够保持公司整体健康发展。四、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化

    具体优化措施应该根据实际制度中的应用问题,将不侵犯善意第三人利益为主要准则,从而对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做出有效的完善,比如虽然有些股东有着恶意转让财产行为和逃避债务的行为,但是仍然有很多善意的股东对此是不知情状态,如果贸然的实行连带责任,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善意股东产生侵权行为。而在实际的应用中,就有着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应用忽略善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公正本质。然而如果一味地去保护善意股东利益,就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作用,并且不利于实现实质的正义。

    针对以上问题,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优化上,可以采取一种善意保护措施来进行避免。首先,当需要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可以先计算出善意股东自身投资在公司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将这些资产扣除以后再进行补偿,就可以有效保证善意股东的权益。其次,在利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让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过程中,会因为共同连带责任承担,导致公司的整体债务产生缩水。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对有关的连带责任,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即要由公司对股东的债权人承担一种连带责任,并且需要遵循一种债权优先股权的原则。因此实际应用中,公司需要坚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善意股东资金份额,并且优先于股东债权人的债权顺序,能够对这种问题进行很好的优化。[4]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对反向人格否认制度進行完善,不仅能够理清公司的债务表现,同时也能够填补司法缺陷,保证程序和实质的公正。对一些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特点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很好处理,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做出有效规范,在公司的稳定安全运营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豪,刘崇宇,丁培原.关于反避税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9):88-89.

    [2]宋天骐,李雪颖.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反向适用[J].各界,2017(2):27.

    [3]曹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研究——以反向否认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5,415(19):123-124.

    [4]王富财.《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否认适用探讨[J].山西焦煤科技,2006(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