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

    蔡治廷

    摘要:站在当下的视角来看,同为当代自由者的罗尔斯和哈耶克,在某些方面却有所不同,二者传承了不同的自由主义传统,基于不同的理论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本文主要从正义的首要对象、核心内涵和社会形态诉求三个方面比较二人正义观的差异。

    关键词:罗尔斯;哈耶克;正义思想;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3-0095-02

    罗尔斯与哈耶克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在正义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正义的核心内涵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正义的制度要求是多元民主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等一系列问题上,二人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一、正义的首要对象: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

    基于罗尔斯的观点来看,社会制度的首善之德应该是正义。就社会制度的正义规则和个人行为的正义规则来说,在社会制度与个人行为的左右抉择中,前者应该是这个问题的首要关注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可现实层面的实现性从社会个人遵从其要求进行相应的个体行动这一方面得以体现。正义的主题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内核之一,“更为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决定由社会层面范围合作产生的相应利益之划分的对应方式”。出于对人类生活长期持续的决定性与根本性影响的深刻且全面的考虑,社会基本结构体系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与思考点,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决定着不同社会个体的不同社会地位和未来生活前景。这种具体且形象的不平等的最初社会应用对象就是社会正义原则。通过对社会规则进行深层次思索比较,以及高视角的把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因素考虑的调节,使得社会正义原则相应于有关调节形成一种正义的且更为成熟稳定的社会生态体系。在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构想体系中通过对一系列各方因素的深思熟虑进而为社会制度设计了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与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用于确定与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明确内涵与社会实现,第二个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原则用于调节不同领域及不同层次利益的更为平等均衡的社会分配。个人职责与个人义务的确定是基于社会基本结构体系的正义原则的一种深思熟虑基础上的具有针对性的相应确定。在罗尔斯的理论观点中,个人正义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单独原则,而是一个包含有不同内涵分支的综合原则体系,其原则内涵具体分为公平原则和自然义务原则,并由此可以看出正义的制度对个人要求与观念实现的重要性。

    哈耶克认为,在现有社会体系下的经济制度中,所谓的社会正义仅仅是一种社会群体的个人幻象,在社会复杂的大环境下,它决对不可能独立的持续存在,也就是说只存在一种个人行为层面及视角的正义。从他的研究本身来说,论证“社会正义”本身就是毫无意义的。第一,它的实现是以社会群体对不同具体行动目的的相对重要性达成深度共识为重要前提,这一点在社会复杂综合条件背景下几乎不可能实现。第二,如果社会正义建立在强权之上,这一定会摧毁个人的自由。第三,贫困者的受益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失衡的旧有收入分配方式,而这种方式使得社会稀缺资源得以实现最大回报和最大生产力。当人的行为规则中能体现出正义时,它才有在社会中持久存在的实际意义。维持一个由自由个体组成的和平社会要基于正义的个人行为规则之上。正义就代表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实际行动。相比较而言,哈耶克是通过以行动凸显相应属性来界定所谓的正义概念,罗尔斯则在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中强调了正义概念体系下的社会性质。

    二、正义的核心内涵:实质正义还是程序正义

    罗尔斯的理论观点涉及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其目的是要在社会中最大程度的实现两个正义原则。在他的观念中,形式上的正义体现是对法律制度体系公正科学的管理,是在任何领域因素影响以及复杂条件背景下时刻坚持制度核心原则、服从制度体系。但形式上的正义受到其自身因素的很大影响,并不能时刻保证正义的真实内涵核心。“法律与制度在被管理并平等实施的过程中同时还包含着非正义的某些因素。相似情况与类似情况的处理并不足以支撑并保证正义的实质体现。”不难发现,形式上的正义将更多地思维视角与注意力集中于规则体系实施过程中的公正的社会客观体现,然而相较于此,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制度体系架构的内容逻辑与相应结果。罗尔斯在其理论观点中明确地指出,人们在社会中的最初的机会和起点以至于最终的结果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这是由于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会存在个体自然天赋、个体与个体间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差异。社会应该给予弱势社会群体更多的视角关注,平等地对待所有社会个体,进而实现社会真正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他提出:社会价值所能涉及到的范围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当然这并非绝对,不平等分配的前提是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安排。罗尔斯的观点实质上是在全面且深度思考研判各种领域因素的前提下,尝试针对自身的分析与思考,进而采取某些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途径来减轻自然偶因和社会机遇对事情的任意影响。在他看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某些思维角度上来说是可以看作一体的。基于这种观点,他试图寻找一种社会基本结构,期望通过某些手段及途径以达到将二者统一的目的。因此,针对各种复杂影响因素的全面调查产生的结果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提升这种情况的可实现性。

    哈耶克的理论观点重点在于自由主义公正观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社会程序公平以及社会规则公正(或至少不是不公正),但对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并没有做出要求。这一点和社会主义相比较时在众多比较领域中显得尤为突出,它所关心的并不是社会资源与利益的分配公正,而是交换的公正。哈耶克坚持追求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反对为了制造实质性平等而放弃自由的社会。他认为,每个人生来或者后天发展都有一定的自身优势,整个社会将会是这种优势的相应受益方,因此大大降低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因出生与继承所带来的不平等的必要性。利用市场公平竞争来决定报酬是激励社会总资产贡献增长的有效途径与方法。而强制平均分配个人财富会践踏个人自由。在市场秩序中,不可能有人对收入进行分配,也同时说明分配正义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性及可行性都为多数人所反对。

    对以上二人的观点进行比较,哈耶克割断了实然和应然之间的联系,客观承认存在不平等,而反对强制消除这种不平等。他希望人人得到平等待遇,要求法律具有普遍的一致性,公平的对待每个人。他以不平等效益为基点,将更多地注意力放在社会的效率标准上。而正义理论以更为宽广的幅面,更多体现了社会发展标准上的正义维度和人文关怀。罗尔斯没有将效率这一问题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单独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即并不是完全放弃这一点,他希望通过自身的探索,进而找到一种正义观以及在此基础上选出一种兼顾效率与正义的分配形式。社会财富利益的分配首先要符合公平的正义的内涵要求,然后才能够谈得上效率。选择一种社会制度,更多的选择侧重点要建立在道德与政治基础上,而经济基础居于次要位置。如果法律和制度强调了效率却不能达到正义的要求时,就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改进甚至舍弃。

    三、正义的社会形态诉求:多元民主社会抑或资本主义

    从人类有意识开始,正义的要求就一直存在,而它们会在何种社会形态中得以体现?在罗尔斯看来,对社会经济制度的选择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如果以正义论来分析,它的原则要素在不同的社会基本结构都能得很大程度的满足。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市场体系的效率,而在自由市场的占有权和私有制的生产资料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正义论本身并不带有任何的偏向性,国家的具体国情与历史境况会决定哪个制度更符合正义要求,这主要是由实际中谁活动最好来确定的。罗尔斯尝试去构建一种最基本的正义原则,这个社会满足有关平等的自由的第一个原则,经济偏向于释放政府的权力,而对于生产资料是否为私有仍在不断地思考碰撞中。“从一开始,我就假设理想体系的制度是一种民主的财产所有制,因为这种情形可能更为人所熟知。”

    相比于罗尔斯,更加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是哈耶克的正义观所带有的。在他看来,自由的最基本保障是私有制。由于要追求的是财富的平均分配,而现有的政治体制只会导致专制和对自由的巨大破坏。从同样的角度,哈耶克也并不赞成国家提供高的福利,认为政府措施束缚了自由的发展。“它要求对不同的人给予一种差别待遇或不平等待遇……这就是那种旨在达致‘社会正义并基本上变成一收入再分配者的福利国家。”人们理想中的社会主义与高福利国家相差无几。因此,二者都被他纳入了批判的范围。

    总之,罗尔斯与哈耶克之间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的不同是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他在正义这个最高、最大的概念下,去研究如何平衡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之间的关系。而对于哈耶克来说,毫无疑问自由是最核心、最重要、最终极的价值,他的经济理论、秩序理论、规则理论、法律哲学理论等都是围绕自由展开的,他所言及的正义也是自由秩序下的正义,对他而言离开自由无正义可言。这种不同是由他们面对的社会现状和主要矛盾不同所造成的。就世界环境而言,两次世界大战促使哈耶克的思想形成,面对二战前后出现的各种极权主义、强权主义的威胁。而罗尔斯的目光更多集中在美国,在资本主义快速发展时,他将美国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方面,以及一系列相应而生的社会现象,做出剖析,得出了理论的结果。捍卫以个人主义自生自发秩序为基础的自由社会是哈耶克的首要目标,使之避免强权主义政府格局的侵害,自由社会如何才能更长久的发展这一问题被给予更多的关注。因此,核心变成了法律的正义性、个人行为的正当性; 而罗尔斯主要关注的是制度正义,其核心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当规则。哈耶克关注的是现代主流社会体制中自我维护的的市场秩序,封闭社会中个人的实践规则为罗尔斯所更多地关注。

    参考文献:

    [1]冉文伟,哈耶克、罗尔斯正义观差异比较及对和谐社会的启示[J].学术论坛,2007,(3).

    [2]孙平.正义、理性主义与福利国家——浅析哈耶克与罗尔斯的论争[J].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