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于军 杨志刚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度建设来做保障,中国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人本精神和生态效益为出发点,充分反映了以”绿色改革”为宗旨的精神。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之间互相依存,互相作用,既对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思路和启示。

    关键词:生态文明;改革;林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3-0086-02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并且将其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将其写入党章,这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1]这说明了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被提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上。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针对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便开始展开。在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出台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革命便由此拉开了改革的序幕。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一场成功的改革,它领先于我国整体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一、林权承包到户,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本精神

    通过重新整合林业资源,以农民为主体,建立多元化、多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这样就可以将单一功能拓展为多种功能,将传统合作演变为新型合作的一种道路。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农得到了所需要的生产资料,这样就把林农开展林业生产经营的主动性调动起来了,并有助于促进山区林农解决生计问题,由此也解决了“三农”问题。[2]

    (一)明晰了产权的经营主体

    在早期,由于集体林权产权不明确,林业经营的主体缺位,经营体制不够灵活,利益分拨不是很合理,农民在植树造林方面得不到好处,因此,林农并不会在乎对集体林木的管理,也导致滥砍乱伐现象比较严重。经过了多年来的集体林权改革,产权明晰,承包到户,在物权法上保障了农民对林木和林地等农村基本生产资料的权益,使林农获得了经营主体的地位,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封山育林的主动性,并且自觉主动愿意去爱护森林保护森林,这样森林的面积就得以扩大,而且也提升了质量,繁荣了林业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3]

    (二)优化组合了林业生产要素

    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组织,很好的解决了农户的林地分散、资金分散、劳动力优化组合,提高了林业生产的效率。例如在我国的茶叶种植区,采取转让、出租、林权折资入股等方式与农民进行合作,既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又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并且也实现了林权的预期收益,实现了共赢。这些举措都充分反应了合理使用林区资源对于林业生态建设的作用。

    (三)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组建专门的林业生产培训组为百姓提供科技、信息和培训,在林业生态保护的经营过程中,也培育了大家的生态道德水平,不但使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得到培训,自身素质也得到完善。林业产品通过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走产业化的道路,与其他行业通过企业合作增加收益。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林业产业化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

    二、发展林业生态经济,解决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矛盾难题

    林下经济是林业发展的一种全新的创新经济模式,是将林业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资源相结合的一种新模式。在集体林权改革之前,山和林是集体的,农民根本不会在乎林下经济的发展。集体林权的改革使得林下经济焕发勃勃生机,在林下种植经济作物可以缩小林业经济过去的收效较长的状况,创新了林业经济转型。

    (一)转变经营发展方式,发展林业生态经济

    传统的思维模式认为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存在矛盾,要保护环境,就得牺牲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要想获得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就必须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这种传统思想是不正确的。林业经济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要用长远的战略眼光和思维去审视林业经济。集体林权承包到户、产权明晰稳定以后,通过种植林下经济作物、林间饲养家禽牲畜以及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生态旅游等多种渠道发展林业经济,完成了从单一的目标生产到多元化生产格局过渡,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与森林生态资源充分利用,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迈进。

    (二)创新发展思路,提高农民收入

    林下经济种类多、收效快、就业广,林农可以在林间饲养家禽牲畜、种植林下经济作物,同时有些集体林户发现了生态旅游的商机,利用森林景观开起了“农家乐”,经营餐饮业和旅游住宿小旅店等。这使农民既能够在近期得经济收益,又能在远期获得林木,既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成为山区农民致富的新途径。在贵州毕节,通过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和林下产业,林农的工资收入也从2009年以前的400多元增长到现在的4 000多元。林农的收入增加,生计问题也得到了切实的解决。

    (三)统筹协调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利用森林的各种资源,以生态利益优先为原则,实现了林业发展和粮食作物生产的双赢,同时也带动了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了多种类型的混合发展,均衡了各方利益,又获得了互利共赢的局面。林农不在需要乱砍乱伐也能解决生计问题,并且还可以获得增收,这样既可以解决社会物质生活,符合我国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需求;同时可以把农户饲养的家禽和牲畜由村内转移到了山上林间,既有利于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林业的发展,并且有利于两型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对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为美丽中国建设增光添彩。

    三、优化林业改革的政策与管理,为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林业产权承包到户、产权明晰以后,过去的林业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与当前的国情不适应了,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紧紧围绕集体林权的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强化措施,主动作为,积极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农民和企业科学合理经营。

    (一)建立健全林业管理体制,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政府及其林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执行力,这对于集体林权改革至关重要。主管部门要以提高行政效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开拓创新为指导思想,政府和林业部门的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破除束缚,求真务实,把落脚点放在解决具体问题上、推动落实。为了服务农村经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着力吸引社会资本来发展林业。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生产、经营、销售林业服务体系,各部门、各组织、各单位要全力配合,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服务于农民和林业经营管理者,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效果,实现公共利益的共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二)完善林业法制建设,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完善林业相关法制建设,加强执法,完善林业法治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和林区农民的法制和生态道德思想教育,保护林业生态环境。提高林区农民的生态保护的法制观念,依法打击各种偷盗与滥砍乱伐等犯罪违法行为,加快制定与防治荒漠化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为林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资本难题

    集体林权改革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林业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并且可以将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提供贷款抵押,和林权担保等政策,丰富林业投融资渠道,完善小额信贷政策,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打消资金解决困难的顾虑,调整农村经济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的协调发展。

    (一)健全林业金融与财政支撑力度

    过去林农在进行林业经营生产时缺乏资金,贷款却又没有抵押物。2008年6月党中央文件中明确写着“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都可以抵押”。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林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丰富了林业融资的渠道,提供抵押贷款,确保资金安全,使得农民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变成了资产,通过信用贷款和抵押物贷款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农村信贷难题,对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不少支持。

    建立完善多渠道林业生态补偿制度,为林业生态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对于享用的部门和个人实行生态税费的收缴,以此补偿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实行林业资金补贴政策和银行贷款贴息政策,建立完善的强林惠林机制。财政困难的地方,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完善强林慧林的补偿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林业的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配套保障。[3]

    (二)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

    在过去,因为林业生长经营时间一般较长,无论是个人投资还是社会投资都不愿意投资。集体林权的承包到户和产权明晰稳定,提高了流转中的公平性,解决了林业产权的流转问题,由此也吸引了林农、外商投资和无偿援助等社会资本的投入,完善了林业生态资金投入的多样化局面。

    (三)完善林业生产风险保障

    针对实际情况创新林业保险新品种,为广大农户和经营者提供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了受灾后重新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降低林农由于突发性灾难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且可以为生态复原提供保障,为林业生产经营与林业生态建设提供风险保障。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Z].2008-06.

    [3]胡鞍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启中国绿色改革之路[J].林业经济,2014,(2).

    [责任编辑: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