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探讨

    关键词 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 制度 构建方向

    作者简介:韩璐,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45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以及亲属关系的不断松弛,监护的产生已经不再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是否存有亲属关系作为核心论点。在201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2.4亿,其身心健康与财产安全是否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监管,尚且无法确定。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仅仅上海区域便受理数百起成年意定监护案件,由此可见构建更为完整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化完善不仅能行之有效地避免亲人间产生的矛盾,而且还能够最为有效地保护受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一、意定监护的概念

    法定监护是传统民法中要求的监护类型,而意定监护则是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兴其的用于保护成年受监护人的法律制度,是成年监护的新种类。所谓意定监护就是指当受监护人仍旧具备自主判断能力的时候,可以先行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和监护人签订相应的监护委托合同,如果受监护人在之后丢失判断能力等,那么则由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事务,意定监护是对成年受监护人的有力保障。和成年法定监护相互对比,意定监护更为契合当下社会“对成年受保护者的自主选择权利的尊重”的需求,在老龄化问题日渐严重的今天,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所能够发挥出的作用巨大。二、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

    就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实行此项制度的时间较短、有关学术研究尚且处于起步状态,因此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有无可忽略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协调性丢失

    成年监护工作是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撑,结合我国有关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例来看,其中的《民法总则》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为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作用。与此同时,两部法律中均涵盖有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方面的规定,但实际上,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却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在后续判决的过程中,应该优先采取哪条法律规定?应该从什么角度着手应用?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民法总则》中包含有民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手段,相当于民法领域的统领法,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全权针对老年人群体,如果出现成年意定监护问题,那么选择哪个法律是正确的?这实际上是值得深思的。

    (二)成年意定监护合同制度并不完善

    首先,在《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成年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以书面形式为自己确定监护人。此处所表明的“书面形式”应该是什么形式?其制式是否存在要求?在对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研究后,发现在意定监护中的“书面形式”从属于受监护人以及被选定监护人共同签订的合同。但是在对《民法总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条例进行深度分析后,并未寻找到有关监护合同的法律规定,即便在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中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也就是说监护合同并非有名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签订的意定监护“书面形式”自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支撑,久而久之,此项规定势必会成为威胁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存在。

    (三)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乏

    监督是任何制度都不能缺乏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同样无法脱离有关监督制度的約束。意定监护制度的成立、监护人的选取工作并非局限在亲属间,更多情况是以信赖为基础,如果在此基础上仍旧需要监督,那么自然会出现信任与不信任相互矛盾的局面,此外还有人指出监督意定监护并未合乎情理。就我国现有法律形态来看,从事于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是居民村委员会或者地方民政部门。此类机关单位不仅拥有对监护工作的决策权力,而且还有监督权力,如此自然会出现职能交叉等问题,难以切实有效地展现出监督工作的合理性。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监护事项往往会涉猎到人身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等方面,监护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对受监护人的职责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际上,我国并未设定针对于成年人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在此种情况下的意定监护形同虚设,监护人的义务是否被有效履行无法明确。三、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策略

    (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

    虽然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民法总则》中均有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但《民法总则》是对前者的完善和改进,无论是实用性还是有效性都要强于前者,拥有更加广泛的适用范围,与此同时,《民法总则》还是民法典的纲领,其中所强调的法律内容与社会的诸多方面均有联系,不仅关系到成年意定监护,而且还关系到法定监护,所以应该强化对《民法总则》的重视。当然,《民法总则》也存有相应的缺陷,部分制度仍旧需要更为具体的条文表明方可,就目前立法情况来看,借助于《民法总则》来实现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是最为科学合理的方法。

    (二)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合同制度

    首先,明晰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原则。合同从属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其中所涉猎到的内容本应该呈现在《民法总则》中。在我国尚未正式出台《民法总则》前,我国便有大量学界专家建议在《民法总则草案》中融合专门针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民法条例,更有专家建议直接利用委托监护合同的方式来予以规范。但实际上,在现有《民法总则》中,有关成年意定监护合同的原则性问题只有:通过书面形式确立自己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合同基本规定范围是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考虑到成年意定监护模式的特殊性,应该慎重考量监护合同的整体性原则,在充分借鉴西欧等发达国家的整体性原则的同时,充分契合我国立法需要,在《民法总则》中提出更为完整的标准。

    其次,明晰成年人意定监护合同的基本要素。签订合同的前提设计具备充足的基本要素,此后,合同内容才能够生效。在意定监护合同中,应该具备何等基本要素后,才能够使合同产生法律效益呐?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其作出深度规范,意定监护合同首先需要包含监护人以及被监护人的信息,甚至需要包括监护人的财产情况,此举主要用于审查监护人的资格,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受监护人。与此同时,还需要针对性地确定监护人以及受监护人的权利以及其义务,例如被监护人的更换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的报酬权利等等,监护人如何行之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义务履行不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等,此类内容均需要作出更为合理的规定方可。

    (三)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監督主体从属于享受监督权的主体,成年意定监护监督的主体便是享受有意定监护监督权力的主体。监督工作主要用于判定监护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全心全意地为被监护人提供帮助。在西欧等发达国家中,均设定了意定监护监督人的角色,其中执行意定监护监督工作不仅仅包含个人、社区,甚至还有成年人保护局等等。监督人的选择通常有两种方法:首先由地方权力机关进行选择,其次则是有个体进行选择,此处所说的个体也包含监护人。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并未对监督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就学界人士的研究调查来看,其所处视角不同,最终所给予的意见也存在相应的差异。部分学者指出,意定监护监督人的选择应该是和被监护人存有血缘关系的人,而部分学者则认为监督人的角色应该由地方民政部门或者社区机构承担,还有学者指出应该由监护人自行决定。实际上,以保护受监护人权益为核心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选择监督人的时候也应该充分遵从受监护人的自主选择权,而后才能利用公权力干预。如果受监护人并未选择监督人,则应该由法院利用公权力判定。四、结语

    总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财产安全的重要支撑,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制度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存有部分条例模糊的问题,所以这就要求相关司法部门能够给予其充足的关注,构建更为完整的意定监护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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