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孩子舌尖上的安全

    

    徐彰,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财税法与金融法研究会理事。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案情重现

    H幼儿园是经F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幼儿教育及看护单位,其于2017年4月7日与个体户杨某签订《幼儿园食品供货服务合同》,约定由杨某向H幼儿园的食堂供应食品。杨某则是T公司在F市的代理商,T公司与杨某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天润乳制品经销协议》,授权杨某销售T公司的酸奶系列产品,授权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5日。据此,杨某销售给H幼儿园食堂的酸奶是由T公司生产的。2017年6月2日,杨某向H幼兒园供应了一批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的酸奶,其中包含了5杯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的酸奶,该批产品被幼儿园内幼儿喝了3杯。该事件被学生家长发现并曝光。因H幼儿园发放给学生的酸奶中存在过期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局对H幼儿园作出罚款5万元,责令停止办学3个月,退还幼儿家长一个月保教、餐饮费用并组织所有幼儿到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等行政处罚决定。

    H幼儿园认为,T公司应提供符合标识的合法产品,杨某作为销售商也负有产品的保障责任。杨某和T公司的行为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导致了2017年下半年的招生人数大幅下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H幼儿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T公司和杨某赔偿自己停学退费、检查费和罚款等各项损失680521.23元及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失962149.55元。

    杨某认为,涉案酸奶是由T公司生产供应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T公司认为,涉案酸奶系喷码机故障导致,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在发现错误后立即对涉案产品发布了召回通知,杨某未能执行T公司的召回通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且其进货过程中未能对商品进行查验记录,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只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T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直接造成了H幼儿园因行政处罚所产生的费用开支损失,且致使H幼儿园停止办学3个月,对后续招生产生负面影响。相关经济损失因T公司和杨某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H幼儿园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其本身亦未尽到进货查验的注意义务,对行政处罚的结果发生具备一定的过错。在T公司和杨某的责任分配问题上,涉案酸奶生产日期喷码错误是由T公司所致,且T公司不能证明杨某在流通环节存在违法和过错,因此,本案中H幼儿园的损失杨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T公司作为涉案酸奶的生产者,应对H幼儿园的损失予以赔偿。

    H幼儿园的合理损失为:2017年6月份保育费471949元,2017年7月份房租25000元、人员工资58403元,2017年8月份房租25000元、人员工资89962.4元,检查费用16546.1元,罚款20000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T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686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剩铲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律师建议

    近年来,一系列由食品安全引起的热点事件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儿童的生理机能尚未发育完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当前,幼儿园主要承担幼儿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而在其他方面的能力有限,但绝大部分幼儿需要在园内进食,对此,幼儿园往往会与专业的食品销售商签订供货协议,由销售商负责提供幼儿在园食用的部分食品和饮料。虽然有合法有效的供货协议,但如若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往往会认为幼儿园存在问题。这不仅会对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对其社会声誉造成重大贬损。对此,幼儿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控:

    第一,幼儿园应严格审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营资质。与幼儿园签订合同提供食物的相对方往往是食品销售者。我国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行政监管层面,都对食品销售制定了周详的规定,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机制。因此,幼儿园应慎重选择供货商。食品生产者虽属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但幼儿园可通过食品销售者来明确其产品标准。

    第二,幼儿园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尽量与正规的食品供应商签订协议,规避食品卫生和安全隐患,并确保仔细验收,拒收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以免幼儿误食后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幼儿园自身应积极履行审查义务。虽然有相关法律和合同的保障,但幼儿园并非完全不需要对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幼儿园具有相应的审查义务,需积极检查对方所提供的货物是否达到了合同的约定与法定标准,若因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幼儿园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