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道德问题融入立法

    关键词 道德 融入 立法

    作者简介:贾秋平,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342

    社会的基础价值观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到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了价值观的引导,法律的运行才能明确方向。法治建设都不可能做到与价值无涉,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立法也需要与当代道德价值观相统一。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地提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命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以方法论为主的命题,其中,“融入”二字表现了较强的方法论需求。“融入”不是强硬推行,而是要寻求合乎立法原理、立法体制等多方面条件的进入手段。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都有监督人们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和道德间的关系和相似性,也为道德问题法律化提供了可能性。

    第一,道德和法律都有正义的价值取向。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现实意义应当是,使所有人都能促进正义和善行。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是正义,这样就使得法律与道德在内容的性质上很相似。法律含有很浓的道德意味,正义是法律的标志,道德也同样具有这种特性。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将道德制定为成文的法律规范,由此此阶层的道德规范在立法中得以表现,从而获得整个社会成员的遵守。由此可以说,道德是立法活动的重要源泉。道德可以判断法律是否符合整个社会的期待,甚至可以被制定成一部有道德价值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影响范围更广,有更强的实用性。

    第二,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和转化。法律和道德对人都有调节作用,它们都可以保障社会的秩序。法律有强制执行力,它用强制手段来激励或限定人的行为,而道德通过舆论等手段,对人的心灵产生影响,使其产生或者消除某种行为,以此达到规范的效果。通常,不论在任何社会,道德都要求人们遵守法律,立法也需要参考社会的道德标准。道德规范不是强制性的,这是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因为某种道德规范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部分,所以将其制定为法律,通过强制的方式来保证实施,这更有利于实现调节的目的;如果某项法律存在的时间较长,已经被公众潜移默化的认可,成为人们心中的一个定论,即使将来该法律被废除,也有可能作为道德规范被保留下来。

    第三,道德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法律和道德对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调节作用,它们都可以保障社会的秩序。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并且法律只规范人的行为,不规范人的思想。所以即使法律控制了外在行为,也不能保证有犯罪倾向的人的犯罪倾向得到消除,这样的人成为犯罪的潜在威胁;然而,道德可以通过舆论等方式影响人们的内心,提升人们的内控能力。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律的联系,是在调控社会生活上,法律和道德两者是相辅而行的关系,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既不主张仅需有法律规范,也不能只强调道德的作用。而道德的功能局限,也决定了将部分道德制定为法律的必要。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德的标准不确定。道德相对于法律更感性,并且其边缘不清晰,不同的地方和时代的道德都有很大的差异。这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的评价出现差异,并且,道德对于“善”“恶”“好”“坏”这些概念的界定都是非常模糊抽象的。而且,对于这些概念的判断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很受人们主观性的影响,往往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而法律的规定是详细明晰的,因其又有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它在调整人们的活动时有着道德无法达到的作用。

    第二,道德的强制执行力较弱。道德大多通过舆论、信仰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强制执行力较弱。对于不道德的人来说,道德的执行性是非常有限的。维护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需要很多人有道德感,即便只有个别人不道德,就可能破坏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机制。人们可以对无德的人进行斥责,但不能对其进行惩戒,让社会出现在没有品德意识和良知的人时无能为力。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无论谁违法,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第三,道德通常滞后于社会发展。道德滞后于社會发展是很常见的,在社会发生变迁时,道德会比物质建设更加迟缓繁琐。社会整体的道德建设需要通过每一个个体的道德建设来实现,并不能一蹴而就,在社会转型时,道德变迁一般滞后于社会变迁。法律的产生比道德的改变简便许多,只要有制定的必要,立法者就可以订立或支持法律。三、道德法律化的界限

    法律主要调整人们的行为,它对行为有直接的影响,但它不可调节人们的思想,订立的内容不可延伸到思想领域。而道德主要是调整人的思想,从而间接影响人的行为。康德曾经说过,只有在逻辑上让每一个人服从是有可能的,道德行为准则才能被接受为普遍规则。也就是说,只有每个人都能做到,才有推行的可行性。通常,社会关系是通过法律和道德等手段来调节的,所调整的领域与社会有序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这个领域不仅需要道德调节,从而规范人们在这一领域的行为,而且国家通过立法进行确认,使之成为法律规范,并通过实施使其具有强制力。比如,不可以用暴力伤害他人,不可以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等,这些不仅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必备的道德要求,也是国家确认和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对于一个没有道德的人来说,社会舆论会使他有压迫感,从而感到羞愧和反省。如果他无视公众道德的约束,必定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那么国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遏止犯罪人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还有一部分社会联系主要依靠道德调整,法律仅仅是道德的辅助,有些问题甚至完全通过道德调节。例如,法律对人们的想法、信念或个人生活等这些内容的调整会受到限制,因为其不是解决这些内容的手段。富勒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社会运行的最基础的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充分实现的善行和美德。“义务的道德”可以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愿望的道德”不适合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此外,由于婚姻家庭生活是私人的,法律对其的参与也应受到限制。虽然家庭关系是社会的组成细胞,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干预有绝对的必要,尤其是仅仅仰仗道德规范,难以处理重婚、家庭暴力等问题时,法律对其必须有所规范。但是,家庭生活毕竟是私人的,最终要靠感情来维系,在此,道德是最根本的限制,民间组织也可以在家庭生活中起到一个特殊的作用。如果国家对婚姻家庭生活进行过度的制裁干预,不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效应,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还会因此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法律的介入必须是合理的、有限的。

    综上,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总是相伴发生的,如影随形,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法律化让公众承认的规则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更利于调整人们的行为。在将道德问题融入法律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明确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把握好何种道德要求适合上升为法律规范,也要借鉴参考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思想与法律实践经验,从而更好、更合理的将道德要求融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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