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高狱侦取证效能的举措

    关键词 狱内侦查 收集证据 保全证据 规范取证 效能

    作者简介:李海萍,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86

    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的三大主要任务,而案件事实必须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取证是侦查的重中之重。狱内刑事案件发案率不高,但基于监狱的特殊环境,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则危害严重,负面影响大,因此除侦破已发案件,更要注重预防。如何将打防有机结合,以打促防,是当前狱侦部门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实践中,因取证效能低下而导致对罪犯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严重削弱了监狱的管理能力和法律的震慑作用,进而影响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质量。因此,分析狱内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关对策,提高取证效能十分必要且重要。一、狱内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

    (一)狱侦人员证据意识不强

    除受主体思维能力、业务知识、侦查经验和技术手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外,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更主要是取决于证据意识。证据意识强弱,决定着取证能力强弱。当前,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狱侦人员的证据意识普遍有所增强,但对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仍然不够全面和透彻,即大多数狱侦人员能意识到证据重要,但对证据为什么重要,有多重要仍认识不足,理解不深。这严重影响其取证的敏锐性和主动性,直接导致取证不及时,不全面。特别是由一线监管干警兼职的狱侦人员此问题更加突出。

    (二) 取证措施单一,过分依赖言词证据

    狱内侦查取证的措施相对单一,主要以询问、讯问、辨认、调取监控视频等直接简单的措施为主,而较少采用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检验等较为专业复杂的取证措施。这表面上是受狱侦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取证能力不强,取证设施设备较为简单落后等因素的制约,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狱侦人员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对实物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屬于言词证据,它们收集方式较为简单方便,与案件事实关联性明显,因此多为直接证据,证明价值高,但主观性强、虚假的可能性大、稳定性差于实物证据;而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对取证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明显,因而多为间接证据,证明过程较为复杂,但客观性和稳定性普遍强于言词证据。如果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等言词证据,而忽略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收集,一则可能因虚假的言词证据而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误判;二则当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翻供或翻证时,侦查就可能陷入僵局。

    (三) 取证不规范不合法现象仍较为普遍

    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是一份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评判标准。真实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既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对证据的要求,也是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法治化的不断深入,证据的合法性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而立法化。 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进一步完善,进而走向成熟。根据该规则的要求,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将缺乏法庭准入资格,即便已经进入法庭调查,也不能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使程序违法性较轻的瑕疵证据,也必须经过补正或合理的解释,否则将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实践中,受狱侦人员法治意识,业务素质、侦查对象身份特殊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违规违法取证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主要体现为不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威胁、引诱、欺骗、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取证措施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实施,笔录填写或制作不够规范,要件不完整;违法违规使用狱内特情获取犯罪证据等。

    (四)证据保全不力

    证据保全是指为防止证据毁坏或灭失,而对证据加以妥善的固定和保管,以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的活动。保全证据是收集证据的延续,是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提取证据是为了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无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提取证据与使用证据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因保全不力而导致证据受到损坏或灭失,那么前期的取证工作就只能前功尽弃,更为严重的是,因时过境迁,损坏或灭失的证据大多无法再次获取,案件事实也可能因此永远无法得以证明,故而保全证据对于侦查取证至关重要。当前狱内侦查中对证据保全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狱侦人员证据保全意识不强。多数干警认为证据一经提取便万事大吉,对保全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证据缺乏专人保管,被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大;三是保全措施不当,证据的证明价值未被固定或证据因被污染、损坏、变质,而失去证明价值。前者如询问或讯问笔录未能记录和反映证人或犯罪嫌疑人陈述的重点,后者如因对血迹保管措施不当,未及时送检等原因而导致其变质并失去证明价值。二、提高狱内侦查取证效能的举措

    (一)实现狱侦专业化,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

    当前,狱侦工作不够专业化,一是体现为狱侦人员不够专业,证据意识不强,取证能力有限;二是取证物质基础和技术力量薄弱。狱侦人员是侦查取证的主体,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取证的效率和质量。实践中,专职狱侦人员配备不足,流动性大,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普遍存在,成为制约狱内侦查取证效能的主要因素。为此,应加强狱侦人员队伍建设,实现狱侦人员专业化,包括根据狱内侦查工作需要,配备充足的专职狱侦干警;尽量选派侦查专业毕业或具有一定侦查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狱侦干警;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提高狱侦人员的政治或经济待遇,减少狱侦人员流动;加强对狱侦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其证据意识,提高其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取证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技术投入。例如配置完备的现场勘查设备、为值班干警配备执法记录仪、建设规范的审讯室等。

    (二)制定并完善狱内侦查相关规定,使取证有法可依

    《刑事诉讼法》是侦查取证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从实践角度看,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取证的指导和规范是原则性的,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等侦查主体各自所从事的侦查活动既有共性也有不同,故而有必要在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需要制訂更为细化和有针对性的侦查取证规范,例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而狱内侦查长期以来缺乏较为具体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监狱法》仅第60条对狱内侦查作了简单而原则的规定,对狱内侦查实践的指导作用十分有限。 此外,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订,司法部1997年制订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已难以适应新时期狱侦工作的需要。因缺乏规范的指引和约束,狱内侦查取证多从暂时性办案需要出发,凭办案人员主观经验行事,盲目随意性突出,具体体现在对取证范围的确定、证据收集程序和方法、证据保全、证据审查和使用等方面,目标不明,标准不清,界限模糊,主观任意性强。因此,司法部和监狱管理局有必要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完善有关狱内侦查取证的细化规定,以加强对狱内侦查取证的指引和规范。

    (三)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对规范取证的重要性认识

    在全面推进法治化国家建设的新时期,监狱执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狱内侦查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追求案件实体公正,还要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因此监狱及广大干警要将执法理念切实地转变到规范执法、保障人权、依法治监的轨道上来,充分认识证据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保障和体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方面的重要意义,强化证据意识,树立以证据促规范、以证据保人权、以证据促和谐,以证据保稳定的理念。不仅要认识到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处罪犯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性,从而能够及时主动、全面细致地取证,更要认识到证据对保障程序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从而能够依法规范取证。

    (四)立足狱侦取证特点,提高取证效能

    由于狱内侦查的对象为监狱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因此,一方面取证存在以下不利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均为罪犯,且相当部分为惯犯和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获取真实口供难度较大,且口供易反复。同理,被害人和证人多为服刑人员,被害人陈述和证言虚假性和不稳定性较强;二是服刑人员的犯罪活动与日常生产生活行为相互交织,隐蔽性强,犯罪证据较难甄别;另一方面,侦查取证也存在以下有利因素,一是犯罪类型少,案情大多较为简单;二是基于监管环境的特殊性,在侦查得力和取证及时的情况下,案情暴露快,现场及证据遭破坏可能性较小;三是由于服刑人员多为群体关押,个人活动范围有限,犯罪活动知情人较多;四是电子监控覆盖面广,视频资料较为丰富全面;五是再犯罪嫌疑人和大多案件知情人为被监管对象,讯问和询问较为方便。由此可见,狱内侦查取证的有利因素较多,而不利因素则主要为口供等言词证据具有较大的虚假可能性和不稳定性。因此,狱侦人员只有立足于狱内侦查取证的特点,充分利用有利因素,同时尽量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才能提高取证的效能。

    为此,应着重做好如下几点:一是要强化证据意识,在对罪犯的日常监管过程中注意发现、收集和固定与违纪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例如要求监管干警及时规范地填写值班记录,及时查看监控资料,梳理并固定其中的违法违纪线索等;二是要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及时全面、深入细致地获取案件情报,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例如通过狱内特情、信息员、设立举报箱、定期不定期清监检查等方式获取犯罪情报和证据; 三是严格依法取证,避免因取证程序和方法违法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使证据材料失去证据资格,同时也防止因违法取证而增加证据虚假的风险。尤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以及运用狱内特情取证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杜绝以刑讯、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四是规范制作询问、讯问笔录,必要时可辅以录音或录像客观全面地记录犯罪嫌疑人、证人和被害人的陈述,尤其注意记录和固定对案件事实相关细节和秘点的陈述,如此既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又能防止后期陈述人翻供和翻证;五是正确认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及证明价值,转变过份依赖口供的观念,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要重视通过规范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监控视频等方法收集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并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及时固定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一则可以通过实物证据来检验口供等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二则可以有效地应对翻供翻证。

    (五)依托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中心,提高证据保全能力

    证据保全是否得力,直接关系证据的证明价值能否得以体现,取证任务是否能够完成。无论从监狱监管执法或是狱内侦查的需要,证据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且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证据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因此,构建完善的证据保全体系是监狱的必要之举。当前,全国多地监狱已建成执法证据保全中心,为证据保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狱内侦查取证应以此为依托,不断提高证据保全能力。为此,一是要通过加强培训和狱侦人员专业化以强化干警的证据保全意识,提高保全证据的业务能力;二是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例如证据流转登记制度、关键证据专人保管制度、证据保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注释:

    两个证据规则是指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8.

    [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9.

    [3]戴长林,罗国良,刘静坤.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M].法律出版社,2016.

    [4]杨迎泽,孙锐主编.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