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历程、经验与启示

    郑智超 赵绪生

    [摘要]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形式。新中國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在探索中初步构建,在完善中逐步成型,在改革中不断深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深化新时代派驻监督改革,必须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进行全面的总结,在历史经验和实践积累的基础上,以构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为目标,进一步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关键词]新中国;派驻监督;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19)06—0005—06

    [作者简介]郑智超,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2017级党的建设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的建设;赵绪生,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世界政党比较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党的建设。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创新性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在探索中形成,在完善中成型,在改革中深化,通过“派”的权威的强大释放、“驻”的优势的持续显现,在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建设廉洁政治提供重要的保障。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发展历程,总结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基本经验,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发展历程

    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形式,派驻监督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历史长河中,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初步构建,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不断完善,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进入新时代的深化改革,使得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有效融合、有机统一,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派驻监督的初步构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使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我们党和我们党的执政骨干能够始终保持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着手探索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创建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机构以开展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工作,并随着实践的深入,延伸出对派驻监督的初步探索与实践,以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监察。

    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系统最早探索派驻监督。1951年9月,政务院决定在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等7个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且这7个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受部门首长的领导、受上级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指导。1952年12月,政务院要求在省一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所属的财经机关和国营财经企业部门当中设立监察室,并接受所在部门首长和上级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1955年10月,国务院在重工业部、铁道部、财政部等13个部门之中,设立国家监察局。而且“这13个国家监察局,可以有重点地向各该部所属管理局和企业派驻监察机构。”[1]当然,在行政系统内部,对派驻监督的探索,还只是萌芽状态,而且在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随着监察部的撤销,行政系统内部的派驻监察机构也随之撤销。直到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派驻监督在党内才得以确认,正式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成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在全面加强党的监察机关建设的同时,为加强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需要,我们党开启了对派驻监督的初步实践,并对派驻监督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国家机关的党员的监督工作。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监察组的成员,由相当于国务院部长、司局长一级的干部担任。监察组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2]并且在这一决定中,对各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察委员会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派驻监察组也进行了规定。

    以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为标志,派驻监督的初步构建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和改进了对国家机关的党内监督,对于改进国家机关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加强国家机关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来讲,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基于当时的历史环境,派驻监督并未很好地深入下去。在“左”的错误路线的影响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开始向“左”倾斜,派驻监督也随之受到错误干扰。“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派驻监督也随之遭受挫折。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派驻监督的不断完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序幕,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派驻监督也随之进入了一个不断完善进而成型的过程。

    1982年,党的十二大正式在党章中对派驻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3]以党的十二大为标志,派驻监督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更加的规范、有力,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不断发展、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83年3月,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纪检机构组织建设的文件的通知》,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派驻纪检机构的设置、派驻纪检机构的领导体制、派驻纪检组的名额和编制以及派驻干部的配备和管理原则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特别在这一《通知》中明确了当时派驻监督的领导体制,即“领导”和“指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省、市、自治区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组,可参照中央纪委派出的纪检组的任务执行。”[4]

    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議决定设立监察部。1987年6月,监察部正式成立。1987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对行政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向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监察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基于党的十三大之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的需要,行政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随着部分派驻纪检组的撤销而开始发挥作用。1989年11月,基于之前部分派驻纪检机构的撤销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十三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决定重新恢复对一些部门派驻纪检机构,并且加强了对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一些重要部门的派驻监督工作。1991年4月,中央纪委颁布《关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受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双重领导。”[5]

    自1993年初以来,为提升党政监督效能,整合反腐败资源,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除深圳外,基本实现了合署办公。面对新的形势、新的变化,199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合署办公条件下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6]派驻监督由双重领导体制,正式转变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领导体制。

    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开始呈现出了新的变化。为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完善与改革,加强党内监督,基于现实的需要和实践的深入,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7]自2002年开始,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进行了试点,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有了明确的思路和方案。2004年1月,十六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这对派驻监督相对独立性的提升和权威性的增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的深化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通过正风肃纪反腐,管党治党的从严力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在新的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其中,派驻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前期通过完善得以成型的基础上,聚焦派驻监督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深化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现实变化和发展形势。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序幕。该《决定》对新时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了详细的规划。作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该《决定》对新时代深化派驻监督改革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即“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8]这是对派驻监督的一次重大的改革,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健全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更加明确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以更好地明晰派驻监督的实质是上级监督,以提升派驻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派驻机构的监督效能;二是推进派驻监督的全面覆盖,通过全方位地强化派驻监督,实现监督执纪无死角、无禁区、无空白。

    2014年12月,《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发布。该《意见》对派驻机构统一名称、派驻监督领导体制、派驻机构职能运行以及派驻干部队伍建设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为深化新时代派驻监督改革指明了正确的方向。2015年1月,党中央决定在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机关等7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单独派驻或综合派驻的形式设置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先行探索派驻监督全面覆盖的有效途径。2016年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明确要求中央纪委设置派驻纪检机构共47家,以实现对139家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派驻监督全覆盖。同时,地方各级派驻监督改革也在稳步推进。

    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党章之中关于派驻监督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将原来的“可以派驻”改为“全面派驻”,将原来“可以列席”驻在机关及其党组(党委)的有关会议改为“参加”。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而且“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9]。派驻监察机构仍然同派驻纪检机构合署办公。区别于过去的派驻监督模式,新设立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更加呈现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派驻监督的纪法贯通,提升了派驻监督的工作合力。2018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通过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监督改革的相关经验,在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该《意见》从“纪”“法”两方面,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的职能发挥,为进一步深化派驻监督改革提供了正确的指导,以更好地实现派驻监督的全面覆盖。

    二、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基本经验

    (一)不断调整、完善派驻监督的领导体制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领导体制在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中得到理顺和明确。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机构对派驻监督的早期探索,主要实行受该部门首长和上级监察机构双重领导的体制。同时,在实践的推进过程中,也进行了一些其他的探索,如1955年10月,对铁道部监察部、财政部监察局和商业部监察局等一些重要的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在萌芽探索阶段,由于行政监察派驻监督尚未成熟,所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以及一些部门派驻机构实行的垂直领导体制,也并未得到很好的理顺。直到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派驻监督初步构建、正式成为党的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当时所实行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派驻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但是基于当时复杂的政治环境,派驻监督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改革开放后,对派驻监督领导体制的探索处于一个多变期,经历了“领导”和“指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领导体制和最终定型并不断完善的由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除去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外,前面三种领导体制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派出机关和驻在部门及其党组(党委)都发挥着相应的领导作用。由于派驻机构在人、财、物方面由驻在部门主导,派驻机构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驻在部门,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总是会受到驻在部门的影响,往往矮化成为驻在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甚至派驻机构应当履行的主业主责都被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所覆盖,而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往往特别有限,仅仅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检查,因而派驻监督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甚至被遮蔽。自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明确对派驻机构实行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之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派驻机构受制于驻在部门的问题,提升了派驻机构的监督效能与监督权威,但由于改革在推进的过程中,受到现实中一些因素的影响,对派驻机构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的改革也并未达到十分理想的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派驻监督改革向纵深推进,派驻监督领导体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对派驻机构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在各方面趋于制度化、规范化,更加明确派驻机构的实质是上级监督,是代表派出它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及其党组(党委)的监督,更加明晰了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及其党组(党委)之间的关系及各自所承担的相应责任,使得派驻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监督效能进一步提升。

    (二)不断扩大、拓展派驻监督的覆盖范围

    派驻监督的职能发挥是否强而有力往往同派驻监督的覆盖范围密切相关。现实和实践的不断变化要求派驻监督必须逐步实现全面覆盖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从“可以派驻”到“全面派驻”,从“部分覆盖”到“全面覆盖”,始终发挥着监督的“探照灯”作用,保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工作,进而实现党和国家工作的各项目标。

    从横向上看,70年来,派驻机构的设置、派驻监督的范围由最早的只是政府系统的几个部门一直延伸和拓展至所有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几个工作部门和职能部门一直延伸和拓展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所有工作部门和职能部门。而且,在推进派驻监督全面覆盖的过程中,派驻监督的形式、派驻机构设置的形式也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并且趋于统一和规范。从纵向上看,派驻机构在驻在部门中开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在发生变化。随着派驻监督的不断完善与改革创新,派驻机构专司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职责得到了重点的明确,随着领导体制的不断理顺,派出机关的领导愈加强化,特别是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逐步明确的条件下,派驻机构的定位得到重构,其监督力度由弱转强、持续提升,监督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展,涵盖驻在部门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在新时代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身兼“纪检”和“监察”两项职权的派驻机构,参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依规依纪依法对驻在部门的“关键少数”和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实施更加强有力且全方位的监督,对驻在部门的廉政风险实施精准防控,对关键岗位和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督,切实推进了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驻在部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三)不断提升、强化派驻干部的履职能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对派驻干部履职能力的提升和强化,主要基于这样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的角色定位。这是保证派驻干部能够有效履职的根本。70年来,随着派驻监督领导体制的不断调整、完善,特别是实行对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以来,派驻干部的归属感得到提升,派驻干部的积极性得以调动,使派驻干部能够有底气、有信心、心无旁骛地对驻在部门及其党组(党委),以及驻在部门的“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行使监督职能。二是持续加大力度對派驻干部的工作训练和业务培训。这是保证派驻干部能够有效履职的关键。70年来,派驻监督在发展的过程中,对派驻干部的工作和业务上的提高是十分重视的。派出机关为派驻干部的工作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搭建了教育培训的平台,通过开班授课、以案代训等方式对派驻干部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而且派出机关针对派驻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督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指导和培训。三是通过工作检查和监督考核来强化派驻干部的履职能力。这是保证派驻干部有效履职的重点。70年来,随着制度建设的深入推进,针对派驻监督的工作检查和监督考核制度也随之成型。派出机关通过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进行工作检查和监督考核,查找派驻机构在开展监督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派驻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保证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

    三、新中国成立70年来派驻监督的重要启示

    (一)落实“两个责任”,正确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之间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能否有效落实,事关一个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败,事关一个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能否呈现“山清水秀”。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负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有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两者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既要明晰边界、权责分明,又要形成相互支持、分工负责、彼此合作的关系,这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必然要求,也是派驻监督进一步增强权威、提升效能的关键所在。

    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监督机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明确自身角色定位,改变固有错误观念,在派出机关的直接领导下,抓好主业主责,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行使职权,守住监督关口,擦亮监督“探头”,做好驻在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过制度开展日常管理监督,及时查找、纠正和处理驻在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协助、配合、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些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互通情报、交换意见、共同协商。要通过调查研究,针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形成意见、建议,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指出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的环节,并且运用谈话提醒、批评与自我批评和专题研究等方式,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对于驻在部门出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四风”和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选人用人失察、巡视巡察整改不力等方面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问责建议,追究相关责任。

    (二)做到纪法贯通,在合署办公条件下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

    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条件下,作为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机构身兼“纪检”和“监察”两项职权,在上级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宪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并且在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做到纪法衔接、纪法贯通。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使各项纪律真正长牙,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每一位党员、干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习惯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发现驻在部门领导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同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审查调查与处置。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派驻纪检监察组既要坚持挺纪在前、纪法分开,又要把执纪执法相互衔接、贯通起来。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应当厘清涉嫌违纪和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之间的边界,防止先法后纪、以纪代法、以法代纪的现象。当发现党员、干部存在问题时,应当先用纪律的尺子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衡量和裁定,如果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纪并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再交由法律这一最后的底线实施制裁。

    (三)强化自身建设,全方位提升派驻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派驻干部的履职尽责是派驻监督有效推进的关键。派驻干部要在政治上过硬,在本领上高强。要全方位提升派驻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切实强化派驻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派驻干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派驻纪检监察尖兵。

    派驻干部能力和素质的提升,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做到知行合一。一方面,通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党校(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等机构的专门教育和培训,增强派驻干部对专业知识、相关理论的掌握;另一方面,要从实践入手,通过以案代训等方式,让派驻干部参与到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办与审理之中,通过实战实训来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在开展对派驻干部的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派驻干部围绕驻在部门业务工作强化监督的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针对群众反馈和问题线索开展调查研究的能力以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以夯实派驻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功。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探索构建有助于派驻干部健康成长、积极进步的选人用人机制,打破派驻干部有限的成长环境,开辟派驻干部的成长空间,通过进一步完善派驻干部选任机制、派驻干部轮岗交流机制,以形成系统内、系统外双向互动的干部人才交流格局,既吸纳纪检监察系统外的干部到派驻机构任职,充实派驻监督的力量,又大力选拔任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派驻干部,或者推荐到纪检监察系统外任职。唯有如此,派驻监督才能够集聚动力、充满活力。此外,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监督,对于提升派驻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10]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在工作和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健全和完善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機制,定期听取派驻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查找并指出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在开展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及时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升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此外,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还应当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及其党组(党委)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以此来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提升履职能力和素质,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使派驻监督更加到位、更加有效、更加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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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派驻监督重要论述摘录(2013年11月—2018年7月)[J].中国纪检监察,2018(22):4-5.

    责任编辑:彭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