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完善

    关键词 环境行政补偿 法律制度 适用现状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史丁元,铁岭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类。

    中图分類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32

    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关注点,其中如何对能源进行有效利用、对环境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阻止,最大程度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最近几年,我国国民具有高度的财产权意识,故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是必然的一大趋势。我国对环境权利的需求不断提高,为了保护环境,相关行政机关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行政行为,但在这些行政行为的背后也产生了众多的补偿问题,故需要构建合理的环境行政补偿法律制度,以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一、环境行政补偿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就我国目前来说,对于行政补偿方面的问题,不管是宪法亦或是其他法律对其详细规定均没有确认规范,故要在行政补偿的基础上构建环境行政补偿法律制度,这就需要了解当前的行政法和环境法,并且对其相关立法准则加以权衡和取舍。从我国在不同时期所制定的不同补偿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来看,其原则从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完全补偿方向转变。在最开始的环境行政补偿中,学者们往往强调的是所有权思想占据主导地位,许多国家的环境行政补偿均采用以市价为基础的全额补偿,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行政补偿也以适当补偿、合理补偿等原则渐渐取代完全补偿原则。

    当前,我国尚未构建一套行政补偿法律体系,在目前的法律中想要寻找行政补偿的具体原则性内容是不太现实的,故想要构建环境行政补偿法律体系,需要结合我国社会现实,选择合适的立法原则,从法治主义理论规定来看,我国构建环境行政补偿法律体系,必须采取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不仅符合科学执政理念,也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我国环境行政补偿制度所具有的问题

    (一)环境行政补偿法律不统一

    当前,我国还未形成一部统一的环境行政补偿法律,政府在进行行政补偿时,只能依靠单行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对于行政补偿内容均有所局限,这就导致了一些问题,在遇到一些情况时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相关部门无法做出快速的判断,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另外,由于单行的法律法规,使得相同的受害者会得到不同的补偿,甚至得不到补偿等情况。故健全和统一环境行政补偿制度尤为重要,有助于现实制度的全面性、协调性及其系统性,以提高执法的效率。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一些环境行政的工作者不具备正确的服务意识,执法观念较为老套,自身综合素质普遍低下,致使这些工作者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执法主体不明确,甚至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做到依法执政,不清楚环境行政补偿的范围,在征收或者征用时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相关范围,对受害者的损失无法进行公平性的补偿,这大大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安定,故有必要加强执法工作者的素质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者的执法能力。

    (三)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明确的程序

    环境行政补偿的主体关系不具有平衡性,行政机关往往兼具着双重身份。一方面,行政机关是相关环境行政补偿法律的制定者,一方面,其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基于现在我国还未晚上环境行政补偿法律法规,环境补偿的相关实施行为大多是通过行政机关自主制定的,行政机关占据着行政补偿中的主导地位,而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环境行政补偿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的监督。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环境行政补偿程序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当下是个法治社会,可以用程序来控制行政行为,以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监督行政权的合理使用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三、环境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构建完善环境行政补偿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环境行政补偿的法律体系,就目前而言仍然不完善,这就加剧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故需要将法律法规给予不断完善,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弥补单行法律的局限,以规范环境行政补偿问题,还能弥补单行法律在实施中的不足,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不同的领域中,行政补偿存在着随意性、难以执法等问题,而构建与完善环境行政补偿相关法律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使得行政补偿落到实处,最大程度维护受害了的权益,使其损失降至最低。

    (二)对补偿程序的规定给予完善

    执法工作者在补偿行为中不仅需要保证做到客观理性,还要确保补偿行为的公平性,要公开化,应该做到程序法定。这就需要对环境行政补偿的程序给予明确,要做到一旦没有程序作为保障,那么权利就也会得不到保障。补偿程序所涉及的因素较多,必须需要一个监督机制,而且要保证该机制是科学的、合理的。监督机制的作用非常重要,对损害情况的明确是否合理也很重要,这关系着后续程序能否有序进行,因此应该加强建设合理的监督机制。

    (三)对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给予扩大和确定

    一般情况下,征用会确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其缺乏公共利益的范围或程度的界定。这需要采取相应的办法改变这一现象,如可采用概括或列举的方法,或是两者结合的方法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可以参考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明确环境行政补偿标准,这一方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是一个比较民主的国家。

    环境行政补偿不仅是一个国家在环境行政补偿中的责任救济能力,也体现着因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受害人可接受到的最大的弥补。基于此,要将赔偿范围给予扩大,这具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有助于受害公民行使其的使用权,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的权益保护,当公民的权益被侵犯时,其受保护的范围可以更大,在申请权益补偿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扩大补偿范围也体现着国家对公民的切身利益、权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基于上述所言,我国对环境行政补偿范围给予扩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四、结语

    在21世纪的当下,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的重要性已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政府为了履行保护环境这一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了众多的行政行为,其范围也越来越大,其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对私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故有必要构建与完善环境行政补偿法律法规。但在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统一的环境行政补偿法律体系,这极大地破坏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基于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完善环境行政补偿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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