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道德二重性的哲学思考

    朱海云

    摘要:在西方哲学思维下,竞赛道德在竞赛中被形式化为竞赛道德规则;竞赛道德问题被理解为竞赛道德规则失范问题。但是,事实上通过制订竞赛道德规则并未有效约束不道德竞赛行为的产生,这说明人们需要从根本上重新寻找反思竞赛道德的思路。从中国传统的形而上学视角审视竞赛道德现象,通过揭示竞赛道德所蕴含的竞赛价值永远性和竞赛道德行为的恰切性,厘清竞赛道德规则无法有效约束不道德竞赛行为的根本原因,澄清人们以往对竞赛道德的误解。用道家思想中“无为”的观念,构建了竞赛主体效法竞赛自然,竞赛道德与竞赛行为“知行合一”的理论模式。

    关键词:体育哲学;竞赛道德;竞赛价值;道德二重性

    人们以往大多将竞赛道德问题理解为规则有效性的问题,忽视竞赛道德本身具有二重性,即競赛价值的永远现时性和竞赛道德行为的恰切性;前者回答竞赛道德为何如此的问题,后者回答竞赛道德如何如此的问题。对竞赛道德二重性存而不论,解决竞赛道德问题的尝试,必然陷入竞赛道德行为产生的悖论之中,即主体在对竞赛道德无意识的情况下,而有意识地产生竞赛道德行为。正如L科尔伯格惭指出:现有道德研究中存在着“心理学家谬误”——纯粹根据研究资料的有效性来界定道德而不涉及道德应该真正是什么的哲学关注。

    1竞赛价值的永远现时性

    竞赛价值是由主体意志构造的存在,与自然法则的存在虽貌似却神离。大自然的法则中没有价值判断,只有事实判断,比如:猎豹拥有的伪装色和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速度,人们不会认为这对猎物来说不公平,或者认为猎豹恃强凌弱是不道德的,自然法则是生物不能违背的自然规律。竞赛不仅是在规则下身体机能的较量,还蕴含了价值判断的竞争(采用不道德竞赛手段的“获胜”并不被认为是真正的获胜)。由于竞赛道德规则没有自然法则般的普遍性,在竞赛中“为何如此”的实践竞赛价值是需要人们重新理性思考的问题。

    考虑这样一种假设情况:百米决赛,使用违禁药物必然获胜,不使用违禁药物只是有可能获胜;如果对方使用违禁药物,自己不使用,则不可能获胜。因此,在竞赛主体以获胜作为行为原则的判断下,使用违禁药物成为理性判断的首选。竞赛道德的规则制定表明,人们将竞赛道德理解为具有如自然法则般的普遍性,竞赛道德被置于竞赛主体的外部,竞赛道德和竞赛主体间没有产生直接的关联。也就是说,竞赛道德规则只能作用于竞赛主体的行为,无法作用于不道德竞赛的动机,并且违反竞赛道德规则的行为只有在被发现的前提下,才能感知它的存在。在此竞赛伦理情景下,所有运动员的理性判断中,不道德竞赛行为均符合竞赛利益的选择;运动员使用不道德竞赛手段获胜的结果是必然的,而使用不道德竞赛手段所付出的代价是或然的。为了获胜,理性的选择就倾向于违反竞赛道德的行为原则。同时,将竞赛道德理解为某种普遍的竞赛规则,把竞赛道德置于竞赛主体外部,非但不能阻止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反而对不道德竞赛行为的泛滥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运动员不道德竞赛行为被发现,按照竞赛道德规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受到处罚的运动员并不会因此停止采用不道德竞赛手段,因为被处罚的真正原因不是使用不道德竞赛手段,而是手段不够“高明”。由于,违禁药物检测手段永远滞后于违禁药物的使用,所以永远没有可能发现所有不道德竞赛行为。人们虽然以违反竞赛道德规则为由处罚不道德竞赛的运动员,但实际上所有人都清楚真正的处罚理由却是不道德竞赛手段不够“高明”。在处罚“不道德竞赛行为”的外力驱使下,使得不道德竞赛手段将越来越“高明”,不道德竞赛行为将愈演愈烈。因此,竞赛道德规则无法具有自然法则般的普遍性,如果非要把竞赛道德与自然法则等同视之,势必适得其反。

    笛卡尔推断“我思”的不可怀疑,进而推导出意识的存在——“我在”,即“我思故我在”,这个推论为意识存在的普遍性奠定了稳固根基。“我思”在竞赛中创造竞赛价值,竞赛价值无法脱离“我思”存在。当人们运用“竞赛”一词时,想要表达的是蕴含无穷变化可能性的事情整体,而不是某个特定的事件。事情普遍联系并且总是处于流变之中,而事件是从动态变化的事情中截取的静态节点;由于事情在流变,所以事件与事件之间各不相同,事件被客观描述就成为事实。人们基于竞赛流变对主体的行为进行判断产生“好”或“坏”的价值观念,例如:足球比赛中本方故意将球踢出界。如果对主体行为是否将球踢出界进行“是”或“否”的事实判断,那么只能得出“球被踢出界”的事实。如果我们要对主体行为原则进行“好”或“不好”的价值判断,就需要找到主体为什么故意将球踢出界的原因。由于竞赛的流变是普遍联系的(逻辑上的因果联系),所以在时间上前一个事件就是后一个事件的原因。如果前一个事件是受逼迫,为了不让对方获得比赛的优势,所以故意将球踢出界。这是基于竞赛利益的审慎做出的判断,我们通常认为这是合理的,但不是“善的”。如果前一事件虽然没有人逼迫,但对方有人倒地,本方为了中止比赛故意将球踢出界。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行为原则虽然不符合技战术要求,即不合理的,但却是“善的”,是一种“好的”行为。这是“我思”在竞赛流变中,分析竞赛事件之间普遍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的观念。中国传统思想中也有类似的思考,“塞翁失马”形容的就是将生活视为永远的流变,从福、祸转换的角度说明,只有在生活的流变中才能产生有效的价值观念;依照具体事件进行价值判断永远只能形成“焉知非福”的猜测。这里要说明的是,由于竞赛的流变永远存在,所以流变状态先于竞赛行为原则存在。逻辑上,主体可以顺应流变的趋势产生行为原则,反之亦然。也正因为如此,主体顺其自然地主动回应流变,在意志作用下产生的竞赛行为原则才被认为符合竞赛价值观念,具有竞赛价值。由此可见,竞赛价值是竞赛主体主动使行为原则与竞赛流变保持一致,从而应对具体竞赛变化的观念。

    永恒性(eternal-ness)是不在时间和空间范畴内,将事物理解为处于完成状态,排除一切变化可能的存在概念,这是西方哲学中对象化和本质化思维的根源。永远性(continuousness)是把事物视为在时间和空间范畴中,一直处于未完成的状态,充满可能性的流变存在观念,这是中国传统思想中没有本质、对象概念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永恒性是没有变化可能的静态概念,永远性是一直处于变化状态的动态观念。这种关于价值的思考效力构成了对流变过程中任意节点的普遍原理。因此,这样的普遍原理不回答“是什么”的事实追问,而只倾向于如何领悟事情的流变产生“本应如此”行为的价值思考。前者构成知识,后者则是智慧。儒家从“仁”的角度领悟流变,认为生活的流变就是人与人关系的不断变化,孟子将应对生活流变,产生价值行为的做法称之为:“吾欲仁,斯仁至矣。”有趣的是康德的思考与之相似,表述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竞赛的流变就是竞赛主体间关系的不断变化,对竞赛流变中主体间行为的原则思考形成永远性的价值观念。竞赛价值通过竞赛实践由一种思想效力成为有价值意味的行为(竞赛价值行为只能做出来,而不能想出来),竞赛道德就是竞赛价值的实践图式。从具有价值意味的竞赛行为中归纳出竞赛道德,由竞赛道德的演绎可以产生具有竞赛价值意味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竞赛道德不等于竞赛道德规则,竞赛道德规则是人们为操作方便,将竞赛道德进行可操作的形式化结果。竞赛道德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高的“去竞赛价值”风险,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仍然值得商榷。把对竞赛道德的理解建基于竞赛价值的永远性上,竞赛行为的现时性就不仅仅是现实性(只考虑当下利益的审慎),而是对竞赛每个当下节点价值的永远性思考,即“我”在竞赛中如何做,才能够一直在“变易”的竞赛事件中,与竞赛的流变保持同步的思考。竞赛价值的永远性使竞赛道德从根本上与暂时、策略性的现实竞赛利益,审慎和永恒性的竞赛技术规则的内在精神区别开来。

    试图寻求具有永恒普遍性的竞赛道德是人们一厢情愿的迷思。揭示了竞赛道德所蕴含的竞赛价值所具有的永远性,竞赛道德就成为竞赛主体不被动态变化的竞赛流变所抛弃,一直与具体竞赛伦理情景变化保持同步的智慧。

    2竞赛道德行为的恰切性

    从现象学的视角看出,认识竞赛道德的过程就是面向竞赛道德现象本身的过程。人们意向性感知到的是竞赛道德的显象(schein),包含了竞赛道德现象的许多内容,其中包括:竞赛道德的现象(phenomenon),即道德的竞赛行为;竞赛道德的现相(erscheinung),即不道德和非道德的竞赛行为。海德格尔认为现相仅指外表,有时现相甚至是歪曲存在的显现;现象指的是大白于光天化日之下的一切,就是存在本身。古希腊人有时干脆把现象与存在者并为一事。竞赛道德现象直接呈现竞赛道德的存在,竞赛道德现相仅是外表与竞赛道德行为相似,甚至歪曲竞赛道德的显现。混淆竞赛的现象与现相,是人们对竞赛道德理解混乱的根本原因。因此,澄清竞赛道德的现象是讨论竞赛道德行为恰切性的前提。

    根据2004年公布实施的我国《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运动员被明令禁止使用各种违禁药物,并且规定了违反禁令将被处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参赛资格、禁赛等严厉惩罚。在理性判断下,使用违禁药物的代价是高昂的,运动员会因畏惧惩罚而不使用违禁药物。在此规则下,运动员不服用违禁药物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竞赛道德行为。因为如果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动机仍然存在,不使用违禁药物只是理性服从利益的需要,是对利益审慎的暂时妥协。在利益审慎的逻辑中,只要惩罚的代价低于竞赛中的不正当获利,那么主体就倾向于采用不道德竞赛的手段;甚至为了较高的回报也会铤而走险。由此可见,把竞赛道德理解为“不许……”或者“禁止……”句式的道德规则,竞赛道德就有可能沦为主体对竞赛利益审慎时的斤斤计较。由于不道德竞赛行为动机仍然存在,在竞赛利益驱使下主体存在更多“投机”的可能。因此,竞赛道德规则产生他律的行为原则,行为原则本身不具有竞赛道德价值,他律的行为原则下产生的竞赛行为是竞赛道德的现相。根据第1章对竞赛价值产生原因的描述,可以通过逻辑分析得出,当主体自律选择行为原则,行为原则被认为具有竞赛价值,此行为原则产生的竞赛行为才是竞赛道德的现象。儒家也有“无有作好”的道德观点,解读为有心为善,虽善不赏。竞赛中的“有心”而为就是在竞赛道德规则下出于私心刻意而为,不道德竞赛行为在竞赛道德规则的包装下,可以堂而皇之地在竞赛中出现,比如:使用还无法被检测出的违禁药物,这样与竞赛道德行为貌似的行为就是竞赛道德的现相,是伪善(hypocrisy)。主体怎样做才是自律的行为,现时的竞赛行为如何契合“我思”世界中,竞赛价值观念成为竞赛道德现象,构成竞赛行为与竞赛道德的恰切性问题。

    西方哲学思维习惯于站在人的一边对存在提问,由此产生物的形而上学;人是伦理价值思考的逻辑的起点。赵汀阳…指出:思想为自身构造了一个所思世界,对超越的外在世界无所言说……我思在存在论上一无所有,我思没有生活……没有值得珍惜的事物。在西方哲学思维下,我思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主体与对象之间)形成难以逾越的隔阂。由“我思”无法必然推导出“他思”,这导致“我思”世界中的竞赛价值观念无法必然对别人的行为动机提出要求,竞赛价值成了针对自己的行为要求;同时,“我思”也不能必然推出“我做”(主观上“说一套”,实际当中“做一套”)。也就是说,我思世界越完满、越纯粹,与现实世界的隔阂就越深,我思世界如何通达现实世界这是西方哲学的超越性难题。竞赛是主体之间在现实的竞赛之中打交道,反思竞赛道德问题必然产生“竞赛是什么”的问题。把竞赛理解为人的思考对象,这种思维注定了思考本身就只能是关于竞赛的思考,而无法成为源于竞赛的思考。我思世界形成的竞赛价值观念,难以通达竞赛的现实之中,由于竞赛价值的缺失,竞赛道德成为了形式上的空壳,在现实世界中竞赛道德只能让位于现实的竞赛利益。因此,事实上的获胜成为竞赛中“如何做”的第一原则。需要说明的是,竞赛胜负判断是对竞赛结果事实和价值的双重认定,比分、成绩等竞赛事实是胜负判断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竞赛主体的行为原则是否具有“好的”竞赛价值,是胜负判断的充分不必要条件。逻辑上认为,获胜的判断中事实占据主导地位,如果获胜事实原则成为竞赛的第一原则,就有可能导致用事实原则取消价值原则,竞赛的价值现时性被误认为是某种脑力或者身体能力对抗结果的现实性。这是竞赛的堕落,也是不道德竞赛行为产生的伦理根源。

    道家思想站在“自然”一边对人提问,生发出道的形而上学。道的形而上学不对存在的本质发问,存在本身被认为是永远处于开放和变化过程中的状态;存在不被设想为一个已经完成的形态,当然无法产生关于本质的提问。万物的存在(包括人)一直处于正在构造、变化的流变状态,构造和变化并不是随机发生,更不是规律性产生,而是依照某种万变不离其宗的可能性有条不紊地创造。这不是西方哲学那种看似深刻却无所领悟的逻辑诡辞,比如:万变唯有变化不变。道的形而上学是领会存在本意的智慧,存在所蕴含的唯一本意就是继续、永远的存在。《周易·系辞下传》将存在的本意表述为:“天地之大德日生”,存在就是“生生不息”。道家以“自然”为伦理逻辑的核心,把“生”理解为“道生”,《王弼注》曰:“不禁其性,不塞其源。”道生是一种“自然”之生:领会事物存在的本意,不任意扭曲它就是一种“生”。海德格尔与老子有着相同的观点:把真理领会为去除遮蔽。道的形而上学思维中,竞赛不再是已经完成的形态,而是流变的状态。竞赛流变状态表述为:前一竞赛事件的变化导致主体以当下的竞赛行为原则回应,此原则下产生的具体行为成为现时的事件,现时事件较前一事件而言又产生了新的变化,新的变化成为后一事件中主体产生新的行为原则的原因……如此形成了竞赛流变的生生不息,这也就是竞赛的自然。因此,竞赛本身就是一种流变状态,竞赛的本意就是让流变一直延续,一直不断产生新的竞赛事件。在道的思维逻辑中,竞赛行为如何恰切竞赛道德不再是如何遵守竞赛道德规则,而是关于领会竞赛本意,在竞赛流变状态中如何施为的思考。道家思想提出以“无为”的方式恰切自然的流变,“无为”就是不刻意、不造作;胡塞尔现象学中面向事物本身的观点与之相似。以竞赛流变的自然状态作为伦理思考的起点,人领悟竞赛本意就是效法竞赛自然,竞赛道德行为恰切性就是竞赛中人人如何施为的“道”,即竞赛道德与竞赛行为的“知行合一”。

    竞赛道德的恰切性源于竞赛之道“无”和“有”的双重性统一。表述为:1)无而不无,谓之有。竞赛價值不能只是思想观念,必须实践为竞赛道德行为,以“无”不刻意、不造作的思维作为行为的本体,生发出主体在竞赛流变的自然中“本应如此”行为的端倪,“无”就成为“有”,即竞赛道德恰切行为矢向性。2)有而不有,谓之无。“有”使人心思固着、执拗,无法领悟竞赛的流变,比如:一味追求竞赛成绩提高,难免不使用违禁药。将“有”化掉,就是去除阻滞竞赛流变的障碍。“有而不有”,心思(“无”)就能从桎梏中解脱出来领悟竞赛的流变,这构成了源于竞赛自然之“道”的“知”。道的形而上学产生了源于竞赛之道“无”与“有”的圆思,将竞赛流变中的“知”产生的竞赛道德与“行”产生的竞赛行为统一于“一”,即竞赛自然流变的境界。竞赛主体不再是在竞赛道德规则约束下不能采取不道德的竞赛手段,而是对竞赛流变的领悟,效法竞赛自然,自然而然地使竞赛行为原则恰切竞赛道德。

    由此可见,竞赛道德并不是人们对竞赛行为更高要求的“有心为之”,而是领悟竞赛自然,“自然而然”效法竞赛自然的前提要求。揭示竞赛道德的二重性,进一步厘清解读竞赛道德的思路,为反思竞赛道德问题提供新的理论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