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利益平衡原理 适用分析

    作者简介:梁杨清,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16

    所谓知识产权法,主要意义就是为产权人利益提供合法保护,并在一定范围中宣传相关知识。而利益平衡原则则是在特定范围中,让所有人在其中实现利益平衡划分,如今我国诸多法律中都将此原则作为标准,因其可以有效调整利益冲突,当发生知识全产纠纷时提供解决途径,因此,其在知识产权法中属于关键部分,在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提供一定依据。以下也为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适用提出几点策略。一、 利益平衡原理概述

    其实利益平衡原则与价值概念息息相关,如在法律保护之中财产权属于一部分,其中出现利益纠纷时会随之在法律角度形成判断问题,在对此问题展开处理时,需针对利益做出全面考量,最终结果通常都属于利益平衡感。在考量过程中法律价值观会起到引导效果。此外,利益平衡原则还能够为大众提供合理方法论,在某种范围内,所有正当理由之中都含有利益平衡存在[1]。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体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至关重要,主要反应在以下几方面利益平衡体系中。其一,通过利益平衡体系可以促使私人或公共利益完全平衡,而且在知识产权中有多条原则都以利益平衡原理为基础,如《著作权法》在第一条明确提出,此法核心为确保作者著作权益与利益,并以此来推动文学作品推广与传播;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中立法核心基本相同。这就足以表明利益平衡作用对于知识产权法而言有多关键。其二,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能够通过标准制度针对利益冲突不同种类起到平衡作用,这就会在为知识作者提供相应保护同时限制作者自身权利,从而实现知识利益平衡划分。但此情况会跟随时代进步而有所转变,如作品出租权就属于标准例子。其三,除以上体系外知识产权法在一定范围内扩展自身形式,推动知识产权实现利益彻底平衡,因知识产权标准其实并不该被限制在知识产权法之中,诸多发展战略、规范以及政策等多方面,都需与其共同承担知识产权维护与平衡责任,在真正意义上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提供保障,例如有关部门可以站在管理层面上为知识创作者给予大力支持,如提供资金帮助、优先开设项目等,从而彻底转变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单一保护。促使利益平衡得到全面实现[2]。三、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冲突种类

    (一)私人与公共利益冲突

    最开始知识产权法设定宗旨便是为知识作品创作人提供相应保护,简单来讲,就是为知识作品提供合法垄断权,因现代社会秩序越发健全,社会大众对其开始有所了解,知识产权法保护规模也有所完善,这就反映出我国对于知识作品创作人重视程度。但现代民众对于知识作品也会有着一定需求,一旦知识作品被彻底垄断,就会对民众造成些许影响,若为现代民众提供知识作品合法应用权,那么就会影响创作人私人利益,从而在打击诸多创作者同时局限民众可以应用的知识作品。因此,在经过全面思考后只能让现代民众变成知识作品利益承担人。如今社会大众对于知识创作人自身利益保护越发重视,但如果保护力度过大就会对民众应用知识作品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所以在知识产权利益冲突中,私人与公共利益属于关键冲突类型,十分难以落实利益平衡原则。

    (二)创作、传播与应用三方利益冲突

    所谓知识产权不是只要创作出一种成果或作品就可以得到专属权,是需要根据成果或作品在推广与应用阶段实际价值,法律部门才会承认创作人权利并对其展开知识产权保护。若一项成果或作品被创造出来后,完全没有得到大众重视与应用,就不存有任何意义与价值,法律部门也不会为创作人提供相应权益与保护。所以一旦知识产权法仅为知识产权创作者提供保护,就会将传播人与应用人的个人收益忽略掉,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不够健全,因此,当知识产权法全面考虑创作、传播以及应用这三者个人利益时,三者就会自动变成冲突关系,在利益方面就会产生一定冲突[3]。四、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适用探究

    (一)划分私有与公有领域

    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讲,利益平衡原理适用于划分与明确知识产权领域之中,在划分私有与公有领域时,主要从确定权利种类以及保护规模两方面得以落实。由于知识产权会因各个年代发展情况,转变其所涵盖的专利内容,在科技、文化等多方面持续发展中,知识产权规模也开始逐渐扩大,其中涵盖内容也逐渐增加。而且在知识产权结构中,商标权与专利权属于关键部分,但也是从无到有一点一滴更加完善,一些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如商业机密、电路设计等更加难以完善,在这些权利诞生、更替以及完善过程中,都能够代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适用,而以上所诉被归入知识产权中,就意味着私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的利益平衡。例如在知识产权法没有认可专利权,并没有为其提供保护时,创作人是可以彻底掌握此项发明的,但随之也需要承担一定风险,因发生在后续投入到实际应用后,非常可能被不法分子抄袭或伪冒,但如果仅将发明掌控在自己手中就无法被社会大众所了解,对发明后续完善与发展影响较大。为了促使这种情况得到平衡,就可以让创作人在将发明公诸于世前划分部分权利享受法律保护,再朝向社會大众公开发明,让创作技术被大众所了解、熟悉,也不用担心出现仿冒情况。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知识产权中所有专利权都属于利益平衡适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