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

    

    

    

    摘 要:运用特尔斐法和层次分析法研究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影响因素,为其后续发展及政府的顶层设计提供参考。研究认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影响因素根据权重可分为4个等级,第1层次为招生政策、体育系统主导下的依附关系、高校竞赛制度、奥运战略导致资源供给不足;第2层次是退役运动员安置需求、高校急功近利及从众心理;第3层次是高校评估压力、中低层级梯队建设不足、高考指挥棒,而剩余的为第4层次。国家政策、体育系统、社会因素以及教育系统本身4个因素之间相互影响、互为条件,使高校的办队目标发生变化。

    关 键 词:学校体育;高水平运动队;特尔斐法;层次分析法;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7)01-0128-05

    Abstract: By means of the Delphi method and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the author studied factors that affect high performance university sports team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d on such a basis, analyzed the effects of rheological factors on university sports development in detail, dissected and examined such a kind of development resistan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ts follow-up development and the governments top-level design. The author concluded that based on weight, factors that affect high performance university sports team construc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4 levels: level 1 factors are student recruiting policies, dependence relations dominated by sports systems, university competition systems, resource supply insufficiency caused by Olympic policies; level 2 factors are retire athletes need for placement, universities eagerness for quick success and herd-following psychology; level 3 factors are university evaluation pressure, inadequate mid and lower level echelon construction,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directing baton; level 4 factors are the remaining factors. The mutual influence and mutual condition between such 4 factors as national policies, sports systems, social factors and education systems change universities objectives for sports team management.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high performance sports team;Delphi method;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China

    我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是20世纪80年代末竞技体育与教育体系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目标是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道路。在多种因素影响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偏离了初衷,变为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所。因此,为了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其影响因素作全面分析。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专家问卷调查,问卷发放的对象是研究高校高水平运动的学者、体育官员、管理人员等,问卷发放包含两个过程。首先,选择我国最初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51所高校的教练和管理人员进行摸底,获得调查支持的有66人;第二,选择2006年教育部审批的235所中的160所(包含985/211以及普通大学,不含前面51所)试办高校的教练和管理人员,共获得了104人的调查支持。另外,为保证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专家的来源还涵盖教育部门、体育部门以及运动员多个层面等 20人,参与指标筛选和层次分析调查的专家总共225名。

    1.2 研究方法

    1)特尔菲法。

    为了设计一套《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影响因素调查表》,本研究在查阅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专家访谈、筛选指标,共获得23个初始影响因子。通过3轮共计130名专家调查进行指标筛选,然后再进行分层,最终分为4类1级因子指标、14个2级因子指标。

    2)层次分析法。

    构建层次分析结构及判断矩阵的标度和含义。首先,按照层次分析法的操作规范,确定各个影响因素及隶属关系,构建阶梯层次模型;然后,通过梯阶层次的建构再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在单一准则下对元素的相对权重进行计算并检验一致性,最后得到各指标的权重。

    利用yaahp6.0软件提供的群决策支持,管理参与决策的225名调查专家信息。在“Web应用”上收集专家决策数据,构造判断矩阵对专家群体意见进行综合,再进行后期的分析和處理,包括计算权重和进行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

    数据收集及检验:事先通过联系确定全国研究高校竞技体育方面的225名专家,并对调查问题进行沟通,于2013年5至7月利用yaahp6.0软件提供的群决策支持功能进行数据收集,在yaahp中构造层次模型、发布调查问卷并通知专家。专家在网上完成数据输入后,再利用yaahp直接获取专家数据,进行后期的分析和处理。

    数据处理:第1步,请专家根据各因子贡献大小进行两两比较,两个元素哪个更重要、重要多少,并按表1的比例标度赋值,最后构成如下判断矩阵。

    2 结果与分析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影响因素1级指标判断矩阵见表2。通过AHP软件计算,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4.207 7,CI=λmax-n/(n-1)=0.069 2,RI为0.89,CR=0.077 8<0.10,说明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以上矩阵的特征向量Wi=(0.484 2,0.348 3,0.118 4,0.049 2)。用同样的方法,对4个1级指标下的14个2级指标按1~9的标度赋值,两两比较构成判断矩阵,根据专家给出的评判结果,计算判断矩阵权重并检验。国家政策因素判断矩阵一致性比例CR=0.000 0<0.10,λmax=2.000;体育系统因素判断矩阵一致性比例CR=0.003 6<0.10,λmax=3.003 7;教育系统因素判断矩阵一致性比例CR=0.063 3<0.10,λmax=5.283 4;其他社会因素判断矩阵一致性比例CR=0.080 5<0.10,λmax=4.214 8。最后得到各2级指标的权重并进行整理排序。通过第1层次因素指标的分析,可得评价指标的权重系数。由表3可知,国家政策因素和体育系统因素的权重系数分别为0.484 2和0.348 3,所占权重系数远远超过其它两类因子。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影响因素根据权重可以分为4个等级,最重要的指标为招生政策、体育系统主导下的依附关系、高校竞赛制度影响、奥运战略使其资源供给不足;排在第2层次的是退役运动员安置需求、高校急功近利及从众心理影响;第3层级的是高校评估压力、中低层级梯队建设不足、高考指挥棒,剩余的为第4层级(见表3)。

    可以看出,从影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因素体系结构来看,基准层4个因素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差别。其中,国家政策和体育部门因素所占的比重较大,而从综合权重可以看出,排在前10位的指标中X11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X21和X12,而基础教育体育课程改革X43、国家独生子女政策X42、目标超越于发展实际X32;学校体育安全问题影响X44等4个指标所占权重相对较小。此外,在1级因子指标中,教育部门和其他社会因素所占的比重也较小。

    3 讨论

    3.1 国家政策因素

    由于竞技体育的管理具有“官民二重性”特点,各个主体办竞技体育都是政府组建、培育并发展的,所以它成长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认可[1]。特别是资源利用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资源配给。

    1)招生政策。

    原国家教委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2],1995年颁发了《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2005年教育部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这3个《通知》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路径及培养目标的转变起着关键作用[3]。其中,1995年《通知》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运动成绩起点提高到1级,但教育系统很少有资格审批1级运动员入学资格,实际上把学校中的运动员排除在外,这就在政策层面上为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开辟了专用通道。1999年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关于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免试招收退役优秀运动员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对于体育系统内运动员,高校的门槛是一降再降。从1987、1995、2005年政策解读中可以看出,由于招生政策的设计,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成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所,与办队的初衷越走越远。

    2)高校竞赛制度。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办队20多年来在各个阶段,其竞赛制度不断改革和变化。为了适应高校挂靠运动员参加比赛,先后取消了分组竞赛制及联赛的专业队员的准入制,造成在第3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体育系统内的在役、退役运动员打破了多项大运会记录。第4届大运会,国家竞赛制度进行了调整:“入学前属于体工队现役运动员者均不能参加比赛”,高校开始大规模招收未能进入体工队的体校学生,“联办”“统招”“身份造假”等现象也随之出现。第5届大运会,国家重新对运动员参赛类别进行分组,这样从政策上就可以使体工队运动员合理出现在大学生赛场上[4],使体育系统内的现役和退役运动员参加大学生比赛身份合法化。而随后的大超联赛等准入制度纷至沓来,甚至是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其他单项比赛,不再分专业组与业余组,这为专业运动员在高校开辟了单独的发展空间。近30年来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设计,始终游走于教育和体育部门的现实需求之间,其关注的是解决体育系统中现役和退役运动员进入高校的问题,而不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对办队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没有从政策设计上进行修正。而各省、市为了本省体育系统内运动员出口的通畅,也积极从政策层面疏通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的渠道,使得专业运动员进入高校并混一个“注水”的文凭,被称之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教结合”,可见高校办队工作俨然已经成为体育系统中退出机制的一部分[5]。

    3.2 体育部门影响因素

    1)体育系统主导下的依附关系。

    在举国体制强有力的保障下,体育系统三级训练网形成的人才选拔、输送、竞赛体制,成为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的主要模式。而多年来从我国体育系统训练、管理等环节所总结的理论体系,已经成为我国运动训练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这些对于培养竞技运动员也确实有效。由于体育系统有高水平的运动员,教育系统有系统的教育资源,他们各自掌握并可以向对方提供发展的至关重要的资源,因此形成了相互依赖关系。但由于存在“主”与“次”之分,两者实际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

    2)奥运战略导致资源供给不足。

    客观上,社会对奥运金牌的需求,使得国家不敢放弃已经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试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20多年成效来看成绩相当平庸。依照目前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整体竞技水平,在短时间内难以成为竞技体育奥运争光的主要力量,导致高校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大大萎缩。对于高校来说,要想取得更多的资源、提升学校知名度,选择“挂靠”或者“借调”的形式,是其最佳的选择,但这种选择背离了高校运动队自身发展的路径。

    3)体育系统运动员退役安置需求。

    随着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竞技体育体制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较大影响,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日益严重。高校是一个理想的体育系统内运动員保障体制下“退出机制”的一部分,并且高校为了实现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也急需一批高水平的竞技体育人才。当这种需求不谋而合时,退役运动员进入高校就成了必然,而所做的就是在制度上进行规划,于是在大学生篮球超级联赛、排球超级联赛等赛制方面,便确立了专业运动员的准入制度。因此在大运会上,越来越多的项目不再分专业组与业余组。例如,北京理工大学参加了甲级联赛,促使北理在2000年整体搬来了从墨西哥专业训练两年回国的北京BTV三高足球队,并从国安和泰达引进二线运动员。这种建制完整的青年队进军高校,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青年队运动员退役安置的问题[5]。因此,在体育部门的推动下,国家和部分教育部门合力推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培养模式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共建形式虽然名义上使得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成绩大大提高,但也使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自身培养体系受到较大的弱化。

    3.3 教育部门因素

    1)高校的急功近利及从众心理影响。

    竞技体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投资时间长、见效慢,而运动员的培养过程也是层层淘汰、层层选优的漫长过程。由于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办队基础薄弱,不但存在着先天不足,而且后天也存在着许多发展缺陷,例如制度供给不足、缺乏资金及高水平教练员、缺乏相配套的高级别的运动竞赛,大多数高校没有真正的实力来设置项目。由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成绩直接与相关部门的政绩挂钩,促使通过与专业队的“借调”和“挂靠”等合作形式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出现这种现象后国家没有及时地进行规制,引起其他高校的竞相模仿,导致许多高校丧失了对办队理念的坚守,逐渐偏离了预设路径。

    2)目标超越于发展实际。

    自试办开始,高校对办队寄予过高期望,但是学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生态环境还不具备。我国大部分高校运动队,不管是教练员的运动经历还是训练的组织形式,均处于业余训练水平,对于攀登竞技体育高峰的目标,显然是超越了发展实际[6]。尽管我国高校办队学校和项目越来越多,但却很少有所建树,这种不顾高校和资源的实际承受能力,超越现实的发展势必造成期望与现实的巨大落差。

    3)高校办队定位不准。

    1987年颁布的[87]教学字00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的办队定位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7]。原国家教委办公厅[1995]7号文件《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中的办队定位是“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以逐步实现由国家教委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8]。教体艺[20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中的办队定位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作贡献”[9]。由此可见,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政府部门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定位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同类别和属性的高校对办队定位的层次不一,并且由于政策和制度的供给需要时间进行酝酿和分析并具有滞后性,致使各项配套措施明显滞后于办队高校的实际需要[10]。在教育部门内部,由于职能和分工不同对办队目标理解也存在着差距。教育部体育与卫生司作为我国普通高水平运动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体育健康负责,因此将其定位于促进体育健康、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对竞赛和运动员竞技水平要求不高。而大学生体育协会主要负责学生的竞赛任务,包括选拔运动员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因此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定位于提升竞技水平、参加高级别的比赛。而作为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许多学校的目的是为学校发展服务、提高学校知名度。因此,在实际运作中,各高校会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具体目标。所以,目标定位没有统一,造成实际运行中偏离了预设的发展方向。

    4)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评估压力。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评估,是国家为确保高校办队质量而制订的一套客观、特定的措施,是监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健康发展状况的一种激励机制,具有干预性、权威性等特点。由于评估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因此被评估的高校为了获得现实的行政利益,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身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与政府的要求高度地保持一致,去迎合主管部门的需要或意志。根据国家评估指标可以看出,对高水平运动队的评价,主要集中在运动队竞技水平提高的程度以及运动比赛所取得成绩上[11],使办队高校的自主意识及独特价值被忽视,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出现趋同化、同质化。

    5)中低层级梯队建设不足。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需要中小学业余训练输送有潜力的后备人才。但是,对于大部分体育传统中学来说,随着高考的扩招通过体育升入大学的吸引力越来越低。国家对体育特长生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减小,大多数体育特长生是“半路出家”,他们把体育只是作为升学的一个通道。由于中小学层级梯队不能满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对人才的需求,加上政策上的急功近利,使高校更乐意招收退役的专业运动员,直接导致中小学校课余训练失去了方向和目标。

    3.4 其他社会因素

    一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都存在着“重文轻武”的思想,“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仍有市场。高考是一种选拔制度,重在考量学生对文化知识的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拒绝其他因素加入,特別是体育活动。在学生的分数观、家长的成才观和学校的升学观这三重压力下,开展学校体育或者进行业余体育训练更是举步维艰。二是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初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适龄儿童多数是独生子女,造成中小学业余训练在项目选拔上数量少、范围窄、训练人数少。三是始于2001年的国家基础体育课程改革,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淡化课程内容的选择和具体安排、淡化竞技运动项目、淡化学生的身体练习,体育课趋于向趣味化方向发展。四是学校体育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学校体育开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加剧了家长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担心,也使中小学业余训练在选材和普及方面受到了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春合,吴金元,彭庆文,等. 从他组织到自组织——论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9):20-23.

    [2]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中国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1978—2010)[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3.

    [3] 张浩. 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路径选择的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8.

    [4] 张春合,彭庆文. 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 体育学刊,2009,16(2):55-58.

    [5] 颜中杰,纪元,李健. 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由北京理工大学足球队冲甲成功引发的思考[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3-7.

    [6] 周文军. 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动力研究[D]. 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76—1990)[M].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259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91—1997)[M].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3824-3825.

    [9]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 教体艺[2005]3号[EB/OL]. [2016-05-20]. http://www.eol.cn/article/20051014/3155676.shtml.

    [10] 杨伟堂. 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奥运战略协调发展的研究[D].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

    [11] 郝光安,刘茂辉. 北京市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经验[J]. 体育学刊,2014,21(5):10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