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道大数据与法治政府建设

    潘兴扬+周淼葭

    大数据时代,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如何实现数据的开放安全共享?如何建立起法治信仰?怎样运用大数据反腐?2017年7月8日,一场与大数据和法治政府相关的大型座谈会在成都举行,全国知名专家聚集美丽蓉城,论道大数据与法治政府建设。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民盟四川省委主委赵振铣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李后强教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侯水平,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杨义先,阿里巴巴集团研究院大数据高级专家张瑞东,中国法律大数据研究中心主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等专家学者作了精彩的演讲,现场时时响起热烈的掌声。

    活动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和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联合主办,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承办。省县域经济学会会长、省政府参事张成明说,这是学会在今年6月换届后,新一届学会举办的首次大型学术研究活动,旨在探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新需求,探索法治政府的未来图景,提出对策措施。“学会将不忘初心,秉承为县域经济发展聚贤、纳言、立说、献策的工作理念,以建设县域经济高端智库为目标而不懈努力。”张成明说。

    四川省政协经济委副主任、省县域经济学会副会长吴光镭主持会议。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市(州)、部分县(市区)政府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工商企业、瀛和律师机构全国各地律师代表共600余人参加座谈会。

    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民盟四川省委主委赵振铣:高标准确立大数据产业定位

    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最迫切的是大数据的法治建设,这是基础性的工作。如果没有弄清楚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与国家、政府、企业、市场、个人之间的权责利的法律关系,盲目发展大数据、利用大数据,就很容易走入歧途,也妨害了私权的保护。

    就大数据研究与开发、大数据与法治建设来说,四川还相对滞后,建议省委、省政府高标准确立大数据产业定位。要尽快立法,组建公共数据中心、统筹建设大数据公共平台,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要设立统筹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专门机构,支持成都率先建设大数据共享利用平台。要制定大数据产业支持政策,解决好制约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创造在中西部领先的大数据产业生态和政策环境,全方位构建推动四川省大数据产业赶超发展的政策体系。要开展跨区域数据产业合作,推动四川省大数据产业向纵深领域发展。

    四川省县域经济学会会长、省政府参事张成明:要促进大数据相关产业集聚发展

    近年来,大数据已成席卷全球之势。在树立大数据意识同时,应将其融入法治政府管理,加快推进政府大数据应用,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数据体系,从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发展大数据在工业企业、农业农村、创业创新、促进就业等领域的应用的同时,也要促进数据服务业创新,推动数据探矿、数据化学、数据材料、数据制药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可视化等关键技术研发,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和可视化软硬件产品,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完善产业链,促进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寻求机会推进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后强:大数据让腐败“见不见光都得死”

    在中国,我们希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不敢”是外压问题,“不能”是制度问题,“不想”是道德问题。三者层次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但共同点都是抑制腐败发生,关键是引入高科技手段,剖析腐败发生的根源及其扩散规律。

    如今,科技反腐是国际发展趋势,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组织的重视,并取得显著成效。其中,计量反腐学用数学方法,特别是用大数据手段研究腐败发生特点、趋势、规律以及如何预防、惩治、根除腐败,有其自身的概念、方法和原理,目的是铲除腐败存量并抑制腐败增量,最高目标是让腐败无处藏身,永远绝迹。在计量反腐学视野中,大数据就是照妖镜、显微镜,物联网就是报警器、手术刀,如果把云计算与物联网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监督和预防作用。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侯水平:大数据应用需要建立法律规制

    大数据快速发展而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这好比汽车跑得越来越快,而交通规则的建立和遵守还未引起重视,其结果必然影响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健康发展。

    在数据收集的法律规制上,应“三不是一加强”。“三不”,即大数据不是谁想收集就收集,不是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不是想怎样收集就怎样收集;“一加强”,就是要加强数据收集的法律监管,明确数据的财产属性及其产权关系,明确数据收集者的权利义务,规范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杨义先:大数据隐私保护迫在眉睫

    大数据由千奇百怪、杂乱无章的数据堆积而成,人们运用诸如神经网络、遗传算法、决策树方法、粗糙集方法、覆盖正例排斥反例方法、统计分析方法、模糊集方法等创造了“大数据挖掘”技术。

    大数据挖掘的正面意义是创造价值,负面影响就是泄露隐私。某种意义上,大数据挖掘是一种特殊的“人肉搜索”,只不过其目的不再局限于抹黑或颂扬,而是更加广泛、明确。必须承认,当前大数据隐私挖掘的杀伤力已经远远超过了大数据隐私保护所需要的能力。面对“越保护越泄露”的情况,必须从技术、法律等方面多管齐下!

    四川省法制办副巡视员李向兵:大数据对法治政府建设影响深远

    大数据以其强大的渗透力,正在日益影响着人们生产、生活和社會治理方式,同时也影响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

    如何做到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是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市场之手”活跃在线上线下,这使得政府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上升,对新兴市场的调控难度增加。将大数据运用于其中,可以通过交叉复现、质量互换、模糊推演等手段,有效综合各方面数据资源,使信息趋于系统化,克服由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治理难题,符合整体利益,又能增强部门协同,有助于推动形成决策和执行的新机制。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高晋康:大数据助力构建法治信仰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将不可避免地给各行各业带来运行模式的变革,即使法律这个偏保守的领域也不例外。信息时代和之前的每一次工业革命、科技革命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利用大数据可以保证立法、司法、守法等维度的精准、有效和科学,同时保障法治统一,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形成“遇事问法律”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

    大数据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一些国家已经将其运用于实践,比如在美国已经实现了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电子取证、推算专利案件胜诉几率等。大数据基于全量数据和强大的计算机处理能力,提高了信息效率,改变了决策基础,全面促进立法、执法等环节的公正性,最终改变人们守法、用法模式,成为构建法治信仰的一条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