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权利要求清楚与否的判定

    关键词 权利要求 用语 清楚 保护范围

    作者简介:黄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18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当一件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前景时,我们往往会关注除了新颖性、创造性之外的其他可能缺陷,而权利要求书清楚与否就属于其中比较重要的关注点。那么如何判定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呢?下面笔者结合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对权利要求清楚与否的判定进行一些思考探讨。一、立法本意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确定要被授予专利权,我们应当确保其权利要求书是清楚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权益。

    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角度来看,权利要求书的相关内容限定了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专利权人所能够享有的权利范围,它的清楚与否对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权利的行使影响重大。如果后续还可能涉及到相关侵权判定,则权利要求书的相关内容也是其判定的主要依据,对于法院在确权和侵权判定中能否做出准确而合理的结论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权利要求书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不仅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也是专利权人保护和行使自身权利的根本。

    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公开的专利权文件既是他们可以学习的无价产品,也是他们需要避免侵犯的有价产品。专利权的授予就意味着它已经有了归属者,而专利权只有被清楚地限定了保护范围,社会公众也才能在自身的专利申请或者实际生产中,合理地避开已有归属者的相关专利权,并且在避免侵权的基础上,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达到了社会共赢。

    无论对于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社会公众,清楚的权利要求书都至关重要。在我国制定的相应的审查标准和要求中,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书写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就包括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二、案例分析

    充分了解了以上的立法本意,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我们该如何判定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呢,下面结合《指南》和一些案例作出具体分析。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指出: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更为精确的措辞替换该用语。

    案例1,一种从高锡钨精矿中综合回收锡钨的方法,……,炉渣经破碎、磨细、水浸后再采用硫磷混酸浸出回收钨。

    在本案例中,“硫磷混酸”并不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确切含义的用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其是否指的就是硫酸和磷酸的混合酸,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清楚界定,因此该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案例2,一种型焦的生产方法,……原料煤经高温炼焦……。

    在本案例中,对于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高温炼焦”容易被划定为不清楚的表述,因为“高温”属于含义不确定的用语,无法明确“高温”所指代的温度范围,所以容易认为该用语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事实上,在炼焦领域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分高温炼焦(900~1100℃)、中温炼焦(660~750 ℃)和低温炼焦(500~580 ℃),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确“高温炼焦”的含义,进而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权利要求书中对于一些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一般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如果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其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确其保护范围,则允许存在。在某些专利申请文件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技术术语的含义不是那么明显,或者申請人有时候也可能用特殊的方式来使用技术术语,在这些情况下,往往就需要借助于公众可获取的来源,以确定对所争议技术术语的含义的理解,其中公众可获取的来源就包括:说明书全文,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与技术术语含义有关的一些书籍证据等等。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指出: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案例3,一种萃取分离锆和/或铪的方法,……在萃取步骤中,萃取级数为1~50级,例如3~40级……。

    在本案例中,先将萃取级数限定为“1~50级”,然后再由“例如”引出一个更窄的级数范围“3~40级”,显然,级数范围在该权利要求中是无法明确划分的,“例如”的使用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案例4,一种自行车,……设有另外的减震装置。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自行车,……所述另外的减震装置优选为弹簧-空气阻尼减震装置。

    在本案例中,从属权利要求中虽然出现了“优选”一词,但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优选”前后并没有出现上下位概念,其中的“优选为……”在含义上实质就是“为……”的意思,即“优选”的使用并没有真正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了两个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权利要求书中对于一些可能会直接引出不同保护范围的用语,一般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如果该用语最终并没有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比如该用语前后并没有出现上下位概念,可以明确其保护范围,则允许存在。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指出: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案例5,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区熔池熔炼炉冶炼铅锡的方法,……D、烟化挥发:电炉还原熔炼后产生的贫炉渣,铅、锡含量都小于3%,使用烟化炉进行挥发熔炼,加入硫化剂,使炉渣中的Pb、Sn等金属以硫化物的形态挥发进入烟化炉烟气中……。

    在本案例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炉渣中的成分比较复杂,如果权利要求中只表述“使炉渣中的Pb、Sn等金属以硫化物的形态挥发进入烟化炉烟气中”,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就无法明确“Pb、Sn等金属”中除了Pb、Sn外,还包括了哪种或哪些金属,它们也以硫化物的形态挥发进入了烟化炉烟气中,即“等”的使用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清楚界定,因此该权利要求是不清楚的。

    案例6,一种组合物,其由A、B、C、D等四种物质组成。

    在本案例中,虽然也出现了“等”,但是其明确记载了“等四种物质”,从权利要求的整体表述来看,可以明确“由A、B、C、D等四种物质组成”与“由A、B、C、D四种物质组成”在含义上实质是相同的,并没有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权利要求书中对于一些不精确的模糊用语,一般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结合权利要求整体来看,如果该用语的使用并没有导致该权利要求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则允许存在。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总结得出,判定权利要求清楚与否的根本在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有被清楚界定。而权利要求清楚与否的判定又是实质审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在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做到有理有据。当权利要求中出现含义不确定、不精确的用语,或者可能会直接引出不同保护范围的用语时,我们应当立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认真反复推敲,来确定其是否能够存在,如果能够明确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应当允许它们的存在。三、结语

    总之,权利要求书清楚是为了能够使专利申请获得一个准确的保护范围,从而利于后续专利权的稳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我们应当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对专利法进行深刻地思考、解读,立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合理判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除了准确无误地指出权利要求中的不清楚以明确其保护范围,维护公众的权益之外,也不能过度质疑权利要求,而是本着公正审查、善意审查的态度,客观准确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专利行业和谐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郭伟娟.浅谈有关权利要求清楚的审查[J].中國发明与专利,2014(5):83-86.

    [4]陈勇.试论权利要求中的词语清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8):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