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初探

    张毅 李茂林 牛敏杰

    关键词 媒体报道 新闻侵权 制度设想

    作者简介:张毅,95246部队,参谋,研究方向:军事理论;李茂林,空军指挥学院;牛敏杰,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15

    新闻传播需要载體,一般是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传播。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通过新闻可以快速地接触信息、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因此实现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建立在媒介上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采集资料、撰写新闻、发表文章等其他的新闻权利。本文对新闻侵权几种不同的类型进行归纳,并做出初步的制度探索。一、对新闻侵权的定义

    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不是毫无约束的,它是必须建立在一定框架下的。所以说新闻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不论是人或者事,都不能超过法律的范畴,特别是新闻报道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什么是新闻侵权呢?新闻学专家和民法学专家对此的意见不太一致。新闻学专家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是借助新闻的载体占有别人权利。它是由言论或者著作构成的,造成他人间接性的精神损伤。”但有一些民法学专家持不同的意见:“新闻侵权行为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须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歪曲原有文本的意思或者超出法律允许的信息,给其他人造成了损害 。”

    这两种说法都不太一样,但我们也可以找到共同点:一是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必须要有载体,尽管他们侵权使用的方法都不一样,但是使用的载体大体都是差不多的。他们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侵权对象不一样和侵权方法不一样。有一些是损害的新闻机构的利益,有一些损害的工作人员的利益。二是侵权对象的不一致性。一般对人的损害我们归纳为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比如说盗取他人成果获得经济效益,或者使得他人的形象受到损害,大部分情况下,侵权就是发生经济效益,这种情况会比较多。但是还是有一种情况不一样,那就是精神上的损害,财产损失一般都是显而易见的,而名誉损失都是不太透明的,所以往往有很多人投机取巧,选择了后面的侵权方法。我们常见的有利用别人名字打广告、冒用他人商标、使用明星头像等等。我们在这里归纳的还不够全面,在和广告有关的法律中会解释得比较清楚,在这么多种类型中,盗用别人名字和头像的是占多数的。笔者在这里,不再展开叙述。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借助他人名望、曝光他人隐私、非法窃取头像等等是损害名誉的常见做法。如果要想把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做好,就必须先搞懂这几种类型的区别。笔者通过网络查看资料发现,非法滥用他人名誉是占最大比例的,新闻侵权主要就是由它们所构成,剩下来的才是曝光别人隐私和使用他人头像,名誉损害超过新闻侵权总数的四分之三。所以,我们在这里说,进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究都是很有必要的。二、新闻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和注意原则

    (一)名誉损害的常见类型

    什么是名誉?这是指一个人对自己的名声固有的权利。很多专家学者对于名誉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我们通过总结归纳,可以把它们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社会层面、自身层面和多维层面。但是,我们国家一般是站在社会层面分析的。中国民法中的第一百零一条说到,普通民众和法人都依法具有名誉权,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名誉既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那么损害了别人的名誉就要依法受到制裁。新闻侵权就是利用新闻损害别人的名誉,这属于是犯法的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有一些外国的专家提出,损害他人名誉,一般是这个人刻意或者不经意地,用非法的手段把不正确的信息发给外界的人,导致新闻中的主人公形象受损,遭到他人语言攻击,造成严重的后果。法律中早就提出,不能编造谣言、人身攻击等方法,这些都是属于损害别人名誉的行为。一九九三年我国某部法律文件提出:“不管是用文字或者语言的方式,编造谣言或者诋毁他人的,都属于是侵犯名誉的行为。”我们从这些法律文件可以看出,新闻侵权,特别是损害名誉,必须要利用一定的载体,把某个人物的形象抹黑,主要运用两个方法:语言欺侮和谣言诋毁。根据事情发展的程度,我们还可以把这种方式分为:肢体行为、信息攻击和特定形式。这些方法虽然不一样,但是都无一例外地损害了别人的名誉,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损伤,属于是非法行为,已经对他人的正常化生活造成了干扰。我们根据信息的内容划分,还可以分为是:百分之百虚构不存在的事情、片面性虚构捏造一方的语言、事件来源准确但是语言使用不当。虽然他们虚构的成分各不相同,但是最终都失去了新闻的真实性,变得荒诞而不可信,甚至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新闻报道中的诋毁还有很多种,并不一定根据信息内容来划分,也可以参考别的因素。比如说诋毁他人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直接的诋毁,就是在新闻作品的,用直接的文字描述,对主人公恶意损失,或者使用下流的、无耻的、攻击性的脏话,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损伤,这是一种直接的名誉损失。间接的诋毁,一般并没有利用文字信息,而是采用恶意漫画、动画片、成品等故意抹黑他人形象,使得别人的名誉间接受到损伤。

    (二)新闻侵权的注意事项

    如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侵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一是要保持客观科学的态度,作为一个媒体人,在报道一个新闻的时候,必要先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看待一个新闻事件,不要使得自己的偏见影响整个新闻的方向。二是要注意语言的艺术性,别利用贬义词的文字。新闻的对象是给第三方的群众看,不是给新闻里的主人公看的,所以我们要理性地看待一个事情,不能因为对这个人存在看法就带偏离新闻的价值方向,注意自己的文字使用,坚持客观的态度,就能极大地减少新闻侵权的概率。

    (三)恶意诋毁是新闻侵权的重要途径

    国外某知名学者提出,“恶意诋毁就是针对某个人,进行不真实的描述。”这种诋毁,一般是新闻机构或者媒体人,面向社会报道虚构信息,然后抹黑他人形象。所以我们可以归纳总结,恶意诋毁就是在一篇新闻中,利用虚构的文字抹黑他人形象,编造不存在的事情,影响别人的名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恶意诋毁是经常都可以见到的,它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想杜绝恶意诋毁,我们就要先分析它。一是利用文字载体,凭空编造不存在的事情,一般有刻意和不经意两种。二是编造主人公没有说过的话语,使得第三方对主人公的印象打折。根据这两个方面,我们不难发现,恶意诋毁就是信息不具有真实性,这也是许多专家学者、法律部门对这类型事件的评判法则。

    (四)中国的很多法律文件也指出了信息不具备真实性,就是恶意诋毁的根本特点

    一九九七年国家记者协会提出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明确要求“维护新闻真实性”。《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真实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一九四八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新闻信条》第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报业及其他新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准确,不能任意扭曲事实,也不以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信息的真实性意味着新闻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如果新闻失真则使得新闻不再具备价值,所有媒体人都对这句话坚定不移。三、新闻真实性的注意原则

    要盡量降低新闻侵权事件概率,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 杜绝捏造不存在的事情,坚决反对编造事情。新闻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真实性,媒体人要准确、中立地陈述新闻事件,要记住自己是报道新闻而不是写小说、写散文、写剧本等等。根据信息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完全虚构的新闻事件;二是部分真实的新闻事件。其实不论是哪一种,我们都要认识到,这是在犯法,是严重的新闻侵权行为,我们新闻报道不能这样做,要把真实性作为准则。

    第二, 不要依赖逻辑思维。逻辑推理和完全虚构新闻不太一样,因为有些新闻媒体人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凭借自己的想象推断事情发展的进程。一些不良记者仅仅搜集了一些信息后,利用自己的从业推断出新闻发展可能的事实,把自己想象的可能当做是真实新闻报道。如果这个记者的逻辑推理出现了问题,就演变成了侵权行为。

    第三, 切记凭借主观意识补充新闻细节。在我们的生活中,由于事件的突发性和滞后性,记者不能搜集到所有的资料,但是新闻报道又必要完整。一些记者投机取巧,为了完成任务,增加观众阅读量,就利用主观意识构造一些不为人知的小细节。如果在普通日常的新闻报道中,增加一些个人描述,在保障新闻的整体真实前提下,也可以适当使用这种方法。然而,当这个方法出现在新闻评论,凭借猜测增加虚构的环节,就会给新闻主人公带来严重的损害。

    第四, 拒绝片面性地报道。我们的新闻报道,一般都有特定的目标,所以必须要选好新闻材料,从生活中寻找材料。所以,媒体人就要学会筛选这些信息。提炼这些信息的时候,不能损伤他人的权益,也要立体化呈现事情全貌。但是如果信息筛选不到位,或者断章取义的话,一段话甚至一个词语的意思就会发生改变,那么直接影响新闻主人公的形象,严重的就造成了新闻侵权。

    第五,必须注明新闻的来源。新闻不可能是个人创作完成的,在我们的新闻中,很有必要说清楚新闻来源。一是这种方法可以增加新闻的可读性和知识性。二是分担记者的法律责任。例如新闻确实存在不合理甚至是侵权行为,演变成新闻侵权的问题,记者和新闻来源方就是共同侵权,自然是共同被告,承担新闻侵权的共同责任,极大地降低了新闻媒体损害赔偿责任。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引发了新的改革浪潮,物质在不断地更新变化。自媒体、直播平台、微博、微信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然而,新媒体的广泛快速传播也带来了大量的新闻侵权事件。所以,怎么才能清晰地定义新闻侵权?就成为了我们值得思考的话题。加深对新闻侵权的研究,在当前的信息化浪潮中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的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我们要考虑到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是否能照顾到不同人的利益,从各个角度出发,维护不同人群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制定具体的法律边界标准和对策。只有不断地深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的法律制度才能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成为真正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得新闻报道更加地高效和规范。

    参考文献:

    [1]董蕊.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障[D].南京大学,2019.

    [2]殷东贵.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规则[D].中央民族大学,2019.

    [3]阿迪力·阿尤甫.新媒体新闻侵权的归因分析[J].新闻战线,2018(22):39-40.

    [4]张家瑞.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抗辩的司法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8.

    [5]黄龙.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中真实性抗辩及其证明标准[D].广西民族大学,2018.

    [6]孙慧.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研究[D].南京大学,2018.

    [7]肇辛格.浅析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J].法制博览,2018(12):170.

    [8]杜鹏.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杂志,2016,37(2):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