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应用研究

    关键词 民商法 电子商务 发展 影响

    作者简介:刘艺,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律(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11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一定的改变,当前人们足不出户在电商平台上就可以购买到自身需求的商品,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电子商务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作为新兴行业必须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化管理,民商法在我国商务法规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规范化的管理中要依据民商法执行,但是由于我国电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与之匹配的民商法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因此当前阶段针对民商法在电商中的应用就变得至关重要。一、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创新,在当前的各个领域中都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尤其是在当前阶段的贸易行业,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大部分的商家都会选择电子化的商品贸易活动。通过电商模式在应用,不仅打破了传统时间和地理上的限制,让经济贸易活动进行的更加便利,还有效的促进了销售额的增加,为商家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机遇。

    电子商务行业为传统的贸易活动创新了销售模式,在创新购物和售后的过程中也為工作的开展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和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存在一定的差别,在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更需要信任度,另外在商品发生问题的时候其解决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对民商法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满足在当前阶段电商贸易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对民商法的内容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此来适应当前阶段电商行业的发展。二、电商中民商法的实际应用

    在电子商务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基本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交易前的准备,第二阶段是交易中,第三阶段是交易后的服务。在第一阶段需要商家对商品进行价格制定,对商品本身的性能质量进行描述,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手段和活动调动消费者的兴趣进行消费。消费者在交易之前通过查看各个商品的性能,根据商家的宣传介绍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和商家。其次是在消费者进行购买的时候和商家进行简要的沟通,对商品的本身进一步做了解,在确定之后进行完成订单的构建,而商家则需要根据消费者的订单配送商品。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后确定没有问题进行收货,并对商家进行评论。在后期使用的过程中商品如果出现任何问题,消费者都可以和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并进行解决,以此贸易完成。从上述中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我们能够掌握到在交易的过程中信息是不断的传播流通的,和传统的商业活动进行对比,在形式和宣传手段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民商法的实际运用体现在商家是否是诚信经营,在商家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故意隐瞒信息对消费者造成欺骗现象,亦或者是交易订单构建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等。三、电子商务交易中现存问题分析

    (一)民商事主体难以确认主体

    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商家基本上具有固定的场所进行经营,也有明确的经营主体。但是在电商经营过程中,由于网络虚拟性的特点,部分的商家在实际经营中其主体的真实性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电商的资质和经营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商家跨行业进行经营的时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1]。除此之外,在经营中,因为种种因素商家随时关店,这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售后服务更是无从谈起。在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难度,由此实施的依据也就不容易找到。

    (二)合同规范性存在问题

    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开展中,合同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有效凭证,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在进行签订的时候会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制定。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合约基本上都是电子形式,在呈现和传送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遭受到破坏,另外相对于纸质合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明显没有那么强,在制定的过程中类似于签字、修改的环节并不能像现实中签的票据一样容易实现。

    (三)电商中存在欺诈行为

    在电子商务贸易中诚信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也是电商贸易活动开展的基础。在传统的商务贸易中,如果一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在电子商务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于不诚信行为的界定非常的模糊,源于商家的店铺可以随时的进行修改和弥补,因此电商中信息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难度,消费者在进行维权的时候较为困难。

    (四)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在电子商务实际运行中,由多个因素构成,比如说消费者、商家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等等。而电子商务平台在交易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就是促进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联系,在实际运行中对商家起到一定的管理作用,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但是在当前阶段,平台对商家和消费者并没有全面的进行监督和管理,没有相对健全的监督机制导致了现有市场的混乱,对贸易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民商法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四、民商法促使电子商务规范化的策略

    (一)强化监管

    电子商务实际运行中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主要是借助互联网环境进行经营运行,因此电子商务本身也具有虚拟性的特点,这为民商法的有效实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电商发展中一方面为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降低了在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成本,但是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运行也有一定的经济安全风险。尽管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较大的虚拟性,但是相对来说平台的经营者和公司是真实的,因此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信息的筛选等等一系列主体信息的确认增强真实度,通过对运营人员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在电商实际运行中合同所起到的真正价值就是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结合互联网虚拟性的特点,民商法在电商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互联网虚拟性的环境特点,确认主体信息的真实有效,在交易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保证能够在公开的环境下正常的运转[2]。

    (二)合同创新

    在传统商业活动开展中交易合同和相关的凭证都是书面的,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中基本上都是电子形式的合同,一方面在进行保存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不法分子进行篡改,出现合同失效的现象,另外电子签名容易被模仿或盗取,容易对交易的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当前阶段为了有效的解决合同的问题,针对从事电商平台经营的主体提出网络安全的级别要求,从整体的角度商队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进一步的规划和完善,加快对电子合同以及数字签名的建设,从民商法的角度上确保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为电子商务的交易提供一个较为安全的交易环境。

    (三)增加内容

    在当前阶段随着电子商业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电商活动所涉及到的内容也越来越多,范围也较为广泛,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面临新的问题,传统的民商法不能满足当前电商行业的发展,因此要对现有的民商法的内容进行完善,增加约束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让电子商务活动得到更好的保障、为了确保民商法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全面的保障,需要对相应的内容不断的改革和创新,从时代发展的角度出发,只有结合时代的发展观念,让民商法的内容不断的改进和调整,才能符合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开展中发挥真正的价值和作用[3]。

    (四)明确地位

    相对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来说,电子商务是一种较为新兴交易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牵扯到较为复杂的经济贸易关系。在电商运行过程中是以盈利为核心,这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是从未出现的,因此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在此市场环境下,民商法的制度规范性不足。在虚拟性的市场下,需要多个领域之间的共同协作,因此针对电商的范围民商法要有清晰的划分,在此基礎上制定较为合理的规范制度,让经营主体在贸易活动开展中真正的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4]。

    (五)引入机制

    在电商运行中,权利救济仲裁机制的引入将成为重点。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电子商务主要是借助互联网进行连接,在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转离不开仲裁机制的完善,通过仲裁机制能够确保市场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在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仲裁机制的引入和先进信息化技术的借鉴,真正的解决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问题,让责任和合同更加的清晰明了,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五、总结

    总的来说,在上世纪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民商法体系,之后随着我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的盛行,促使我国民商法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在当前阶段电子商务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商将作为主要的贸易形式,在经济市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随之而来也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因而为了保障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民商法的内容不断的改进,为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范娜.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9(2):86-87.

    [2]何光群.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应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4):240+ 245.

    [3]胡美凤.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博览,2018(33):226.

    [4]张广明.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8(3):10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