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之限制探讨

    关键词 民事诉讼程序 法定代表人 变更之限

    作者简介:龚一洋,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事、商事法律事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46一、提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主要是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主要是由其他负责人进行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和办案,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属于本单位的诉讼行为。法定代表人通常可以发挥以下几种作用:第一,法人本身只不过是法律思想和构造的产物,它本身不具有精神状态,如果法人想要实现权利和義务,就一定要借助中介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实是企业法人意志的实现者。第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设立能够使得公司获得独立性,并全面地加快两权分离,并通过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企业法人能够实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第三,法定代表人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国家的利益。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身也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几乎所有的内容都符合《公司法》内部实体和程序的相关情况,所有的公司在合适的条件都可以自主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点内容:第一,满足正常公司运行的需要。第二,避免因为无法履行债务时直接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内部,并有效地限制高消费。第三,法定代表人直接离职或者死亡之后就可以直接限制其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其他多数的法律并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中。但是,随着执行攻坚战不断地进行。专业的人员需要先分析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之后再让司法部门寻找合适的策略来解决问题。二、现行法律的规定

    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如下所示: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来看,在依法传唤必须接受调查和问询的被执行人和负责人之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场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在第一时间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当场的人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内容来看,如果面对的相关的被执行人,专业的人员可以在采取相关的消费措施之后再让法定代表人乘坐飞机,并入住高级的场所。如果有必要,专业的人员更可以全面限制消费。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终结本次程序执行案件的信息之后,相关人员可以有效地记载信息,并归纳出相关的内容:应该将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代码有效地合并在一起[1]。在后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信息名单若干规定》的内部也有类似的规定。

    其四,根据《民事诉讼法》内部条款的规定:对于不履行法院所登记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直接负责人进行罚款和拘留,并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其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使得判决没有办法更好地被执行,却使得当事人被损害的案件时,专业人员应该先研究当事人的申请,并根据裁定的内容来保全财产,必要时需要全面禁止其行为。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将存在于实体法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延伸到程序法上之后,法定代表人会同时对公司和债权人负责。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法律并不会直接“关照”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在实际诉讼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会通过在网上公示内容来更好地曝光相关的情况。三、现行立法问题分析

    虽然从现行的法律看,多数人都会直接约束法定代表人,整体表述的过程也显得非常严谨,但是诸多内容都表现出了“事后性”的特征。外部债权人可以先分析《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一条款的规定。在审判的阶段,专业人员需要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全面地进行保全。但是,在实际司法的过程中,专业人员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因此,相关的内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在执行的阶段,专业人员并不能够直接干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过程。其变更的内容会直接和实际内容有直接的关系。四、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执行和对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重要基础

    (一)有效地限制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在实践的过程中看,多数学者并不能够有效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多数审判程序中的人和权利并未有效地被确定。如果让外人直接过分干预,非常容易影响公司自治的过程[2]。因此,在平衡公司自治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过程中,专业人员应该先变更与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条件,并让两者变得更加平衡。但是,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并不影响实现公司更好地发展。

    (二)分析现行立法问题

    虽然现行的立法条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全面地进行约束,从实际条文的内容来看,整体较为严格。但是多数严格的内容将会有着明显的“事后性”的特征。此时,外部的债权人可以先分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并在审判的阶段就让法定代表人保全行为。但是,在整体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专业人员并未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所以内部的内容具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在执行阶段,针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依据不是很明确,法官就无法更好地裁定。

    多数外部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内部的条款的规定,并在实际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地保全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但是,在实际实践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总体将会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如果在执行的阶段就直接干预法定代表人,这就会使得干预的过程变得非常不明确。

    但是,正因为有了上述的现象,所以会不能够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一方面,如果不对审判阶段的情况进行全面地规制,就会在执行的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阻力。另外一方面,如果无法整合执行阶段的情况,就会使得对方的权益得以落空。

    基于此,相关人员应该先分析审判的程序,之后再全面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更会产生更多的差异。五、民事诉讼程序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过程

    (一)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变更法定代表人。第一,外部的债权人可以先分析《民事诉讼法》内部的条款,并在之后全面地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统一司法的尺度。第二,在面对审判程序中的法定代表人时候,应该确定法定代表人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 [3]。但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提出相关情形时,应该在综合审查安全之后进行有效推定。一方面应该将中青年的法定代表人变为老年人。但是另外一方面,可以通过参考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来避免发生矫枉过正的现象。

    (二)在民事诉讼时变更法定代表人

    应该从原则上全面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如果出现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已经不具备无民事行为能力时,法律宣布其不能够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在变更前,多数的法定代表人会为了避嫌而自愿承担公司的债务。六、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背景入手,在分析现行立法问题的基础上有效地分析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重要作用。为的是让专业人士对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全面地进行分析。旨在为专业人士提供更多参考性意见。

    参考文献:

    [1]郝晓敏.执行程序中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制路径[J].现代商业,2018,6(8):126-128.

    [2]冷寒梅.浅析现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变更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6(27):388.

    [3]高勇.浅析民事诉讼程序在法庭中的作用[J].青年时代,2015(14):10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