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后期至民国期间怀柔地区民间土地买卖变化探究

    段晋媛

    清后期到民国时期,怀柔地区的不动产买卖、典让等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契约档案,今怀柔区档案馆即藏有103件,按不动产转移方式划分,其中有31件为百姓之间订立的土地买卖契约。这批档案早起道光二年(1822),晚至1947年,跨越了清朝由盛转衰,民国建立、军阀混战、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一系列动荡的历史时期,系统、完整地展现了这一时期怀柔地区民间土地买卖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随着政权更迭带来的政策变化对土地买卖的影响。

一、清代颁发“契尾”以征契税

    契税是不动产交易契约订立之后,官府按契约所明确的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买者收取的税收。清朝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后,契税只对卖契征收,“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绝,俱令纳税”[1],并发给契税缴纳凭证——契尾。馆藏11件清朝土地买卖契书中有6件保留了契尾,仅1件与民间草契粘连,其余已散开。契尾由直隶布政使司统一印制,每年一印,蓝墨色,四周有虎形花纹,顶头书“契尾”二大字,编列序号,规定契税征收标准为“照契内价银,每两投税三分”,分前、后幅,前幅业户收执,后幅汇总存档。从馆藏5件产生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至同治十三年(1874)间的契尾可以看出,怀柔地区契税在此期间的征收,完全照此执行,兹将5件契尾情况列表如下:

    

    從上表及契尾档案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契税税率始终保持着“每两投税三分”的比例,每一张契尾都编列了号数,契尾右边钤有满汉文“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之印”,骑缝处也有“业户某买某价银某数税银某数”半字字样,契尾与草契中写到价银、立契时间的地方和骑缝处,还多处钤盖满、汉文的“怀柔县印”。颁发契尾以征契税,既是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也为保障买卖双方权益和契约关系的稳固添了一层保障。

二、晚清“地契官纸”的使用和契税比例的大幅提高

    “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民间草契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得到了官府认可。民间契约粘连契尾,钤盖官府印信,照例缴纳契税,即受到律法保护。但到晚清,清政府颁行《买契投税章程》,规定民间“买卖田房,必须用司印官纸写契……如不用司印官纸写契,设遇旧业主亲族人等告发,验明原契年月系在新章以后,并非司印官纸,即将私契涂销作废,仍令改写官纸,并照例追契价一半入官”,强制以官契代替民间草契,非官契,契约关系不仅得不到律法支持保护,还会面临“追契价一半入官”的惩罚。馆藏清朝卖地契中保留了两份宣统朝“地契官纸”,“地契官纸”右为契书内容,与民间草契内容一致,亦是写明了土地买卖双方姓名,土地性质、大小、坐落、四至及卖价等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关键要素;契书内容后详列《写契投税章程》17条,前9条为“买卖田房民间均当切实遵办”,后8条为“牙纪人等均当切实遵办”。该章程中可以看出,与以往相比,除价银外,额契税税率和外费用都大幅增加。契税税率的增长下文详述,额外费用方面,该“地契官纸”公费需制钱100文,契尾需缴公费银3钱,还需支付牙纪行费与中人、代笔人的费用,占到地价的5%,买者出3%,卖者出2%,林林总总,积少成多,亦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强制要求使用官契之外,契税税率也较以往大幅提升。以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十九日曹景彬买高玉龄土地所立契书为例,该件档案既有民间草契,又有宣统二年(1910)受颁的契尾,还有宣统二年三月填写的“地契官纸”。契尾印刷的公文中仍写明契税税率为“每两投税三分”,而“地契官纸”中《写契投税章程》写明的契税税率是3.3%。但事实上,由契尾填写的价银和税银可知,该块土地价银25两,实际缴纳税银2.25两,契税比例高达9%,既不是契尾规定的税率,亦不是“地契官纸”规定的税率。

    清末,由于反抗外来侵略战争中的失利,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巨额战争赔款和外债的重压,主要税收权利的丧失,使清政府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为支付赔款、外债,保证政府运行日常开销等各种费用,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不断出现,税收比例不断提高,买卖田房契税税率的大幅增长也是其中一项。宣统元年(1909),湖广总督陈夔龙上奏:“湖北司、局、州县入不敷出,拟援案酌加契捐,以资弥补。查湖北田房税契,向止征三分,嗣因赔款加契捐三分。现拟再加收三分,以一分解储司库,为调查等局常年之用;以一分解储善后局,专供赔款不敷之用;以一分留给州县,津贴公费之用。下度支部议。”

    而在此之前,各省“买契税”已有加至“四分五厘、五分、六分六厘者”。度支部结合陈夔龙建议,在整顿各省税率的基础上,重新厘定税则,“凡各省买契,无论旗籍民籍,一律征税九分”,并同时规定“典契一律征税六分”[2]。曹景彬买高玉龄土地按9%缴纳的契税,就是新税则实施的结果。契税税率的大幅提高以及高昂契尾、“地契官纸”公费的征收,俨然已成为晚清政府敛财的手段之一。

三、民国初年对旧契征新费的“新契纸”

    馆藏的清代土地买卖契约档案中,同一契约关系除有民间草契或“地契官纸”、契尾外,还有一种为民国北洋政府颁发的“新契纸”,共3份,颁发时间均为1914年12月,由从直隶省划出后新成立的“京兆地区”所颁。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划一契纸章程》,要求以“新契纸”取代旧契纸,新旧契纸划分即以当年1月12日法令公布之日为界限。同时,为缓解政府财政困难,制定《验契条例》,通过查验旧契、改换新契的手段,向无论旗产民产、典契卖契、已税未税的契书征收验契费和注册费等手续费,“凡验旧契时,无论卖契、典契,每张均应交纳查验费一元、注册费一角”[3],并发给“执丙照”作为缴纳两税的凭据。馆藏3份“新契纸”所附民间草契中的土地价格都在银30两以上或钱400吊以上,换取“新契纸”时皆按验契费1元、注册费1角的要求缴纳。

    查验旧契、改换新契是新政权清理民间地产的举措,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这样的效果,但另一方面,对旧契书征收验契费和注册费,也是北洋政府转嫁财政困难给民间的手段之一。此项税费实施后,1914年收入3183万元,1915年收入1654万余元[4],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北洋政府的财政困难,但查验旧契征收验契费毕竟只是“一锤子”买卖,随着旧契越来越多地完成查验,此项收入逐年减少,不久便告停止。

四、民国的民间草契、官契及“买契”

    民国时期怀柔土地契约情况较为复杂,馆藏16份民国地契,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民间草契,一种是政府颁发的官契。

    传统民间草契共13件,产生于日伪控制怀柔地区的前后时期,即1935年以前和1945年以后。相较于清代11份买卖地契中只有1件白契而言,民国13件民间草契中有8件白契,占比较大。土地买卖是土地所有权彻底的转移,相较于典让等暂时的权利转移,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律法的保护。民国时期,政坛更迭,战争的接连爆发和长时间的持续,造成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剧烈动荡,民众对政府信任度的大大降低,不再依赖政府对契约关系的保障,再加上验契费的时而征收,契税正税之外的种种附加税费的征收,也令民众不胜其扰,更愿意私下缔结契约关系。

    政府颁发的官契,即“买卖田房草契”,共7件,其内容格式与民间草契基本一致,亦是写明了土地买卖双方姓名,土地性质、大小、坐落、四至及卖价等关键要素。值得注意的是,怀柔地区的“买卖田房草契”较集中地产生于1935-1945年间,这一时期的怀柔地区隶属于日伪控制下先后建立的“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1935-1937)”“伪河北省冀东道(1938.4)”“伪临时政府河北省(1940)”“伪中央政府河北省燕京道(1940-1945)”四个傀儡政权,此种官契纸便是由这些伪政权所颁。

    民间红契和官契中,有1件民间红契保留了验契费征收凭证,3件民间红契和5件官契保留了契税及附加费征收凭证。

    验契费的征收。前文已提及,北洋政府曾在1914年查验旧契,以征收验契费。1927年11月18日,为应对北伐,筹措军费,故技重施,再次举办验契,颁布《验契暂行条例》[5],规定:

    “……每张契纸价酌收纸价一元五角,注册费一角,附收教育费二角(中央地方各半)……

    ……呈验期限于本条例实行之日起三个月为限……

    ……每迟一个月递增纸价十分之一。”

    馆藏民间红契中有1件保留了验契收据和验后发给的验契纸。该契书是1920年11月初五日徐沛同之子徐春山将自置民地11亩以大洋418元的价格卖与杜忠所立的契约,买主杜忠直到1930年底才上报查验,因延迟故,缴纳验契纸价1.95元,多缴契纸价的30%;同时按照《条例》规定缴纳注册费1角、教育费2角,印花费4分。

    契税和附加费的征收。民国契税凭证已不称为“契尾”,而称为“买契”,后又称为“卖契本契”。买契写明了买主、卖价、包括契税正税和附加学费在内的应纳税额等基本信息。馆藏8件民国卖地契的“买契”或“卖契本契”所显示的税费征收情况如下:

    民国初年,卖契税和典契税沿袭清末比例,分别按9%和6%征收,而后,“财政部恐税率过重,人民相率隐匿”,于是降至卖六典四[6]。1930年,日伪新民会编写的地方调查资料《河北省怀柔县事情》详细记录了怀柔地区卖契税征收情况,其载:“买卖契征税十二分六(即每百元价抽税十二元六角),内分正税六分,学费六厘,田房中用一分五厘,田房中用划拨区自治费五厘,共为八分六厘,均为库款。其余四分内,分地分附加三分,监证人一分[7]。”

    

    照其所载,买契税正税按卖价的6%征收,额外收取卖价的6‰作为附加学费。从表2可以看出,1930至1943年,无论民间草契还是日伪政权下发的官契,卖契税正税和附加学费均按此比例收取。但在正税、附加学费之外,还要征收15‰的田房中用和5‰的田房中用划拨该区自治费;以及按照土地地分附加征收3%,并支付监证人1%。契税凭证只写明了契税正税、附加学费的征收,若按此规定计算,以1935年王铢卖与石九林4亩土地所立契约为例,该地卖价93元,卖契税5.58元,附加学费0.558元,此外,还应缴纳田房中用1.395元,田房中用划拨区自治费0.465元,地分按三分征收附加费2.79元,监证人费用0.93元,如此,除卖价外,六项税费最多将共计征收11.718元。由此一件,即可窥知卖契税正税及各项附加税费的多杂和高昂。《河北省怀柔县事情》对怀柔地区在1936年、1938年两年买契税费总收入的记载[8],更可见该项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兹将两年税收列表如下:

    按:“买契税费总收入”和“卖契税费所占总收入比例”为笔者自行计算所得,“卖契税费所占总收入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从表3可以看出,“买契税”“买契学费”“买契中用”和“买契中用划拨区自治费”四项纳入国家库款总收入的税费数额,已占到怀柔地区总收入的33%以上。再加上典契、推契缴纳的相同名目的税费和契纸价、契税注册费等,只不动产转移带来的财政收入,就大大超过了地粮、租课等诸项收入,成为地方国家库款收入的主要来源。以1938年为例,怀柔地区本年度地粮、租课收入为1939.737元,占总收入9.42%,不动产卖、典、推等契税费及契纸价、契税注册费等相关税费总收入为7424.207元,占总收入34.05%。

五、结语

    清后期至民国时期怀柔地区31件民间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档案,特别是其中“契尾”“地契官纸”“新契纸”“买卖田房草契”等各式各样官方文书的存在,生动反映了清后期至民国时期怀柔地区土地买卖的情况,生动再现了土地买卖的历史原貌;真实记录了相继登上历史舞台的统治政权为了弥补财政空缺,将危机转嫁普通民众,举办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费,大幅提高土地买卖缴纳的契税比例,对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带来的深刻影响,反映了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怀柔地区社会经济的变迁。

    *本文系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北京市怀柔区档案馆藏清后期至民国间怀柔地区土地买卖契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BZZKY-2020044)。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王庆西等编写.读例存疑点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203-204.

    [2]刘锦藻.清续文献通考[M].上海:商务印书馆,1955:考8026-8027.

    [3]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中华民国法令大全:第六类·财政[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0:31.

    [4][6]贾士毅.民国财政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202,183.

    [5]郭卫.周定枚编辑.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6册·杂法[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34:273.

    [7][8]日伪中华民国新民会中央总会编.河北省怀柔县事情[M].1930:52,53-59.

    作者单位:1.中央民族大学

    2.怀柔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