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教科书“田径运动”定义的思考

    沈越 孙庆杰

    

    

    摘 要:对近些年来我国出版的多个版本的田径运动教科书中给田径运动概念所下的定义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用《田径竞赛规则》中所写的“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作为田径运动的定义写入教科书不妥。《国际田联章程》中并没有给田径运动下定义,而只是对田径竞技包含的项目做了简要说明。外国只有“田径竞技”这个概念,而没有“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中国的田径运动这个概念虽然翻译自外国(最初翻译为田径赛),但发展至今,中国的田径运动与外国的田径竞技已存在区别。在高等学校教科书中给概念下定义,必须遵循逻辑学关于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与规则并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田径运动是走、跑、跳、投的身体运动,包括田径竞技运动和田径健身运动。

    关 键 词:体育社会学;田径运动定义;田径竞赛规则;国际田联章程;高校教科书

    中图分类号:G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2-0059-04

    在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从事田径运动课程教学,都会碰到怎样给“田径运动”下定义的问题。给田径运动教科书中的田径运动下定义,是否正确,不仅影响我们对田径运动的正确认识,也会影响田径运动的健康发展。当前,高等学校各专业正面临着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体育专业田径运动课程也需要有科学和高质量的教科书。要编写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田径运动教科书,首先在教科书中应该对“田径运动”下一个真实、科学的定义。因此,有必要来研究田径运动定义的问题。

    1 田径运动定义的问题

    用“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跑”[1]或“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作为田径运动的定义写入我国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运动教科书,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的“田径: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3],是从《国际田联章程》中的“Athletics:Track and field,road running,race walking,cross-country running and mountain running.”[4]翻译而来的,是《国际田联章程》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简单解释,是国际田联对其开展和管辖的竞技项目的简要说明,根本不是田径运动概念的科学定义。这种解释和说明,怎么能直接搬过来作为我国高等学校教科书中概念的定义呢?

    定义是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规范的定义,由3部分构成——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而在定义项中,要揭示出被定义项的内涵,即揭示出被定义项邻近的属和种差。定义的公式可写成: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5]。要注意把定义和释义区别开来,不能把“释义”当成“定义”。

    在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教科书中,应该遵循逻辑学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与规则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作出规范的定义,而不是简单或不加思索地到《国际田联章程》和《田径竞赛规则》等文件中去搬那些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说明来充当田径运动的定义。高等学校的教科书应该具有高度的科学性、理论性并可成为引以为据的文献。编写现代化的高等学校教科书,要冲破旧思想的禁锢,要学习科学知识,要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2 国际田联没有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

    近年来,我国出版的多个版本的田径运动教科书在其第一章“田径运动概述”中论述田径运动定义时,都写到其依据是《国际田联手册》中的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例如,有的教科书中写道:现阶段比较通用的定义是依据国际田联手册的定义。国际田联手册2006版关于田径运动定义表述是:“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

    这里,我们对这种定义的语句是否符合定义的逻辑学规则,是不是田径运动的真实定义且先不说。我们要问一下,国际田联是真的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了吗?有人回答说“下啦!你可以到《田径竞赛规则》去查呀!”我们查了我国2006年出版的《田径竞赛规则》,在其译自The IAAF Constition (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Definitions (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译为“定义”)的标题下,确实有包括“田径”在内的21个条目[3]。我们又查了国际田联官方网站,在其《The IAAF Constitution》(国际田联章程)第一条Definitions的标题下,也确实有包括Athletics(我国《田径竞赛规则》中译为“田径”)在内的21个条目[4]。但这些条目中有的词目是英文专用名词的缩写词,如:IAAF(国际田联)、IOC(国际奥委会)、CAS(体育仲裁法庭)等。这些英文专用名词缩写词,只说明它们代表或指称,根本不是下定义。还有,从多数词目的所谓“定义项”的内容来看,违背了逻辑学“定义項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項”给概念下定义的基本规则[6],根本没有掲示出被定义项邻近的属和种差,仅仅是从国际田联的角度对该词目进行的解释和说明,如:Constitution——The IAAF Constitution. (章程——国际田联章程);Council——The IAAF Council. (理事会——国际田联理事会);Membership——Membership of the IAAF. (会籍——国际田联会籍)等等。解释和说明怎能成为定义呢?其实“Definition”这个英文词汇在通常情况下,翻译为“定义”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按照外国人的用语习惯,经常把解释、说明之类的词用“Definition”来概括表示也常有所见。但按照中国人汉语的语言学和逻辑学规则,在这里如果将“Definition”翻译为“定义”,并认为其下的条目都是“定义”就成问题了。其实,“Definition”翻译成中文是多义词,不仅可以翻译为“定义”,而且还可以翻译为“解释”、“注释”、“说明”、“解说”等等。一些资深的翻译工作者认为,按照中国人汉语的习惯,“Definition”在这里实际是“名词解释”或“词汇说明”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国际田联在其章程中仅仅是对包括“田径”在内的21个词目作了简明的解释或说明,根本就没有给田径运动下过定义。

    3 田径运动定义要科学和符合我国实际

    由于1793年被称为“德国体操之父”的德国体育家古茨穆茨在其编写的《青年体操》一书及18世纪末在德国形成并广泛传播于欧美各国的体操体系中,已经将走、跑、跳、投,与悬垂、支撑、攀登、爬越一起,视为是人体的基本活动能力,划为基本体操的范畴[7]。因此,当19世纪中叶前后,走、跑、跳、投的比赛重新出现时,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对其有不同的命名,但是很多国家都是以它一开始就以竞技的形式出现、具有鲜明的竞技性特征而命名的(见表1)。后来,国际田联更是将可以翻译为“竞技”的“Athletics”来作为“田径”的代表语词,认为田径就是竞技。因此,可以说外国只有“田径竞技”这个概念,而没有“田径运动”这个概念。外国对非竞技而用于健身的走、跑、跳、投,不视为是“田径(竞技)”,不属于“田径(竞技)”的范畴。

    表1 不同国家(组织)对田径术语词汇的表述

    国家(组织) 田径术语词汇 中文直译意

    英、美 Track and field sports 田径赛(田径竞技)

    日 陆上竞技 田径赛(田径竞技)

    俄 легкая атлетикя 轻竞技(田径竞技)

    法 Athletisme 竞技(田径竞技)

    德 Leicht athletic 轻竞技(田径竞技)

    国际田联 Athletics 竞技(田径竞技)

    在我国,虽然“田径运动”这个概念译自外国的“Track and field sports”(最初翻译为“田径赛”),但发展至今,中国的“田径运动”与外国的“田径竞技”含义已有所不同。在中国人的意念中,“田径运动”不仅是一种竞技项目,也是大众健身的走、跑、跳、投运动。我国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的两大任务:“一是实施‘奥运争光计划,推动田径竞技水平的提高;二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田径运动的普及。”[8]就说明了这一点。我国一般情况下,不用“田径竞技”这个概念。

    汉语“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从语言学和逻辑学方面来看都是合理的,又有约定俗成的社会意识基础,应该继续沿用,只是需要用逻辑学的方法与规则给它下个科学、真实的定义。用国际田联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解释或说明给田径运动下定义,无论如何也表明不了我国“田径运动”的概念,更不能成为我国“田径运动”的定义。

    一切观念、方法、规章、制度都是随着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革、发展和完善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没有的。我们有能力按照逻辑学的方法与规则,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田径运动这个概念下个科学、真实的定义。

    4 田径运动定义的规范

    规范不规范,有其学术上的标准。我们应该按照学术上的标准,来检查以往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问题,并加以改正,使其达到规范的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出版的多个版本的田径运动教科书,在其冠以“田径运动定义”出现的“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跑”[1]、“田赛和径赛运动、公路跑、竞走和越野跑”[9]、“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2]、“跑道和场地的运动及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跑”[10]、“田径运动是由田赛和径赛、公路赛、竞走和越野赛组成的运动项目”[11-12]等等诸多田径运动的“定义”,实际上,这些都不是田径运动的真正的、规范定义。首先,在这些语句中,不具备构成概念定义的逻辑成分,没有表明被定义项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其次,这些语句仅仅是把田径运动定义为竞技项目,违背了我国田径运动既是竞技项目又是健身手段这一客观事实。因此,这些语句只能是对田径竞技运动所包含项目的解释或说明。

    造成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我们在翻译《国际田联章程》时出现了瑕疵,将“Definitions”简单地翻译成“定义”;其次是我们一些写定义的人在写定义时缺乏必要的思考和研究,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的做法,把国际田联对田径竞技包含项目的说明搬到我国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田径运动教科书中来作为我国田径运动定义。这是造成我国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根本原因。

    知道了造成我国的田径运动定义不规范的原因,我们才有使田径运动定义规范化的愿望和要求。唯有用现代科学和逻辑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不断地去探索和创新,才能使我国田径运动定义规范化。

    5 对田径运动定义的看法

    对田径运动这个概念应该下怎样的定义,需要慎重研究,认真加以讨论,做到使田径运动定义具有知识性和理性。

    田径运动这个概念的定义,应该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构成,而在定义项中,需要揭示出田径运动的内涵,即揭示出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田径运动是竞技运动项目,也是健身手段。但无论是竞技运动项目还是健身手段,在国际体育和竞技领域都称之为身体运动[11]。因此,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应该是身体运动。而田径运动这种身体运动与体操、球类等其它身体运动的区别在于田径运动是用走、跑、跳、投作为唯一的运动形式和方法。因此,走、跑、跳、投就成为田径运动不同于其它运动的种差。明确了田径运动邻近的属和种差,完善了定义的逻辑成分,再加上相关的连接词(定义联项),使其成为一个紧密相嵌的语句,这就基本上完成了田径运动的定义。应该指出的是,从逻辑学来看,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按照某个标准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就是给概念作划分[8]。而真正要把一个概念搞的很明确、很清楚,不仅需要给概念下定义,还需要给概念作划分(见表2)。

    田径运动、田径竞技运动、田径健身运动的定义和划分应该是一个很完整、很准确、很精练的语句,具体如下:

    田径运动是走、跑、跳、投的身体运动,包括田径竞技运动和田径健身运动。

    田径竞技运动是竞技的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赛跑、竞走、越野赛跑和山地赛跑。

    田径健身运动是健身的田径运动,包括一般的走、跑、跳、投和简单与简化了的田径竞技项目。

    参考文献:

    [1] 李鸿江. 田径[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李鸿江. 田径[M]. 2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 中国田径协会. 田径竞赛规则(2006)[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1-4.

    [4]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 IAAF Constitution [EB/OL]. http://www.JAAF.org,2006:

    11-12.

    [5] 李建华.逻辑学教程[M]. 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18-34.

    [6] 王海传. 普通逻辑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9-52.

    [7] 谭华. 体育史[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33-135.

    [8] 段世杰. 抓住改革机遇 推动项目发展[J]. 田径,1998(1):5-6.

    [9] 文超. 田径运动高级教程(修订版)[M].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5.

    [10] 文超. 田径运动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13.

    [11] 刘超国. 田径运动[M]. 2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12] 编写组. 田径[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13] 宋继新. 林笑峰体育文集[M].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78-79.